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2〕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2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3.03.04【实施日期】2013.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以《框架》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创建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示范导向,体现先进性和激励性。
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主确定的分值在具体分值配置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科学合理,彰显公正。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5月底前将评价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后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省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申报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对《框架》确定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明确具体的扣分和加分标准,确保评价标准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证创建效果,发挥示范单位在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注意总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创建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创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和创建评价标准,改进创建工作方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新修订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1 —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下简称初任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初任培训质量和效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任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初任培训,培养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公务员。
— 2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初任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地方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公共知识初任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组织实施税务专业知识初任培训。
第四条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初任培训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初任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总局机关初任培训。
第五条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年度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初任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24•【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
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基层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组织税收收入是税收工作的中心,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物质基础。
基层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要求,确保基层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促进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2)以人为本,强化管理。
基层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着眼于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工作制度和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各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三是个别干部法纪观念淡薄。极少数干部放松主观世界改造,逐渐由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而 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特别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强,法纪意识淡 薄,不能坚守应有的法纪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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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近期税务系统几起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
【标 签】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12﹞73号 【发文日期】2012-10-24 【实施时间】2012-10-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上述4起事件的发生,有诸多原因,暴露了个别税务干部在道德修养、法纪观念等方面严重 缺失,也暴露了部分税务机关在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一些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抓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意识不强,“一岗 双责”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管理监督 不严格,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二)强化对干部的管理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深入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着力解决少数干部宗旨 意识淡薄、法制和纪律观念松弛等问题,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要不 断完善和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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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汲取上述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 督,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综合素质,努力维护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一)加强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税务干部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要深入 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税务干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加强社 会公德、职业道 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道德修养。要切实加强法纪教育,组 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党纪政纪规定,不断 增强法纪意识,做到学法、知 法、懂法、守法。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围绕近期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组织干部深入讨 论和对照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 整改。广大税务干部要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 税的神圣使命,恪守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守纪律、重品行、 作表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国税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国税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规划》要求,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进而带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评价标准框架的构建、工作指导、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授予称号,以及示范单位经验和作法的宣传和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审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时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收规范性 文件 目录的通知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发布 已 失效或 废止 的税 收规 范性 文件 目录 的通 知
国税 发 [066 20 12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 、 地方税务局 ,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根据 《 国务院关 f印发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 的通知 》 国发 [0 4 OO ) ( 20 ] l 号 的要 求, 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一 F: 全文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o件 9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 》 国税发[ 9 5 l1 ) . 《 ( 19 ] O 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旧税 制计算 申报货物或应税 劳务 税额 的规定 》 的通知 ( 国税发 [ 93 1 19 ] 5 2号 ) 3《 . 国家 税务总局关 f实行增 值税 的企业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 的处理意 见的通 知 》 国税 ( 发 [ 9 4] 6 19 0 0号 1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修订唇的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 税申报 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 发 [ 9 5] 9 19 16号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 充和修改 值税 r 增 ・ 般纳税 人纳税 申报办 法 的通知 》 国税 函 ( 发 [95 60 ) 19 ] 7 号 6《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检 查清理增值 税一 般纳税人的通知 》 国税发 [ 97 0 8 ) : 一 ( 19 ] 3 号 。 7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 于修订 增值 税一 般纳 税人 纳税 申报办 法 ) 的通 知 》( . 国税 发 [99 09 ) 19 ] 2 号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 [ 99] 3 19 19号 ) 一 9《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 货已征税 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 0 0 20 ]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4号
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作者:王丽加入时间:2012-2-21浏览次数:4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2〕14号发布日期:2012-0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提高税务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控制约机制,规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个案批复,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第三条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均适用本规程。
凡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第四条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
下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以上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个案批复。
第六条办理税收个案批复,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注重内部分工制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一)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三)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
第八条税收个案批复事项一般应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上级机关交办、本机关领导批办、相关部门转办、纳税人直接提出申请,拟作出批复的,应当逐级发送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后,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必要时,拟批复机关可以补充调查核实。
第九条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当由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登记、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
精选范文综合行政类绩效管理岗试题
0108综合行政类绩效管理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绩效计划确定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年度内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在当年()A 8月31日B 10月31日C 11月30日D 12月31日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2号)第十四条。
2. 《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自()起施行A 2014年1月1日B 2015年1月1日C 2015年2月1日D 2015年3月1日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5〕23号)第二十五条。
3.对于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予以()。
A、辞退???B、降职????C、撤职????D、免职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4. 下列哪项不属于绩效分析评估类型()A 月度分析B季度分析C 半年自查分析D年度自评答案:A。
解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内国税发〔2014〕143)“根据绩效管理工作所属期限需要,各单位要建立日常分析、季度分析、半年自查分析和年度自评分析相结合的绩效分析评估报告制度。
”5. 个人绩效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统筹组织开展。
A 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B 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C 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D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答案:A。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5〕23号)第五条。
6. 《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中规定,连续()年为优秀等次的省税务局,确定为“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示范单位”。
A 二B 三C 四D 五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税总发〔2014〕2号)第三十三条。
7.绩效分析评估报告的统一格式为()A《XX(单位)绩效评估分析报告》B《XX(单位)税务绩效管理分析评估报告》C《XX(单位)绩效分析评估报告》D《XX(单位)季度/年度绩效分析评估报告》答案: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标 签】建设指导意见,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社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46号【发文日期】2005-09-13【实施时间】2005-09-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政党的要求,为指导和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九月十三日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指导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和国务院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号召,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税务系统学习型机关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全面认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活动,是税务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通过建立学习型机关,构建全员学习、终身学习体系,不断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税务公务员的理论素养、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会用系统思考原理研究和解决税收理论和实践问题,树立大局观念,紧密联系税收工作实际,提高正确理解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学习型机关建设是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本领,紧跟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
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经济全球化已见端倪,各个领域竞争日益加剧,经济和社会变革对每个人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知识恐慌”、“本领恐慌”成为制约发展的障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税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国税发[1999]143号)下发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税务院校改革发展指导方针,稳步实施由普教向干部培训战略转移,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成效明显。
目前,基本形成了税务总局和省局两级管理,具有税务特色的培训机构体系。
但整体上还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布局不太合理、规模和集中度较小、设施配套、师资队伍还不能适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的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加快建设一流培训机构,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以《干部教育条例》为指针,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建设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为税收事业发展服务。
按照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以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为重点,创新制度机制、规范教学管理,增强培训能力,加快建设一流税务培训机构,为培养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目标。
用5年左右时间,即到2012年,构建以税务总局党校、税务干部学院和省税务干部学校为构架,"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特色鲜明"的培训机构新体系。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
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浅议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政策的合法性最近,我所在公司收到了一则工会经费将由税务机关代收的通知,其实在20xx年,全国工会财务系统实施“一改三策”,即工会经费收缴改革,委托税务代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收取建会筹备金时,就开始有了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做法。
委托税务代收被认为是“一改三策”中最具成效的一项措施,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工会竞相颁布了税务代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经过试点以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这一政策,上海各大企业单位也开始听到了要执行此项政策的风声。
在各种媒体宣传中,税务代收成为了提高工会建会率、增加工会经费收缴量、增强工会市里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甚至被提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工会组织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组织,依法提取工会经费以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当然是必须的,但对税务代收这一举措的合法性我却多少还存在些质疑。
一、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著名劳动法专家陆敬波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我一直非常关注这件事情,许多人向我咨询它的法律依据,也有人提到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应向工会拨缴经费,但没有规定工会经费需要以何种形式收缴,不可以以何种形式收缴。
我认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陆敬波表示,在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税务代收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应该是被认可的。
同样,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法律专家杨鹏飞也指出,“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其一定的合法性。
他说:“《工会法》第42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而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依法行政是税务工作“生命线”
依法行政是税务工作“生命线”依法行政是税务工作“生命线”依法行政是税务工作“生命线”1月11日,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
长期以来,全省地税系统切实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有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具有江苏地税特色的思路和举措,特别是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强化依法行政考核、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等多项工作走在全国税务系统和省级机关前列,得到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并作为经验予以推广。
会议间隙,省地税局局长李小平就全省地税系统近年来依法行政情况和接下来的工作思路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昨天的全省地税系统工作会议上,您就提到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其摆在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并作为“生命线”贯穿于地税各项工作之中。
这句话怎么理解?李小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和核心内容,是税务部门的立业之本,兴业之基。
202*年4月,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要求税务部门必须着眼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规范税收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从当前我省的情况来看,“两个率先”业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如何在新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省委提出“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的新思路新举措,对创新社会管理作出全面部署。
地税系统只有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才能更好地落实“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才能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法治江苏、和谐江苏”建设大局。
只有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贯穿始终,才能规范执法、优化服务,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和谐,才能把握好机遇,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复杂局面。
记者:这些年,省地税局先后被省政府授予“省级机关依法行政示范点”、“省级机关政府法制工作优秀单位”等称号,连续两年在省政府组织的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你们是怎么做的?(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李小平:总结回顾十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我们的主要成绩体现在六个方面:依法行政理念逐步确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税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解读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提供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以来,大幅减少了证明材料报送,促进了诚信纳税和税法遵从,提高了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第二批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哪些?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
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税务制服着装规定
税务制服着装规定篇一: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税务着装范围1第四 蓬勃范文网:税务制服着装规定)条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
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税务制服标准2第九条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
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
到期换发一套。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综合行政类绩效管理岗试题
0108综合行政类绩效管理岗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绩效方案确定后,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税务总局年度内新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外,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在当年〔〕前由绩效办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
A 8月31日B10月31日C 11月30日 D12月31日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方法"〔税总发〔2014〕2号〕第十四条。
2. "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方法"自〔〕起施行A 2014年1月1日 B2015年1月1日C 2015年2月1日 D2015年3月1日答案:B。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方法"〔税总发〔2015〕23号〕第二十五条。
3.对于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予以〔〕。
A、辞退B、降职C、撤职D、免职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4. 以下哪项不属于绩效分析评估类型〔〕A 月度分析 B季度分析C 半年自查分析 D年度自评答案:A。
解析:"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绩效分析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内国税发〔2014〕143〕"根据绩效管理工作所属期限需要,各单位要建立日常分析、季度分析、半年自查分析和年度自评分析相结合的绩效分析评估报告制度。
〞5. 个人绩效管理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统筹组织开展。
A 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B 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C 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D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答案:A。
解析:"全国税务系统个人绩效管理方法"〔税总发〔2015〕23号〕第五条。
6."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方法"中规定,连续〔〕年为优秀等次的省税务局,确定为"税务系统绩效管理示范单位〞。
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计提但未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徐军【摘要】问:我公司向银行、其他企业以及个人借款,根据合同约定计提了利息费用,但有一部分计提的利息并未实际支付.请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未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应当纳税调整?【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1页(P14-14)【关键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计提;企业所得税;个人借款;利息费用;合同约定;纳税申报【作者】徐军【作者单位】天崖科技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5问:我公司向银行、其他企业以及个人借款,根据合同约定计提了利息费用,但有一部分计提的利息并未实际支付。
请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未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应当纳税调整?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发生的利息支出”。
在实践中,有很多纳税人甚至于税务人员理解为:实际发生就是实际支付,未实际支付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假定实际发生就是实际支付的观点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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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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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全国税务系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规划》要求,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依法行政典型,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基层税务机关规范执法,进而带动提升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
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评价标准框架的构建、工作指导、示范单位的审核认定和授予称号,以及示范单位经验和作法的宣传和推广。
— 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负责创建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候选示范单位的评估审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同时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各省辖市税务局具体落实省税务局有关创建工作安排,负责示范单位自主申报的初步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具体工作由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创建对象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争创对象是:县(市、区)税务局和直辖市区(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
四、创建内容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税收执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建立健全税收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税收行政决策范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三)加强税收制度建设。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不违规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税收执法。
依法履行征收管理权,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公平公正处罚;依法履行税务检查权,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依法履行强制执行权,注重纳税人合法
— 3 —
权益保护。
(五)优化纳税服务。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规范纳税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优化办税业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强化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全面推进办税公开,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
(六)强化执法监督。
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切实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效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积极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七)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加强涉税矛盾和纠纷的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积极探索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方法。
五、评价标准
各省税务局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经向税务总局报送备案后实施。
《框架》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框架》由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创新创优成果和社会评价三部分组成。
其中,依法行政基础工作标准项采取扣分制,推进依法行政创新创优成果项和社会评价项采取加分制。
评估后基础工作总分值低于一定分值的,不得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六、实施步骤
— 4 —
根据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分为三步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2013年年底:各省试点阶段):各省税务局根据本《方案》, 制定本省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适用于本省的评价标准,在本省税务系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14年:总局试实施阶段):总局根据《方案》,在各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从各省推荐的依法行政候选示范单位中择优评定出“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命名和表彰。
第三阶段(2014年以后年度:正式推行阶段):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每年评选表彰全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七、具体程序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由县税务局自主申报,经所属省辖市税务局初步审核,报省税务局综合评估,确定候选示范单位,报经税务总局审核认定后,向全国税务系统通报。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税务总局授予称号。
(一)自主申报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按年度申报和确认。
申报期为每年的3月份。
申报单位应当填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同时,按照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上报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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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详细说明本单位前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现状、开展创建工作优势、创建具体措施和创建效果等情况。
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1.税务干部因重大涉税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违法行政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3.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组织评估
省辖市税务局对申报单位的自主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于3月底前向省税务局递交申报申请。
省税务局对申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同意申报申请的,应当对照各省税务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省税务局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实地走访、与税务人员座谈、随机测试(面试或笔试)、向纳税人听取意见、信函问卷等方式进行评估。
省税务局结合本省创建情况,于5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推荐候选单位。
税务总局根据各省税务局评估情况及推荐意见,全面审查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差额审核确认。
(三)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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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对拟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申报单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公示。
同时,申报单位把拟被授予称号的情况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15日。
税务总局组织对公示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授予称号
税务总局根据综合评价及公示情况,作出是否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示范单位创建结果进行公布。
八、结果运用
(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定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县税务局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县税务局,其上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绩效考核办法或者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给予相应的加分或奖励。
九、后续管理
税务总局或者省税务局对被授予称号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不定期复评抽查,对在被授予称号后存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
十、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艰巨。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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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站在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创建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大《纲要》和《意见》实施力度,切实执行《规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过问,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落实有计划,创建有成效。
创建工作中,要在系统内广泛宣传动员,将创建目标、基本要求、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解读,确保全体税务人员充分知情,广泛参与。
(三)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创新创建工作方法,加强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创建环境,务求创建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四)典型引路,全面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先进作法进行深入宣传并加强交流学习,及时总结并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以点带面,以点促面,从而全面提高全国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7月4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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