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养狗通告_行政公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禁止养狗通告
由于狂犬病发生流行,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有关部门发出禁止养狗通告,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养狗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养狗通告范文篇一 xx宿舍9栋1-2-2住户:
你在小区内违规养犬,犬只随处大小便且随时可伤人,扰民现象天天发生,对小区卫生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也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危害和影响,特别是晚上狗叫声让人无法睡觉,周边居民们对此苦不堪言,反映强烈,严重扰乱了居民的生活秩序。为给本小区广大居民创造一个和谐、优美、舒适、干净、整洁的居住环境,请你在三天之内自行将犬只处理,否则受害住户将采取严历措施或依法诉至相关执法部门,届时后果自负。
另外,一楼二号住户强烈要求你把搭建在她房后的棚在三天之内全部撤掉。后果自负。
特此通告
年月日
住户签名
禁止养狗通告范文篇二 xx各经营企业:
近期发现市场养狗现象又有抬头,虽然市场已三令五申严禁养狗,但部分企业仍我行我素,有的甚至对相邻企业造成威胁,为了给各经
1 / 5
营企业创造一个整洁、干净,安全的经营环境,市场安保部将从即日起对市场的狗进行全面清理,请养狗的经营户自行处理,如果不自行处理的,安保部将组织人员集中清理,凡被安保人员捕获在4小时内愿意领回的将处以100元罚款。如无人认领,将按流浪狗处理。
xx汽车服务广场有限公司安保部
年五月二十四日
禁止养狗通告范文篇三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感染引起的死亡率极高的一种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主要是通过疯狗或带病毒狗咬伤传播。目前狂犬病在我市部分地区发生流行,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xx]21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城镇和部分地区禁止养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玉林市市区(即市中心北至二环路北路向北延伸500米,含城西镇林村,城北镇谷山村,名山镇太阳村;南至玉柴厂区、机务段、岭塘小学,往南延伸1000米;西至玉公公路向西延伸1000米,包括塘步岭工业区;东至龟头岭风景区、秀水收费亭、长望村委会;还包括福绵镇城区,仁东镇、茂林镇圩镇);各县(市)区市区、2 / 5
县城、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区及其周边3公里以内的地区和20xx年以来有狂犬病发生的乡(镇)辖区均列为禁养区。
二、在县(市)区城区禁养区范围内,未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禁止饲养任何犬类;在乡(镇)禁养区范围内,未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禁止饲养任何犬类。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所养犬只必须到当地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方可圈(栓)养。凡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的犬只,一经发现,予以捕杀,犬主不得阻拦。
三、经批准饲养的犬只,犬主必须加强管理,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等),违者一律视为野犬,并予以捕杀。
四、《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发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后,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五、20xx年2月29日前,禁养区内凡不符合规定饲养的犬只,犬主须自行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的,犬主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准养手续并进行圈(栓)养。从20xx年3月1日起,各级政府将组织灭犬专业队伍对全市禁养区范围内未同时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类免疫证》或不圈(栓)养的犬只进行捕杀。
六、违规养犬或故意阻挠灭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造成恶劣影响或
3 / 5
严重后果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一月三十日
禁止养狗通告范文篇四近来,我市一些地方养狗成风,屡次发生恶犬伤人,有的地方还发现了狂犬病,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宁,现对禁止养狗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市盘龙、五华两城区与城郊结合部,县(区)城镇所在地,郊区工矿区、风景旅游区以及远郊狂犬病疫区,一律禁止养狗。少数因警卫、科研等工作需要饲养的,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经当地卫生防疫或农业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公安部门登记发牌,并实行圈(拴)养。
二、禁止养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日内,自行将狗捕杀,不得转移或藏匿。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城管、卫生防疫部门配合区、乡、办事处、居委会组织专人进行捕杀。并对养狗者罚款10-20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三、远郊县区农村养狗,原则上实行圈(拴)养,并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农业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注射。
四、各级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市场管理,在当前多次发生狂犬
4 / 5
病伤人的情况下,暂时禁止狗、狗肉、狗皮的经营活动,城乡狗肉摊点也暂停营业。否则,一经查出,立即予以没收销毁,并处以罚款。
五、各地区要工实做好预防、防范工作,坚决防止狂犬病的发生。发生狂犬病的地方,应立好向防疫部门报告,凡人畜被狗咬伤的,要及时送医院或兽医站治疗,并追究养狗者的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