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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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等学校各级领导⼲部任免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中央有关⽂件精神,对⾼等学校各级领导⼲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等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的职数⼀般为5⾄7⼈(正副书记2⾄3⼈,正副校长3⾄4⼈),在校学⽣不满3000⼈的⼀般不超过5⼈,学⽣在10,000⼈左右的为9⼈,学⽣达15,000⼈的可配备10⼈。

其任免,按⼲部管理权限由学校⼲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中央、国务院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

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党委副书记⼀级的⼲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应配备相当校党委部长⼀级的⼲部1⾄2⼈,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管理的⾼等学校,其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任免,中央各部门与地⽅党委应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并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地⽅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批。

五、⾼等学校经批准建⽴的研究⽣院,院长⼀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

研究⽣院副院长设1⾄2⼈,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规模较⼤的⾼等院校,(在校学⽣达5000⼈以上,年开⽀2000万元以上)按《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设⽴总会计师(不设副职),协助校长全⾯负责学校的各项财经⼯作。

其任免,经学校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办理任免⼿续。

七、⾼等学校的规模较⼤(在校学⽣达5000⼈以上)或根据⼯作需要(副校长⼈数偏少),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秘书长或教务长、总务长(均不设副职),协助正副校长⼯作。

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党发50号(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党发50号(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津大党发〔2006〕50号签发人:刘建平★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学校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工作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职与廉政谈话、日常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几种形式。

第二章任职与廉政谈话第五条凡新任职(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并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

第六条任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组织部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廉政谈话由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干部工作创新力度,丰富干部选任方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提拔任用干部初步人选的初始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集中推荐等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改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提名人选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任职要求。

第二章提名主体第五条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初步人选:(一)校领导;(二)党委组织部;(三)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

第三章提名程序和方式第六条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校党委研究制定提名工作方案,公布初始提名职位,提出有关要求。

第七条校领导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校领导个人以书面署名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岗位需求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干部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九条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应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定,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四章提名人选确定第十条资格审核。

党委组织部对提名初步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

(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发〔2007〕47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全面提升办学水平与教育教学质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符合创建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做好我校岗位设置、聘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人事部、教育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从整体上增强队伍活力和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大学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教职工职业特点的、能促进教职工能力建设和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制度环境。

(二)基本原则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而推动学校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和竞争择优、流动、汰换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大学干部选拔及任用程序,确保选人用人公正透明,发挥干部的优秀才能,提高大学管理水平,制定本《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大学领导层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选拔环境,选拔和任用大学干部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干部指的是在大学机构内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教授等。

第三条大学干部任用应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能上能下、公正激励、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应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体系,综合考察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大学干部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核心作用,依法独立自主进行。

第六条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广大师生、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选拔任用程序第七条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申报、初审、资格审查、考察、考核、面试、公示、决策、任命等。

第八条申报环节是大学干部选拔的起点,候选人应提交个人简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初审环节由干部选拔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入下一环节。

第十条资格审查环节由干部组织部门负责,对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操守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考察环节是大学干部选拔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个人面谈、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环节由专门组织机构负责,采用量化考核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面试环节是对候选人进行个人素质测试和综合能力评估的环节。

第十四条公示环节是公开候选人名单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环节。

第十五条决策环节由干部组织部门提出选拔意见,经上级党委(党组)审批决策。

第十六条任命环节由学校党委(党组)负责,对干部选拔决定进行最终任命。

第三章选拔任用原则第十七条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党的干部政策和原则。

第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标准,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和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

注重合理使用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干部,加强跟踪培养,形成后备队伍。

树立重视基层导向,统筹考虑干部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学院(系、部、所)交流任职,通过多岗位锻炼提升管理能力。

重视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结果和各种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

基层党委(党总支)、工会、共青团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第六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是理想信念坚定,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强,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

二是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校办学规律,视野开阔,能够全身心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工作执行力强,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强,心胸开阔,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高校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管理工作坚持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

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四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就是要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的高标准领导集体,就是要坚持对中层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五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校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二是对中层干部的综合考核;三是对中层干部进行监督。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熟悉高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4.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管理工作,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5.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有关处级行政

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有关处级行政

附件1天津美术学院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中层党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会制度,严格履行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津教委审(2004)10号《天津市教育系统处级以下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党政负责人,主要是指二级学院及院直属系、部、机关各处室等中层党政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届满,或者任职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是指在任职期内对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党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是否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本部门的财务收支,充分发挥效益情况以及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促进我院有关部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为有关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常规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大额经费支出及专项经费使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二)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三)各项收入是否执行学院有关规定,是否上缴学院财务处纳入“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问题;(四)各项支出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五)债权、债务是否合理、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六)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法违纪问题;(八)授权或提请审计部门及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

天 津 大 学 文 件 - 天津大学

天津大学文件津大校发〔2007〕6号签发人:胡小唐天津大学关于教职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天津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4号)、《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教职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补贴和冬季取暖补贴的发放标准规定如下:一、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个采暖季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二、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按月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1.采暖补贴发放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行政管理人员:副科级25元,科级40元,副处级55元,处级75元,副局级95元,局级115元;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40元;2.发放采暖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较高标准发放;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只给采暖补贴标准较高职工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家庭成员中,本校和校外单位职工职务或职称相同,原则上由双方单位各承担50%;对于首次进住集中供热住宅的人员,自发放钥匙起,按集中供热住宅对待;教职工职务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下一个月起按新任职务计发。

3.变更采暖补贴的程序已享受采暖补贴的职工,因职务晋升需提高补贴标准的,由人事处根据任职通知进行变更;未享受采暖补贴的职工,具备享受采暖补贴条件后,填写《天津大学采暖补贴发放调查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后,连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供热合同或供热缴费收据,报送人事处核发。

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津大党发…2004‟19号签发人:杨贤金★关于下发《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了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经七届6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正式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学习讨论情况于4月28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

附件: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贡振宇;联系电话:27403243)主题词:人事干部管理办法通知(共印35份)天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目标,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

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委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分层次负责领导干部的培养、考核、调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四条处级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创造性开展工作。

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校其它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班子集体决定。

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是指高等
学校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教务长、院长、党委常委等在校领导人员。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聘和任免领导
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高等教育教学科研
事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人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深化教育教
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引导青年教师的成长与发展。

第五条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经、人事、考勤、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

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领导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加强领
导干部的培训和交流,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领导人员问责和惩处制度,对严重
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同名39446)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同名39446)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同名39446)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6年2月23日,津城建院党[2006]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五条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要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具体程序为:党委组织部向院纪委、监察室送达《对拟提拔干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函》,院纪委、监察室接函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地撰写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党委组织部。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委派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确定拟任职人选。

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制度的完善成为许多教育界人士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岗位,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命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选拔标准、程序设计、监督机制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管理制度的优化。

一、选拔标准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的第一步是确立合理的选拔标准。

以往,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往往偏重于学术造诣和资历,忽略了对于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考量。

为了推动学校领导岗位的专业化发展,选拔标准应该更加科学、全面。

除了学术能力和资格外,还要考察候选人的管理经验、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潜力。

只有通过精心设计的标准,才能选拔到真正适合学校领导岗位的人才。

二、程序设计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的程序设计是确保选拔过程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

为了避免任命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和非正常干预,选拔程序应该明确并完善。

首先,应该制定具体的选拔流程,并在外部与内部招聘中保持一致。

其次,应该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每个参与者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最后,应该将选拔过程纳入信息公开的范畴,让群众监督力量发挥作用。

三、选拔方法学校领导干部选拔的方法既要结合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笔试、面试和考察是常见的选拔方法。

为了让选拔方法更加科学、全面,可以引入心理测评、案例分析和团队讨论等方式。

这些方法能够更好地考察候选人的才能、应变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从而选拔出适合学校领导岗位的优秀人才。

四、支持制度学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命应该有一个完善的支持制度。

领导岗位需要有相应的培训和提升机制,以便干部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才干和管理水平。

这意味着需要制定发展规划、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与其他学校领导干部交流的平台。

通过这些支持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激发学校领导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五、自治权与监督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命过程中应该平衡自治权和监督机制。

学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应该有自主权来选拔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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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津大党发…2004‟19号签发人:杨贤金★关于下发《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了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经七届6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正式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学习讨论情况于4月28日前上报党委组织部。

附件: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贡振宇;联系电话:27403243)主题词:人事干部管理办法通知(共印35份)天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印发附件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干部队伍建设目标,促进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干部管理工作思路。

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委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分层次负责领导干部的培养、考核、调配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四条处级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创造性开展工作。

注意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学校其它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班子集体决定。

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好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对本单位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并重点做好学科建设、学生培养、人才队伍建设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本单位主要领导落实其分管的工作任务,关心其它工作进展,认真执行班子形成的决议,并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要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自觉配合本单位主要领导开展工作,步调一致地贯彻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处级干部应按照学校的具体安排,参加教学检查、招生就业等工作和学校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三章培养教育第九条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应有利于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有利于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有利于培养一批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懂大局、有知识、守纪律,能驾驭复杂局面、胜任本职工作、善于管理的高校管理者。

第十条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

根据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建立多种干部培训渠道,制定符合高校干部特点和学校工作需要的干部培养方案,保证干部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需要参加培训的干部包括:正副处级干部、校级副职后备干部、处级后备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培训的干部。

第十二条干部培养教育的主要方式包括:理论培训,挂职锻炼,国内外高校考察和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三条校内理论培训。

以天津大学党校为主要培训基地,以学校相关学院现有教师为主要培训师资来源,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动态管理的干部培训师资队伍。

采取累计计算学分的方式组织干部学习理论,同时,利用假期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校外理论培训。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选派优秀管理干部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天津市委党校、天津市委教卫工委等机构组织的理论培训。

第十五条校内外挂职锻炼。

安排各级后备干部在校内外的管理岗位进行挂职锻炼,使干部不断积累实际管理工作经验。

校内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散安排;校外挂职锻炼的时间随国家下达的任务确定。

第十六条国内外高校考察。

为及时掌握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不定期组织处级干部赴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考察学习。

第十七条其他培训方式。

根据不同时期干部队伍的情况及现实需要,安排处级干部参加各类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对干部培养教育工作的要求:(一)各院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来落实,结合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培养后备干部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教育计划,并积极推荐干部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二)处级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

每年至少应读一本理论书籍、写一篇读书心得或完成一篇调研报告(三)处级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活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不得无故拒绝参加培训。

(四)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校内外挂职等实践锻炼,应主动申请到工作难度大、条件艰苦的岗位挂职锻炼。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和院级党委共同负责相应的培养教育管理工作和考核鉴定工作。

分别建立干部培养档案,记载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干部培养教育专项经费,每年定额拨款,滚动使用。

要加强干部培养教育经费管理,不断提高干部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任期管理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

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校团委处级干部的任期依据其章程确定,到期按时换届。

其他处级干部每一任期四年,任职期满按时换届。

任期中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调整后的干部任期与本届班子同步。

第二十二条处级干部可以在同一岗位连聘连任,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任职八年以上的处级干部,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不担任现职领导职务后,可转聘同级非领导职务,参照现职处级干部管理。

学校根据干部的特长、能力、身体情况等,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四条有关领导与试用期干部谈话制度。

要在试用期内和试用期满时,听取试用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并进一步提出要求和希望。

第五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五条处级干部在聘任期间实行目标管理,并实施任期届满考核和年度考核,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处级干部是否连任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处级干部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校党委和校行政统一领导,党委组织部和各院级党委按照学校《管理干部聘任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双肩挑处级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管理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八条坚持奖惩制度。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处级干部进行奖励,对于考核不称职,有违纪、渎职等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在经济上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基本待遇第二十九条已聘任的处级干部(含试用期干部),享受所聘级别的政治待遇,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

第三十条正式聘任的处级干部,任职期间岗位津贴按所聘岗位发放。

属提拔的职务变动,工资按照所任职级就近就高调整或同一职级内高调一档,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属平级调动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试用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期间享受试用期岗位津贴,工资、福利待遇与正式聘任的处级干部相同。

第三十二条机关换届后转聘为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岗位津贴保留至年底,转年岗位津贴降一档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院级单位中层干部参照此标准执行。

因超过任职年龄(男,59岁;女,54岁)不再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原岗位津贴保留发放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继续从事其他工作,按新聘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第三十三条处级干部连续任现职级时间四年以上,免职后未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岗位津贴按新聘岗位标准发放,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处级干部连续任现职级时间不足四年,免职后未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岗位津贴按新聘岗位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就近就低调整或在同一职级内下降一档,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任现职级四年及以上的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辞职,不再担任领导工作并转聘为教学科研岗位,学校继续发放半年原级别岗位津贴,半年后由所在单位按所聘岗位发放。

第三十五条处级干部达到干部退休年龄界限的,办理免职手续,退休后享受同级人员的退休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处级干部因非管理岗任务出国(出境)超过三个月,岗位津贴从出国后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回国后下一个月恢复正常,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干部的其它待遇按照国家相应政策调整。

第七章领导职数第三十八条领导干部职数由党委常委会审批确定,动态调整。

其中,学院领导干部职数依据教师、学生的规模来确定,机关等单位的领导干部职数根据工作性质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来确定。

第三十九条各院级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行政正职1人、副职2~4人。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人。

机关和直属部门等单位设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若干名。

第四十条领导岗位职数的增减,应经过以下程序:1.院级党委或机关等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充分酝酿,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提出建议方案。

3.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章纪律监督第四十一条为便于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干部中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在校内任职的,应主动向组织报告。

第四十二条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决策前处级干部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本单位全体人员报告工作完成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处级干部应该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处级干部应有全局观念,服从组织纪律,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免职或降职手续,三年内不再重新任用。

第四十五条实行处级干部请假制度,副职向学院党委或部门负责人请假,正职由组织部代办请假手续。

处级干部出差不足五天的,可以口头请假,出差五天以上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

出差回校后,应及时销假。

中层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一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处级干部工作变动时,其人事、党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新任职单位。

第四十七条处级干部于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填写半年收入申报。

第四十八条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纪委(监委)、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加强对干部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完善信访或举报核查回复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党员、干部、群众对处级干部的问题反映和对干部管理工作的投诉,严肃组织纪律,协助学校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明情况,认真解决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向有关人员通报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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