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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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黑龙江市场哈尔滨公司、大庆公司、牡丹江公司
由:黑龙江市场人力资源部
事由:关于征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间:2010年8月27日
通知
从2011年9月1日起,黑龙江市场下设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店(哈尔滨、大庆、牡丹江)所有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缴条件的员工将按照新的纳税标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8月份工资在9月份开,因此8月份工资按照新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即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大于等于3500元时应按照一定的税率上缴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具体的计算方法详见下表:
最新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
例如:张某九月份工资标准为4000元、奖金800元、保险扣款330元、迟到扣款20元,本月最终实发工资4450元(4000+800-330-20),对应税率为3%(4450元-3500元=950元),速算扣除数为0元。
张某一月份应缴税额=(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起征标准)×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450-3500)×3%-0=28.5元
即:张某九月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8.5元。
【案例2】
例如:李小姐是某公司白领。9月7日实际取得了所在公司发放的8月份工资6600元(假设已经扣除五险一金、奖金等其他费用),按照新标准计税,李小姐减除3500元后,剩余3100元,对应的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小姐9月份应缴税额=(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起征标准)×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6600-3500)×10%-105=205元
即:张某九月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