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支付系统各相关业务、技术、运行操作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及时预防、发现、报告、处理各类影响支付系统正常运行事故的发生,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某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以及各支行。
第五条支付系统管理由总行资金清算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科技信息部负责总行支付系统及软件维护、硬件维护以及技术维护。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某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由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密押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岗位:资金清算部作为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和科技科的业务、技术指导,总体负责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总行及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制定我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步审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
(三)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的系统设置,以及相关维护。
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正常业务处理。
前置机(MBFE)登录和退出。
(四)负责对所辖支行的系统参与者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各参与者的清算举报、纠纷以及业务咨询。
(五)发生影响我行支付系统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石家庄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原因、处理进展和结果。
(六)负责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密钥(IC)的保管。
其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如下:1、系统管理员由科技开发部人员担任,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2、密押员由科技开发部人员担任,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3、业务主管由资金清算部人员担任,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4、操作员处理客户日常资金往来的运行操作和日常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样本(二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样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和要求,提高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把握,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定义1. 重大事项: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变动或决策。
2. 重大事项报告:指相关部门或人员在发现或发生重大事项后,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公司高层报告的行为。
四、程序1. 发现重大事项:任何部门或人员发现或发生重大事项应立即上报到直接上级。
2. 上报流程:直接上级在接到上报后,应及时评估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如确认为重大事项,则向所属的中层管理人员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3. 中层管理人员审批:中层管理人员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根据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上报给公司高层。
4. 公司高层决策:公司高层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举行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并将决策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5. 监督和跟踪:公司高层和相关部门应对决策结果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决策的有效执行。
五、要求1. 报告内容:重大事项报告应包括事件的起因、影响范围、应对方案、风险评估等内容,确保报告的准确和完整。
2. 报告时效:发现或发生重大事项后,原则上在24小时内上报到公司高层。
3. 保密性: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4. 知情权:公司高层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报决策结果,并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开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责任和考核1. 部门负责人应确保部门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发现和报告程序的正常运行,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 公司高层应对重大事项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七、违规处理对故意或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八、附件暂无。
以上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模板,具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模版银行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银行资金清算安全,规范银行内部管理,提高资金清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单位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是银行实施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是指银行对客户以及银行自身进行的,包括现金、汇票、汇承、汇兑、转账、票据清算等与资金有关的结算业务。
资金清算是银行业务的核心和基础,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在资金清算安全管理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风控机制。
第二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责任与制度建设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清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
明确部门之间以及员工之间分工合作,并对相应的职责与义务进行规范。
第六条银行必须要指定专门的人员为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管理,协助其他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协调。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处理各种风险,引导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流程第八条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包括客户申请、资料调查、审核审批、资金支付和结算核对等环节。
在每一个环节上,银行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要求来进行执行。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流程审查制度,对流程上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银行在进行资金清算业务的流程中必须要建立完备的业务审查制度,包括申请人资质、申请用途、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章资金清算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第十一条银行必须要在技术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清算业务的安全。
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物理防范和技术预防两大方面。
第十二条银行必须要建立完备的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机制,包括加强安全培训、完备的数据备份、安装有效的安全防病毒、加强对系统及网络的监控等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必须要实施完备的系统监控和审计机制,能够对系统操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十四条银行业务技术保障应当采取开发后门、增强密码及密钥管理等方式,确保系统安全可控。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三篇)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1.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重大事项信息,严肃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2.释义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2.1各部门、分公司在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车辆安全、存储安全、群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影响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问题。
2.2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高管参加的各类会议。
2.3紧急和突发事件,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请愿罢工、疫情、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2.4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到我司参加的检查、指导、视察、调研等活动。
2.5获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和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
2.6新闻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
2.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重大事项报告3.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
发生重大事项各部门、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口头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直接向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报告,并在____小时内向行政部递交书面报告;分公司应同时向主管部门生产本部或销售本部报告;节假日期间重大事项向行政部经理报告。
书面报告内容:负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正面重大事项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主要内容。
3.2行政部要建立重大事项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通报制度。
3.3发生员工工伤事故的应同时向人事部报告。
4.责任追究凡重大事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少报、漏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公司就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本规定于年月日经总经理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行政部。
6.附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模板(二)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一、报告的内容: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xxxccxx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全行各类重大事项,全面掌握全行各项工作稳健状况,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稳定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宿迁银发【2012】4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我行自身经营发展、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风险,包括并不限于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各单位应根据事件性质做好事前、事发或事后报告,并保证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对象:总行各部室、各支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各类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主管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专人担任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员和联系人,负责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发生重大事项时,在第一时间向综合管理部电话报告,同时及时填写《xxxccxx村镇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签字,向综合管理部报告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应包括:发生重大事项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起因、经过、影响程度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损失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及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下列事项:(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在可能事发前或事发后立即报告下列事项:(一)营业网点遭到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挤兑等其他群体性事件的;(二)各单位发生重大违章经营事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三)各单位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违规操作或参与民间借贷给本单位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四)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五)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2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六)发生抢劫、盗窃、诈骗等恶性案件,或发生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挪用资金案件;(七)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八)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非正常事件的;(九)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十)因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发巨额赔付的;(十一)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突发事件的;以上事件一经发生,各单位应于事发2小时内报告综合管理部。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清算事项备案报告模板
清算事项备案报告模板
1. 项目概述
本报告为xxx公司清算事项备案报告,旨在对公司清算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 清算原因
(在此部分,列举清算的具体原因,如公司业绩下滑、市场环境变化等)
3. 清算进程安排
(在此部分,描述清算的具体进程安排,包括清算起止时间、清算目标等)4. 清算方案
(在此部分,具体说明清算方案,包括资产、负债的处置方式、清算后的债务处理等)
5. 清算责任人安排
(在此部分,说明清算责任人、职责和权益)
6. 清算报告及备案材料
(在此部分,说明清算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清算决议、合同协议等)
7. 清算风险及应对措施
(在此部分,列举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措施)
8. 资产与负债清单
(在此部分,列举清算前的资产与负债清单,并说明如何处置和清偿)
9. 清算后的责任处理
(在此部分,说明清算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处理及赔偿方案)
10. 清算结论
(在此部分,总结并陈述清算事项报告的结论,确认清算的顺利进行等)以上为xxx公司清算事项备案报告,特此备案并呈报相关部门。
注:本报告为内部使用文件,未经授权禁止对外披露。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
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清算业务,加强银行间资金清算管理,确保清算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第三条银行清算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清算业务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二、清算业务范围及类型第五条银行清算业务范围包括:(一)国内联行清算;(二)国际清算;(三)其他与银行清算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六条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一)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二)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七条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三、清算业务管理规定第八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清算部门或专职清算人员;(二)具备完善的清算制度和管理体系;(三)具备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四)具备合格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九条银行开展清算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二)建立健全清算业务操作流程,明确业务职责和权限;(三)加强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四)及时准确处理清算业务,保证清算效率;(五)加强清算业务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银行开展国际清算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外汇清算业务。
四、清算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银行清算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清算业务申请;(二)业务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合规性;(三)业务处理:银行根据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清算业务处理;(四)业务确认:银行与客户确认清算业务处理结果;(五)业务记录:银行记录清算业务相关信息,便于后续查询和核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管理,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辖区金融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ⅩⅩ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与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危及区域或系统性金融安全的事项或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大事项或事件(统称“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不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表等常规信息。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送要求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属地管理。
设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省级(区域)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地、州、市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州、市中心支行报告;设在县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所属人民银行县级机构报告。
人民银行ⅩⅩ各地、州、市中心支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 中心支行报备辖区重大事项。
对于所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须立即上报。
—1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地报告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应当一事一报,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重大事件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事件处置总结报告。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生挤提事件;(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集体上访、投诉、静坐或者其它过激行为事件;(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危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四)发生重大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诈骗、涉枪、窃(泄)密、计算机网络犯罪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五)因IT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改造,导致金融业务中断,影响资金清算及支付系统等正常运行的重大故障;(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七)发现重大投资亏损;(八)由于违规经营、案件等原因被新闻媒体报道,已经或可能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九)境内外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辖内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十)其它须立即上报的重大事件。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范文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范文重大事项报告。
尊敬的领导: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我特向您报告我行发生的重大事项,希望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行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发生了一起重大的信用卡信息泄露事件。
经过初步调查,我们发现这起事件是由于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的漏洞导致的。
泄露的信息涉及了大量客户的信用卡号码、有效期、CVV码等重要信息,对客户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暂停了相关系统的运行,并通知了受影响的客户。
同时,我们也已经加强了信息安全管理,对系统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修复,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其次,我行在近期发生了一起重大的信贷违规事件。
据初步调查,一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为一家企业提供了大额贷款,并收取了高额回扣。
这起事件不仅损害了我行的声誉,也给客户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已经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停职处理,并启动了调查程序,以便追究责任。
同时,我们也正在对公司的内部监管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最后,我行在最近一次内部审计中发现了一起重大的资金挪用事件。
据初步调查,一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资金挪用到了个人账户,并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这起事件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
我们已经对相关员工进行了停职处理,并启动了调查程序,以便追究责任。
同时,我们也正在对公司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整改,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尊敬的领导,以上就是我行最近发生的重大事项。
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并将继续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监管制度,确保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客户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得到领导的关注和支持,共同努力,推动公司的发展和进步。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XX银行。
XX年XX月XX日。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行财务管理,强化对分支机构财务风险的控制,加强对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本行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分支机构”是指银行各分支行及银行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的独立法人公司,即占所投资公司50%以上股份,有权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条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是指当各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可能对本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将相关事项向总行报告。
第四条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人分别为:(一)直属支行为支行行长及会计经理;(二)分行为分行行长及财会部总经理;(三)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行长及财会部总经理。
第五条总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负责受理和审议并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支机构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
总行受理和审议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的人员,负有对外部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责任,确保总行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二章分支机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分为请示和备案两种情况:请示事项需经总行批准后实施;备案事项不需经批准,但总行对备案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意见对分行原拟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直属支行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年度预算的调整;(二)资产损失的核销;(三)重大涉及损益更正会计差错;(四)其他应向总行报告的事项。
二、分行重大财务请示事项:(一)年度财务预算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二)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三)大额减值准备的提取、资产损失的核销(逐笔上报);(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要会计差错更正;(五)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资金转移定价及其变动;(六)重要资产(不动产、关键设备等)的购置及处置等重大财务支出事项;(七)分行财务舞弊案件的处理;(八)其它需要向总行报告的事项。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每日关机前记账员应查看“手工监控”交易,确 认每项内容均为零时方可签退。
第二十一条 每日开机后记账员应首先查看手工监控交易, 确认每项内容是否为零,否则应及时打印,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退汇复核时须经会计主管对复核柜员进行授权, 打印退汇凭证。
第十七条 进行退回申请时,原支付序号为往账复核号,原 汇划日期为往账发生日期,申请附言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
第十八条 在进行查询查复处理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 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当日接到的查询书,当天必须进行 回复处理,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九条 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 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 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 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 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 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 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 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 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 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借记回执返回最长时间不得小于人民银行规定 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江苏省范围付款行最小 回执期限大于等于1天,江苏省外付款行的最小回执期限大于等 于2天。(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系统停运日顺延)。
银行支付清算紧急预案模板
一、预案概述1. 编号:_______2. 制定单位:_______3. 制定日期:_______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支付清算业务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保障客户权益。
5. 预案目标:快速响应,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稳定运行,保障业务连续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领导小组(1)组长:_______(银行行长或指定副行长)(2)副组长:_______(相关部门负责人)(3)成员:_______(相关部门人员)2. 业务应急小组(1)组长:_______(支付清算部门负责人)(2)副组长:_______(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人)(3)成员:_______(支付清算部门、技术支持部门人员)3. 客户服务小组(1)组长:_______(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人)(2)成员:_______(客户服务部门人员)4. 后勤保障小组(1)组长:_______(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2)成员:_______(后勤保障部门人员)三、预警与监测1. 预警信号(1)支付清算系统异常运行(2)网络安全事件(3)硬件设备故障(4)自然灾害2. 监测方法(1)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2)定期检查硬件设备(3)网络安全监测(4)客户服务热线监测四、应急处置流程1. 紧急响应(1)接到预警信号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2)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情况,确定应急处置措施。
2. 应急处置(1)业务应急小组根据预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2)技术支持小组负责系统故障排查、修复和恢复。
(3)客户服务小组负责向客户通报情况,提供应急服务。
3. 信息报告(1)业务应急小组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领导小组向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4. 应急结束(1)支付清算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2)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完善预案。
五、应急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1)成立应急队伍,明确职责。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
银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领导干部的工作监督和民主决策,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涉及本行业务、重大决策和管理方面的事项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由银行全体领导干部会议决定,并报银行总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制度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评估,遇有需要时可以进行修订。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一节业务报告第五条银行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涉及到本行业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六条业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概况、业务发展情况、重要问题和风险提示、业绩评估等。
第七条业务报告的提交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汇报或会议汇报等形式,具体要求由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进行业务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决策报告第九条银行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涉及到重大决策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条决策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影响等。
第十一条决策报告的提交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汇报或会议汇报等形式,具体要求由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进行决策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节管理报告第十三条银行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涉及到管理方面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第十四条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管理概况、管理方法和措施、管理效果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五条管理报告的提交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汇报或会议汇报等形式,具体要求由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进行管理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报告程序第一节报告流程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确定报告流程,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银行前台业务异常行为、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报告制度
银行前台业务异常行为、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前台业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迅速纠正业务中出现的各种异常行为,将造成的损失最小化,建立清晰顺畅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异常行为,是指在前台服务、会计结算过程中未按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或未按服务规范接待客户的行为。
第三条各支行前台业务发生异常行为后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的,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是指总行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监察室、信息技术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保卫部、计划财务部、行长办公室等,以及分行设立的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各级业务经办人员。
第二章异常行为的报告和处理第五条异常行为分为不规范、差错、事故和案件。
(一)不规范,是指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或未按照服务规范接待客户,存在潜在风险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差错,是指未认真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或未按服务规范接待客户,造成现金收付、会计核算、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等错误,但尚未造成银行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或未损害银行形象、信誉或损害不大。
(三)事故,是指未认真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办理业务或接待客户,造成现金收付、会计核算、支付结算、资金清算等较大或重大错误及丢失重要会计物品,使客户和银行资金受到损失或银行形象、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四)案件,是指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重大过失,使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盗取银行资金和财产,或截留、挪用客户及他行资金,或致使洗钱后果发生。
第六条异常行为分类标准(一)非案件原因,单笔现金及转账结算业务发生错误且损失2000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下的为差错,损失2000元(或等值外币,下同)或以上为事故。
发生现金或账务差错,未及时报告,掩盖差错真相,擅自冲账;发生账务核算差错,导致款项被冒领,为事故。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模板背景银行分支机构作为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
然而,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可能对银行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银行经营的正常健康发展。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银行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要求和流程,确保分支机构及时、准确地向总行汇报财务状况,以满足总行对分支机构财务状况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的要求。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内容一、定义1.重大财务事项:指可能对银行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声誉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2.报告人:指分支机构行长或分管财务领导。
二、报告内容分支机构应当上报以下重大财务事项:1.收入、支出、资产负债表等财务状况指标出现异常波动或异常变化的情况;2.发生与业务经营相关的重要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调查等;3.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或系统故障,以及重要业务收支系统出现严重异常等;4.防范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欺诈等合规管理出现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5.分支机构在重要指标方面未能达到全行规定的要求。
三、报告要求1.发现可能构成重大财务事项的,报告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2.报告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包括事项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下一步工作计划等;3.报告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4.对于影响程度较大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并向总行每日报告解决情况。
四、报告流程分支机构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的流程如下:1.发现可能构成重大财务事项;2.报告人将事项汇总在“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电子文档中,并在文档注明时间和内容摘要;3.报告人将“分支机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电子文档发送至总行财务部门,并抄送所在分行领导;4.总行财务部门负责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给分支机构。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管理,构建安全支付清算环境,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下情况:(一)因疫情、汛情、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硬件、软件、网络、电源等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支付系统、综合业务核算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等业务系统在全辖或部分营业网点发生瘫痪的事件;(二)支付系统全国、地方密钥、密押卡发生丢失或损失;(三)支付系统前置机系统运行不正常,与城市处理中心网络连接出现故障;(四)发生重大资金损失;(五)发生重大业务差错,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六)金融机构票据等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处置和及时报告‛的原则,并按事发、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由相关部室在业务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并且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要及时向本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某银行成立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公司业务部及相关业务部室经理为成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分析研究;对重大事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决策;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检查和督促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发生的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现原报告有重大出入的,要及时更正。
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发生造成的后果、问题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组成部门主要工作职责:科技开发部:负责协调组织重大事项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搜集、汇总、整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方面的重大事项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共9页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共9页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财政支付报告制度范本
银行财政支付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财政资金支付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财政资金支付报告制度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责对等、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报告主体、报告时限和报告程序等。
二、报告内容第五条财政资金支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单位基本信息;(二)财政资金支付预算执行情况;(三)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支付时间;(四)财政资金支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告财政资金支付相关情况,包括预算单位账户信息、支付指令、支付凭证等。
三、报告主体和时限第八条财政资金支付报告主体分为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告上个月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季度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单位账户资金余额、财政资金支付情况等。
四、报告程序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支付凭证、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收到预算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预算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财政资金支付相关数据和信息,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山西省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附件二山西省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清算秩序,保障资金安全,及时了解全省支付结算、清算工作情况,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确保支付结算、清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山西省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一)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全国联行系统(手工)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各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和各系统在运行中因技术、业务及其他原因造成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
异常情况是指各系统因硬件、软件、网络等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系统部分功能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处理业务,但经过维护,短时间内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处理的情况。
重大故障是指各系统因硬件、软件、网络等出现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系统全部功能出现异常或瘫痪,短期内不能恢复正常业务处理或无法启用的情况。
对现代化支付系统日终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同城票据交换等净额资金无法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应按规定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二)会计联行案件会计联行案件是指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盗窃、挪用人民银行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
(三)重大业务差错重大业务差错是指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转账业务差错,以及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涉及两家以上开户银行、社会影响较大的同城清算和联行业务差错。
(四)重要会计核算印章、编押机、密押卡、密钥、重要空白凭证及相关保密资料等重要会计用品的丢失。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支付结算纠纷、支付工具诈骗案件等。
(六)认为有必要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会计核算、支付结算与清算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一)支付系统运行情况月度报告:包括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对业务处理和系统运行的建议等。
要求于月后3日内以书面报告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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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管理,构建安全支付清算环境,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下情况:
(一)因疫情、汛情、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因硬件、软件、网络、电源等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支付系统、综合业务核算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等业务系统在全辖或部分营业网点发生瘫痪的事件;
(二)支付系统全国、地方密钥、密押卡发生丢失或损失;
(三)支付系统前置机系统运行不正常,与城市处理中心网络连接出现故障;
(四)发生重大资金损失;
(五)发生重大业务差错,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
(六)金融机构票据等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处置和及时报告‛的原则,并按事发、事中、事后不同阶段,由相关部室在业务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并且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要及时向本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某银行成立支付清算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公司业务部及相关业务部室经理为成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对重大事项的分析研究;对重大事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决策;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检查和督促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发生的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向领导小组反映有关情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发
现原报告有重大出入的,要及时更正。
事后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问题描述、问题发生造成的后果、问题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组成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科技开发部:负责协调组织重大事项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搜集、汇总、整理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方面的重大事项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资金清算部:负责对支付系统、综合业务核算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具体处置工作,并负责所辖网点内重大事件报告的监督、指导工作。
公司业务部:负责票据出现重大损失时的报告及具体处置工作。
第三章报告程序
第八条某银行相关部门发生支付清算重大事项时,要及时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某银行各支行发生支付清算工作重大事项时,要立即向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同时小组办公室人员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清算中心报告。
第四章报告要求
第十条各支行要以对我行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的上报工作,
切实做好本支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在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同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妥善处置,将各类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五章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重大事件事前信息排查工作,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发现问题,尽早预防,及时疏导,制定切实有效的重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一旦出现重大事件,能够迅速启动、及时处置,并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彻底解决,防止重大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负责支付清算工作重大事项登记报告的各级工作人员,要顾全大局,杜绝推诿拖延情况的发生,要严格执行支付清算工作重大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未按审批权限办理核算业务、越权擅自办理核算业务,玩忽职守、隐瞒不报而影响重大事项处置的,将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
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某银行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