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差错登记报告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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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差错登记报告和管理制度

1、医疗事故分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则第四条指出: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序,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有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2、登记制度

(1)各科室建立专用登记本,及时登记护理过失,并妥善保管。

(2)登记工作由本人或护士长进行。

(3)登记内容:造成护理过失的原因、时间、经过、当事人姓名及其认识、定性、处理情况等。

(4)每季度对登记本的内容进行分析、归类、找出护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改进措施。

3、报告制度

(1)重大护理过失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护士长和科主任,并于24小时内上报护理部及院部。

(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场对实物进行封存,妥善保管。

(3)当事人在两天内应书面写出事件的详细经过,实事求是地分析其发生原因及应承担的责任等。

(4)护理部在听取医患详细介绍、查清事情经过的基础上,上报医务处。(5)一般护理过失由科室护士长统计成表格,于每月上报护理部。

(6)对隐瞒护理过失不上报的科室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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