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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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附件: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保定市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章建筑市场管理第一节勘察设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条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标准: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初次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两次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且影响较坏的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㈣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经常性但造成严重质量后果的处以2。

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执行标准:㈠违法转包签订合同但没有实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㈡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没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38%以下的罚款;㈢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未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以上42%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㈣违法转包签订合同已经实施的,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0〕17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通过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建设稽查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但是,由于我省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城乡建设进入新的高峰期,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等问题仍呈多发态势,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实现无新增违法建设目标的有力措施和保障,也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的高度,认识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要正确处理热情服务和严格执法的关系,纠正严格执法会影响经济发展和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的错误观念,纠正重许可、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罚的倾向,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强化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PowerPoint演示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2020/11/6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n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级次排列。但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等可以和主法排在一起。
n 2、注意新法不要漏掉。已经废止的不要再梳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1、一个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罚的,要先规定处罚种类的标准。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条:建设单位超过资质承揽工程 的,处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要先制定出 什么情况是严重,要吊销资质,然后再制定罚款的标准。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n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n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说明 (PowerPoint演示稿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n ②在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在 有些情形下就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可减轻行政处罚;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只有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形之 一的,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该违法行为 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 错态度等因素,制定量化条件和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0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根据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审改办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梳理规范。

现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3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主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行使层级法律依据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重新核定行政许可省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及以下)变更行政许可省级,市级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条。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条款号:第八条、第九条。

3.法律法规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条款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的通知(冀建办法〔2013〕12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为加强全省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案卷评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13年12月份,各市自查;2014年1月10日前,省厅组织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1、日常工作情况,包括有无监督检查台账,行政执法案件是否进行登记、记录;是否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2、队伍及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专职执法队伍及执法队伍的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等;是否建立了执法巡查、案件查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层级监督、档案管理等制度及实施情况。

(二)案卷评查重点对今年以来“三类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事项办理情况,从各局事项办理目录中随机抽取案卷进行评查。

1、“三类事项”案卷情况。

对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重点检查行政主体、程序、内容及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等。

2、行政处罚案卷。

对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重点检查执法主体、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卷的归档是否及时、规范等。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7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7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正文:---------------------------------------------------------------------------------------------------------------------------------------------------- 关于公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情况,我厅编制了《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序号事项编码事项名称行使层级设定依据省级业务指导部门备注1 130115089000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文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据文号: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5.《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机编办〔2019〕6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建执法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4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承德市高新区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土地管护工程肢解发包,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秦皇岛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某商厦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五)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修订)(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2(六)《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4(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5(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6(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7(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9(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十一)《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1(十二)《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十三)《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3(十四)《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4(十五)《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2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冀建执法函〔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城市发展大局当前全省正处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充分认识规范文明执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执法服务意识,彻底转变粗放型管理方式,为推动稳就业、保民生、促消费做好服务保障。

二、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扎实做好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举办座谈讲座和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

组织开展集训练兵,提升岗位技能,整肃队风队纪,针对城市管理执法常见环节,编制执法规程,细化操作标准,强化标准化动作演练,适应“镜头下”执法,逐步实现“教科书式”操作,确保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三、强化城管执法作风纪律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审慎使用行政强制权。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冀市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已经8月29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2023〕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

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

省建设系统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建设行政行为时,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围,对行政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

(二)符合法律目的。

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的目的。

(三)考虑相关因素。

应当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考虑的因素,排除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四)符合比例原则。

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法律必须,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必要性;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应大于建设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五)过罚相当。

实施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

教育引导和促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在《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说明理由必须客观、真实。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9)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19)

附件1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河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

河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10—15倍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
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
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9年第12期Macro window「宏观视窗J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通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冀建质[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14〕4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办字〔2013〕130 号),现就我省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违法情形进行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是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中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本通知第一条违法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区分单位工程整体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违法情形,按违法行为涉及工程合同价款的2%以上、4%以下对施工单位予以罚款,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款根据工程投标预算造价确认;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等行政处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冀发改法规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按照《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省政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

为推动工作落地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化审管衔接。

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审管衔接的,市、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同步将信息推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提供监督管理所需相关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接收到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二、强化基准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按照裁量基准明确的种类和额度进行,避免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

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遵守承诺办理时限,不得在本基准明确的申请材料之外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

实施行政检查,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三、鼓励创新探索。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可在本基准框架下,探索创新执法模式,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举措、好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执行本基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我委沟通协调。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3.河北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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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组织(统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自由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建设行政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对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裁量,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

(二)符合法律目的。

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的目的。

(三)考虑相关因素。

应当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考虑的因素,排除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四)符合比例原则。

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法律必须,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必要性;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不应大于建设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五)过罚相当。

实施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令改正并重。

教育引导和促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在《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说明理由必须客观、真实。

第七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章自由裁量的基准与适用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可将行政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等级。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四)一般处罚是指不具有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适用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在全国、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前款违法行为依法具有加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未规定加重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适用加重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等法定加重情节,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加重处罚授予种类、幅度选择权的,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裁量。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中选择的,应当选择适用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最相适应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罚款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罚款数额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适用:(一)适用从轻处罚的,应当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度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之上就近确定罚款数额;(二)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按法定最高罚款额度或者在法定最高罚款额度之下就近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和从重情形的,予以一般处罚。

对于依法适用三种及以上处罚种类的,应适用程度中等的处罚种类;对于只有两种处罚种类的,一般应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十八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执法为民,严格职业操守,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强化法治理念和合理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行为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进行裁量的事实、性质、情节的证据和理由,提交建设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核审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把办案机构实施自由裁量行为的情况作为核审的内容,认为办案机构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不当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应当采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注重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的;(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四)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的;(五)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行为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机关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六)因自由裁量行为明显不当,导致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建设系统各级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并对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依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市场各类主体,以及建设系统各类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综合裁量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三)改正优先的原则。

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四)坚持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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