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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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6年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公布,根据2020年5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6.03.30•【字号】渝规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规发[2006]2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

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重庆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停车场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停车场管理工作。

二、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场。

三、停车场的使用管理(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持停车场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出具合法票据。

(四)禁止在停车场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禁止停放非法车辆。

四、公共停车场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优先满足周边居民停车需求。

(二)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按时、按次、包月等方式收费,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难题成为越来越多城市居民头痛的一个问题。

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停车位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为了有效管理停车资源,提高城市停车环境,重庆市制定了一系列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政府责任重庆市政府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制定停车场的布局规划,合理划分不同区域的停车资源。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提高停车场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二、停车场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重庆市设立了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注册登记、运营监管等工作。

他们会根据市政府的规划,对停车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三、停车场使用管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停车场使用的管理措施。

首先,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便于车辆驶入。

其次,停车场内应有足够的通道和车位标线,确保车辆顺利进出停车场。

此外,停车场内还应设置适当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停车的安全。

同时,重庆市还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明确了不同时间段和车型的收费标准,确保停车场的收费公正合理。

四、停车场安全为了保障停车场的安全,重庆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及时记录并监控停车场的使用情况,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停车场还应设置消防设备,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及时疏散车辆和人员。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车辆,如危险品车辆等,还应设立专门的区域进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整体安全。

五、违规停车处罚为了保护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对违规停车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有车辆违规停放,停车场管理机构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拍照、举报等方式参与到违规停车的整治中,共同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六、停车场环境整治为了提升停车场的环境质量,重庆市还加强了对停车场环境的整治工作。

他们要求停车场内保持干净整洁,禁止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人口和汽车数量的增加,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本文将介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二、停车位规划1. 城市规划部门将根据人口普查和交通流量统计,对各区域的停车需求进行评估。

2.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前规划和配置适量的停车位,并根据每个区域的人口密度和商业发展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 根据城市交通情况,合理划分停车位的类型,包括路边停车位、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等。

三、停车费用管理1. 停车费用将由各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2. 停车费用应考虑到停车场的运营成本、维护费用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既要合理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又要避免过高的收费。

3. 停车费用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并提供各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等,以方便市民缴纳停车费用。

四、停车位使用管理1. 停车位应合理分配,确保每个停车场的停车位使用率适中,避免资源浪费。

2. 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导向标志和指示牌,方便车辆进出,减少混乱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停车场应定期维护和清洁,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提高停车体验。

五、停车场安全管理1. 停车场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减少盗窃和犯罪事件的发生。

2. 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保证停车场的安全运营。

3. 停车场应设置紧急出口和灭火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市民的安全撤离。

六、违规管理及处罚措施1. 停车场经营者应加强对违规停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停车场应设置违规停车的警示标志,提高市民的自觉遵守停车规则。

3. 违规停车的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扣分、拖车等,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当处罚。

七、市政部门监管1. 市政部门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 市政部门将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3. 市政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停车场管理的改善和创新。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
(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
(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
(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做到:
(一)健全停车场防火、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标志牌;
(四)车位线清楚,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五)公示物价பைடு நூலகம்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使用统一的停车专用票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1019(颁布时间)
20021201(实施时间)
20110101(失效时间)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文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汽车的普及,停车难题逐渐成为了城市生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停车场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为市民提供更方便的停车服务。

本文将介绍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及其对市民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影响。

一、停车场经营资质和管理要求1. 停车场的经营者需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于私人停车场而言,需要在与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协商后符合相关要求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2. 停车场应具备合理的布局和规划,包括停车位的数量和大小、出入口的设置、安全设施的配备等。

停车场内部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和引导系统,确保车辆可以顺利进出停车场。

3. 停车场经营者需要制定并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并与当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同时明确收费方式和时间段。

在收费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不得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

4. 停车场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场管理员,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秩序。

管理员要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保障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车主的权益。

二、停车场使用规定1. 车辆进入停车场前需按指示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车位。

停车场经营者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警告、罚款或拖车处理。

2. 车主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不得逃避或拖欠停车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如拦截车辆、限制出场等措施,要求车主缴纳相应费用。

3. 停车场内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乞讨、演出、传销等非法活动,保持停车场的安静和秩序。

4. 车辆在停车场内应遵守交通规则,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不得超速或疯狂驾驶,确保停车场的交通安全。

三、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1. 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包括私自涨价乱收费、提供虚假停车信息、擅自扩大停车场规模等行为将被严肃处理。

2. 停车场经营者应将停车收入按规定进行报账和缴税,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重庆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2012年1月1日执行)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位设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

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当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

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

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六、(交通枢纽项目)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停车位配建标准表欢迎下载,谢谢观看!资料仅供参考学习。

重庆市停车位管理规定

重庆市停车位管理规定

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渝府办〔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有效缓解都市区(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停车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总体思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二、适用范围在都市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立体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包括:(一)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二)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的地下空间,高架桥桥下空间以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三)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四)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公共停车场;(五)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间距退让等条件基础上,采取功能改造、加层、背包等形式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六)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三、鼓励政策(一)加强规划保障。

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都市区凡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必须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公共停车场。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重庆市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1、规划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群众的原则。

根据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位置。

2、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便捷和环保。

3、鼓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闲置场地等建设停车场,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1、停车场分类重庆市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区域。

2、公共停车场管理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持停车场的整洁、安全和畅通。

3、专用停车场管理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其管理参照公共停车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4、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划定。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执行,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三、停车场的使用1、停车者的权利与义务停车者有权按照规定使用停车场,有权要求停车场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27•【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8.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20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集团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

第三条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院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管理停车场成为了重庆市政府亟需解决的难题。

为此,经过广泛研究和征求意见,制定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升市民停车体验。

二、管理范围《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涵盖道路边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停车楼等不同类型的停车场。

本办法共分为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三、停车场设施规范为了保障停车场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停车场的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施完善:停车场应配置充足的照明设施、安全摄像头和紧急报警设备,确保车辆在停放和取车过程中安全可靠。

2. 服务设施配备:停车场应配备指示牌、导向标志和相关配套设施,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

3. 环境整洁美观:停车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积水,确保停车环境干净、美观。

四、收费管理为了合理收费并规范停车计费,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停车场收费事项做出如下规定:1. 收费标准:停车场应明确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确保收费透明化。

2. 计费方式:停车场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按次收费或周期性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但应公正合理。

3. 发票开具:停车场应提供发票服务,便于用户报销和管理。

五、管理责任为加强停车场管理并促进其规范运营,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关管理责任:1. 运营企业责任:停车场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2. 政府监管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及时处理停车场违规行为,并加大执法力度。

3. 用户权益保护责任: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财产安全,并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六、违规处理为保障停车场秩序,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做出明确处罚规定:1. 违规停放:对违规停放、占用他人车位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 收费争议处理:对因收费争议引发的纠纷,停车场应设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用户权益。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支撑。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临时占道停车费税后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财综[2012]18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

注释:结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定义,明确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并针对《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对公共停车场定义的差异,本《办法》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了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临时停车场四个类型,其中专业停车场就是涵盖《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的公共停车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办〔2017〕14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切实缓解主城区“停车难”问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一)科学划分区域。

根据城市开发建设进度和停车需求紧迫性,将主城区划分为三类区域,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类区域,指10年以上成片建成区、停车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

要全面提速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5年全面建成。

二类区域,指10年以内成片建成区、有停车需求但矛盾不突出的区域。

要逐年稳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10年全面建成。

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正在开发或尚未开发的城市规划区。

要严格控制用地,强化项目储备,适时启动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

(二)加强统筹管理。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其改善方法引言: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人口不断增加、交通量持续增长,停车难成为现代城市的一大难题。

重庆作为西南地区最大的城市,面临着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停车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可能的改善方法,以期为缓解停车难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第一部分:重庆市停车问题的现状在重庆市内,尤其是CBD(中央商务区)和市中心地区,停车位紧张的情况十分常见。

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土地资源有限,停车位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在高峰时段,不少驾驶员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在街头寻找停车位,不仅耽误了时间,还增加了交通拥堵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停车管理措施,不少停车场存在乱收费、违规停车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出行体验和城市的交通运行。

第二部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提升城市形象: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健全与完善是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重要一环。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停车场,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增加市民对城市的满意度。

2. 缓解交通压力:科学合理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可以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减少乱停乱放的现象,从而缓解交通拥堵现象,提高交通效率。

3. 确保市民出行便利:合理规划和布局停车场,通过提供充足、方便的停车位,可让市民出行更加便利,减少寻找停车位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部分:改善重庆市停车场管理的方法1. 完善停车场规划和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需求和交通状况,科学规划和布局停车场,充分考虑周边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停车场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共存。

2. 引入智能停车技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引入智能停车技术。

通过无人值守停车场、车牌识别、移动支付等技术手段,提高停车场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3. 强化停车场管理和监管:建立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和监管制度,对停车收费进行规范和公正,加强对违规停车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停车秩序。

4. 鼓励多样化停车方式:除了传统的停车场,可以鼓励发展停车楼、停车塔等立体停车设施,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停车,提高停车位的供给能力。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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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420(颁布时间)
19980510(实施时间)
20021201(失效时间)
渝府令[1998]12号(文号)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Biblioteka 的停车库(场)对外开展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到城市公共停车库(场)或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停车,服从停车库(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内网库(来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占道停车和在公共停车库(场)周围占道设置停车场。
第十二条 经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取得《公共停车库(场)服务许可证》后,公共停车库(场)和社会单位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可实行收费服务。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库(场),应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由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主城区内的停车库(场),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站),仍由公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其他区市县的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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