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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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特征(选择或者填空,了解每个特征)

1、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受影响。

(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3、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票据。

4、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5、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6、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7、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8、票据的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二、汇票(简答题中的英文题)

1、要求会用英文写一张汇票

(一)绝对必要的记载项目:缺一不可

1“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ge/exchage/draft)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 order)

3、一定的金额⑴以金钱表示⑵确定的金额⑶大小写

4付款人的名称(the name of drawee)

5收款人名称(name of payee)又称汇票抬头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7出票人签字(drawer’s signature)

【如出票人是公司,应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如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签字,而委托人是公

司、单位银行或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加上“FOR”或“ON

BEHALF OF ”或“FOR AND ON BEHALF OF”或“PER

PRO”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面写上职务名称。如

For ABC CO. LTD., Newyork

John Smith. Manager】

见例子:Exchange for USD10,000.00 JULY 13,2006 Paris

At thirty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C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ten thousand only. Drawn under P/O

NO.95E03LC001 dated on may 13,2006

TO: A company, NewYork For B company,Paris

(Signed)

三、汇票的种类(注意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见课本49-50)

㈠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㈡按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和商业承兑汇票(commerical acceptance draft) ㈢按是否有货运单据:跟单汇票和光票汇票

㈣按付款期限不同: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 draft)

㈤按流通范围划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㈥按使用货币划分:外币汇票和本币汇票;

㈦中心汇票:指付款人是汇票所用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的即期银行汇票.

汇票分类:

四、汇票的背书、承兑(要求了解怎样背书,以及它的种类,怎样承兑以及承兑的种类)、出票、付款(付款部分出判断题)

票据行为:它包括6种行为:出票(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

(一)、出票(Issue/draw)

1、出票的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创设票据的债权,使收款人拥有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出票包含两个动作:①写成票据并签名/做成;②交付给收款人/交付

3、出票的影响:

①出票人成为主债务人,担保付款、担保承兑。票据被拒付时,接受追索。

②收款人成为主债权人,拥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③付款人不是票据义务人(本票例外)。

【(1)出票人填写空白汇票(2)交给收款人】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的含义: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包含两个动作:①在票据背面签名。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②交付被背书人。

2、背书的影响:

1)对背书人(债务人)的影响

①背书人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②背书人向后手担保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③背书人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的影响

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表格式背书:

3、背书的连续性

❑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最后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4、背书的种类

1)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完全背书

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名。记名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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