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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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负责主持监理工程师代表处的监理业务工作,批准组建并领导各驻地办开展监理工作;

2、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并授予相应的权限,组织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全面熟悉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及时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批月进度计划;

5、下达建设项目相应合同段的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对各段工程进度、质量和费用支付进行宏观控制;

6、巡视工地,检查合同段的施工质量,审定质量验收单、审签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证书;

7、检查工程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承包人的进度计划达满足合同要求;

8、审批业主授权范围内的承包人分包、延期、索赔、工程变更以及单价调整的申请,签发报批以上事项业主授权范围内的文件;

9、协调或处理重大合同争端;

10、签发工程支付证书、监理月报、工程竣工证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11、安排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12、执行业主发出的监理业务指示,办理业主交办的其他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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