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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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应以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素质培养和体育锻炼。

第五条学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参与和监督。

第六条高校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培养具备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益和义务第七条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基本权益。

第八条学生有参加社会志愿者服务、学生团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有公开表达意见、与学校沟通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一条学生要勤奋学习,认真完成学业,维护学术诚信,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的思想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要营造尊重、包容、和谐的思想环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积极探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要开展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十六条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生活教育和文明礼仪培养。

第十七条学校要重视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的建设,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和社交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要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章学生的学业管理和评价第十九条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分制度,落实学科建设和综合素质教育要求,推行素质导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的课程安排指导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的课程安排指导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的课程安排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字号】京教基二〔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的课程安排指导意见京教基二〔2019〕17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北京市从2019年秋季高一年级起,实施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课程),使用按照新课程标准编写修订后的各学科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

为落实全国和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统筹做好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工作,有序推进全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统筹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充分发挥课程在学校育人中的核心作用,促进课程、教材、教学、考试、评价、招生等有机衔接,全面落实新课程新教材的理念和要求,切实提高育人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一)育人为本结合我市实际,全面落实新课程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科学的质量观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打牢学生成长的共同基础,满足学生不同学习需要,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学生核心素养。

(二)分类指导坚持加强市级统筹、强化区级保障、学校具体实施,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实际,尊重学生发展需求,指导各区各校找准深化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的有机衔接路径,保障每一所普通高中都顺利推进改革并取得实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为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
1. 学生身份认定:学生应通过高考或其他合法的选拔方式获得录取资格,并在入学前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材料进行学生身份认定。

2. 课程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学校制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以满足毕业要求。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能力选择选修课程。

3. 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将通过定期考试和其他评定方式进行评定,并按照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计算。

学生成绩将作为毕业要求的重要指标之一。

4. 学生行为规范:学生需要遵守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遵守学校纪律等。

学生应尊重师长和同学,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5. 学生奖励和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表现给予奖励或处分。

奖励可以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严重违纪行为可能导致开除学籍。

6.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受平等教育的权利、言论表达自由和组织参与活动的权利、获得适当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的权利等。

7. 学生辅导和关怀: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生辅导和关怀机制,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学生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京教基二[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各区县教委: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转学和借读。

转学、借读一般应在开学前后一周办理。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高中学校接受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的,由学校根据本市有关班额规定及学生实际水平,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

二、关于休学、复学。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三、关于退学。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情形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委备案,准予退学。

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四、关于享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各区县教委要将接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的学籍统一纳入所辖正规特殊教育机构,并参照《办法》和市教委《关于修改制发北京市中、小学生毕(结、肄)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基〔2008〕6号)精神实施管理。

五、关于转学学生电子学籍的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见附件)办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一、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申请转学的,由转出校在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从学校CMIS系统中打印转学联系表。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4.15•【文号】教学[1992]7号•【施行日期】199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15日教学[1992]7号)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请告我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明确学生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五条学校要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文体活动,提供丰富的课外学习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关心爱护学生的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帮助。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搭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平台,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学习与生活的关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第九条学校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学生违纪违法处理机制。

第十条学校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提供良好的学习设施和服务条件,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因学生的族裔、宗教、性别、国籍等任何因素歧视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有平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为学生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有获取知识、发展才能的权利,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十四条学生有接受良好教育和培养的权利,学校应依法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学生的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学生有个人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学校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学生有自由选择学习和研究的权利,在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生可以选择专业和研究方向。

第十七条学生有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义务,学生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学校和社会的公共财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策[2005]5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各高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教委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日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对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取证与查实第四条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五条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

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

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和准则:
1.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师长和他人、遵守学术诚信原则等。

2.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课程,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迟到、早退或者旷课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学生必须保持课堂秩序,不得干扰他人学习。

从事一些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如使用手机、上网等,可能会受到教师警告或纪律处分。

4.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考试规定。

作弊行为严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能包括考试作弊记过、留校察看等。

5. 学生有权向教师和学校咨询和申诉相关问题,并且学校有责任及时回应和处理学生的问题。

6. 学生必须保护学校的设施和财产,不得损坏或盗窃。

如有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学生应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并遵守组织活动的规定和安排。

8.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安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或滋扰他人。

9.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锻炼和健康检查,并保持身体健康。

10.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安全规定和防火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细节可能因学校而异,应以学校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完整word版)《应用写作》模拟试题1及答案

(完整word版)《应用写作》模拟试题1及答案

《应用写作》模拟试题1及答案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 针对特定事实材料展开论述从而表明自己观点、见解的一种公务员考试文体叫_______ 。

2.竞聘报告针对的是某一岗位,使用_______人称,向组织和群众介绍自己,展示自己,推荐自己。

3.所谓调查报告,就是根据_________ 的成果写成的书面报告。

4.好文章是改出来的,具体的修改方法可用__________ 几个字来概括。

5.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文种是___________ 。

6.计划的主体部分要说明__________等内容。

7.公文的标题一般由__________部分组成。

8.公文的__________ 是指从文件中抽象出来,能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词汇。

9.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__________ 形式。

10.《经济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__________。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后面,对的打√,错的打×)1.会议简报和会议通知一样,也是公文。

2.向上级机关行文,不可以使用通告。

3.每份公文,都必须经过审核这个程序。

4.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或批准只能用请示。

5.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用书面形式。

6.写总结不一定要按照完成工作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写。

7.公文的成文日期以发出日期为准。

8.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的工作报告中,可以随带写请示的事项。

9.有些协议书可以当作合同来使用。

10.联合行文,要标明各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空白处上写选项英文字母即可)1. 应用写作的文面规矩一般包括等项内容。

A 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B 结构、标点符号、表达方式、文章修改C 行款格式、文字书写、标点符号、文章修改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二章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组织实施。

为做好我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或符合《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京招考委〔2017〕17号)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或在北京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应取消报名资格。

(三)相关政策说明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体育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艺术类中专校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京教学〔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身份信息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8〕2号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下简称《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北京地区实际,现将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学籍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事项及适用范围(一)本通知主要是对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修改或变更工作提出规范要求。

学生性别、民族、籍贯等其他身份信息的修改或变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和办理。

(二)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

二、受理条件及办理原则(一)受理条件学生在校期间姓名、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并提供合法性证明的,可以申请修改或变更其学籍身份信息。

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

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时间,以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明确的修改或变更时间为准,属于在校期间的,受理申请;不属于在校期间的,不予受理。

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完成后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属于学历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市教委审核后方可修改。

(二)办理原则1.按照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姓名和身份证号均发生修改或变更时,由市教委审核后办理;仅其中一项发生修改或变更时,由高校按本规定负责办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京教学〔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7〕10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以下简称《规定》)关于转学的有关要求,根据区域内转学实行备案、跨省转学需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原则,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转学条件(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本专科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除上述条件外因为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可以转学。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入学校不高于转出学校的层次、学科专业水平;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三)转学工作要服务首都功能,严格审查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转学材料学生申请在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由转入学校向市教委提交填写完整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材料由学校存档。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除《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外,学校还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有学生本人签名的转学申请(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三)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四)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五)转出学校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六)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七)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出、转入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八)研究生申请转学的,拟转入学校需出具导师同意证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教学司[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直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部长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以后,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研究落实方案,做了大量工作,贯彻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做好对《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高等学校要将贯彻实施《规定》工作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实际,全面、深入分析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促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模式、方法的全面改革。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高等学校开展研讨、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分类指导和督促,帮助高等学校切实把握、理解《规定》精神和内容,做好本地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建设工作。

三、各高等学校要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全面系统地建设本校学生管理体系与制度,《规定》中明确由“学校规定”或“按学校规定”的方面,学校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死角,要彻底清理。

高等学校修改或制订的新校规,内容要全面,表述要准确,符合法律规范。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新校规的审查备案工作。

要组织专家,对高校新校规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凡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要指导学校修改;对提交审查备案的新校规,不作“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回复;高校在今后对已备案的校规进行修订,修订后要及时报送备案,并告知修改事由和依据。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学院等。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培养正确的政治观点、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工作体制,明确学校领导对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学生管理组织建设,确保学生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第五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组织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校应当与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群体建立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学校内外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招生与入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招生章程,明确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标准以及录取程序,不得违规招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招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录取的学生符合招生标准。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新生的导入教育,引导新生适应学校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入学、学业、奖惩等情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服务。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学生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资料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系、休学、退学等行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并在学生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因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刑事处罚,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学生学籍。

第四章学风建设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风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学习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4
以下是关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一些概述:
1. 学生纪律: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违守道德、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

2. 学生出勤: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按时参加课程及各项教学活动,不得缺席或旷课,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请假审批。

3. 学习成绩:学生应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评价标准,取得合格的学习成绩。

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考核和评价,并通过成绩单和学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学生权益: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益,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并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持保密。

5. 学生管理:学校将对学生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生活管理、经济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学校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确保学校秩序和学生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生管理规定会因各个学校和地区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概述,具体规定还需要参考学校官方发布的文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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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京教基二[2014]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各区县教委:《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来,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市教委在认真总结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5月6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京教基二〔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教基二〔2021〕7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为规范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充分发挥课外读物育人功能,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该《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的重要意义。

课外读物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对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时代新人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加强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防止问题读物进入校园,有利于提高中小学生课外阅读质量,有利于课外读物与课程教材形成整体育人合力,有利于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二、严格落实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要求。

各区和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将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纳入教材工作机制,压实管理责任,建立课外读物进校园的“防火墙”。

区教委要制定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工作方案并报市教委备案,建立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报备制度,全面把握课外读物进校园情况。

学校要制定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实施方案并报所属区教委备案,细化落实教育部规定的进校园课外读物范围、原则、推荐程序及要求,确保进校园课外读物质量。

三、大力推动校园阅读活动。

课外阅读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方式,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自我发展。

各区和学校要建立校园阅读活动激励机制,推动书香校园建设,鼓励师生因地制宜开展阅读活动,发挥课外阅读培根铸魂、启智润心作用,助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四、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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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京教学〔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学〔2017〕3号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贯彻中央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体现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教育部于近期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或“学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将对普通高校的管理和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各高校要组织师生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高校管理者和学生真正了解《规定》、认真落实《规定》。

二、全面梳理,抓紧做好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由主要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规定》落实工作机制,全面梳理与学生管理相关的校规校纪,对于与《规定》要求不相符的内容要及时修订,对于《规定》要求“由学校规定、按学校规定”的内容要做出明解、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确保完成学生管理规定审核备案任务为做好《规定》落实工作,市教委成立了主管委领导牵头,学生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市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规定》要求,将制定或修改的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市教委备案。

备案审核合格的,由市教委书面通知合格并给予备案;备案审核不合格的,要根据市教委反馈意见和时限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并再报备案审核,直至合格、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备案的学校,市教委将进行督查。

落实《规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希望各高校立即启动落实工作,制定落实计划和时间表,确保新《规定》9月1日正式施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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