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在1998年的正式颁布以及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农村村委会1998年的换届选举,标志着我国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
这是我国基层民主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
当前村民自治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也应予以充分注意,并根据各方面的条件逐步使之完善。
一、问题及原因(一)认识不到位,行为不适应。
一是一些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对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村民自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组织法》的刚性及精神实质缺乏应有的认识;对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认识不足。
因此,对村民自治不重视、不支持,甚至认为“多此一举”,抱抵触情绪。
特别是有的乡镇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村务由过去的领导地位变成现在的“指导”地位转不过弯来,不习惯、不顺劲。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
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
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
甚至认为这是上头“糊弄人”,“什么不是上头说了算?”,自治不过是“口号”。
(二)工作力度不够,进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全国各地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但据调查,目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县市还有百分之几的村庄没有建立起村委会;8%左右的村委会的成员还没有选足选全。
二是村委会的工作开展不平衡。
县市与县市、乡镇与乡镇、村庄与村庄之间差距甚大。
就乡镇来讲,至今还有1/4左右的停留在一般号上;就村庄来讲,1/3的流于形式。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引言农村地区是我国广大人民生活的根基,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以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村民自治建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参考。
村民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1. 权力过于分散村民自治建设本意是为了让村民们对自己的事务有更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一些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的现象。
例如,有些村委会成员会随意更改规划设计,不顾及村民的利益和意见,从而使得自主权和决策权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村民手中,甚至成为少数人的私利。
2. 村民自治意识淡薄即使村委会成员们高呼“人民当家做主”的口号,但真正能够参与自治决策的村民数量其实并不多。
一些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生活的村庄是一个自治社区,他们有权利也应该有义务去参与村庄的决策和建设。
3. 认识水平不高许多村民不了解自治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由村委会去维护和保障就行了,自己无需参与。
同时,村庄中还存在一些村民缺乏那些和城市相似的社区公共设施与服务,例如住宿、餐饮、文化活动等,这会导致村民自治建设的发展受限,难以有更多的村民参与其中。
村民自治建设中的对策措施1. 加强村民自治情感教育教育是培育自我自治意识的重要方法。
需要针对村民间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同,提供多种多样的自治情感教育方式和学习方式。
有关部门可以在村庄内设置各类自教室、自学堂等自治建设培训场所,邀请专业讲师为村民提供培训。
2. 建立更好的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村民自治建设应当依法规范发展。
村庄内应有站位固定、职责明确的村自治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自治决策。
同时,应当加强权力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村委会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遇到有影响整体决策的事情,应当公布,让全体村民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从而形成村民自治决策机制。
农村村民自治对策与措施
05
结论与展望
Chapter
对农村村民自治的总结与评价
• 成果显著: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农村村民自治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等 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 村民参与度高:农村村民自治的核心在于村民的广泛参与。在实践中,村民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 ,体现了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
农村村民自治对策与措施
汇报: 日期:
目录
• 引言 • 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分析 • 推进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 • 实施农村村民自治的措施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Chapter
农村村民自治的定义与意义
定义
农村村民自治是指农村地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对村级公共 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基 层群众自治制度。
• 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如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制度 的建立与完善,为农村基层民主提供了有力保障。
•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村民自治也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村级组织建设有待加强、民 主监督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农村村民自治的未来发展方向。
提高村民自治意识
宣传教育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 他们对自治理念、自治权利和 自治责任的认识,增强参与自
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增强主体意识
引导村民树立主体意识,认识到自 己是农村治理的主体,积极参与农 村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发挥主 体作用。
推广成功经验
将其他地区或村庄成功的自治经验 和做法向广大农村推广,激励村民 学习和效仿,提高自治意识和能力 。
民自治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西门无恨【内容提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农村和谐秩序的一种尝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它将把我国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逐渐引入佳境;同时,村民自治也是一项无例可循的新生事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业已出现诸多需要完善的弊症,它不仅涉及九亿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事关我国发展改革的大局和民主法制前进步伐的稳健。
因此,对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尤显重要。
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其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为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依法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整套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体系的确立和运作,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阔步发展,使农民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也使村民自治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村民民主自治参与的热情不断高涨。
但无须讳言,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一、当前村民自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问题之一:村民自治配套法规欠缺,“四个民主”难落实。
村民自治制度在设置和可操作性上显得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在行为模式与制裁手段的规范上显得空泛。
如现行法律制度对村民的界定,村民对村务管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等等,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村党支部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和权限不明,往往造成乡镇一级或村党支部事实上取代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村级事务的决策管理权。
问题之二:村民自治参与主体素质较低,自治流于形式。
其一、村民自治过程受村民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加上思想观念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由于我国农民总体文化素质较低,而且中国历史上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村民普遍自治意识不强。
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人民根据法律规定,在所居住的社会基层区域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制度。
以下是分享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当中,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
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在体制、机制创新上,组织建设上,以及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从客观上看,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其发展的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问题,需要我们用精心的制度设计和高超的政治技巧来解决,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消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问题对策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perfect. It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the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the team construction, etc. But in fact, there are many national and regional issues which restrict its development. It needs us to solve them with the system design and superb meticulously of political skills. Then we can make the grass-roots self-government system improve continuously.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农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活动中,进行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伟大实践。
10年来,广大村民的民主热情空前高涨,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他们在自治中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自己选,村里大事自己讲了算,村里开支村民代表审了算,村里的政务、财务开始在阳光下操作;10年来,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焕发出空前的生机活力,广大农村的干群关系得到实质性改善,乡、村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内容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中国农村带来惊人的变化,去认识村民自治以及怎样发展村民自治,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经济上要保护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要尊重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
” 1980年至1982年全国开始的村民自治试点是村民自治的萌芽时期,1982年至1987年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时期,1990年以后,成为村民自治活动深入开展和基层民主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时期。
实行村民自治是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机制,政治上实行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存在决定意识,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实行村民自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从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11月4日正式修订颁布这部法律,使我国的村民自治有法可依。
到2008年,我国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实践已进行了七次,从我们灵璧县的实践看,农民群众对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一次比一次关心,参选热情一次比一次高涨,参选的竞争一次比一次激烈,选举的程序一次比一次规范,直选的实践一次比一次成熟,基层民主实践一次比一次进步。
浅析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环境探究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我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这种制度确定下来只有二十多年,在确保其实施的法律环境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改善。
一、当前村民自治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一)宪法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定位易引起混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自治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独立于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性质。
但是宪法对村民委员会制度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第五节,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1这种立法上的混淆对之后的执法工作等有着误导作用,对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存在不利影响。
除宪法以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也不完整、不明确。
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践证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它有着“先天的不足”2。
因为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自治的一个载体,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重点放在了村委会的组织结构建设,用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范村委会组织,对村民自治本身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与村民自治立法的宗旨和原意相去甚远。
(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
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指导, 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党的政策和法规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班子建设, 特别是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指导村委会依法做好各项工作, 如调解民间纠纷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引导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 村民自治组织存在薄弱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着薄弱的现状。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形式单一,领导班子不够稳定,人员结构较为松散,导致组织发挥作用的效果不明显。
一些小范围的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监督,难以有效地履行承担好农村社会管理的责任。
2. 村民自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村地区,一些村民对于自治意识不够强烈,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度不高,导致村民自治的基础薄弱,自治参与度低。
一些村民对于村务事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参与度不高。
3. 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不够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强。
一些村民自治组织在处理村务事务上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导致村民自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对策探讨1. 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为了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发展,我们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才,提高自治组织的组织效力,加强自治组织的基础建设。
可以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指导其规范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建设,提升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2. 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为了增强农村地区村民对于自治组织的参与度,我们需要在加强村民自治教育和宣传基础上,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和事务,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识和责任感。
可以通过编制村级自治章程,明确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责和权利,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事务管理中来。
3. 强化村民自治的法治意识要推动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我们需要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培养村民自治组织的法治意识,规范村民自治组织的行为,确保村民自治组织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自主组织管理村庄事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
我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存在,并且需要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不足。
虽然自2000年以来开始推广村民自治,但由于某些地区缺乏足够的认识和意识,许多村庄没有组织好的自治领导机构。
其次,村民自治的理念普及不足。
有些村庄中的村民群众对村民自
治的理念认识不高,缺乏自我管理能力。
最后,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不完善,无法有效发
挥其优势。
尽管村委会的组织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
步审慎处理和解决。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对策。
首先是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完善自治领导机构,提高运行效率。
为此,可以采取承包责任制等措施,确保自治机
构的运行更加高效、具有可行性。
其次,需要深入推进村民自治的理念普及,提高村民自
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能力,对村庄进行常规宣传,增强村民的自治意识。
最后,
在加强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中,需要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委会的工作,保证村委会的工作
更加民主、透明、公正,减少通行的贿赂和权力滥用。
完善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对策建议
2 . 2 民主 决 策 和 管 理 不 到 位
一
村 民委员会进 行 自我管理 、 自我教 育 、 自我 服务 , 具 体体 现为 法律赋予村 民的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 和民 主监 督 四 大 民主权利 。村 民 自治的全 面实 行 , 扩大 和保 障 了亿 万农 民
习社会主义荣辱观 、 新党章活动 中, 一些村支部 虽然组 织过 学
在贯彻《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委员会 组织 法》 的过程 中, 创造 了以保 障村 民民主 自治权 利为 目的 的民 主选举 、 民主决 策、 民主管理 、 民主监 督 的规 则 和程 序。在 民主选 举 中 , 从 提 名 到结 果 , 都有严格 的规则 和程 序 : ①选 举委 员会制度 。② 直
民主管理 、 民主监 督为主要 内容的村 民 自治权 。结合我 国农村村 民 自治的实践 , 分析村民 自治 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 , 并就
如 何 完 善 这 一 制 度 提 出一 些 建设 性 的认 识 。 关键词 : 村 民 自治 ; 基 层 民主 ; 对 策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6 —8 5 5 4 . 2 0 1 3 . 0 2 . 0 8 3
在: 一是通过贿赂 上级成 为村 干部 。二是 通过 贿赂 村 民 当选 村干部 。三是恶势力贿选村 干部。四是凭借 家族势 力贿选 村
干部 。
民主行使村 民 自治权 的活动 。
1 . 2 我 国农村村 民 自治的实践
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来源:《前沿》2005年第三期时间:2011-11-16 21:40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 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和大环境的问题。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运作存在什么问题? 应如何加强和完善 ?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1、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
《村组法》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 4 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些规范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政务方面对乡级政府负责; 同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村委会对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均不够明确,这样,现实中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被扭曲。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
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力求使“自己人”当选 ; 通过村党支部事实上“领导”而非“指导”村委会 ; 通过行政命令和资源优势,实现对村委会的控制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也有一些村委会从本村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指导”,出现了所谓村委会“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优秀范文
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优秀范文文章标题:村民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措施___镇党委副书记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的进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村群众的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基本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党的十六大汇报指出,要使广大村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但目前村民自治在运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1、观念意识上的阻碍。
中国有极为漫长的君主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习惯于对清官式政治的渴求,并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清官统治上。
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观念的缺失使自治的主体——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数千人的村,收到的村民自发候选人推荐票却寥寥无几,要么由乡镇提名推荐,要么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后才能收到推荐票,村民往往显得很被动。
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意义,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往往是一包烟、一瓶油就可以改变他们的初衷,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需要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监督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等对策来解决。
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对策来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加强政府引导与支持,预计可以在未来改善村民自治状况,为农村地区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分析、对策探讨、民主意识、权力滥用、资源分配、宣传教育、监督机制、制度改革、政府引导、支持。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实现农村民主、促进村民自治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民自治的开展,不仅是促进乡村振兴和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农村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组织形式。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村民自治在改善乡村民生、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农村面貌的变化,村民自治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民主意识不足、权力滥用、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村民自治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村民自治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旨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通过分析当前村民自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解决对策,旨在帮助提升村民自治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问题的关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参考和借鉴。
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AA县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县村民自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基层农民逐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但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村民自治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一、基本情况2005年乡镇撤并调整后,全县辖7镇3乡,152个村(街)委会,4个社区居委会,226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3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8万人。
占总人口的8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村民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识不高,参与基层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不强。
在第四届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漠视村委会民主选举的重要性。
对选谁当自己的村主任关心不够,持无所谓的态度,致使很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能力、素质高的干部落选。
有的村之所以多次选举失败,如桥业片的21个村成为这次换届选举的重点村和难点村,就是由于部分村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大局意识等造成的。
由此可见,村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都直接影响到了换届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二)村委工作难度大,部分村干部无所作为。
导致村干部完不成任期目标,难以有所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村干部以为工作越认真、越积极、越坚持原则、就越容易得罪人,因而工作消极,畏难情绪严重,得过且过,缺乏干事创业劲头。
二是一些人竞选村干部动机不纯,存在私心杂念,担任村干部的目的就是为了捞一把,不能意识到自己所担负的重任。
三是一些村干部不服从村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乡镇政府布臵工作时,有些村干部总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最后,工作都是乡镇政府包办。
四是一些村委经济紧张,工作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这也是影响村干部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三)村务公开不够规范。
虽然今年我县头塘、田州、那坡、百育、五村等5个乡镇被评为“百色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乡镇”的称号,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还很突出,一是有的村重视程度不够,村务公开工作的力度被弱化,谈不上规范化管理,与要求差距很大。
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当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摘要:村民自治是构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关键要素,直接影响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农村区域发展、农村地区安定及和谐。
村民自治体制在我国推广运行的较久,但是这一制度成效却效果不佳,村民自治存在很多问题。
在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农民的参政意识逐渐深入,村民自治积极性日益高涨与无法实现村民自治的现状成了当前基层民主政治体制的一大矛盾点。
关键词:村民自治;参与主体;运行机制前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需要社会主义民主的大力支持,村民自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措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治改革不能忽视的关键要素。
村民自治大多是以村民基层自治为主导方式,形式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运行的。
村民自治是村民正确行使村内公共事务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自治权利,然而在农村地区,农民的很多权利都得不到保证,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压制、村委会对村民权限的压制等。
一、当前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1.参与主体从村民自治实行以来,村民作为参与主体,在民主思想、权利思想、参与思想等方面都有所改变,然而还只是在潜意识阶段,没有成形的主体观念,使得出现在民主意识上的不足、自治参与被动性和自主权利形同虚设的情况,以下我们来具体分析:1.1民主意识不足。
中国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制度,导致我国农村经济文化难以发展,处于迂腐落后阶段,村民的民主思想、民主观念缺乏,村民的自我管理水平和村委会的工作能力不足;农村封建家族观念的制约,导致很多村民无法自主的参与政治活动;很多村民对村民自治了解不够,觉得自治就是想我所想,做我所做,导致村民自治落实的异常艰难。
并且,因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较差,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使得农民综合素质很低。
我国,大多数文盲都在农村地区。
农民的综合素质难以满足农业经济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需求,对党的指导思想和民主精神难以正确把握。
所以,导致村民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有着系统的民主观念,导致在村民民主意识的残缺。
1.2自治参与的被动性部分村民对政治权利了解不够,总是不懂得利用自己的政治权利,进行合理的利益表达。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及对策探讨近年来,我国村民自治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其发展与实践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村民自治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对其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良性发展。
一、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现状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村民自治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给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带来了困难。
2.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村民对村民自治的参与度不高,对村民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部分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甚至存在以权谋私、腐败问题,使得村民自治的实践受到影响。
3.民主决策机制不畅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决策机制不够民主,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普遍存在了一些不良的权力关系,导致一些村民自治事务的决策并不是真正符合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使得基层民主治理体系存在较大的隐患。
二、对策探讨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加强对于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村民自治的主体、范围、程序、原则等内容,为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增强村民自治意识为了提高村民的自治素养和参与度,可以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对于村民自治事务的参与度和主动性,增强村民自治意识。
要注重培养村民自治的领导班子,选拔一批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管理能力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进而带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工作。
3.改进决策机制在村民自治决策机制方面,应当倡导和鼓励广泛的村民参与,建立起一套真正反映村民意愿的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村民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确保村民自治事务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4.发展乡村治理新模式借鉴国外乡村治理的先进经验,可以尝试在我国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中引入一些新的理念和方法,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新模式。
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农村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和市民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在中国的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村务管理不规范、村民自治欠缺、基层社会组织薄弱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有必要对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对策,以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健康发展。
1. 村务管理不规范在中国的农村地区,由于多年来长期以来的乡村社会管理落后、土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村务管理的不规范。
一些村庄的财务管理混乱,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制约,村干部的任期不明确,导致了一些村庄的管理混乱,形成了官员为政、以权谋私的现象。
2. 村民自治欠缺传统上,中国农村地区的社会治理主要依靠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选举或协商等方式,自主管理村庄事务,但是在实际中,村民自治的欠缺导致了村庄管理的不规范,一些重大事务由村居干部自行决定,村民的参与度低,导致了决策的不民主、不公开,甚至是不合理。
3. 基层社会组织薄弱农村地区的社会组织发展薄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不够突出,基层社会组织普遍面临着缺少资金、缺少人才、管理混乱等问题。
农村社会组织缺乏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差,影响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农村社会治理的对策研究1. 提高村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高村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是改善农村社会治理的关键一步。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村务管理制度,明确村干部的任期和职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村庄经济运营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村庄事务的公开、公正和规范。
2. 加强村民自治的监督和制约加强村民自治的监督和制约是保障农村社会治理民主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自治的意识和参与度,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培养村民自治的监督力量,建立村居工作的评估机制,督促村干部依法办事,有效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村民自治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村民自治是继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在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上的一个伟大创举为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加速农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农村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也随之逐步暴露出来,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与不断的发展农村社会经济形势;村级赤字和村级债务的重压;村级班子涣散,干部责任心不强和村民自治成员混杂和村民自治阻止效益低下等问题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并逐步演化成制约村民自治组织正常运转的障碍。
一、农村经营方式的转变与管理功能转型的不匹配,导致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的滞后,影响了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与统筹效能。
随着家庭经营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生产经营者和利益主体。
农民从对村级组织的人身依附的禁锢中解脱出来,获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和择业的自由权,农民也从强权体制下的愚忠和盲从变得更加理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一言九鼎的、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求,村级组织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首先,思维方式不适应。
现在村民组织组织的运作方式仍囿于上传下工作思路,思考的出发点,不是如何去发展农村经济,改善民生条件,而是把考虑如何去完成上级任务作为第一要务。
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产业结构,解决农村中出现的问题,不是用市场经济的规则和法律的手段去考虑,而是习惯于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的管理手段。
在生产环节上,大包大揽;在结构调整上,求新、求奇、求全,热衷于办样板工程,搞政绩板块,导致产业结构雷同呆板,产品积压滞销。
既招来民怨,又劳民伤财,进一步离间了农民与村级组织的关系。
其次,管理功能不配套。
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农民对村级组织的需求,不仅仅只限于种什么?怎么种的问题,而需要的是农业新技术的指导,同时也对生产和销售信息的快捷和方便等服务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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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来源:《前沿》2005年第三期时间: 2011-11-16 21:40 现行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实施和大环境的问题。
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目前,我国的村民自治运作存在什么问题 ?应如何加强和完善?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村民自治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1、现行制度设计难以实现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较好衔接。
《村组法》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 10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 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些规范只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未明确规定其在政务方面对乡级政府负责; 同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以及村委会对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协助”,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均不够明确,这样,现实中乡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被扭曲。
在很多情况下,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式的管理方式,对村民委员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干预和控制,把村委会视同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性机构,变“指导”为事实上的“领导”。
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操纵村民委员会选举,力求使“自己人”当选; 通过村党支部事实上“领导”而非“指导”村委会; 通过行政命令和资源优势,实现对村委会的控制;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加强对村委会的控制,也有一些村委会从本村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镇政府“指导”,出现了所谓村委会“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2、现行制度设计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明,使二者的冲突时有发生。
《村组法》第 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 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这里,党的核心作用是什么并未细说,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否在党的领导下亦未言明。
1999年初,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 9条规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由村党支部“讨论决定”。
而第 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委会执行的八项事宜,却也都是关于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这样,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理解中央文件和《村组法》时,不免会各执一辞,使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纠纷不断。
当村委会主任力量较大时,则常出现村支书与村主任争雄的局面,导致二者“同居”的危机。
一般而言,是村支部权重,大事、小事“村支部一切包揽”,村支书成了实质上的村委会主任,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成了村支书的僚属。
3、村委会选举制度不完善。
《村组法》村委会选举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且存在很多法律漏洞,即使各省自行制定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也有很多规定不合理、不规范。
主要问题是:(1) 关于候选人提名的程序不够具体、科学合理。
《村组法》虽然规定了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的候选人,但并未规定具体提名办法,更未规定候选人产生后,必须要过多少天后才能正式投票选举,以使候选人能有较充分的时间对选民进行演讲宣传,使选民能够较充分地了解候选人,避免盲目投票。
目前实际情况是当选者往往是村里的知名人,使一些现任村干虽然任内政绩平平,甚至有严重问题,也能顺利被提名、被选上,而非知名人即使很有头脑、很想为村级治理做点事也很难当选。
此外,《村组法》并未规定如何直接提名候选人,也未规定候选人的名额比应选名额多多少。
这样,在采用“海选”的地方,通常由选民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候选人,同一个人可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村委会委员的候选人,同一个人在被选为多种候选人时,可选择其中的一个参选,如选择其中较低的一个职位参选,所获取较高职位的选票可以计作较低职位的选票。
这就为各类领导展开“工作”、进行“安排”提供了方便。
(2) 对舞弊及破坏选举行为惩处不力。
《村组法》仅把村级民主权利的纠错渠道界定在群众举报和县乡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当负责”调查处理上。
对处理选举争议和纠纷的规定,大部分省都规定了县、乡两级人大和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有权处理。
这种规定表面看来很详尽、很合理,但规定这么多部门都可以受理的结果却往往是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最后相互推诿,导致大家都不管,或者不同的部门处理结果也不同,使人无法适从。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主要侧重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保护,村级民主权利也不在它们的调整范围之内。
由于法律对违反《村组法》的行为缺乏刚性的惩处规定,一些严重破坏村级民主的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惩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法律漏洞的大量存在,往往给乡镇政府在指导村委会选举中故意曲解法律提供一定的机会,从而导致大量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选举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出现。
4、有选举无监督,即使偶有好官,也难免变坏。
《村组法》第 18条规定村委会应向村民大会负责,第 19条规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 8大事项只有村委会才有决定权。
但是实质上由于村民素质不高,村民大会事实上很难举行,因此 18条、19条中的这些切实捍卫村民权利的规定在很多地方皆形同虚设。
于是第 21条中的规定就不免被滥用,一方面村委会、村支部常想方设法使自己满意的群众担任村民代表,另一方面所谓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实际上就成了讨论决定第 19条其他条款中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更有甚者是,村党支部根据 1999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 9条的规定,对村内的上述大事径自做决定,连村民代表会议也不举行。
此外,《村组法》第 22条中关于村务公开的程序和内容的规定虽较具体,但是对于那些不公开或公开不实者的责任追究则语焉不详,久而久之,村务公开不公开,怎样公开,在很多地区似乎完全成了村干们自主的事了。
此外还存在以下问题:村级干部在政治上无升迁的可能性,且大多数地方村委会干部待遇都甚低 (虽然他在很多时候都在为国家办公 ) ,所以不能吸引真正有抱负、有才干的人去竞选村委会干部。
县乡体制改革滞后,县乡机构重床架屋,官僚主义十分严重,村干们整天疲于奔命,少有时间和精力为群众办事,也加重了村民的负担。
民主环境较差,其突出表现是众多村民的民主意识相当淡薄,民主能力十分有限,不尊重手中“神圣一票”的权利,很多村民选举时连票都不愿意去投,致使许多地方连正常的换届选举工作都难以进行。
二、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对策1、改进乡镇工作的方式方法,建立服务型、指导型的基层政府。
一是尊重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自己管好自己,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二是放权。
乡镇应从过去传统的统治型观念为主向现代的服务型观念转换,要从过去的政治经济社会合一,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从控制村级组织为主转到放手让村民自治,给予支持、帮助指导上来,凡属村民自治的事务,乡镇政府不越权、越位干预,不搞强迫行政命令; 三是指导和引导管理。
在村民自治制度下,政府对村的管理又是必要的,而且应该积极提倡中国农村发展的缓慢和停滞业已证明该体制的不足与局限,只不过管理的方式由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村内事物的直接管理,转为以村民自治为前提,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间接管理。
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双重属性。
乡镇政府要运用思想教育、法律手段、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开展服务的方式指导、帮助村委会工作,不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则要自觉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解决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
要解决农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
(1) 科学划分农村两委的权限,明晰两委班子的权责关系。
农村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农村工作的组织机构,村委会和党支部必须在整体利益的原则下形成高度的统一。
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责范围,使各自的工作职责与范围有清晰的界限,避免出现实际操作中的相互扯皮或相互推诿的现象。
最重要的是确认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在村民自治中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首先是要村党支部在带领村民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中体现党的意志,按照国家政策办事,而不是要村党支部凌驾于村委会之上;其次是带领村民积极参与村内事务的民主管理,教育党员和村干部自觉遵守《村组法》及各种法律和政策规定;再次是搞好组织和监督,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同时对村委会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建议把组织村务公开的权力交给党支部,让村党支部享有真正的监督,确保依法治村。
党支部的领导应是一种宏观层面的指导和帮助,而不是对具体事务的包办和代替。
村委会要依法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使村民自治在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健康发展。
村委会行使的权力是广大村民通过选举后赋予的,村委会与村民的关系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
村民对自已的权力既拥有委托出去的自由,也有收回的自由。
村委会应对村民负责。
村党支部在领导村民自治中也要尊重村民的意志,尽最大的努力使党和国家的意志与村民的利益吻合起来。
不能使国家利益和村民利益统一起来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难以完成其使命的。
(2)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
在目前村两委组织自身发育尚不成熟,功能难以界定清楚的背景下,要确保两委班子工作的协调,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公共权力配置和运行体系。
一是在法定程序上鼓励村党支部成员参与村委会竞选或村委会成员参与村党支部竞选,实现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或“一肩挑”。
“一肩挑”的方式是一种大胆的、符合实际的选择;这一做法既为我党在乡村提供了寻求“新的合法性”的机会,又与当代世界民主发展的潮流相一致。
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种是:在村委会选举中,能够获得大多数村民选票的党员,可以再由村党员大会选举为村党支部书,任村主任的年限与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年限相同;第二种做法是,把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同志作为村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向村民推出,若能被选上村主任,这也就合理合法的“一肩挑”了; 若不能选上,村党支部书记的位置也要空出来;第三种做法是,对选举产生的非党员村主任,上级党组织加快培养步伐,使其早日成为合格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