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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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简述

目录

一、国家政策回顾 (2)

二、国家土地政策研读 (4)

三、贵州土地一级开发的配套政策背景 (5)

四、贵阳市土地开发政策研读 (6)

五、土地开发模式 (7)

六、土地整理概述 (7)

(一)纯一级开发 (8)

(二)一、二级捆绑联动 (8)

(三)成功案例 (9)

(四)投资分析 (9)

(五)溢价分析 (10)

(六)一、二级联动 (10)

七、风险控制 (11)

一、国家政策回顾

1、国务院55号令。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55号令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这是目前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最早的行政法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9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这是目前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最早的法律。

3、国办发[1999]39号。1999年5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这是国务院首次对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提出明确和较为严格的要求。

4、国务院15号文。2001年5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15号文明确提出: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出让作为国家政策,第一次写进国务院文件,第一次明确了招标拍卖出让的界限,为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亮起了“红灯”,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也为国土资源部出台11号令提供了政策依据。

5、国土资源部11号令。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7月1日起施行。11号令明确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至此,我国的土地供应终结了以往行政色彩颇浓的协议供地方式,是土地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6、国务院28号文。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8号文明确提出: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7、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8、在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明确了: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法、程序和标准做了很细致具体的规定,并且提供了操作范本,出让公告、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及竞买申请都提供了格式文本。同时提出了一个新名词:用地预申请(香港流行的“勾地”),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以预防流拍。相当于协议出让,以市场形式取得。

9、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

10、国土资源部39号令。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这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保持11号令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着重对与《物权法》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针对11号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完善相。

11、国发〔2008〕3号文。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通知第11条要求: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这就使土地一级开发有了法律依据。

二、国家土地政策研读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形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11号令规定之前是3种形式,即招标、拍卖、协议。11号令增加了挂牌形式。

2、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选择哪种方式操作问题。理论上,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是同等的,政策上没有明确三者的区别。39

号令没有规定哪种性质的土地必须以招标方式供应,哪种性质的土地必须以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从政府这一供地主体来说,同一宗地,既可以招标方式供应,也可以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对开发商来说,同一宗地,可能以招投标方式竞得,也可能从拍卖市场上取得,可在政府土地有形市场上摘牌取得。

3、土地一级开发有了法律依据,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推行净地出让原则。净地和熟地出让可以缩短开发建设周期,尽快建成项目,完成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后,再实施出让,这是国家政策倡导的,生地出让是不规范行为。

4、构建和谐社会,缓和拆迁矛盾,制止屯地行为,杜绝暗箱操作(由于有客观背景和原因,政府有清醒认识)是政府宏观目标,由于征收和拆迁主体是政府,土地一级开发方式是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

三、贵州土地一级开发的配套政策背景

1、2002年9月10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六条、十四条明确: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明确提出社会资金可以进入土地土地收储和开发整理(一级开发)工作。同时对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划、管理、验收、资金等的操作流程给予了明确。

2、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明确赋予土地储备中心2个职能: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储备,同时细化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划、管理、验收、资金等的操作流程。至此,贵阳的土地一级开发有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方案与流程。

3、2009年1月1日起试行的《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更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流程和程序,同时明确:①为防范开发企业闲置和“圈占”土地,原则上全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②通过直接指定或者招标方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合同价款包括储备土地开发的预计总成本、管理费(不高于审定成本的2%)、利润(不高于审定成本的8%)以及储备土地开发地块出让收入中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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