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各类重大事项,切实掌握金融业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服务指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第三条大连市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含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第五条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同时抄报人民银行。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存款挤提、集中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
(三)违规经营、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导致资产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经营活动;
(五)因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
(六)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七)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
(八)重大涉诉事件;
(九)发生重大案件,引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介入调查;
(十)发生诈骗、盗窃、抢劫、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
(十一)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境内业务开展;
(十二)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十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责任事故导致巨额保险赔付;
(十四)其他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事项,若情况紧急,金融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先行报告要情,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详情。
人民银行接到报告后,应当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散和蔓延,并视情况逐级向上报告。
金融机构在事件完全平息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最新进展情况;在事件平息后,应当对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处置措施、处置结果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完整的重大事项风险处置报告报送人民银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报告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事发机构及当事人、事发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性质、趋势、影响范围、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机构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二)机构性质变更;
(三)正、副行长(正、副总经理)变更,法人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变更;
(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
(六)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
(七)出台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
(八)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九)发布或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及其他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第九条对下列事项,金融机构应当事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人民银行:
(一)业务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十条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要求金融机构报告或补充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报告,应当注明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成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对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报批评和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
存款类金融机构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纳入大连市存款类
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行颁布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