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质量,购、销、存全过程符合规定,依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合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购、销、存管理。
3.负责人:采购员、质管员、收货员、验收员、保管员、复核员、业务员、开票员。
4.内容:4.1.采购。
4.1.1.采购认真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从具有法定资格,良好质量信誉的单位采购,双方签订有质量保证协议。
4.1.2.对首营公司,首营品种必须执行“首营公司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经质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批发公司必须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
4.1.3.采购此类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建立采购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5年。
4.2.收货与验收。
4.2.1.收货。
4.2.1.1药品到货时,收货员应当对运送工具和运送状况进行检查。
4.2.1.1.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送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录;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送的或者温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收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
4.2.1.2.收货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4.2.1.3.收货员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
4.2.1.4.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解决。
4.2.1.5.对符合收货规定的药品,收货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送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记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收货人员应当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专库待验区域内或设立待验标志,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
4.2.2.验收。
4.2.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药品验收,应实行专人验收,对药品进行逐批抽查验收,到最小包装,检查药品名称、供货单位、数量、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检查报告单等有关证明文献进行逐个检查,并重点检查包装、说明书、标签中是否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无此标记的拒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确保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安全,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控管理措施,达到安全、合法经营的管理目标。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内容“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性的性特征。
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疾病.1、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药品质量以及安全管理中,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
2、凡购进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均应按《反兴奋剂条例》规定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3、建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专用账册及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各项记录,记录实行计算机管理.4、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账册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5、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相对稳定,其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储存、运输等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特殊药品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每月10日前及每季度末,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月或上季度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一、目的严格把好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购进业务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经营质量安全.二、依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
四、内容1、药品配置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采购工作。
2、采购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时,只能从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进货.3、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3.2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3.3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3.4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现如今,随着人们对自身健康意识及相关知识的提高,特别是进入了健身热潮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尝试使用蛋白同化制剂(Protein Synthesis Supplements)和肽类激素(Peptide Hormones)来达到强健身体,促进运动效果的目的。
然而,这些产品的使用需要一个科学的管理制度来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才能真正为人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一、蛋白同化制剂蛋白同化制剂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类健康品,主要由蛋白质、氨基酸和其他营养成分组成而成。
它可以促进肌肉生长、增强体质、保持能量水平等,是运动员、健身爱好者、日常生活中较为广泛使用的一种补充品。
尽管蛋白同化制剂对人体健康有益,但是过量使用或使用不当却会对身体造成危害。
因此,应建立监管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标识及配额,防止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质量欺骗等不良手段滥用蛋白同化制剂造成消费者健康风险。
二、肽类激素肽类激素也是一种常见的健康品,常见包括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瘦身肽、生长激素等。
这些物质的作用主要是促进肌肉生长、促进脂肪分解等,因此被一些人用于健身、减肥等方面。
然而,肽类激素的使用需要极为谨慎,因为这些物质具有比较强的生物活性,且使用不当会导致严重的副作用,如水肿、糖尿病、骨骼疏松等。
因此,国家应严格管理肽类激素,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管理制度,防止其滥用和误用,以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
三、管理制度建议为了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建议建立如下管理制度:1.立法规定:针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和销售行为,制定相关监管法规和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2.标签标识:制定标签标识规范,规定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成分、批号等必要的信息,让消费者知道产品来源、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
3.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重点监管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在互联网上的推广和销售,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公平的竞技环境,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我们制定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运动员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健康,维护竞技公平。
管理的重点在于治理运动员使用禁药等不正当手段提高竞技成绩的行为,使运动员在纯净的竞技环境下展示真正的实力和风采。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级别体育竞赛的运动员。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队、地方队、学校队、业余运动员等。
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义1. 蛋白同化制剂指以人工合成的蛋白质类似物代替天然蛋白质,促进肌肉生长、恢复力量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肌酸、氮基、氨基酸等。
2. 肽类激素指人体内产生的激素前体物质,能够促进体内生长激素释放的营养补充剂,包括但不限于人生长激素释放激素(GHRH)、生长激素释放肽(GHRP)等。
四、管理要求1. 禁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运动员在比赛前48小时内严禁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增强肌肉力量或加快身体康复的药物。
2. 检查制度在比赛前,应对参赛选手进行药物检测。
对于抽检结果呈阳性的选手,将按规定处理。
3.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本条例禁令的运动员,将根据规定的处罚制度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监督管理1. 管理机构各级竞赛组织机构(包括国家体育总局、省、市、县(区)体育局、体育协会等)及组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和药品使用监管工作。
2. 监督机构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规使用行为。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本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内容应当公开发布。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文件一、目的:为强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各环节经营管理。
四、职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从具有生产或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资格的企业采购,并对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审核和评价,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采购或销后退回到货后,应先经过收货确认,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药品贮运要求,确认无异常后放置相应的待验区或退货区内等待验收。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供方《随货同行单》逐品种、批号进行抽样检查,确保货、单数量准确,对于货、单不符、质量异常或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上没有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柜或专区存放,有冷藏要求的则必须采取冷库贮藏。
5、养护人员应对库存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有特殊贮藏要求的品种应列为重点养护品种)。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⑴购货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必须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证照复印件;⑵购货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必须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⑶严禁将蛋白同化制剂或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销售给药品零售药店和连锁药店;⑷既属于肽类激素又属于生物制品的胰岛素,在销往零售药店时购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有“生物制品(除疫苗、除血液制品)”的经营范围;⑸核实购方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存档备查。
7、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库复核,应严格依据ERP系统“装箱复核”或“原件复核”信息,逐一核对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厂家等内容,同时核对药品的质量以及包装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不得出库,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管理制度
题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管理制度种类:制度类文件编号:HBTL-SMP-QM-039 版本号:2014年版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审核人:批准人:执行日期:共6页起草或变更目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要求为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反兴奋剂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的采购管理:(一)采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二)由专人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采购工作;(三)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四)采购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一)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二)购进和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说明书必须标明规定的标识:“运动员慎用”;(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验收由验收员在计算机系统上确认后,自动生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
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双人确认签字;(五)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有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及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9191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及安全管理。
三、内容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程序》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制度》2、公司只能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供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1、生产企业须提供a、《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企业注册商标复印件f、GMP证书复印件g、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2、经营企业须提供a、《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GSP证书复印件f、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3、供货企业销售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供公司审核其合法资质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授权范围、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并有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该具体品种的合法性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3、药品物价批文复印件4、药品最小包装、说明书原件5、地市以上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盖企业原印章5、供货企业必须是GSP或GMP达标企业6、为保证药品质量公司应优先选择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7、业务部根据公司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及销售需求负责填报《药品购货计划表》及具体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四、责任: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进销存各环节岗位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五、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销、存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该药品购、销、存进行全程管理。
2.购进2.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货只能从具备经营条件,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购进。
2.2.药品采购人员负责收集供货方证照等合法资格(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供货方除具备一般药品供货方资格外,还应具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条件,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相关资质资料经质量管理部审验合格后建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供货方档案,随时掌握变动情况。
供货方档案包括:2.2.1.批发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经营的批准文件。
2.2.2.《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019年12月1日后发放的此证,不用提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2019年6月后没有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可提供开户证明)或企业开票信息;企业相关印章: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质量管理部专用章、出库专用章等;随货同行单(票)原样式;质量体系调查表。
2.2.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批件,产品检验报告书,最小包装样品,标签,说明书,质量标准等。
2.2.4.销售人员资质:供货单位法人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以及销售员身份证复印件,2.2.5.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Peptide Hormones)是一种细胞内信使物质,具有重要的生理调节功能,广泛应用于医学、体育、农业等领域。
由于其特殊的生物活性,蛋白同化制剂的质量管理尤为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一、管理人员1. 质量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整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
2. 生产监督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3. 质量控制部门:该部门负责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行稳定性测试、高级结构分析、残留物分析,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1. 原材料的来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原材料应该经过认证的供应商提供。
购买前应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2. 原材料标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原材料应满足质量标准。
3. 原材料的检测:对每批原材料进行检测,确保符合标准。
三、制剂工艺控制1. 工艺流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工艺流程应满足相关标准,不允许出现妨碍质量的不当操作。
如有变更,必须经过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2. 工艺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过程中应有足够的过程控制,确保原材料、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满足相关标准。
3. 管理文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过程记录应详细准确,并保存至少5年。
四、产品质量控制1. 产品检验: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进行标准检验,确保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2. 产品稳定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进行稳定性测试,了解产品的性能变化规律,制定适宜的储存条件和过期日期。
3. 残留量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进行残留物检测,确保产品不含有害物质。
五、产品存储与运输1. 存储条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产品应按规定储存,温度、湿度等条件达标。
2. 配货与运输: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配货和运输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是一类被广泛应用于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营养补充剂,其主要作用是增加肌肉质量和促进恢复。
然而,如果不正确使用或滥用这些补充剂,可能会对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使用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蛋白同化制剂是由蛋白质分解出来的氨基酸结合在一起形成的复合物,可以提供肌肉生长和恢复所需的原料。
肽类激素是由氨基酸组成的短链肽,可以通过模拟人体内的天然激素提高肌肉生长和修复速度。
根据其来源和制备方法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动物衍生的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如促性腺激素、生长激素、雄激素等;2、人工制备的合成肽类激素和蛋白同化制剂,如IGF-1、IGF-2、IGF-BP等。
二、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的内容为有效防止滥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带来的风险,需要通过制度化管理进行规范。
具体措施如下:1、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使用需由其所在的运动组织或健身场所、教练或营养师进行指导和管理。
2、制定使用规范。
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在使用这些补充剂前,应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了解其身体情况和偏好,以在规定中适当调整并合理安排剂量和使用时间。
同时,应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使用。
3、加强质量控制。
量化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中的营养成分含量,保证其安全性和良好质量,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补充剂。
4、加强监管。
定期检查各运动组织和健身场所的所售补充剂,并对发现违规情况处以严厉罚款和相关责任人处罚。
5、加强宣传指导。
广泛进行有关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使用的知识普及,提高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对于其安全性和副作用的认识。
三、结论建立科学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对于保证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认识到这些补充剂是辅助性营养品,必须在科学指导下合理应用,并在日常运动过程中加强身体锻炼和合理饮食,才能真正达到其肌肉生长和恢复的效果。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目的:为贯彻执行《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兴奋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责任:质量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是指所有的合成雄性激素类固醇都有与睾酮相似的化学结构。
这类药物除具有增加肌肉块头和力量,并在主动或被动减轻体重时保持肌肉体积的作用外,还具有雄激素的作用。
为此应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控制。
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销业务实行专人和全程计算机管理,并建立专账。
2、采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只能从具备经营条件,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非法渠道采购;采购人员负责收集供货单位相关证照及合法资质材料,查验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证明文件,录入计算机系统提交质管部和质量副总审核批准,作为基础数据,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并随时掌握变动情况;指定专人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加盖公章、注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3、本公司只能向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本公司只能向药品零售企业供应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其他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的药品不得向药品零售企业供货;销售人员负责收集购货单位合法资格的资质文件,核实购货单位采购人员或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等,并应经质管部审核。
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和控管证照期限和经营范围;销售部负责建立购货单位档案,随时掌握购货单位变动情况。
档案内容包括:购货单位被指定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单位的批准文件、医疗机构的合法证照等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法人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期限)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但可实行刷卡销售。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收货验收、储存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及运输的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实行双人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专管员储存于专用仓库内。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是现代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常用的增肌、减脂工具。
它们能够提高肌肉合成和蛋白质同化作用,帮助人们更快地增加肌肉质量和改善身体组成。
然而,滥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障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的健康。
本文将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其用途和作用机制。
随后,将详细讨论现行的管理制度并提出改进方案。
最后,结合国际经验和相关研究,给出一些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健康建议。
一、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基本概念1. 蛋白同化制剂蛋白同化制剂是一类通过摄入外源性的蛋白质或氨基酸来促进肌肉合成和蛋白质同化作用的物质。
常见的蛋白同化制剂有乳清蛋白粉、氨基酸片剂和肌酸等。
它们通过提供充足的氨基酸供体,帮助身体更好地吸收和利用蛋白质,从而提高肌肉合成的速度和效果。
2. 肽类激素肽类激素是一类生物活性肽,通过促进内分泌系统的调节和作用机制来增加肌肉质量和改善身体组成。
常用的肽类激素有生长激素、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和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等。
它们通过直接或间接地调节体内的生长激素和雄激素水平,促进肌肉合成和蛋白质同化。
二、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管理制度1. 国际体育比赛场合的管理制度国际奥委会(IOC)和国际大众体育协会(IFBB)等组织为保障比赛的公平性和运动员的健康,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这些制度,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提交使用申请:运动员需要提前向组织委员会或反兴奋剂机构提交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申请,附加医疗证明和相关实验报告。
(2)尿液检测:组织委员会或反兴奋剂机构会对运动员进行尿液检测,以确保其没有滥用禁用物质。
如果尿液检测呈阳性,运动员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并面临处罚。
(3)禁用物质清单: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大众体育协会等组织会定期更新禁用物质清单,明确禁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使用。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管理有效地控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存、销行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及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9191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经营及安全管理。
三、内容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购进程序》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核制度》2、公司只能从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供货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1、生产企业须提供a、《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企业注册商标复印件f、GMP证书复印件g、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2、经营企业须提供a、《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税务登记证复印件d、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e、GSP证书复印件f、供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说明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3、供货企业销售人员须提供以下资料供公司审核其合法资质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明授权范围、被委托人身份证号并有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前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该具体品种的合法性1、药品生产批件复印件2、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3、药品物价批文复印件4、药品最小包装、说明书原件5、地市以上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盖企业原印章5、供货企业必须是GSP或GMP达标企业6、为保证药品质量公司应优先选择从生产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7、业务部根据公司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目录及销售需求负责填报《药品购货计划表》及具体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购进。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质量管理制度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一种重要的生物药物,在医疗、体育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质量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一、概述肽类激素是由多个氨基酸残基组成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化合物,是蛋白同化制剂的重要组成部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医疗、体育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如生长激素、促性腺激素、促甲状腺激素等。
这些肽类激素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质量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质量管理流程1. 原材料采购原材料是制造肽类激素制剂的基础,其质量对最终制剂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应从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其质量标准、证书、产地等信息,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2. 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整个生产过程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并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关键点,并对生产中的所有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追溯,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3. 质量检验质量检验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关键步骤。
在制剂生产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理化指标、生物学指标、纯度等。
每批产品都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批量出厂或投入使用。
并对产品的每个生产批次进行记录和追溯。
4. 包装和贮存包装和贮存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包装要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易变质的产品,在贮存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的温度控制和湿度控制,以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质量。
5. 产品销售与售后服务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中,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及时进行回收、退换货等措施,并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对于每批产品,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外观检查、理化指标测定、生物学测试、纯度测定等多个环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随着健美运动的普及、健身房的开张和生物技术的进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逐渐成为了很多健身爱好者的必需品。
但是,由于这些物质的使用可能导致危害健康的副作用,并且存在滥用的现象,因此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体育健儿的健康和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蛋白同化制剂管理制度1. 定义和分类蛋白同化制剂指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蛋白质分解的营养品,通常包括乳清蛋白、胼胝体、氨基酸和氮化合物。
根据其来源和制作方式不同,可分为天然和人工制剂两类。
2. 适用范围蛋白同化制剂作为合法的饮食营养品,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被广泛使用。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严重肝肾疾病、过敏等,应禁止使用。
3. 使用方法和剂量蛋白同化制剂的使用方法和剂量应根据运动员的需求和营养情况进行调整。
在训练期间,每天的蛋白质摄入量应控制在2.0 - 2.5g/kg,其中30%左右可以来自蛋白同化制剂。
比赛前阶段,则应适当降低剂量和饮用频率。
4. 质量保证蛋白同化制剂应选择正规、可靠的品牌,并且严格遵守生产标准。
运动员应购买有合法销售资格的产品,保留使用记录,以便出现问题时追溯来源。
5. 监管和测试运动员在比赛前需要接受药检,以检查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蛋白同化制剂的情况。
体育项目组织方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监管,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二、肽类激素管理制度1. 定义和分类肽类激素是人体内分泌系统中的重要物质,也被用作药物治疗和兴奋剂。
根据其作用和来源不同,可分为内源和外源两类。
2. 禁用范围在比赛期间,药检结果若出现罗列在相关清单中的肽类激素物质,则运动员将受到禁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等惩罚。
3. 使用方法和剂量肽类激素的使用方法和剂量应由医生或营养师根据运动员的身体状况、药物反应等因素进行个体化调整,以确保营养补充和药物治疗的效果最大化。
4. 质量保证肽类激素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应的法规和规定,使用的药品应来源可靠、正规,并严格遵守生产标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防止滥用兴奋剂,对人体造成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管理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4.《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5.《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三、名词定义1.蛋白同化制剂:属于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分解的作用,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增强性特征。
2.肽类激素:由氨基酸通过肽键连接而成,最小的肽类激素可由三个氨基酸组成。
肽类激素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生成等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肽类激素包括人体生长激素、红细胞生成素、胰岛素等。
四、内容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盒标识有“运动员慎用”字样。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有兴奋性药品标识,专人负责管理。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储存养护须符合《药品储存制度》、《药品养护制度》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
4.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为患者开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时,须询问患者职业,对职业运动员按《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规定执行。
5.药师在调剂处方时要加强对处方的审核,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
6.胰岛素注射液的管理按照《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7.患者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医务人员应加强监护,当患者出现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是,应采取积极地措施进行治疗,同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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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管理制度文件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购进、收货、验收管理制度编号:G-AA-DB001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
购进、收货、验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购进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质量,把好购进、收货、验收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业务采供部、收货员、验收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严格按照公司《药品业务购进管理制度》规定,从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或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此类药品。
3.2收货员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进行收货,对其中有冷藏要求的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收货。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质量验收由专职验收员负责,实行双人验收。
验收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4 验收人员严格按照公司《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验收,对其中的冷藏药品按冷藏药品有关规定验收。
3.5验收时应按照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的分类,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
素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5.1、验收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
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3.5.2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5.3验收外用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
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3.5.4验收进口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
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
3.5.5验收到货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有同批号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
激素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入库
3.5.6对销后退回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验收人员应按《退货药品管理
制度》和《药品收货、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和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3.6 对验收不合格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管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采供部处理。
3.7 验收员在计算机系统做好“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结论明确。
若需打印验收记录均应有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不少于五年。
3.8 仓库保管员在计算机系统提取验收员做好的“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质量验收记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管部。
文件名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编号:G-AA-
DB002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对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仓库实行科学、规定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仓储部、养护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根据不同的储存要求,分别专柜存放,专人负责,双人双锁管理。
需冷藏的在冷库中专柜存放。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专帐管理。
3.2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并做好记录。
3.3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质管部审核进行重点养护。
养护人员应坚持按药品养护管理的程序,定期对在库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
3.4在保管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暂停发货,并报质管部处理。
3.5过期、有质量问题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单独存放。
文件名称: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制度编号:G-AA-DB003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复核、销售管理工作,防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流入不合法的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仓库保管员、出库复核员、业务销售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和医疗机构。
3.2销售开票人员,首先对客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销售对象合法。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库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制度,发货和出库复核应依据销货单所列项目与实物逐项核对至最小包装,需电子扫描药品电子扫描出库。
3.4出库复核人员复核完毕后在销货单上进行双人签字。
销货单保存不少于五年。
3.5专职保管人员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的销售做好记录,并实行专帐管理。
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文件名称: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编号:G-AA-DB004 起草部门:质管部起草人:王文栋审阅人:邓文杰批准人:秦鲁宁起草日
期:2013,10,批准日期: 执行日期: 版本号: 变更记录: 变更原因:依据新版GSP要求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不流入非法渠道,为保证我公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出入库的可追溯性和售后质量的可追踪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质管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制定,专职保管员、出库复核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内容
3.1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
3.2购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
3.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必须销售给合法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票据和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