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在面对重大事项时,根据合规要求和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 制度背景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如重大损失、法律诉讼、重大经营决策等。
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制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 制度内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含以下内容:3.1 重大事项的定义明确了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重大事项,如严重影响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金安全、投资者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等情况。
3.2 报告责任明确了谁负责报告重大事项,一般由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主要负责。
3.3 报告流程规定了重大事项的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要求、报告对象等。
3.4 监管机构要求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要求,如报告模板、报告频率、报告内容等。
4. 重大事项报告流程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事项发生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如发现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违规行为等。
4.2 内部评估银行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评估,评估事项的影响程度、相关风险和处理建议等。
4.3 报告编制根据报告流程,相关部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包括填写报告表格、整理报告材料等。
4.4 报告审核报告审核环节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合规部门负责,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5 报告提交报告由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或领导者。
5. 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效性,银行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制度效果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修订和完善制度,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6. 结论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重大事项的定义、规定报告责任和流程,以及按照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告,可以及时应对重大事项,并减少其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影响。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衢州市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衢州市金融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市金融稳健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衢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或市级、区域分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衢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各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各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衢州市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四条各机构在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行文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时,须一律抄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五条各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衢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村镇银行。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或分支机构网点设立和撤销;(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发起设立新机构及占总股本5%(含)以上的其他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违规经营以及被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三)由于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四)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五)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六)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七)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八)按照“五级分类”口径,村镇银行新发生单笔200万元(含)以上、单户5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单户3000万元(含)以上的次级类及以下不良贷款的重大事件;(九)因投资失误导致单笔损失超过3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事件;(十)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十一)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修订版))【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4]29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布日期】2014.12.24【实施日期】2014.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银发〔2014〕29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进一步做好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93号)要求,我分行修订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附件一,以下简称《报告制度》(修订版))。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研究落实《报告制度》(修订版),结合实际,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力求报告流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责任人员。
二、各单位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两名联络员,互为A、 B角,确保联络渠道顺畅。
联络员如有变更,须立即上报。
三、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
具体报送格式参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附件二)。
四、各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每半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分行报送《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报告》(附件三),并逐项填写《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自查表》(附件四),作为自查报告附件同时报送。
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附件浙江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暂行)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浙江省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保障全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银发〔2002〕280号)、《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05〕102号)等规定,制定浙江省金融业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金融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是指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影响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的事件,以及反映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
若涉及《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浙江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的金融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报当地人民银行:(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五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一)机构性质、名称、地址变更;(二)正、副董事长或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三)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四)占总股本5%(含5%)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五)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发后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一)金融机构网点被冲击、围攻或发生挤兑事件;(二)由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辞职和被绑架、失踪、涉案等因素可能对机构稳健经营带来威胁的事件;(三)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影响恶劣的事件;(四)金融机构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4小时以上,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信息系统敏感信息被窃取、篡改、假冒,或重要数据处理设备失窃,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和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七)金融机构出现单个债务人偿债违约风险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资损失单笔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重大事件;(八)金融机构因火灾、水灾、风灾等灾害原因造成网点停业、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件;(九)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十)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发展的事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对其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更好地监管和引导金融机构的运营。
该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明确什么是重大事项,以便于将这些事项与一般事项和日常经营活动区分开来。
通常情况下,重大事项可以包括经营风险的变化、机构重要人员变动、内外部重大事件等。
通过界定重大事项,可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和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以保证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还需明确报告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表格等方式提交报告。
第三,报告内容的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详细的事实陈述、事项影响的评估和预测,以及机构已经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等。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全面客观,能够真实地反映机构的运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四,报告的接收和处理。
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部门或人员,负责接收和处理重大事项报告。
接收部门或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判断事项的性质和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在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保证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为延迟或错误导致监管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第二,报告的保密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保证相关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对机构自身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第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地报告重大事项,尽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可以适当采取保留或模糊处理的方式,但不能隐瞒或篡改。
总之,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1农村11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及时了解、掌握XXX(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经营重大变化和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XXX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报告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本行所有营业网点、部门以及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各分理处主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对其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区域金融和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隐患的特定事件或事项。
第四条本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是:快速准确,全面及时,专人负责,一事一报。
本制度中包含的有关上报事项由各部门、支行负责人收集上报至本行办公室,经审核后由本行分别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行设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由本行办公室负责日常监测,对于有损本行形象的负面舆情,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组织专人调查事实真相,在4小时内作出第一回应,公布事件真相,防止转化为舆情事件。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和部门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在事发之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办公室报告,本行办公室必须在24个小时- 1 -内以书面文件形式直接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XXX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一)机构名称或营业地址变换;(二)营业机构性质变换;(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四)控股股东、高级管理层人事变动;(五)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六)金融机构编码信息变换;(七)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绑架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八)金融从业职员贪污、纳贿、挪用公款,侵占本单位或客户资金,涉案金额巨大的经济案件;(九)由于违规经营、内部交易、劳资纠纷等被新闻媒体负面披露,对金融机构活动及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件;(十)金融机构投资失误发生重大亏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十一)发布、调整管帐核算根本制度,管帐科目表及管帐科目使用说明等涉及严重管帐改革事项的事件;(十二)因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十三)发生严重信贷、操作风险事件;(十四)发生涉及及征信系统诉讼案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征信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声誉的事件;(十五)人民银行、XXX及上级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银行发生的重大事项,以确保银行运营的稳定和安全。
下面对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主要包括:行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董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
报告范围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波动、法律诉讼、重大信贷风险、重大合规事项等银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原则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及时性原则:重大事项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 准确性原则: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有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3. 全面性原则: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的全面情况,不能有遗漏或缺失。
4. 详实性原则: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事项的起因、经过、影响和处理措施,并提出分析和建议。
三、报告内容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要点:1. 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2. 事项的原因分析: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造成事项的主要原因。
3. 事项的影响分析:对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银行运营、声誉、风险等方面的影响。
4. 处理措施和进展情况:对事项的处理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并说明处理的进展情况。
5. 分析和建议:根据对事项的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防范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四、报告的流程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 事项发生:银行内部或者外部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了解事项的情况。
2. 事项鉴定:责任人员应对事项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达到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
3. 事项报告:如符合报告标准,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报告的内容要求进行填报。
4. 事项处理:上级管理人员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分析和决策,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事项监控:银行内部应建立相应的事项监控机制,对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跟踪和监控。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XX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X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卖力人,卖力构造、和谐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卖力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X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X。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请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X,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X。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X。
(一)出现活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变乱、社会安全变乱等激发无法正常经营的变乱;(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共同、共同处置的变乱;(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机构,具有重要的角色和职责。
为了保护和维护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务的监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便是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务运营的一种监管工具,旨在及时披露和处理银行可能面临的重大事项,以充分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二、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高度开放和复杂化,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金融危机的爆发和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使监管机构意识到银行重大事项披露的重要性。
因此,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2. 意义(1)保护金融稳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事项的披露可以及时揭示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金融体系的崩溃。
(2)增强透明度: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向监管机构和公众披露其运营情况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金融业务的透明度,增加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度。
(3)加强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银行对可能的风险进行及时的识别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有助于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
三、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 事项范围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般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资本金变动:包括股权变动、增资减资等情况。
(2)财务状况变动:涉及银行的利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指标的大幅变动。
(3)重大风险事件:如严重的信贷损失、法律纠纷等。
(4)重大内外部事件:如管理层的变动、重大合作协议的签订等。
2. 报告要求银行在发生重大事项后,通常需要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相关报告:(1)报告时限:一般要求银行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一定时限内向监管机构递交正式的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内容要求详实准确,包括事件的经过、原因分析、影响预估以及银行的应对措施等。
(3)报告途径:银行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形式提交相关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现状与问题1. 现状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2011年10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增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辽宁省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以及可能引发金融不稳定的事件等;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辽宁省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
辽宁省境内的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报告,其他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指定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报送工作,确定相应联络人员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联络人员变更应事前报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人民银行成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各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兴义市辖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州内各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报告,视情况可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 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四) 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五) 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六) 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充分掌握##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及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及时性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及时报告。
真实性原则。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内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县(市)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构成以及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七)新设立或者撤并分支机构;(八)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金融机构重大规章及政策措施变动情况;(二)金融创新和开展新的高风险金融业务情况,主要指:新开办资金信贷产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创新业务;(三)##内企业上市辅导情况以及企业上市情况;(四)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币以上的;(五)因管理层重大工作失误、失(渎)职行为或者内控管理不严,新发生或者新发现的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情况;(六)经营安全状况,包括资本充足性指标、资产质量指标、流动性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异常变动情况;(七)本系统内机构(含境外母公司)出现危机,可能严重影响自身在##正常营业的情况;(八)开展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系统性风险的压力测试结果;(九)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定的事件;(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业务经营活动。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引言在当今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和飞速变化之下,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职责。
然而,金融机构所涉及的各种业务活动和金融产品众多,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
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规范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2.1 规范金融机构行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这有助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2 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举措,将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让相关利益主体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便于监督管理、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事项,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重大风险事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和混乱。
3.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3.1 重大事项范围: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重大销售担保等。
金融机构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这些重大事项,以便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金融风险。
3.2 报告程序要求: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理。
3.3 监管机构责任:监管机构在接收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及时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一员,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自身内部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改进方 向和建议
未来发展趋势: 数字化、智能 化、绿色化等
未来监管要求: 更加严格、更 加透明、更加
规范等
未来技术创新: 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链、人工 智能、大数据
等
未来业务拓展: 国际化、综合 化、专业化等
汇报人: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完善的报告 流程和制度
加强报告的及时 性和准确性
增加报告的透明 度和公开性
建立有效的监督 和反馈机制
PART SEVEN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重要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 是监管部门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报告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报告程序: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同时,银行还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告事项进行记录和归档。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流程中的责任人 各级管理人员在报告制度中的职责 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人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PART FIVE
监督主体: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监 管机构、股东大会等
监督方式: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 专项审计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监督内容: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4)
附件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
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
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人行郑州中支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 背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郑州中支决定严格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该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人行郑州中支报告,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2. 分析2.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加强监管:通过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从而加强对其的监管。
•防范风险:及时掌握重大事项可以帮助监管部门预判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良竞争和金融乱象的发生。
2.2 目前存在的问题•不规范的报告流程: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流程不规范,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目前监管部门对于重大事项的监管手段相对较为单一,需要进一步完善。
•信息共享不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影响了对重大事项的全面把握。
3. 结果3.1 加强报告流程管理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告流程方面存在的问题,人行郑州中支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统一的报告流程:制定明确的报告要求和流程,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强化培训和督导: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强对报告流程的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推动数字化转型: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报告流程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报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3.2 完善监管手段为了更好地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人行郑州中支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强化监管措施:对于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以保护金融体系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
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
(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
(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金融机构被接管、托管或重组;
(二)涉嫌重大经济案件,监管、审计、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介入调查取证;
(三)发生重大投资亏损或重大涉诉事件,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
(四)上级行、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危机;(五)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六)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发后5 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拟发行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
或拟开展收购、兼并等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二)总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
(三)发布、调整会计核算基本制度、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涉及重大会计改革;
(四)风险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风险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更新;
(五)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评级机构等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下调;
(六)受到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行政处罚,或受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
(七)银行业机构单笔贷款损失超过贷款余额1%(含)、新增单笔不良贷款超过5000万元(含),或发生其他重大信贷风险事件;
(八)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浮动亏损超过5 0%(含):
(九)保险业机构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引发巨额赔付;
(十)寿险公司退保率超过1 0%(含),财产险公司单笔赔付金额超过保费总收入5%(含);
(十一)XX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在事后1 5个工作日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按照XX
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一)机构性质变更;
(二)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三)新建或撤并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五)XX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金融机构应按XX银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以下重要信息。
(一)季度报表、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决算资料;
(二)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三)组织机构、业务与产品创新等,特别是交叉性金融产品及相关业务创新,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四)金融机构针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开展的压力测试情况及结果,按年度报送相关情况;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业务合作政策,按半年度报送资金业务往来情况;(六)XX银行要求或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信息。
季度报表应在下一季度第1个月20日前报送,半年度报告应在7月底前报送,年度报告应在次年2月底前报送。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XX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其他相关规定中有更短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XX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重大事项应按统一格式进行介绍和阐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重大事项陈述;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影响;上级机构(控股公司)的决策或反应;对重大事项的分析和预测;有关部门的态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对XX银行的要求或建议;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须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三章报告审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辖内XX银行金融稳定部门承担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受理、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辖内XX银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认真审核和处理,需要了解掌握进展的,应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辖内金融稳定或金融管理秩序的,受理行应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上级行和地方政府。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情况纳入
XX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内容,按照《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XX银行有关规定情况评价办法(试行)》(合银发[2010]9 0号)规定处理。
(二)金融机构不报、漏报、迟报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XX银行应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屡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XX银行将采取约见谈话、执法检查、现场评估、暂停相关业务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XX银行工作人员应对从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进行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涉密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发生失密、泄密事故的,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XX银行XX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XX 银行XX中心支行制定的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