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法警工作岗位职责
法警工作岗位职责法警是公安机关中的一种重要人员,主要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他们承担着各种岗位职责,执行各种任务,以下是法警的主要工作岗位职责。
1. 治安巡逻岗位:法警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在街道、社区、城市等公共场所进行巡逻巡查。
他们会巡视街道、广场、商场等地区,防止涉案犯罪的发生。
巡逻时,法警需要密切关注周围的人群,注意异常情况,并及时做出反应,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交通管理岗位:法警还会负责交通管理工作。
他们会在交叉路口、人群密集的地方、重要场所等进行交通疏导和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法警需要掌握交通法规,指挥交通流量,保障交通顺畅,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3. 突发事件处置岗位:法警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突发事件可能包括火灾、爆炸、抢劫、绑架等各种危机事件。
面对突发事件,法警需要冷静应对,果断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他们需要组织人员疏散、调查事件原因、抓捕嫌疑人等。
4. 案件侦破岗位: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法警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在案件侦破中,法警需要搜集证据、调查取证、审讯犯罪嫌疑人等。
他们需要深入了解案情,掌握犯罪动机和手段,并与检察机关进行协作,确保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
5. 维护社会稳定岗位:法警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在社会事件中,如集会示威、突发群体事件等,法警需要维持现场秩序,防止群众冲突和事态扩大。
他们需要控制情绪激动的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 派出所工作岗位:法警也会被派往派出所担任重要职责。
他们会参与辖区内的基层治安管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同时,他们会参与巡逻、防范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的治安秩序。
除了以上主要岗位职责外,法警还需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训练,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他们需要有较强的责任感、纪律性和执行力,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同时,法警还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保持职业操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简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简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注:基层法院司法警察无此项职责);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民法院司法警察暂⾏条例颁布单位:最⾼⼈民法院颁布⽇期:1997-05-04执⾏⽇期:1997-05-04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使职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的警种之⼀。
第三条⼈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使职权,预防、制⽌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作的顺利进⾏。
第四条最⾼⼈民法院领导地⽅各级⼈民法院和专门⼈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上级⼈民法院领导下级⼈民法院司法警察⼯作。
第五条⼈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全意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章职权第七条⼈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鉴定⼈,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书;(四)执⾏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职责。
第九条⼈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警械;使⽤警械不能制⽌或者不使⽤武器制⽌可能发⽣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武器。
第⼗条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审判场所的⾮依法履⾏职务⼈员,可以进⾏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条为维护法庭秩序,⼈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员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单元一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础学习任务二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
检察院司法警察宣誓
宣誓基本要求 (1)新入警司法警察、在职司法警察晋升警衔, 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的忠诚, 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崇高,对职责的坚守, 自觉接受监督。(2)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参加 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3) 宣誓仪式开始,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 立正,面向国徽,右手握拳上举,诵读誓词。(4) 宣誓仪式结束,奏《人民警察之歌》。
任务二
司法警察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司法警察宣誓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宣誓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 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 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 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 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 的司法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检察院司法警察宣誓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宣誓誓词 我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我宣誓:忠于中国共 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服从 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 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检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 而努力奋斗。宣誓人XXX
司法警察仪容
司法警察应当保持仪容整洁。1.司法警察应当 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警不得留长发、大 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女警发辫不得过肩。2.司法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 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 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 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 不得戴有色眼镜。
司法警察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规定,司法警察在执 行公务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履行告知程序时, 应举止端庄、严肃、谨慎,先敬礼,根据执行 公务的不同内容,首先告知: “我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0.29•【文号】法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通知(法发〔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法院司法警察
法院司法警察简介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国法院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维护法院的秩序和安全。
他们承担各种职责,包括保护法官、保护证人、执行拘留、押解犯罪嫌疑人等。
本文将介绍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培训要求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工作职责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维护法庭秩序法院是法律裁决的场所,在法庭上保持秩序是法院司法警察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他们要确保庭审过程的有序进行,防止任何干扰。
在需要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制止任何不当行为,甚至可以将违规者逐出庭审现场。
保护法官和证人的安全法官和证人在庭审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威胁和危险。
法院司法警察负责确保他们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任何伤害。
他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并在必要时提供身体保护。
执行拘留和押解任务在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法院司法警察有责任执行拘留和押解任务。
他们负责将犯罪嫌疑人送往拘留所,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有序离开法庭。
维护法院安全法院是法律的最后执行机关,因此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法院司法警察负责确保法院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控潜在的威胁,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他们在法院内外进行巡逻,检查安全设施,并与其他执法机构合作,以保护法院的正常运作。
培训要求为了胜任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个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培训和资质。
以下是常见的培训要求:学历要求通常,法院司法警察的招聘要求至少大专以上学历。
相关领域的学位,如法学、刑事学等,将对申请人有所帮助。
职业培训入职后,法院司法警察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以适应其职责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培训内容通常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执法规则、自卫技能等。
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要求法院司法警察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以应对在职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挑战和压力。
他们需要保持健康,有足够的体力和耐力来执行工作任务。
前景展望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司法警察的需求也在增加。
法庭秩序和安全是司法工作的基石,因此对于法院司法警察的需求将持续存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警察执法细则_细则_
司法警察执法细则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公正、廉洁、严格、文明执法。
下文是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欢迎阅读!司法警察执法细则最新全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保持良好形象;(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推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
新颁布的《条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和队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性文件的部规,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
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下面是学习啦我整理的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欢迎阅读。
篇一(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篇二1、维护审判秩序;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5、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6、执行死刑;7、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8、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篇三一、承担各项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治安保卫;负责应当值庭的庭审警卫;押解刑事被告人;配合业务庭从事需要警力协助的办案活动;对警械进行统一管理。
二、负责业务庭委派的诉讼文书送达工作。
三、负责本院交通工具的管理、调度和养护,努力减少车辆维修和油料费用。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干部的教育管理。
五、努力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六、做好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加强部门管理,严格各项工作纪律。
八、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篇四(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警察职责与工作流程介绍
02
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流程
案件的受理与初步调查
案件的受理
案件的初步调查
• 司法警察接收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案件移交
• 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 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和其他涉案人员
• 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证据的收集
证据的固定
案件的处理
•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 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撤销案件
03
司法警察在特殊案件中的工作
流程
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处置
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 司法警察对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专门侦查
• 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侦查力度,提高破案率
重大犯罪案件的处置
• 对破获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跨境犯罪案件的协作
• 司法警察与境外执法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 积极开展国际执法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秩序
跨境犯罪案件的打击
• 对跨境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 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04
司法警察的执法监督与纪律要
求
司法警察的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监督的目的
执法监督的内容
• 保证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
• 对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 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对司法警察的纪律作风进行监督
司法警察的纪律要求与处分
司法警察的纪律要求
•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 严格遵守司法警察纪律,保持良好的纪律作风
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予颁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得与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得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得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与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基本原则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得目得与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她规范性文件得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与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得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得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与惩治妨碍审判活动得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得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她人办理得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她违法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得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得,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得,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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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
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1. 接受申请。
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
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
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
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
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
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
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
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
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
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
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
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
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
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
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
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
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
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
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
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
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
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
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
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
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
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
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