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由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探讨保函管理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保函作为有效保证收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各国工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担保形式。
然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业主利用保函条款滥用索兑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项目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与隐患。
本文通过一则国际工程项目案例,分析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不可抗力潜在风险、不合理索赔风险和合同条款争议风险等,进而提出了有效规避保函风险的具体对策。
国际工程项目中的保函是依法设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义务保证的担保合同。
其中包括被保证人需履行的承诺、债务、补偿,以及受益人权益规定等,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保函的形式与种类多样,在国际工程项目中,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与质量保函等都是较为常见的形式。
并且,其独立于国际工程项目的基础合同,一经开出便不得在有效期内撤销,可以有效保证保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基础交易的顺利完成。
本文从一则国际工程相关案例出发,重点介绍了保函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将有助于我国承包商规避国际项目风险。
一、案情简介2013年,作为分包商的甲公司承建了D国乙公司的监狱项目。
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甲公司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为索款方便,保函通过中国银行转开至D国的当地银行。
2013年年底,D国劳工部针对非法入境人员,由收容制度更替为遣返制度,因此原定的监狱数量剧减,从而导致该项目被终止。
截止到项目终止,甲公司共收到乙公司约720万美元的工程预付款。
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已完成实施项目认可产值约为280万美元。
所以在工程合同被迫终止时,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立即返还剩余款额,约为440万美元。
否则,乙公司将采取没收预付款保函索兑的行为。
并且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需签订书面协议来放弃索赔,包括之前履行其他合同约100万美元的部分索赔,并将此作为退还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的条件。
然而甲公司认为,项目部工作进度缓慢是由于预付款支付滯后而造成,并且在项目终止的时候,乙公司仍然未结清预付款的全部款额。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案例
国际工程承包民法典律适用案例
【案例背景】
某中国企业与一家欧洲公司签订了一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涉及在欧洲某国建设一座
大型工厂。
合同中规定了工程的规模、质量要求、完成时间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在执行过
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导致了一系列争议。
【争议焦点】
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工程质量标准的认定;二是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三是支付条件的满足与否。
由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双方在解决争议时
遇到了困难。
【法律适用分析】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法律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
和强制规则的适用。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那么应优先遵循当事人的选择。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根据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还需要考虑涉及国家的强制规则,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
【案例解决】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未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双方最终同意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来解决
争议。
同时,为了避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双方同意在未来的合同中明确写入法律适用条款,并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调解等。
【结论】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多变,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
法律风险。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条款、设定合理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可
能出现的争议,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同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国际法律知识,对于企业
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
国际工程施工施工索赔案例分析讲解在国际工程施工中,索赔案例是一个常见但也非常复杂的问题。
施工索赔是指承包商或供应商要求工程业主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因施工延误、变更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国际工程施工索赔案例,探讨索赔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施工延误索赔在某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因为工期延误而提出索赔。
延误的原因包括设计变更、供应商延迟交货和施工现场问题。
承包商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和供应商的失职导致的,因此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仔细审查合同: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加快工期,以及承包商是否有义务按时完成工程。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2. 调查原因: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并排除自身责任。
这可能需要收集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供应商交货延迟的证据。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需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工期调整对其他工程的影响以及双方的利益。
法律问题:1. 合同解释:如果合同中关于工期的规定存在歧义,可能需要法院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2. 证据要求:承包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包括书面证据、专家意见和证人证词。
3. 法律适用:施工索赔案件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案例二:设计变更索赔在另一个国际工程项目中,业主要求承包商进行设计变更,承包商因此提出索赔。
承包商认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要求业主支付额外费用。
解决方法:1. 合同规定:首先,需要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确定业主是否有权要求设计变更以及承包商是否有权要求额外费用。
2. 变更管理:业主和承包商应共同管理设计变更过程,包括评估变更的影响、确定额外费用和调整工期。
3.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比如调整工期或支付额外费用。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案例案例背景某中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与一家中东国家的投资方(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合同。
项目位于业主所在国境内,按照国际工程惯例,双方选择了以《国际商会(ICC)》发布的《国际土木工程合同条件》作为合同基础。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和原材料成本上涨,双方就追加投资产生了分歧。
承包商认为应按照合同条款对追加投资进行合理补偿,而业主则认为承包商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的责任归属:承包商认为设计变更是因业主要求的功能改变所致,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业主则认为承包商未提前告知可能的风险和成本,存在过失。
2. 成本上涨的处理:承包商指出原材料价格上涨超出了签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根据合同条款应予以调整;业主则坚持认为合同已包含固定价格条款,任何成本变动都应由承包商承担。
3. 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于上述两项争议,项目进度受到影响。
承包商认为应相应延长工期;业主则要求按原计划完成,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解决过程面对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合同中的协商机制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位于伦敦的国际仲裁院(LCIA)进行裁决。
经过数月的证据交换和听证会,仲裁庭最终做出了有利于承包商的裁决。
仲裁庭认为,设计变更确实是基于业主的要求,且承包商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同时,原材料成本上涨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根据合同条款调整合同金额。
至于工期,鉴于前述两点争议的影响,仲裁庭支持了合理的延期请求。
经验教训这个案例为国际工程合同的各方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详细的合同起草: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于设计变更、成本调整等关键条款。
- 有效的沟通机制: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任何变更都能及时沟通并记录在案,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 公正的争议解决:选择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并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争议解决条款,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
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及索赔策略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索赔涉及经济、法律、商务、管理、工程技术、谈判技巧等方面的综合知识,更包括一系列的决策活动。
承包商应当重视并认清工程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严格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有效方法来实施索赔,提高合同意识、风险意识和索赔意识。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国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索赔工作的注意事项和要点,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学习参考。
一、南亚某国工程索赔案例1、工程概况南亚某国的水电站工程,利用13km河段上的95m水头,修建拦河堰和引水隧洞发电站。
水电站装机3台,总装机容量6.9万kw,年平均发电量4.625亿度。
首部混凝土拦河堰长102m,高23.5m,蓄水量为625万立方米。
堰顶安装弧形闸门5扇,控制发电站进水口的水位。
当5扇闸门全部开启时,可宣泄洪水9100立方米/秒。
电站引水洞经过岩石复杂的山区,洞长7119m,直径6.4m,全部用钢筋混凝土衬砌。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极不利的地质条件。
在招标文件中,地质资料说明:6%的隧洞长度通过较好的A级岩石,55%的隧洞长度通过尚好的B级岩石,在恶劣状态的岩石(D.E.F级岩石)中的隧洞长度仅占隧洞全长的12%,其余27%隧洞长度上是处于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
事实上,通过开挖过程中的鉴定。
D级岩石占隧洞全长的46%,E级岩石段占22%,F级岩石段占15%,中间强度的C级岩石段占17%,根本没有遇到B级和A级岩石。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塌方40余次,塌方量达340余立方米,喷混凝土支护面积达62486平方米,共用钢锚杆25689根。
水电站厂房位于陡峭山坡之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山体可能滑坡的重大威胁。
因此,出现了频繁的设计变更。
调压井旁山体开挖边坡的过程中,先后修改坡度6次,使其实际明挖工程量达到标书工程量表(BOQ)的322%。
厂房工程岩石开始中,修改边坡设计3次,增加工程量23000立方米。
虽然遇到了上述诸多严重困难,但在承包商联营体的周密组织管理下,采取了先进的施工技术,使整个水电站工程优质按期地建成,3台发电机组按计划满负荷地投入运行,获得了业主和世界银行专家团的高度赞扬。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
16个实例解决工程结算争议实例一: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实例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一家美国开发商(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关于在美国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以及价格等关键条款。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双方产生了争议。
承包方认为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超出了其预期范围,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而业主则认为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承包方应在投标时考虑这一因素,因此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这导致了承包方不得不增加额外的工作量。
承包方要求按照变更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所需时间追加相应的费用。
但业主认为设计变更是在合理范围内,且合同中已有规定,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业主的变更指令。
面对这些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承包方提供了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以证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其造成的实际影响;同时,承包方也展示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和成本。
业主则聘请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这些数据进行审核。
在经过几轮协商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承包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会(ICC)进行仲裁。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了合同条款、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国际商事惯例。
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原材料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确实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承包方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作量,仲裁庭认为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合理性原则来确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工程合同承包争议中,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1.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格调整机制、设计变更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
2. 保留证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方应详细记录成本变化、工作量增减等情况,以备不时之需。
3. 沟通协商:遇到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这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并减少争议解决成本。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
国际工程纠纷及其解决方案分析[摘要]分析了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产生的一些主要的原因,FIDIC合同条款中对争端的解决程序、解决方式, 并对争端裁决委员会和争端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对比分析, 指出了国际工程项目提请仲裁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国际工程,纠纷,解决方案建设工程合同中借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对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造价等进行约定,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准确、严密、详尽的条款统一下来,用以规范双方的行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大型国际承包工程有时需签订数十份合同,合同期限长、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增加了履约的复杂性。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端产生原因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争端应作广义的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履行的不同理解和看法就可能引起争端。
凡是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理解、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端,均应包括在内;也包括对工程中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
国际工程项目争端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1 合同的缺陷或错误表现为合同文件不真实、用词不严谨不准确, 甚至前后矛盾。
在国际合同谈判和签订时,重要的是合同条款要明确,用词准确。
把潜在的可能对一方不利条款进行约定,分清不可预见事件的责任。
在双方的工作范围、材料和施工工艺、工程的开工和工期、工程的付款方式、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要认真、细致,考虑周全。
1.2 合同中双方权利、责任、风险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在国际工程合同中,设计责任的承担引发的争端是最为常见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很难断定问题是由设计方承担还是施工方承担。
另一个常见的是由于业主的干扰( 尤其在设计阶段) 使工程费用增加而引发的争端。
这类问题双方应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对其权利及参与的后果给予明确。
对于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在FIDIC中有规定,可参照。
1.3 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国际承包市场竞争激烈, 承包商采用低价夺标策略,而建设方由于建筑成本的增加, 预算长期处于紧张状态。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原因及常见的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原因及常见的解决方式最近几年,在国际工程合同项目中出现的争议越来越多。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到质量问题、时间限制、费用预算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概述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常见原因,并介绍一些解决争议的常用方法。
1.合同规定含糊不清在国际工程合同项目中,如果合同中的规定含糊不清,双方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例如,如果合同只是要求完成一个“高品质”的工程,但并没有定义“高品质”的具体标准,那么两个团队的理解可能就会不同。
此时,当项目交付后,质量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双方的争议。
解决方法:在签订国际工程合同之前,确保所有条款都明确并且具体。
需要保证合同中的规定不含糊不清,可以请专业的律师来起草合同以避免误解。
2.文化及语言障碍如果国际工程合同项目的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那么由于沟通问题可能会引起很多差异。
特别是在诸如语言、宗教等问题上,可能会导致巨大的误解和分歧。
解决方法:请一名专业翻译以避免由于语言问题所导致的问题,加强沟通以解决双方文化上的分歧。
3.工程延误在国际工程合同项目中,如果糟糕的管理导致了工期延误,那么在双方之间可能就会出现争议。
因为项目延迟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费用增加,并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
解决方法:确保项目管理成为整个项目计划的重要部分。
这包括使用计划工具及透明度的追踪系统,以确保整个项目的准备工作和进度都得到监控和及时跟进。
4.关于费用的争议在国际工程合同项目中,如果双方对于费用预算产生了分歧,那么就会出现财务问题的争议。
此时争议的涉及范围与复杂性都比较高。
解决方法: 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合同双方确定合适的奖励,以确保在整个工程期间工程双方都可以满意。
总之,虽然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原因非常复杂且多样化,但是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遵守合同规定并明晰,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进行透明沟通,加强工程的管理,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争议的发生,进一步保证工程以及双方合作的成功。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国际工程领域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
在国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争议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以期为我国企业在面对国际工程合同争议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中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互相让步,折中解决合同争议。
协商解决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关系友好的优点,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预防和化解争议。
二、调解解决当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保密、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优点,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调解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议。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
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
仲裁具有专业化、保密性、高效性等优点,且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地点、仲裁效力等事项,以确保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顺利进行仲裁程序。
四、诉讼解决诉讼是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的另一种方式。
当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解决具有程序严谨、公正性高等特点,但相较于仲裁和协商,诉讼解决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
因此,在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应尽量避免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五、DAB解决争端裁决委员会(DAB)是FIDIC 1999版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其实质类似一个预裁判,只不过裁判员是合同约定规则产生的,而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双方如果对裁决不满,可以在裁决作出后进一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国际工程合同谈判案例
国际工程合同谈判案例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中国工程公司与一家外国企业之间的国际工程合同谈判。
中国工程公司在国内有着丰富的工程经验和技术实力,希望通过此次合作进军海外市场。
而外国企业则寻求中国工程公司的技术支持与合作,以实施一项大型工程项目。
谈判目标1.确定合同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
2.确定工程项目的规模、进度和争议解决机制。
3.确定合同的费用结构和付款方式。
4.确定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
谈判过程1.双方进行初次会议,介绍各自公司背景和希望实现的目标。
2.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规模和进度要求。
3.确定–工程项目的责任分工和合作方式,例如:中国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和施工,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设备供应。
–统一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风险分担和赔偿责任。
4.确定合同的费用结构,包括–总工程费用和分期付款。
–如何处理额外费用和变更请求。
–退款和保证金问题。
5.确定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保护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
–知识产权权益和许可权。
–争议解决机制,如仲裁或法院诉讼。
谈判技巧和策略1.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2.确保谈判的公正和透明。
3.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寻求双赢解决方案。
4.合理分析风险,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5.灵活应对变化和不确定性。
6.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确保合同符合国际法律和商业惯例。
谈判结果经过多轮的谈判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以下主要协议:1.合同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得到确认。
2.工程项目的规模、进度和争议解决机制得到明确定义。
3.合同的费用结构和付款方式得到确定。
4.合同的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明确规定。
总结本案例展示了一次国际工程合同谈判的过程和策略。
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双方在谈判中找到了平衡和共赢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各自的目标。
此次合作不仅有利于中国工程公司进军海外市场,也为外国企业带来了技术和经验上的支持。
在国际合作中,理解对方的文化差异和法律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谈判技巧和策略,以确保合同的合理、公正和有效。
FIDIC合同案例
FIDIC合同案例协议名称:FIDIC合同案例一、背景介绍FIDIC(国际工程承包商联合会)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工程合同标准之一,其合同条款涵盖了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本协议旨在通过分析和讨论FIDIC合同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FIDIC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二、目标和目的1. 分析FIDIC合同案例,了解其背景、争议点和解决方案。
2. 探讨FIDIC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条款和注意事项。
3. 提供参与者对FIDIC合同的理解和应用的机会。
4. 促进参与者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合作。
三、议程安排1. 案例介绍:介绍选定的FIDIC合同案例,包括工程项目的背景、合同类型和争议点。
2. 合同条款分析:详细分析FIDIC合同中涉及的关键条款,包括合同范围、合同价款、变更管理、索赔和争议解决等。
3. 争议解决机制:探讨FIDIC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以及各种机制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
4. 案例讨论:参与者就选定的FIDIC合同案例进行讨论,分享各自的观点和经验,提出解决方案。
5. 经验分享:参与者分享自身在FIDIC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解决争议的成功案例。
6. 结论和总结:总结讨论的结果,归纳出FIDIC合同的关键要点和应用建议。
四、参与者1. 工程承包商:负责实施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代表。
2. 监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代表。
3. 设计师:负责工程项目设计的设计师代表。
4. 法律顾问:具有相关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
5. 业主代表:代表工程项目业主的相关人员。
6. 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
五、参与要求1. 参与者需具备相关的工程合同和法律知识。
2. 参与者需准备并阅读选定的FIDIC合同案例。
3. 参与者需积极参与讨论和分享自身经验。
六、资源准备1. 选定的FIDIC合同案例文本。
2.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3. 讨论和分享经验的平台和工具。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非诉讼解决争议”)模式是指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采用替代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非传统的诉讼程序。
ADR模式相对于诉讼模式,具有快速、高效、经济、保密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国际工程建设行业的重视和采用。
本文将介绍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ADR模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评审三种方式。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中立人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帮助各方达成共识;仲裁是指根据双方自愿同意并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由仲裁庭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专家评审是指由双方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和裁决。
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具有快速高效的优势。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ADR模式能够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周期,从而减少了各方的成本和损失。
特别是在工程项目中,时间的紧迫性使得ADR模式成为首选,能够迅速解决争议并恢复工程进度。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能够保障商业保密和商业关系。
诉讼程序会公开审理案件,造成商业机密的泄漏。
而ADR模式能够在保持比较机密性的情况下解决争议,保护各方商业利益和商业关系的基础。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还具有专业性好、灵活性强的优势。
ADR的仲裁庭和专家评审人员通常是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士,能够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与此ADR模式灵活性强,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由选择ADR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ADR的程序和规则。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ADR模式需要双方自愿选择和同意,如果一方拒绝参与ADR,则无法实施,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从而增加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ADR模式的裁决结果并非最终裁决,也无法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结果,仍需通过诉讼程序来强制执行。
fidic合同条款的国际工程案例
fidic合同条款的国际工程案例一、工程概况。
咱们这个国际工程啊,可真是个大项目呢。
工程的名称就叫做[具体工程名称],地点在[具体地点]。
这个地方啊,有着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文化特色。
工程的内容呢,主要包括[详细列举工程包含的内容,如建筑主体建设、配套设施安装等]。
这就像是搭一个超级大的积木,不过这个积木可是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的。
二、合同双方。
甲方也就是业主啦,是[业主公司名称]。
甲方可是这个工程的大老板,有着自己的想法和需求。
乙方呢,就是咱们的承包商,是[承包商公司名称]。
乙方可是带着一身的本领来接这个活的。
就像两个小伙伴要一起完成一个大任务一样,咱们都得互相配合。
三、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3.1 通用条款。
FIDIC合同条款里的通用条款啊,就像是这个工程游戏的基本规则。
比如说工程的质量要求,那必须得按照国际标准来。
不能随便糊弄哦。
就像咱们做蛋糕,面粉、糖、鸡蛋的比例都得对,少一点都不行。
质量检查这块呢,也是有规定的流程的。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就像小朋友要定期体检一样,这样才能保证工程健健康康地进行下去。
3.2 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就像是给这个工程量身定制的小衣服。
根据这个工程的特殊情况来规定一些特殊的东西。
比如说这个工程因为当地的气候原因,施工时间有特殊的限制。
那专用条款里就会明确写出来,在[具体时间段]内,某些施工操作是不允许的,或者需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这都是为了让工程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四、工程进度。
工程的进度可是个大事啊。
咱们得定个计划,就像出去旅行要有个行程安排一样。
乙方要给甲方提供一个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从什么时候开始打地基,到什么时候能把大楼的框架搭起来,再到最后的装修完成。
如果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比如说突然来了一场大暴雨,或者是发现了地下有一些特殊的地质情况影响了施工,那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然后大家一起商量怎么调整这个进度计划。
可不能闷着头自己干,不跟甲方说哦。
如何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
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去,随之而来的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也日益增多。
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不仅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本文将介绍几种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方式,以供参考。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
双方依据合同,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互相让步,折中解决合同争议。
协商解决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保密性好、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等优点。
二、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性、保密性、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优点,但调解不成功则可能导致增加调解费用、拖延争议解决程序等问题。
三、仲裁解决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在工程所在国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或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仲裁具有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保密性、专业化等优点,但仲裁裁决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通过法院或其他机构承认和执行。
四、诉讼解决诉讼是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最后手段。
双方可以选择在工程所在国、被诉方所在国或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提起诉讼。
诉讼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复杂、周期长、费用高,且保密性较差。
五、其他非诉讼解决方式1. 纠纷审议委员会(DAB)裁决程序:DAB是FIDIC 1999版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实质类似一个预裁判,只不过裁判员是合同约定规则产生的,而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工程师准仲裁:在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师具有一定的仲裁权。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工程师可以做出决定,该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NEC裁决程序:英国NEC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专门的裁决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之,解决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多种,具体选择应根据合同条款、争议性质、双方合作关系等因素综合考虑。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方式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影响到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并直接关系到各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并分析其优缺点。
案例一: A国与B国的贸易合同履行争议在A国与B国的贸易合同中,双方就商品价格和数量等事项展开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后,B国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认为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
A国则坚称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
面对这样的争议,双方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方式。
它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优势。
在本案中,双方委托了经验丰富的仲裁机构,按照相关的合同条款和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解决。
经过仲裁,仲裁庭认定A国在货物质量上存在缺陷,并责令A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了争议,不仅保护了A国和B国的合作关系,还达到了公正和效率的平衡。
案例二: C公司与D公司的国际贸易合同争议C公司位于国际化程度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大额的国际贸易合同。
由于双方所在国家的文化和法律背景有所不同,双方对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并发生了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选择了谈判协商的方式。
谈判是一种直接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能够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诉求和利益,主动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
在本案中,C公司和D 公司通过耐心而均衡的谈判,成功地达成了双方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避免了仲裁或诉讼过程的成本和时间消耗,同时也加强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今后的贸易合作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仲裁和谈判作为常见的方式,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适用范围。
仲裁适用于争议规模相对较大且需要第三方公正仲裁的情况,谈判则适用于双方关系良好、有合作意愿的情况。
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中DAB争议解决条款的实际应用与经验总结
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中DAB争议解决条款的实际应用与经验总结摘要:在中国承包商全面走向国际工程市场的同时因各类因素影响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各种纠纷也不断发生。
使用好国际工程中一般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的DAB条款, 可以避免双方执行层的直接矛盾,有效维护承包商的应有权益,本文以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关键步骤,使承包商有方向的去使用争议解决条款。
关键词:FIDIC条件;DAB;争议解决;业主;承包商一、案例背景项目是中国承包商在海外使用中国优惠买方信贷实施的高速公路项目。
在投标过程中,根据投标要求规定报价必须以当地币形式报出,在报价中承包商可以提出外币的占比和所使用的汇率。
承包商以70%当地币和30%人民币以投标时即时汇率作为固定汇率的总价最终中标。
因实际开工时间距签约时间以一年多时间,且业主负责的征地进度缓慢,在开工时承包商已预知项目工期必定需要延期。
工期的潜在延长使得承包商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受汇率变化的风险变得更大。
为保障承包商自身利益,规避汇率风险情况发生,确保业主按投标书明确的外币比例和汇率付款,就是承包商必须坚持的原则。
在项目开工后因为业主移交场地等问题,导致施工作业面无法展开,实际施工进度较缓,截至项目开工第8个月才满足申请第一笔进度款条件。
此时距合同签订已过20个月,而此时所在国货币大幅贬值,此时当地币兑美元的汇率与签订合同时比以贬值了超过50%,和合同固定汇率当地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以贬值超过80%。
在承包商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后业主的主管部门拒不同意按签约时的30%人民币兑当地币的固定汇率支付进度款。
双方对此事宜开始商务沟通。
在业主主管部门和承包商出现僵持不下的情况后,为不影响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双方具体执行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相互认可工作关系,承包商和业主项目经理商议启用FIDIC合同条件中已有的DAB条款解决此争议事项,根据双方合同签订时使用的2006年银行协作版FIDIC合同中的20.3指定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DAB条款,双方共同确定了争议解决人,并签署了服务合同。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工程项目合同案例分析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国际工程项目合同通常包含的基本要素: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项目概述、合同金额、工期要求、支付条款、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选取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基础设施项目——横跨多国的跨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来进行案例分析。
该高速公路项目总长数百公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项目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需要协调多国政府的政策,还要面对不同国家的劳动力、材料供应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合同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到跨文化和跨法域的特点。
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即业主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
乙方即承包商则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建设,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风险分配方面,合同中特别提到了由于政治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安全事故等由乙方负责。
这样的划分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国际工程惯例。
合同还详细规定了争议解决机制。
考虑到涉及多国法律,双方同意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并明确指定了仲裁地点和适用的法律规则,以减少因法律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该项目遇到了一些挑战。
例如,由于某国突发的政治动荡,项目的部分路段施工被迫暂停,这对整个项目的进度和成本造成了影响。
根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甲方承担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与乙方协商调整了工程计划,最终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完成。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细致周到的国际工程项目合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项目运行中的风险,保护各方利益。
同时,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预先的解决方案,有助于维护项目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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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参考文档国际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案例一、案例背景一当事人中国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国的私有企业,在国外重大建筑与工程项目中表现活跃,通常作为EPC 承包商。
玉古设计公司是一家塞尔维亚的私人公司,专于工业过滤系统的设计与制造。
项目情况在20RR 年年末,一家名为蜘蛛实业公司的公司(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开始于中国实业公司进行商谈,考虑将一座位于比利时的大型化学垃圾处理厂的EPC 合同授予给中国实业公司。
保罗?韦伯先生是蜘蛛实业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控制人。
在与中国实业公司国际部主席陈呜添先生的商谈中,韦伯先生向陈先生担保,此项目的资金将很快到位。
韦伯先生说他一直在与一个银团进行积极的谈判,该银团准备向此项目提供其所必需的6 千万美元融资。
中国实业公司非常渴望能够入主欧洲大型厂房市场。
在中东,它已经成功地在相关行业内开展了许多项目,但是至今还没有参与到任何重大的欧洲项目中。
为此,陈先生特别建议公司董事会支持此项目,并与蜘蛛实业公司进行商谈。
授标函在韦伯先生和陈先生进一步商谈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RR年2月发出授标函,授予中国实业公司在EPC 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执行一个年处理能力为350000 吨的化学垃圾处理厂的建设。
此授标函构成在其发出之日起的30天内,授予EPC合同的基础。
此授标函同时规定:“……此EPC合同固定总价,价格不得上浮,并且对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具有约束,但是前提条件是融资机构批准向蜘蛛实业公司提供 6 千万美元的必需贷款,同时,此EPC 合同须经蜘蛛实业公司及其技术顾问批准。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没有满足,则此EPC合同不产生任何效力,并且蜘蛛实业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此授标函同时选定玉古设计公司作为过滤系统的专业分包商,并且拟议由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就该专业设备的设计和实施订立分包合同。
在蜘蛛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进行直接的讨论之后,蜘蛛实业公司于20RR年年底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关于计划年处理能力为350000 吨厂房的意向书,并将副本送至中国实业公司。
意向书20RR 年1月,在此意向书的基础上,中国实业公司向玉古设计公司发出意向书,规定 了两家公司计划订立的分包合同的范围和某些条款。
该意向书还提及一份金额为 385 万美元 的固定总价合同。
因 为在授标函中规定, 蜘蛛实业公司对中国实业公司的支付义务取决于其 是否获得必要的资金, 因此 中国实业公司在给玉古设计公司的意向书中也相应规定,其支付 义务(与预付款相关的除外)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为此项目筹措的资金是否到位。
在发出意向书之后,中国实业公司的陈先生与玉古设计公司总经理马蔻 ?范尼克先生 讨论了两公司之间计划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条款, 包括交流分包合同草案中的贸易条件及合同 附件。
玉古设计公 司在这一系列商讨中一再坚持支付 (预付款除外) 要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的方式。
随即,双方于 20RR 年 1月31日在蜘蛛实业公司位于布鲁塞尔的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处理意向书中出现的问题,并讨论计划的分包合同条款。
分包合同在 1 月份的会议期间,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分别准备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其中第 16 条规定如下:“项目资金预期将很快到位,并且所有的支付(预付款除外)将取决于蜘蛛实业公司筹措资金的 到位。
”此分包合同包括了一个附录形式的付款计划,其款项以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比来进行计算。
10%的首付是作为母公司进行生产的预付款以及履约保证。
随后的四次付款阶段或里程碑阶段分 支付合同价格的 1 0% (第 2 个里程碑付款) ; 在现场按比 70%(第 3 里程碑付款) ;另外 5%在此系统所 付剩下的 5%(第 5 里程碑付款) 该分包合同基于中国实业公司在之前的类似项目中曾经使用过的印刷格式合同,在经过适当修改后, 用于与玉古设计公司之间的特定项目。
该合同规定了下述内容:承包商 国实业公司)的责任声明;分包商(玉古设计公司)的责任;工作的开始于完成:检查;工 作机械验 收;最终的设备验收;变更通知单;工作保证;性能试验与担保;违约;终止;终 止工作;不可抗力。
合同还对其他一些问题做了规定,包括当事各方在保险、损失或损害、发明和许可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别是:基本工程获批和主要订购下单后,例验收材料之后,支付合同价格的有建筑完工后支付 (第 4 里程碑付款);在成功完成试运转、 性能试验以及交付后的 30 天内, 支务,以及关于通知和联系方式的规定。
分包合同同样规定,当事人之间争端解决方式为仲裁。
分包合同条件第29条规定“…… 在此分包合同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应立刻提交国际商会仲裁,仲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伦敦进行……”。
此分包合同的第28条规定,英国法为此分包合同的准据法。
项目进展在20RR年1月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以后,玉古设计公司开始基本工程的准备工作,并在提交所要求的担保之后收到了预付款。
分包合同规定,进入制造阶段的通知将于20RR年2月底发出,玉古设计公司与中国实业公司均相信到那个时候,蜘蛛实业公司应该已经获得了项目所需资金。
到2 月底,中国实业公司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工程并开始工作,但是项目资金却没有到位。
20RR年4月,蜘蛛实业公司直接与玉古设计公司联系,要求其停止过滤系统的工作,因为可能需要建设产能更大,造价更高的厂房。
与提供项目资金的银团进行商谈的结果是,需要建设一个产能更大的厂房,此厂房的年处理能力将达到550000 吨,而不是之前设计的350000 吨。
玉古设计公司和蜘蛛实业公司之间直接举行了商讨,并达成一项协议,内容包括对升级后厂房的技术规范概要,以及一个新的522 万美元的固定总价。
之后,中国实业公司被要求依照新的价格来修改分包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担心的是项目资金始终没有到位。
在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它不愿意承担更多的义务。
三方于20RR年5月召开了会议。
会上,蜘蛛实业公司的韦伯先生对陈先生和范尼克先生保证,资金将很可能在未来两个月内到位。
中国实业公司和玉古设计公司相信了韦伯先生的保证。
随后,承包商和分包商开始准备工程设计,并起草合同文件草案,使修改后的分包合同体现出厂房提高的产能以及更昂贵的造价。
到20RR年11月,许多关于此产能提升的厂房的技术细节已经完成,并且玉古设计公司和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了详细的经修改的合同文件草案。
在此时期,蜘蛛实业公司始终在向双方保证资金即将到位。
然而,玉古设计公司对于融资状况尤其担忧。
根据分包合同,在资金到位之后,中国实业公司将开具信用证。
此信用证将担保对玉古设计公司的付款。
在还没有这样的担保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认为其继续行动存在风险。
因此,他们向蜘蛛实业公司施压,要求其澄清资金到位的情况,同时还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要求中方签署一份修改过的分包合同。
此外,到20RR年1月,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好了多数供发送到现场的材料,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并没有准备在现场接收。
基本工程和主要订购到位已经在20RR年8月完成,并且根据里程碑付款计划开具了发票。
然而,虽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将发票转至蜘蛛实业公司并要求获得支付。
但是,蜘蛛实业公司却没有进行任何支付, 玉古设计公司愈加急于想尽快 获得支付。
12月会议因此,各方在20RR 年12月安排了一次会议。
会议的所有参加者签署了于12月14日 至15日召开的会议的纪要。
纪要的第(1 )条记录道:“蜘蛛实业公司 /中国实业公司在会议 上通 告:第二次里程碑付款将于 20RR 年 12月底前兑现”。
此纪要的第5条记录了所有参会方达成的协议:鉴于玉古设计公司已经准备了多数材料,它将 开具金额为第三阶段付款 60%勺发票,此发票在材料结关时生效;在根据总体安排图对材料进行检查, 得出检测结果或者证实监测结果后,此款项将得到支付。
参会各方还约 定,将 继续准备一份经修改的最终分包合同草案。
在12月的会议上,蜘蛛实业公司再三保证资金即将到位。
然而在会后,蜘蛛实业公司 写信给玉古设计公司说,提供资金的银团委员会已经决定, 20RR 年 3月之前都不可能开始放款。
蜘蛛实业公司表示,在此期间它将尽力通过私募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来提供资金。
在此时,玉古设计公司指示律师向蜘蛛实业公司发函,抗议其没有支付第二里程碑的付款并且未 支付第三里程碑的任何款项。
虽然玉古设计公司显然并未准备好材料结关以待发送,但是它仍然声称由于材料已准备妥当只待按要求进行检查, 期已到。
同时,中国实业公司已经准备好多数技术和合同文件, 司或者蜘蛛实业公司签订任何包括更高合同价格内容的合同。
是资金的到位。
到20RR 年 2月,中国实业公司也接到了玉古设计公司律师发出的信函,要求其支付第 二次和第三次里程碑付款。
玉古设计公司的律师声称, 作为总承包商的中国实业公司, 即使 并没有收到蜘蛛 实业公司的付款而且资金也没有到位, 仍然负有向玉古设计公司支付里程碑 付款的义务。
中国实业公 司在对玉古设计公司律师的答复中,拒绝了其付款要求。
在没有收到满意答复和进一步付款的情况下,玉古设计公司于20RR 年 5月9日通过信 函向中国实业公司发出通知限中国实业公司 30天内付款;否则,玉古设计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终止 分包合同。
然而,中国实业公司仍然拒绝付款,于是玉古设计公司于20RR 年 6月20日再次发出信函,通知中国实业公司,自玉古发出信函之日起终止分包合同。
二、玉古设计公司决定提起仲裁因此第三里程碑付款的付款但却从来没有与玉古设计公 他们都在等待事情进展, 特别玉古设计公司在发出合同终止函后,继续在付款问题上向中国实业公司施压;并根据分包合同,提出了各种其他的索赔要求。
中国实业公司继续否认其责任。
在咨询律师之后,玉古设计公司做出了提起仲裁的决定。
但是,玉古设计公司并不愿意采取这一行动;它的律师建议,仲裁不一定能确保成功,而且此程序的成本将会相当高。
玉古设计公司对成本进行了估计:如果玉古设计公司仲裁失败,那么它一般将必须支付中国实业公司的成本,而此成本可能将与其自身的成本水平相同。
另一方面,中国实业已经去了强硬态度,而且似乎并不愿意进行交流,尤其是在第一阶段;中国实业公司似乎有信心,自己无需向玉古设计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然而,玉古设计公司至此已经遭受了非常巨大的损失,不可能就这样计入资本冲销;而且,范尼克先生个人同样确信,中国实业至少应该支付一部分款项。
而且,他相信玉古设计公司如果表现出他们对此很认真,则中国实业公司可能会支付。
因此,玉古设计公司决定开始仲裁程序。
但是它的律师建议,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应该与中国实业公司代表就和解方案进行商讨,而此商讨必须建立在“内容不具约束力” 的基础上(如果问题未得到解决,则不管双方说了什么,都不能在裁中加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