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基本法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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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基本法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作了具体规定。

中央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职能、稳定经济职能、提供公共劳务职能。国防、外交、对外援助、教育、空间开发、环境保护、海洋开发、尖端科技、卫生保健、社会保险以及全国性的交通运输、通讯和能源开发等,都由中央政府提供和管理。

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主要有:从事公共建设事业;维护公共安全;发展社会福利;改良社会设施。

在中央政府与郡政府的事权划分上,中央预算支出主要担负国防、外交、高等教育、社会保障、国民健康和医疗、中央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以及对地方的补助。

郡政府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中小学、地方治安、消防、公路维护、住房建筑、预防灾害、地区规划、对个人的社会服务和少量投资等。

在预算管理体制上有“两面三刀”特点:一是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中央和郡的预算收入完全按税种划分,不设共享税,由各自所属的税务征收机关征收。二是中央高度集权。中央预算收入通常要占到整个预算收入的80%左右。

在划分税收权限上,英国是一个税权高度集中的国家,税收立法权完全属于中央,只有中央政府有权决定开征税收,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不能设置税种、开征税收。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印花税、石油收入税、遗产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机动车辆税、博彩税等。地方征收的税种有市政税和营业房产税。在1995-1996年度中,英国政府总收入为2719亿英磅,但地方税仅有92亿英磅。

英国中央预算对郡预算的补助形式有两种:一是定额补助拨款即中央对核定的郡级政府的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额进行补助。二是专项补助拨款。在补助程序上,财政部将补助款拨给环境部等,由环境部等负责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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