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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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1传染病法治的监管机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的监管机关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管工作。

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2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①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⑤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⑥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3卫生行政执法可采用的临时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①封闭、封存等临时措施采用,必须严格控制:

②确认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已经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

③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④遵守一定的程序,如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列出封存物品的清单、有关人员签字等。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

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临时控制措施的采用,一定要谨慎,确实需要时,一定及时要采用,否则容易造成疾病的传播;

一旦传染源被控制或消除,或不应使用临时控制措施时,应立即解除控制措施,否则容易造成公众不便或损害。如封闭公共饮用水源,会造成公众不便或恐慌。

4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和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5卫生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及时调查处理。

6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隐瞒、谎报、缓

报传染病疫情的;

(2)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5)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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