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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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ca32eab6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4f.png)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对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定了若干规定。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概要。
一、知识产权确认与保护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项目研究成果需要通过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方式来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要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和管理工作,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保护。
同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归属原则是,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所属单位所有,即项目承担单位享有知识产权。
对于实施国家科研计划项目而获得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和转让权。
四、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国家科研计划项目中,涉及到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原则是,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般情况下,科研人员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另一定比例的收益,国家享有剩余比例的收益。
五、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与利用,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将项目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转移、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方式进行转化和利用。
同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研成果实现市场化价值。
六、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了重要的支持和保护。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法维权,对于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合法维权,并提供法律保护措施。
此外,国家还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确保科研成果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46ec3349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3.p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2021年第03期·131·文章编号:2095-6835(2021)03-0131-0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及建议李慧1,崔惠绒1,鲍洋1,张立佳2(1.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北京100029;2.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北京100094)摘要:知识产权管理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要说明了包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内的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的全过程管理,重点围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科研人员角度来侧重介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中图分类号:F204文献标志码:ADOI :10.15913/ki.kjycx.2021.03.047《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强调指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必须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并提出十六个关系国家竞争力的重大专项,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当前国家各行业领域最为先进的科研能力,是中国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领域实现突破,有效提升中国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尤为重要,特别是知识产权管理。
中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这一点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得到了更为显著的体现。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更重视技术创新管理和知识管理,也就更强调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作用就是保护科研项目智力成果,同时通过知识产权成果转移转化并可带来收益[3]。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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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 (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 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 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 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 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3f2c9f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3.png)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2.08•【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废止(原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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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附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求,由科技部综合各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确定的年度重点研究任务;面上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出版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资助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为责任人的项目必须有一个依托单位;法人责任人是当然的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项目组长,并由项目责任人与部门或地方软科学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和科技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组长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合作研究,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
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通过子合同形式明确与协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根据经费预算评估结果进行资助;出版项目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科技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经费评估等环节。
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报书的完整性以及申请单位与个人的信用进行审查。
选题评审是根据《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选题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进行评审。
学术评价是指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
经费评估是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对项目的任务量、经费额度、子课题的任务和经费分配进行综合评估。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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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概要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委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项目。
为了确保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有效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来规范知识产权管理。
以下是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要点:一、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原则如下:1.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独立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科研人员。
2.团队合作参与项目研究,完成的研究成果由相关团队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
3.各方共同参与完成项目研究且共同提交申请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各参与方通过协商确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监管。
国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支持,鼓励科研人员依法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建立知识产权申请和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申报和审批流程,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4.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认识。
三、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为了促进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商业产品,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2.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转让等合作机制。
3.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提供专利布局和管理支持,方便科研成果的转化。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侵犯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总结起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转化与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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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4433d50d76eeaeaad0f330a9.png)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解析默认分类 2021-11-13 16:17:45 阅读35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有关科技法律法规中效力等级最高,也是最新施行的法律,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第二十条是整部法律的核心条款之一,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行了重要补充和大胆创新,有利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
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第二十条的立法原义呢?第二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查阅有关法规,就会发现,第二十条实际是将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行政规章内容纳入了人大立法。
[1]这种做法显然是对原来行政规章内容的肯定和认可,纳入法律之中更加显示了国家放宽对国有知识产权的管制,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利用的政策导向。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层面,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使用问题知识产权归属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含义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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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出版项目三类。
重大项目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需求,由科技部综合各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确定的年度重点研究任务;面上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研究任务;出版项目是指各申报单位提出,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同意资助出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能第五条科技部负责编制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各级地方科技厅(委、局)归口管理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协助科技部组织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
第七条科技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地区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协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软科学研究。
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八条科技部负责编制和发布《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年度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
项目责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作为责任人的项目必须有一个依托单位;法人责任人是当然的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项目组长,并由项目责任人与部门或地方软科学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和科技部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组长的权利与义务。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860728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db.png)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939bce0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11.png)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而设立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同时也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在人类创造了其中一种形式的可供对外使用和传播的知识、技术和信息之后,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方式占有和享有这些知识、技术和信息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
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1.签署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在科研计划项目中,相关各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权限等相关事项,以保护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并确保相关利益的合理分配。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他人的知识产权。
3.鼓励科研成果转化。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应当鼓励在市场中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环节1.研究成果评估。
科研项目结束后,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确定其应用前景和市场价值,并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的策略和措施。
2.知识产权申请。
在科研项目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尽早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确保科研人员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知识产权交易。
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可以通过许可、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
在科研成果转化和商业化过程中,科研人员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和建议1.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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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2/4/14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部财政部 2002年3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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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国科发计字[200320032003]]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切实落实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进展,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情况,促进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系指科技部归口管理并由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以下统称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和验收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其中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显著的属于重大成果。
二、实行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成果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填写国家科技计划重大成果报告表(附件1),并按计划管理渠道向科技部的计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机构”)报告,报告中要重点说明成果应用及产业化前景情况。
计划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为重大成果的向科技部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定为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计划管理机构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成果的管理。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及未取得预期成果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有关情况通过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按计划管理渠道向计划管理机构报告。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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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或其他科技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
这些项目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因此,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价值。
为了规范和保护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首先,国家要求科研人员在参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期间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科研人员应当遵循学术道德,尊重科研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同时,国家要求科研人员遵守科研项目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项目信息。
其次,国家对于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科研人员在进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时产生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保护。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创造性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运用。
科研人员可以通过出售、许可、联合开发等方式将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或其他机构加以运用。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企业创办和成果转化,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实践,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
此外,国家对于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单位自主选择知识产权归属模式,在项目立项前明确双方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方式,并签订相关协议。
同时,国家支持科研人员依据项目成果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
另外,为了规范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建立了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机制。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评价、转让、转化等服务。
国家还加强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家对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科研人员要遵守科研诚信规范,为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提供保障;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和运用,激励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新实践;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和单位自主选择知识产权归属模式,并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权;国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机制,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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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自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发明创造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要是由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权利最后应该归谁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后,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权利归属怎么确定”的具体内容。
▲一、国家资助科研项目所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承担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是我国产生自主创新成果的重要途径。
在这类项目的成果管理上,由于以往过分强调成果归国家所有,导致项目承担单位的责、权、利不明确,不仅影响了承担单位的自主创新积极性,也影响了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商品化、产业化的主动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独立享有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依法自主决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事项,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为了提高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建议将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增加到专利法中,并与现行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推广应用发明创造的规定相结合,以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激励国家投资科研项目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
此项修订建议与美国著名的“杜拜法案”有相似之处。
鉴于该条规定政策性很强,实施中会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因此建议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对有关细节作出进一步规定。
▲二、共有权利的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和专利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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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
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
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
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八、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
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等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九、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制定科研项目合同知识产权标准条款,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