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维修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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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案例摘要(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1234号案由:合同纠纷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科技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6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3年3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发现被告公司在未与其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张某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 被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的技术秘密?2. 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张某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张某技术秘密的侵犯。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在被告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为公司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 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张某的技术秘密被泄露,给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启示: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企业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1. 企业应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技术秘密被泄露。
李文虎等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李文虎等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文虎,男。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大权,男,住光山县城关镇正大街1号。
原告李方洲,男。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7合同项目部。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3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武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春茂,该公司法律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新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后将该委托代理人变更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12合同项目部。
负责人孙良文,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封爱国、康卫宵。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五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该院驳回后,被告中建六局五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中,原告李方洲因未能按规定预交诉讼费,被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文虎对被告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7合同项目部、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叶信高速公路房建NO.12合同项目部(以下简称“NO.12项目部”)申请撤诉,被本院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文虎诉称,2005年2月,被告中建六局五公司(以下称的被告均指该被告)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与原告李文虎(以下称的原告均指该原告)承建,工程竣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30余万元,要求被告给付该款及利息。
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增加至2200000元。
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其1350000元及其利息。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
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最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合同履行周期长,期间工序流程繁琐,一般总包又分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垫资施工、按节点付款施工,总包下又有各项板块分包、转包,因此牵涉面极广。
那么,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基本案情】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一审予以支持。
二审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施工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资料应系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资料作出明确约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资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提起该诉求,应视为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其起诉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审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法官点评】施工资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证明施工程序合法,质量已经检验合格。
实践中,承包人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资料,这将直接导致验收备案受阻,建设单位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为此,建设单位往往通过诉讼来解决。
设备维修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纠纷案例
设备维修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纠纷案例原告上海XX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XX 号。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X 路XX号XX-XXX室(上海XX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XX,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XX鼓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怡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X、王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朱XX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0日,被告委托原告对XX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厂连轧辊加工机床进行大修,约定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
后原告按约为被告修理完毕,期间额外产生了4853元零件制作费用。
现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修理费,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余款20000元及零件款4853元。
被告辩称,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及额外产生的前缸体零件费4853元没有异议,但由于原告迟延交付前缸体,导致交货时已无法使用,故不同意支付该款;至于20000元修理款,因原告未按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机床前期的拆卸和后期的安装工作,而是由被告完成了上述工作,故该款不应再支付给原告。
原告直接找钢管厂的人验收机床也是不对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如下:被告接受XX 股份有限公司钢管厂对其连轧辊加工机床进行大修的业务后,又委托原告进行修理,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10日签订了《K36车床大修方案》一份,方案包括“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大修内容及方法”两项。
其中主要问题为:1、车头箱内IV轴(齿轮轴)15×4轴齿多齿断裂,造成慢速无法传动,相啮合V轴48×4齿轮严重磨损。
合同纠纷案辩论意见范文
合同纠纷案辩论意见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一方当事人名称]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就[合同名称]合同纠纷一案发表我们的辩论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订立。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合同订立得多么完美、多么无懈可击。
可拉倒吧!这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像是在迷雾里盖房子,基础就没打稳。
当时啊,他们的业务员和我们谈的时候,那可是满嘴跑火车,把这项目说得天花乱坠,就差没说能直接给我们挖出个金山了。
我们基于对他们那些美好承诺的信任才签了这个合同,可结果呢?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服务员给你描述了一道绝世美味的菜,结果端上来的却是黑暗料理。
所以说,这个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存在欺诈的嫌疑,这合同的效力啊,可就得好好打个问号了。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1. 交付问题。
再说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付吧。
按照合同约定,对方应该在[具体日期]把货物完好无损地交到我们手上。
可实际呢?那货物就像是被一群调皮的小怪兽折腾过一样,这儿坏一点,那儿缺一块的。
我们当时就提出了异议,可对方却说是小问题,不影响使用。
这就像你买了一辆汽车,结果四个轮子有一个是瘪的,销售商还告诉你这不妨碍你开着它环游世界一样荒谬。
这明显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啊。
2. 服务质量。
还有啊,这合同里可不仅仅是货物交付的事儿,还包括相关的服务呢。
他们承诺的售后服务就像是一阵风,吹过就没了。
我们的设备出了问题,按照合同他们应该在[规定时长]内派人来维修,可我们左等右等,等到花儿都谢了,也没见个人影。
我们打电话催,他们就各种推脱,一会儿说技术人员忙,一会儿说配件没到货。
这就好比你请了个保镖,结果你遇到危险的时候,保镖说他在忙着打游戏,没空保护你,这哪能行呢?所以说,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服务这一块也是严重违约的。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
对方辩友试图逃避违约责任,这可有点不厚道了。
既然他们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存在这么多问题,那承担违约责任就是理所应当的。
上海宝冶建筑技术经营公司诉李付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宝冶建筑技术经营公司诉李付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建筑技术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起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付喜,男。
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创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宝冶建筑技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宝冶经营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6)宝民三(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建设公司)作为甲方(总包方)与乙方宝冶经营公司(分包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宝钢十五规划综合管网工程,工程范围:钢管、铸铁管和PVC管道部分土建及安装;合同土建部分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综合费用按5%(不含税金)计取[定额内人工综合单价按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元/工日计取];本工程合同工期从2003年8月18日开工至2003年12月31日竣工,具体工期甲方现场项目部与乙方另行签订工期协议;现场工程签证单需经甲方现场施工经理或主管工长、主任经济师、项目经理三方签字确认才有效。
2004年9月7日,宝冶经营公司(甲方)就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与李付喜(乙方)签订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十五规划地下管网F区管道施工”;按宝钢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乙方必须提供交工验收等资料;结算方式为:1、根据甲方与宝冶建分结算的单价,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取管理费,2、根据甲方与宝冶建分结算情况,按比例支付工程款,如甲方与建分结清,同样与乙方结清(十天内);违约责任为:1、如乙方在施工中造成返工,多领的材料、机械台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如乙方延误工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比例扣除工程款;合同还约定,扣除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机械、工机具等费用,按甲方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民事起诉状(装修合同纠纷)6篇
民事起诉状(装修合同纠纷)6篇第1篇示例:在我国,装修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
当装修公司与业主在装修合同中产生矛盾和纠纷时,业主可以通过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民事起诉状(装修合同纠纷)的范文:民事起诉状原告:某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被告:某某装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人某某某,系合法房屋业主,与被告某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在装修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特向贵院起诉如下:一、原告系合法房屋业主,被告为某某装修公司,装修合同编号为XXXXXXXX,合同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装修费用为XXXX元,合同约定XXXX年XX月XX日完成装修。
二、自签订装修合同之日起,被告某某装修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装修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生活。
多次催促被告公司加速施工进度,但被告公司不仅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还拖延工期,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精神损失。
三、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某装修公司立即停止拖延施工进度,保证施工工程质量,依法履行装修合同,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原告特此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某某装修公司依法履行装修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按时完成装修。
2. 裁定被告某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因装修拖延和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XXXX元。
4. 本案一切合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诉讼。
原告:某某某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所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属事实,特此向贵院提出起诉。
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公正审理该案,判决有罪。
第2篇示例:法院民事起诉状原告:XXX一、原告XXX,男,XX岁,XXX,现住XXX,根据相关证据,有理由相信被告XXX ,男,XX岁,XXX,现住XXX,系与原告签订了装修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1. 工程质量问题
- 范本一:某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甲方(业主)要求乙方(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修复责任,但乙方拒绝修复,认为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所致。
- 范本二: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导致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拆除重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工期延误问题
- 范本一:某工程项目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其他损失。
- 范本二:某工程项目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因此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
3. 费用支付问题
- 范本一:某工程项目完工后,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 范本二: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擅自增加工程量,导致工程费用超出预算。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多收的费用。
4. 合同解除问题
- 范本一:某工程项目因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范本二:某工程项目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发生的费用。
5. 保修问题
- 范本一:某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但乙方拒绝履行保修义务。
- 范本二:某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外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要求乙方免费维修,乙方认为已超出保修期,拒绝维修。
维修工与电信公司签订代维协议,工伤认定中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承包关系之争议案
维修⼯与电信公司签订代维协议,⼯伤认定中双⽅成⽴劳动关系或劳务承包关系之争议案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赵某某是中国电信某分公司的维修⼯,负责电信维修业务。
公司给赵某某发放了⼯作牌和⼯作服,每⽉发放⼯资。
2019年1⽉22⽇下午16时30分左右,赵某某接到公司的指令,在前往为⽤户维修⽹络的⼯作途中,骑车途经⾼⽐村马家冲路段摔倒,造成右胫⾻平台粉碎性⾻折。
赵某某向邵阳某⼈社局申请⼯伤,公司提交了⼀份《代维协议书》,代维协议书约定本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双⽅不因本协议建⽴劳动法律关系。
公司以此主张双⽅不存在劳动关系。
邵阳某⼈社局作出《不予⼯伤认定决定书》,赵某某不服,向湖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政复议,湖南省⼈社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邵阳某⼈社局的不予认定⼯伤决定。
赵某某不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邵阳某⼈社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之后经法院提醒,补交了证据材料,但是只向法院提交了⼀份证据材料。
【代理意见】⼀、邵阳某⼈社局⽆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作出的不予认定⼯伤决定没有相应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政诉讼法》第三⼗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政⾏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政⾏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政⾏为涉及第三⼈合法权益,第三⼈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10⽇向邵阳某⼈社局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书,邵阳某⼈社局于2019年7⽉12⽇签收。
邵阳某⼈社局于2019年8⽉5⽇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邮寄(2019)湘8601⾏初223号证据材料和答辩状副本,已经远远超过法院规定的15天的举证期限。
邵阳某⼈社局的举证严重超期的⾏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赵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不予认定⼯伤决定书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
法律讲堂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的一个月内,乙公司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接收剩余的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且钢材的质量问题并非由其造成。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钢材的质量问题是否由甲公司造成?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3. 双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钢材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所售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若钢材的质量问题确实由甲公司造成,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时间将钢材运至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也已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货款。
至于剩余货款的支付,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关于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共计5000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张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使用。
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漏水、墙面开裂等问题,经与张某协商,张某承诺在一个月内进行维修。
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仍未对房屋进行维修。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退还押金。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三、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构成违约。
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且在李某多次催促后仍未履行,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张某是否应退还押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漏水纠纷解决合同4篇
漏水纠纷解决合同4篇篇1漏水问题是居民、商户、物业管理方等常见的纠纷之一。
漏水问题不仅会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导致建筑物结构受损,增加维修成本。
为有效解决漏水纠纷,各方可签订漏水纠纷解决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权利和解决方案,以规范双方行为,保护各方利益。
一、合同标题漏水纠纷解决合同二、合同缔约双方甲方:(居民、商户)乙方:(物业管理方、建筑公司)三、合同内容1. 漏水责任划分:明确漏水责任的划分原则,如居民或商户私自改造导致的漏水责任由甲方承担;屋顶、管道老化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漏水责任由乙方承担。
2. 报修流程:规定漏水问题发生后,居民或商户应第一时间向物业管理方或建筑公司报修,并提供详细的漏水情况描述及照片。
3. 处理时限:约定物业管理方或建筑公司应在接到报修后24小时内安排维修人员到场查修,对漏水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4. 维修费用:明确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如漏水责任由甲方承担的,甲方应承担维修费用;漏水责任由乙方承担的,乙方应承担维修费用。
5. 保修期限:规定维修后的漏水问题保修期限,如保修期内再次出现同类漏水问题,由维修方承担继续维修费用。
6. 纠纷解决方式:约定漏水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式,如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7. 合同变更:规定合同的变更方式和变更的条件,确保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四、生效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视同合同的一部分。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六、其他本合同共()页,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在漏水纠纷解决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解决方案对有效解决漏水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签订漏水纠纷解决合同,可以规范各方行为,减少纠纷发生,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因此,在面对漏水纠纷时,各方建议可签订漏水纠纷解决合同,为纠纷解决提供有效保障。
修理合同纠纷判决书案例
修理合同纠纷判决书案例原告:老张汽车维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老张)被告:小李。
一、案件事实。
老张在小镇上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已经有些年头了,手艺那是相当不错。
被告小李呢,有一辆心爱的小轿车,不过这辆车最近老是出毛病。
有一天,小李的车又抛锚了,他就把车开到了老张的维修店。
老张检查了一番后,说:“兄弟啊,你这车子问题不少呢,不过放心,我能修好。
”小李着急用车,就对老张说:“张师傅,您可得赶紧给我修好啊,我这工作全靠这辆车跑来跑去呢。
”老张拍着胸脯说:“行嘞,你就放心吧。
”于是,双方就签了一个修理合同,合同上写明了维修的项目大概是发动机的一些小故障修复、刹车系统的检查与调整之类的,总共维修费用是3000元,维修期限为5天。
老张开始动手修理,可是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发动机的问题比之前预估的要严重一些,需要更换一些额外的零件。
老张就打电话给小李,说:“兄弟啊,你这发动机的毛病比我想的厉害,还得换几个零件,这费用可能要再加1000元。
”小李当时在电话里就不太高兴了,但是车在人家手里,也没办法,就勉强答应了。
5天过去了,老张通知小李来取车。
小李来看到车后,试了一下,发现刹车好像有点软。
老张解释说:“这刚修完,可能需要磨合一下就好了。
”小李半信半疑地把车开走了。
可是过了没两天,小李的车在马路上刹车突然失灵了(还好没出大事儿),小李那个气啊,直接把车又开回了老张的维修店。
小李就指责老张:“你这修的什么车啊,差点要了我的命。
我不但不会给你那多出来的1000元,你还得把我之前给的3000元退给我,再赔偿我因为车坏了耽误工作的损失。
”老张觉得很委屈,他说:“我都是按照正常流程修的,这刹车失灵可能是其他原因,和我没关系。
”两人就这么吵了起来,谁也不让谁,最后闹到了法院。
二、法院审理。
1. 证据审查。
老张向法院提交了修理合同、维修记录单(上面详细记录了维修的每一个步骤和更换的零件)、他和小李的通话记录(关于增加维修费用的那部分)。
维修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适用于维修合同纠纷)原告:×××,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机维修费2954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9546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7年10月25日开始,长期为被告经营的煤矿维修电机。
2011年3月15日,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欠付原告自2007年10月25日至2011年1月期间维修电机的费用共计29546元。
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电机维修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巩义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车辆维修合同纠纷案由
车辆维修合同纠纷案由车辆维修合同纠纷案由甲方(客户):<填写客户基本信息>乙方(维修公司):<填写维修公司基本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情况1.1 甲方车辆信息: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里程、维修项目。
1.2 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维修服务。
二、各方权利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维修费用,按时取车。
(2)向乙方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车辆信息,以确保乙方能够有效、及时地进行维修服务。
(3)遵守维修规定,不得干扰或妨碍乙方进行维修。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甲方需求提供车辆维修服务。
(2)对车辆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供实际的车辆维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进行维修。
(3)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维修服务。
(4)维修期间确保车辆安全,维修完成后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检查。
(5)对甲方保密车辆信息、个人资料等相关信息。
(6)针对维修合同发生纠纷后,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3.1 甲方应在车辆维修完成后,全额支付维修费用。
3.2 乙方应在约定的维修期限内完成车辆维修服务。
四、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未能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 乙方在维修期限内未能完成维修服务或维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用。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5.1 本维修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向相关部门或仲裁机构寻求解决方案。
甲方(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维修公司)签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公司因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引发客户投诉纠纷的售后服务纠纷案件分析
公司因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引发客户投诉纠纷的售后服务纠纷案件分析案例名称: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引发客户投诉纠纷的售后服务纠纷案件分析案例概述:在本案中,公司因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而引发了客户投诉纠纷。
该案发生在2010年,涉及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和一位客户之间的合同纠纷。
事件经过:1. 2010年2月1日:客户李先生购买了公司生产的一台电视机,花费了5000元。
双方签订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将为该电视机提供2年的免费维修服务。
2. 2011年3月15日:电视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打开。
李先生拨打公司售后服务热线,并要求公司立即派出维修人员前往维修。
3. 2011年3月20日:公司未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4. 2011年3月22日:李先生再次致电公司售后服务热线,向公司反映电视机尚未修复的问题,并要求公司立即处理。
5. 2011年3月25日:公司回复称,由于人手不足,无法及时派出维修人员前往处理问题。
并承诺将尽快解决此事。
6. 2011年4月1日:李先生再次致电公司售后服务热线,表示对公司的态度和服务不满,并要求退货并退款。
7. 2011年4月5日:公司拒绝了李先生的退货要求,并表示将继续修复电视机的问题。
8. 2011年4月10日:李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了公司的售后服务态度和未履行维修义务的行为。
9. 2011年4月15日:消费者协会受理并调查了此投诉,发现公司的售后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向公司发出了书面警告。
10. 2011年5月1日:公司收到消费者协会的警告信后,终于派出了维修人员,并修复了电视机故障。
11. 2011年5月5日:消费者协会要求公司向李先生赔偿1000元作为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所导致的损失。
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公司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所引发的客户投诉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电子科技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提供2年的免费维修服务。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未能及时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导致客户的电视机长时间不能正常使用。
最新维修合同维修合同纠纷案由(七篇)
最新维修合同维修合同纠纷案由(七篇)维修合同维修合同纠纷案由篇一乙方:刘xx(以下简称乙方)一、甲方同意将花河边小学除教学楼外22大间平房(含所有师生寝室、厨房)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负责全部维修所需的桁条桷木砖瓦材料以及施工。
三、维修时间20xx年5月2日,6月30日。
四、维修要求:腐烂的桁条桷木必须更换、屋漏重新翻检、沟瓦杂物清理干净,消除所有房屋桷木桁条隐患、换掉硝化严重的墙砖,屋顶不漏水。
五、维修费每间600元,总计13200元,分三次付清。
第一次付4400元。
即完成检修工作初步验收时期。
第二次于学期末付4400元。
直观检验符合质量要求。
第三次付4400元,一学年后,次年经过雨季检验合格,于20xx年7月底前付清。
分三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地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要求复工做好,如果不能复工的地方,甲方有权在维修费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反悔另选他人维修,属甲方违约。
甲方支付金1000元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反悔不按期维修或不承接维修(因承包其它工程工程量大),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属乙方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甲方。
七、乙方自行负责施工安全。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自愿退股协议书)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中心校备案一份。
甲方签名:乙主签名:20xx年4月25日维修合同维修合同纠纷案由篇二委托方:业主大会(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帐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二)委托事项包括:1、建帐、记帐、对帐和报帐;2、编制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报表;3、有关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核算工作。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小区发生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收支费用,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书面交接单见附件)。
维修合同纠纷案由
维修合同纠纷案由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居住和商业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房屋、设备和器材的维修和保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进行维修和保养时,常常需要与专业的维修公司签订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条款的模糊、合同内容的不明确以及双方逃避责任等原因,维修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案例和应对措施方面探讨维修合同纠纷。
一、案由维修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维修和保养的义务。
在维修合同中,买卖双方有义务对设备和器材进行维修保养,如果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会导致设备或器材出现故障或延迟使用。
此时,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2、维修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在维修合同中,维修公司应该提供合格、高效、专业的维修服务。
但是,在实际维修过程中,有些维修公司存在维修技术不过关、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
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被维修的买方可以向维修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3、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未明确。
在签订维修合同时,如果合同中的内容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会导致产生争议。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临时出现一些新情况而引起矛盾。
4、维修合同中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同时,有些维修公司为了图方便,会在合同中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旦出现风险,相应的法律法规将会成为派别方的有力证据。
如果维修合同中存在违法情况,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会使其无效。
二、案例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维修合同纠纷案例: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委托一家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
在签订维修合同后,装修公司擅自更改了部分合同内容,而房地产公司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随后,在维修过程中,装修公司往往采用低质量的材料,使得维修好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当房地产公司发现问题时,已经无法逆转其中的损失。
因此,房地产公司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维修合同答辩状模板
维修合同答辩状模板尊敬的法官:我是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代表律师,现就本案维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概述[案件事实概述]:原告与被告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一份维修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维修对象]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为[维修费用金额]。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但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且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答辩理由1.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但被告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维修服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维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3.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时间延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三、证据清单1. 维修合同原件一份。
2. 维修费用支付凭证一份。
3. 维修对象现状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4. 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书。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请求事项1. 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金额]。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
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金额]。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结语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法院名称]答辩人:[原告姓名]答辩人代表律师:[律师姓名][提交答辩状日期][注:本答辩状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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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范本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凤英,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人,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玲,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丰汽修厂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延凤英因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2)广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延凤英,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3月份,被告的鲁e08368桑塔纳轿车因事故去原告处维修,后双方结算维修费用1.1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欠据,被告先后两次支付原告维修费5000元,尚欠6000元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汽车维修关系,车辆维修完毕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二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全部履行其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维修费6115元的主张,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出示的证据中自加部分,被告否认,原告无其它证据证实,对于原告自加的115元,要求
被告支付,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被告称原告维修车辆存在零件未换、重复计费、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无证据证实,对其辩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维修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240元。
宣判后,延凤英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提供合格的维修服务,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翠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凤英与被上诉人张翠玲之间的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上诉人延凤英应按约支付维修费。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维修服务不合格,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上诉人延凤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