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二章破产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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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开始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的 概括主义的三种标准: ①支付不能----现金流量标准 ②债务超过----资产负债表标准 ③停止支付----外在行为标准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 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
(3)有关债务人的涉诉问题(第19、20、21条)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接管: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企业(第13 条)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原因: 不符合破产条件: 如债务人无破产能力;不存在破产原因;对 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成立;请求人无破产请求 权;法院无管辖权。 救济:
可在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 诉。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1、破产案件的审查:(破产条件)
(1)形式要件
管辖权
①申请人有申请权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债权申报
法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在法 定期间(由法院确定,30日至3个月)申 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条规定了三个要件: 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第二,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第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条还规定,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 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
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
(3)有关债务人的涉诉问题(第19、20、21条)
1)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接管: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企业(第13 条)
2、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
原因: 不符合破产条件: 如债务人无破产能力;不存在破产原因;对 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成立;请求人无破产请求 权;法院无管辖权。 救济:
可在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 诉。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1、破产案件的审查:(破产条件)
(1)形式要件
管辖权
①申请人有申请权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债权申报
法院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在法 定期间(由法院确定,30日至3个月)申 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 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 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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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二、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的综合性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私法与公法 2、破产法是特别法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结合
4、破产法的意义 (1)对债权人公平清偿 (2)对债务人企业可以淘汰落后,起死回生。对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破产”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地伴
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现代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以担负起救
于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次,妥善处理破产事 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 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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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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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概况 (一)古代中国的债务执行 (二)近代中国的破产习惯和破产立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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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一、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 二、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 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五、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
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二、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1、破产法的综合性 (1)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私法与公法 2、破产法是特别法
3、破产法的灵活性与强制性结合
4、破产法的意义 (1)对债权人公平清偿 (2)对债务人企业可以淘汰落后,起死回生。对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一)传统的破产概念 “破产”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地伴
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 (二)现代的破产概念 “破产”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 现代破产法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以担负起救
于破产自然人,重新开始。次,妥善处理破产事 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 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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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五、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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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概况 (一)古代中国的债务执行 (二)近代中国的破产习惯和破产立法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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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
一、着眼债务清偿,重视市场信用 二、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 三、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 四、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 五、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
商法学-7-0221页PPT
高等教育出版社
【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
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债权请求权状况:
已经判决胜诉 但未申请执行
2000年3月起 诉,但未判决
补发劳保费 用医疗费用
公司 员工
2000年4月未到 期债务得到清偿Fra bibliotek乙 公司
3.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管辖权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一)审查
申请权
1.形式审查
(1)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3)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实质审查
(1)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2)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界限
申请材料
受理
破产能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 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 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 尚未判决。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述
【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
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
* 债权请求权状况:
已经判决胜诉 但未申请执行
2000年3月起 诉,但未判决
补发劳保费 用医疗费用
公司 员工
2000年4月未到 期债务得到清偿Fra bibliotek乙 公司
3.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管辖权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一)审查
申请权
1.形式审查
(1)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3)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实质审查
(1)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2)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界限
申请材料
受理
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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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 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 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 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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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述
商法学课件-破产法第一章
各国学者和立法的观点
• 对破产的法律概念,各国学者的观点基本相同,立法规定亦 无本质区别。 • 我国的《法学大辞典》中对破产所下的定义是,破产是指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 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主持下,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 制度”。 • 日本的《法律学小辞典》认为,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为 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 • 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破产定义为,“政府通过其 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取得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 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 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
• 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 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破产是指彻底的、不可挽回的 失败。《现代汉语词典》把“破产”解释为“比喻 事情失败”。 • 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 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即财务 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现代汉语 词典》把破产的这一含义解释为“丧失全部财产”。
破产价值取向的转变
其一,破产日渐摒弃了对破产债务人的贬斥内涵, 不仅不在贬义上加以使用,甚至将越来越多的对债 务人同情、救济和正当利益的保护添加进不断修改 的破产法之中。 其二,各国在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同时,对企业普 遍构建了相对完备的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对自然人 的破产也设定了专门的预防性的债务调整制度(如 美国、我国的香港等),这标志着破产法已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甚至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渗入 了社会法属性。
(2)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征
• 1)它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是债权实现和债权消 灭的一种终极途径,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偿债对象,并多 以营业体的解散,抑或如果破产人是自然人的话,以自然人一 个“经济生命周期”或消费周期的终结作为偿债的结果代价。 • 2)它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破产清算制度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 产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它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 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总括执行又称概 括执行,系将债权人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 统一的执行,实际上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的一次性 清算。
破产法PPT课件
11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12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13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17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18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14
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15
(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16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开始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债务人)依
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即哪些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适用破产 清算程序。
*一般破产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
12
2、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指具备破产能力的主体显示出足以宣 告其破产的财产状况恶化的事由。
(1)清偿不能 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
清偿期的债务无法继续履行一般清偿义 务的事实状态。
13
*清偿不能的推定理由——停止支付 债务人持续缺乏清偿能力,而以明示
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对于债务全面不能清 偿的行为。
①停止支付是申请人的主观行为,即 债务人已经明示或默示的表明自己不再 履行债务的主观态度;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 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 规定进行重整。
17
二、形式要件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 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 申请破产是权利还是义务?
18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 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14
②支付停止持续且不间断的发生; ③支付停止是针对大部分的到期债务, 而非个别性的停止支付。
15
(2)资不抵债
也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 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的 情况。
资不抵债不适用于自然人破产。
16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商事法学(下)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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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撤销与破产无效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 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否认):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 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 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 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或者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商法学课件第七编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 2.如何理解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3.简述破产法立法准则的历史演变。 4.简述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原因。
再 见!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以及破产法的立法准则、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般准则。
本章教学难点: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破产法的立法准则。
什么是破产?
生活用语——失败
经济现象——丧产
法律概念——制度 债权人
法
债务人
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在破产法上,“破产”一词有多种不同的含义。而且, 它的内涵是随着破产法的演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因 此,没有包罗无余和凝固不变的“破产”定义。
本编参考文献:
1.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2.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汤维建: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4.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
《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付翠英编著:
1.传统的破产概念与现代破产概念 2.作为事实状态的破产概念与作为法律程序的破产概念 3.广义的破产程序与狭义的破产程序
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
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
1.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状态。(倒闭清算)
原因 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 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 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 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首先,通过规范破 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 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 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二)有关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 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 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 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
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 中1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 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
同申报债权。
Hale Waihona Puke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
期摆脱危机、实现复兴的债务清理制度。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的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债务人自行管理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
(一)和解申 请
(三)和解 协议的无效
(二)和解 协议的生效
第五节 破产清算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 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 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
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 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三、破产宣告
第五节 破产清算
四、破产财产变价 五、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商法学-破产法概述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决议内容违法 决议程序违法 会议程序违法 其他违法情节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四、债权人会议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 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 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 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 度。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申报期限
申报范围
含义
重要性 期限规定
一般 特殊
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来到期的债权
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 保证人的债权
受理债权的申报:
债权申报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债权申报所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性质、数额
登记造册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审查确定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 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 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 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四、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破产和解与整顿
(一)破产和解 (二)破产整顿
破产整顿的概念 和解程序与整顿程序的关系 实施整顿程序的条件 破产整顿的期限 整顿期间的终结
整顿期间的终结
不执行和解协议;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 整顿的; 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 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法课件培训资料
2020/10/20
• (三)和解协议的生效 • 我国破产法设定了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
认可程序,旨在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和 解程序的合法性。
2020/10/20
• (四)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 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 1、终止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管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可延长15日
破产能力
债
法院受理 五日内送达
权
管理人内涵
破产原因
人
破 产
破产受理时,同 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任职资格 管理人产生方式
注意区别对待?
债
申 请
务
管理人职责 对管理人的监督
人
破产管辖
破产受理法律后果
财产的交付 个别清偿禁止 执行程序止 诉讼仲裁中止 合同的2解02除0/10/20产生专属管辖
债务人 财产的 特殊处 理
: • (1)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2)债务人开始执行和解协议。 • 3、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2020/10/20
• (1)和解协议对所有的债权人(专指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 。
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 权利 • 2、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020/10/20
二、和解协议
• (一)和解协议的形成:债务人申请和解 ,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 •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
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三)和解协议的生效 • 我国破产法设定了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
认可程序,旨在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和 解程序的合法性。
2020/10/20
• (四)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 • 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 1、终止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 •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管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可延长15日
破产能力
债
法院受理 五日内送达
权
管理人内涵
破产原因
人
破 产
破产受理时,同 时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任职资格 管理人产生方式
注意区别对待?
债
申 请
务
管理人职责 对管理人的监督
人
破产管辖
破产受理法律后果
财产的交付 个别清偿禁止 执行程序止 诉讼仲裁中止 合同的2解02除0/10/20产生专属管辖
债务人 财产的 特殊处 理
: • (1)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 (2)债务人开始执行和解协议。 • 3、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2020/10/20
• (1)和解协议对所有的债权人(专指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 。
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 权利 • 2、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2020/10/20
二、和解协议
• (一)和解协议的形成:债务人申请和解 ,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 •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
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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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教学目标,就是通过对破产制度的学习,掌握破 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从而提高学生理解与适用法律 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28学时。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破产的开始程序有总体的了解和 认识,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有清晰的把握,为进 一步学好破产法的其他程序和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 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 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 尚未判决。
2.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审查的 必经程序;
3.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一)审查
申请权
1.形式审查
(1)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3)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实质审查
(1)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2)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界限
【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
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行
2000年3月起 诉,但未判决
补发劳保费 用医疗费用
公司 员工
2000年4月未到 期债务得到清偿
乙 公司
工商 银行
甲公司
丁 公司
丙 公司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件和程 序、破产案件受理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本章教学难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 破产申请
一、概述
破产申请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 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2.简述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再 见!
当地的丙公司曾于1999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原材料, 约定在2000年7月付款,丙公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 以实现,于2000年8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 法受理该项破产申请。
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0年4月提前清偿了其多 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并补发了欠公司员 工的劳保费用和医疗费用,此外还低价销售公司产品 给戊公司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低价销售 公司产品
戊 公司
2000年8月 申请甲破产
17
【参考结论】
1.丙公司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 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应中止审理。
本案中乙公司尽管已有生效判决,但不能采取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而只能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市工商银行诉甲公司的民事案件应当 中止审理。甲公司提前偿还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低价销售 企业产品给戊公司的行为可撤销,而对补发职工拖欠工资和 医疗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这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七编 破产法
说明: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 就是在债务人因特定原因不能清偿债务时,通过重整、和解 或者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 理制度和企业重生制度。通过破产制度,可以兼顾债权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达到公平、和谐的效果,同时通过优胜劣汰 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 条件和程序,深入分析和讲解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及其法 律效力,对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一般性的 介绍和探讨,使学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 件和程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对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及其 法律效力有清晰透彻的掌握,对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 的问题有初步的了解。
申请材料
管辖权
受理
破产能力
(二)决定 (三)组成合议庭 (四)通知和公告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三)对相关民事程序的影响 (四)对其他人的效力
【案例研讨】 破产案件受理及其效果
【案情】 甲公司系生产彩色显像管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6年以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述
(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
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 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特征
1.受理是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依职权进行的司法行为, 而不是主动发起的司法行为;
本编建议学时:28学时。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破产的开始程序有总体的了解和 认识,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有清晰的把握,为进 一步学好破产法的其他程序和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 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 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 尚未判决。
2.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审查的 必经程序;
3.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二、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一)审查
申请权
1.形式审查
(1)接受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
(3)破产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2.实质审查
(1)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
(2)债务人是否已达破产界限
【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
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行
2000年3月起 诉,但未判决
补发劳保费 用医疗费用
公司 员工
2000年4月未到 期债务得到清偿
乙 公司
工商 银行
甲公司
丁 公司
丙 公司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重点: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件和程 序、破产案件受理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本章教学难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第一节 破产申请
一、概述
破产申请是指依法享有申请权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宣 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本章思考题:
1.简述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2.简述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再 见!
当地的丙公司曾于1999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原材料, 约定在2000年7月付款,丙公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 以实现,于2000年8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 法受理该项破产申请。
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0年4月提前清偿了其多 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并补发了欠公司员 工的劳保费用和医疗费用,此外还低价销售公司产品 给戊公司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低价销售 公司产品
戊 公司
2000年8月 申请甲破产
17
【参考结论】
1.丙公司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 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他经济纠纷 案件应中止审理。
本案中乙公司尽管已有生效判决,但不能采取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而只能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市工商银行诉甲公司的民事案件应当 中止审理。甲公司提前偿还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低价销售 企业产品给戊公司的行为可撤销,而对补发职工拖欠工资和 医疗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这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七编 破产法
说明: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 破产法是商品经济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制度 就是在债务人因特定原因不能清偿债务时,通过重整、和解 或者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 理制度和企业重生制度。通过破产制度,可以兼顾债权人利 益与社会利益,达到公平、和谐的效果,同时通过优胜劣汰 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 条件和程序,深入分析和讲解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及其法 律效力,对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一般性的 介绍和探讨,使学生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不同条 件和程序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对破产案件受理的程序及其 法律效力有清晰透彻的掌握,对我国破产案件审理中存在 的问题有初步的了解。
申请材料
管辖权
受理
破产能力
(二)决定 (三)组成合议庭 (四)通知和公告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三)对相关民事程序的影响 (四)对其他人的效力
【案例研讨】 破产案件受理及其效果
【案情】 甲公司系生产彩色显像管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6年以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条件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述
(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
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 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二)特征
1.受理是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依职权进行的司法行为, 而不是主动发起的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