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产前筛查管理方案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一、制度目标1.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通过对孕妇进行全面综合的体格检查、疾病筛查和风险评估,以尽早发现孕妇存在的潜在疾病或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降低胎儿发生异常的风险。
2.提高分娩的安全性和成功率。
产前筛查可以帮助医生评估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产前并发症和胎儿异常,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性化的分娩方案,降低分娩风险,并增加分娩成功的机会。
3.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和资源浪费。
通过产前筛查可以尽早发现孕妇的疾病或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避免疾病的进一步发展,减少医疗费用和资源的浪费。
二、制度内容1.孕妇健康档案的建立。
医疗机构应当对每位孕妇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包括孕妇的个人基本资料、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妊娠情况等,以便医生能够全面了解孕妇的健康状况。
2.孕妇的全面体格检查。
孕妇在孕期初、中、晚阶段应接受相应的体格检查,包括测量血压、体重、腹围、宫高等指标,以了解孕妇的一般情况和妊娠进展。
3.孕妇的疾病筛查与监测。
孕妇应进行一系列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肝肾功能、血液凝血等,以筛查孕妇的疾病风险,并进行定期监测以了解其病情和治疗效果。
4.胎儿的异常筛查与监测。
通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唐氏综合征筛查、羊水穿刺等方法,了解胎儿的发育情况和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遗传疾病等风险。
5.产前干预与治疗。
根据孕妇和胎儿的筛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和治疗方案,包括保健指导、药物治疗、手术干预等,以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三、实施方法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产前筛查管理部门或工作组,负责制定产前筛查方案、组织实施、监测效果等工作。
2.对于正常孕妇,应在孕前3个月左右进行首次产前筛查,包括健康档案的建立、全面体格检查和疾病筛查等;孕期应进行定期产前筛查,筛查内容根据孕妇的年龄、既往病史和家族遗传史等进行相应调整。
3.对于孕妇存在高风险因素或病情异常的情况,应提供个性化的产前筛查和干预方案,如加强对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管理,定期超声检查等。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提高产前筛查质量,严格组织管理,规范筛查流程。
2、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产前筛查中心,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转诊),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3、详细告知筛查技术局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选择、孕妇自愿。
4、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遗传咨询人员解释筛查结果,并向其介绍进一步检查或诊断的方法,阳性结果的处理由孕妇或家属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先天缺陷儿的出生。
5、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宜≥80%,采血机构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
对高风险病例,在未进行产前诊断前,不能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6、采血机构负责产前筛查高风险病例的转诊,产前诊断机构对孕22周内进行筛查高风险病例的后续诊断。
7、采血机构确保对象产前筛查资料的完整性,做好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记录,尊重孕妇的隐私权,对实施产前筛查的所有病例均应予以保密。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规章制度一、前言产前筛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产前筛查工作,提高筛查质量,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三、职责分工(一)医疗机构1、提供符合要求的筛查场地、设备和设施。
2、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筛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二)产前筛查科室1、负责制定和执行产前筛查工作计划和流程。
2、对参与筛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医生1、按照规范要求为孕妇提供产前筛查咨询和服务。
2、准确填写筛查申请单和相关医疗记录。
(四)检验人员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筛查检验。
2、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信息管理人员1、妥善保管产前筛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2、及时上报筛查数据和统计报表。
四、筛查对象(一)所有妊娠 15 20 +6 周的孕妇(不含试管婴儿及双胎妊娠)。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不作为产前筛查对象:1、预产期年龄≥ 35 岁的孕妇。
2、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曾生育过染色体病患儿的孕妇。
4、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的孕妇。
5、孕妇可能为 X 连锁隐性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6、曾有不明原因的自然流产史、畸胎史、死胎或死产史的孕妇。
7、本次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孕妇。
8、超声检查发现胎儿异常的孕妇。
五、筛查项目(一)血清学筛查1、甲胎蛋白(AFP)、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 HCG)、游离雌三醇(uE3)等。
(二)超声筛查1、测量胎儿颈项透明层厚度(NT)。
2、胎儿结构畸形筛查。
六、筛查流程(一)孕妇咨询与知情同意1、医生向孕妇介绍产前筛查的目的、方法、局限性和风险。
2、孕妇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标本采集1、按照操作规程采集孕妇外周血。
2、准确记录孕妇基本信息和采血时间。
(三)标本运输与保存1、标本应在规定时间内运输至检验科室。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产前筛查管理制度是指在妇女怀孕期间,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对孕妇进行全面筛查和健康管理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发现孕妇存在的高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减少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和损伤风险,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质量。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2.意义(1)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
通过产前筛查和健康管理,及时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疾病和异常情况,可以为妇女提供相应的医疗和康复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残疾率。
(2)保障胎儿的健康成长。
通过产前筛查,可以及早发现胎儿存在的问题,如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为胎儿提供早期干预和治疗机会,减少出生缺陷和儿童疾病的发生率。
(3)明确医护责任和义务。
通过制定具体的产前筛查管理制度,明确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筛查内容和方法1.筛查内容产前筛查的内容包括:遗传疾病筛查、染色体异常筛查、结构性异常筛查、妊娠并发症筛查等。
具体包括进行羊水混合法、羊水穿刺、生化标志物检测、B超检查等手段,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2.筛查方法(1)临床询问法:通过询问孕妇自身和亲属的疾病史、遗传疾病史等,了解任何可能影响胎儿健康的因素。
(2)体格检查法:通过体格检查孕妇,观察是否有异常体征。
(3)实验室检查法:通过抽取孕妇的血液或其他生理样本,进行生化标志物检测,以检测出可能存在的明确高风险因素。
(4)影像学检查法:如超声波检查、羊水穿刺等,可以观察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器官结构异常等。
三、筛查结果与处理1.筛查结果根据筛查方法进行评估,针对每一项产前筛查指标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符合和不符合筛查标准的孕妇。
2.处理措施(1)符合筛查标准的孕妇:对于筛查结果正常的孕妇,保持定期产前检查,进行常规孕产期管理,定时进行产检和产科疾病筛查,并监测胎儿生长和发育情况。
四、产前筛查管理流程1.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妇幼保健机构对产前筛查的支持和指导政策,保障筛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规章制度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孕妇和胎儿的保护,提高产前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母婴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过程中。
第三条产前筛查技术是指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以及对胎儿进行遗传病风险评估的技术。
第四条产前筛查技术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产前筛查技术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设备,开展产前筛查技术。
第六条孕妇应当在怀孕早期进行产前筛查,包括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详细的遗传病史询问,包括家族遗传史、个人遗传史等。
第八条孕妇应当接受由专业医师进行的产前超声检查,以评估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异常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指标等实验室检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遗传病风险评估,对有遗传病风险的孕妇进行明确告知和建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前筛查技术进行全面有效的质量控管,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产前筛查技术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孕妇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孕妇的相关资料和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产前筛查技术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产前筛查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四章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法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用孕妇血清特异性标志物进行筛查(以下称“孕妇血清学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及其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
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资质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在省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省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规划设置1-3所,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四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产前筛查质量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质量管理制度一、制度建立的依据和目标1.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2.医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指南;3.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制度的目标主要包括:1.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误诊和漏诊的风险;2.提高筛查结果的解读和干预的质量,减少不必要的手术和药物干预;3.优化医疗资源的利用,提高经济效益;4.提高孕妇和家庭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1.筛查对象的确定和入组标准制定明确的筛查对象的范围和入组标准,包括孕妇的年龄、孕周、妊娠类型等因素。
同时,还要对高危孕妇进行特殊处理和管理。
2.筛查项目和检测方法的选择根据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和指南,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筛查项目和检测方法。
常见的筛查项目包括血液学指标、超声检查、羊水检查等。
3.筛查结果的解读和干预措施4.筛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同时,定期进行筛查质量的评估,及时发现和改善不足之处。
5.信息管理和知情同意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同时,在进行筛查前,要向孕妇和家属充分解释筛查的目的、方法、风险和获益,取得知情同意。
三、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制度的实施需要广泛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医务人员、孕妇和家属。
同时,还要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筛查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为保障筛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建立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网络,与其他相关科室和专家进行密切合作。
总之,产前筛查质量管理制度是提高筛查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需要依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来制定。
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筛查对象的确定、筛查项目和检测方法的选择、筛查结果的解读和干预措施、质量控制和评估、信息管理和知情同意等。
制度的实施需要宣传和培训,并建立监督机制。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1.产前筛查门诊医师应严格依据筛查要求,确定本县筛查对象,告知免费内容、筛查意义及局限性,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原则,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填写“产前筛查申请书”,进行筛查。
2.对于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报告单应由专人负责,及时送达,并建立登记制度。
3.产前筛查门诊医师对筛查结果进行解释和给予相应的医学建议,对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血清学筛查高风险或产期超声筛查发现异常者或对无法排除畸形风险孕妇,应及时告知、转介产前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
4.筛查机构要对所有高风险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直至胎儿出生。
对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血清学筛查高风险者填写《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随访登记卡》,归档保存。
对超声检查有异常情况的孕妇纳入高危管理,按照规范落实随访工作。
5.产前筛查门诊及化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统计工作,每月定期统计上报信息。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1.各助产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每位分娩产妇及家属进行项目政策及筛查意义的宣传告知,筛查前应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签订知情同意书。
2.新生儿出生后3-7天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妥善保管,并递送至筛查检测机构。
3.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漏筛、复筛者42天内完成筛查。
4.新生儿出生后6-72小时内严格按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服务规范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并填写登记表。
5.因特殊情况未按期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者,各助产机构应及时预约或追踪筛查完成情况。
6.各助产机构应协助追访机构对可疑阳性病例进行追访,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县妇幼保健院对发现的阳性患儿应建立阳性患儿随访登记册,定期进行随访。
7.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争取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给予康复救助,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转介至残联贫困儿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康复救助。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
砚山县中医医院之老阳三干创作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根据国家卫健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法子》及产前诊断技术基本尺度相关要求,为规范我院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诊断技术服务,防治胎儿出生缺陷,促进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
一、产前筛查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产前筛查技术培训,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名单报医务科存案,并由医务科报州、县卫生主管部分存案。
二、履行产前筛查告知。
产前筛查必须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依照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进行。
产前筛查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接受筛查的孕妇,孕妇血清学筛查陈述单应包含筛查项目所针对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发生的概率、检测数值和相应的临床建议。
三、规范阳性病例转诊。
开展产前筛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签订转诊协议,包管筛查发现的高危可疑病例得到后续诊断。
四、加强阳性病例随访。
落实产前筛查随访制度,对筛查发现的高风险孕妇进行跟踪随访,督促落实后续诊断、治疗,并做好随访记录。
五、建立产前筛查技术档案。
产前筛查纳入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六、强化筛查实验室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实验室必须加强室内质控,介入机构间实验室能力比对试验(验证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严格执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筛查方法、筛查指标、筛查试剂的敏感度与特异度尺度,并报签订转诊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统一管理。
七、八、加强产前筛查技术指导。
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质量控制,承担产前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工作,对产前筛查机构的筛查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筛查效果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筛查技术规范,促进提高产前筛查质量。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引言产前筛查是指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来判断胎儿是否存在染色体异常或其他遗传疾病的一种方法。
它可以帮助孕妇和家庭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为孕妇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障胎儿的健康。
为了保证产前筛查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产前筛查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产前筛查的各个环节,确保产前筛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并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益。
职责和权限产前筛查中心1.设立专门的产前筛查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产前筛查工作。
2.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妇产科医生、遗传学家、实验师等,负责进行筛查和解读结果。
3.提供完善的设备和技术支持,确保筛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对产前筛查的流程和步骤进行规范,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孕妇1.积极主动参与产前筛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和家族遗传史。
2.遵守产前筛查中心的规章制度,配合完成相关检查和评估。
3.听从医生的建议,及时了解筛查结果,并配合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检查。
产前筛查医生1.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知识,具备分析和解释筛查结果的能力。
2.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和家族遗传史,选择适当的筛查方法和指标。
3.将筛查结果告知孕妇,并对结果进行解读和解释,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筛查方法产前筛查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血液检查、超声检查和基因检查等。
具体选择哪种方法和指标应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和家族遗传史来决定,医生应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和临床指南进行选择。
筛查结果解读和咨询产前筛查的最终目的是为孕妇提供准确可靠的筛查结果,并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咨询和指导。
产前筛查医生需要对筛查结果进行解读,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孕妇,解释结果的意义和可能的后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和建议。
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产前筛查涉及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包括孕妇的个人信息和家族遗传史等。
为了保护孕妇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产前筛查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产前筛查制度
产前筛查相关规章制度滑县妇幼保健院目录1、产前筛查工作制度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3、各项技术操作诊疗常规4、质量控制管理制度5、仪器管理及矫正制度6、试剂材料管理制度7、标本管理制度8、追踪监测制度9、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制度10、可疑阳性病例转会诊制度11、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2、病案管理制度13、生物安全制度14、患者突然晕厥的应急预案15、停电和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产前筛查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产前筛查技术规范》,提高产前筛查质量,严格组织管理,规范筛查流程。
2、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产前筛查中心,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转诊),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3、详细告知筛查技术局限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选择、孕妇自愿。
4、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遗传咨询人员解释筛查结果,并向其介绍进一步检查或诊断的方法,阳性结果的处理由孕妇或家属决定,最大限度减少先天缺陷儿的出生。
5、高风险的孕妇产前诊断率宜≥80%,采血机构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
对高风险病例,在未进行产前诊断前,不能为孕妇做终止妊娠的处理。
6、采血机构负责产前筛查高风险病例的转诊,产前诊断机构对孕22周内进行筛查高风险病例的后续诊断。
7、采血机构确保对象产前筛查资料的完整性,做好阳性病例的追踪随访和记录,尊重孕妇的隐私权,对实施产前筛查的所有病例均应予以保密。
8、产前筛查管理中心做好全县采血机构的培训指导、结果反馈、质量控制、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等。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应具备从事产前筛查技术要求的资质和相应条件、专业能力和经验,熟悉产前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严格按照有关各专业流程和方案工作。
非本机构人员不得在本机构从事产前筛查技术;2、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不以权谋私。
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筛查技术,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产前筛查科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科工作制度一、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确保母婴安全。
2.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产前筛查工作。
3. 坚持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态度,提高产前筛查质量。
4. 注重团队建设,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二、组织架构1. 产前筛查科为独立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2. 设立筛查小组,负责具体筛查工作。
3. 设立专业技术职务分组,负责相应专业技术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科室管理制度,确保科室工作顺利进行。
2. 筛查组长:负责筛查小组的工作安排和业务指导,确保筛查工作顺利进行。
3.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产前筛查工作,包括孕妇的咨询、检查、诊断、报告解读等。
四、工作流程1. 预约与咨询:孕妇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产前筛查,筛查科工作人员负责解答疑问、提供咨询。
2. 登记与建档:孕妇到达筛查科后,工作人员为其建立筛查档案,收集个人信息和家族史等。
3. 筛查检查:孕妇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相关检查,如B超、血清学检查等。
4. 结果分析与报告:筛查小组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出具产前筛查报告。
5. 结果解读与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向孕妇解读筛查报告,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
6. 随访与跟踪:对筛查异常的孕妇进行随访,了解其意愿和选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五、质量控制1. 制定和完善筛查标准流程,确保筛查工作规范化。
2. 定期对筛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 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筛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4. 实施定期质量评估,确保筛查质量。
六、保密与隐私保护1.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孕妇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
2. 加强信息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
3. 尊重孕妇意愿,未经同意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
七、科室协作1. 与产科、儿科、遗传咨询科等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同为孕妇提供全方位服务。
2. 定期召开多学科联合会议,讨论和解决筛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产前筛查妇保院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妇保院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孕产妇健康水平,降低出生缺陷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筛查工作是出生缺陷干预的重要组成部分,妇保院作为产前筛查的主要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工作制度,确保筛查工作的质量与效果。
第三条产前筛查工作应遵循自愿、免费、匿名、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孕妇的隐私权。
第四条妇保院应配备专业的产前筛查团队,包括医生、超声技师、化验员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筛查技能和服务水平。
二、筛查对象与时间第五条产前筛查的对象为所有自愿接受筛查的孕妇,特别是高龄孕妇、有家族遗传病史、有出生缺陷风险的孕妇。
第六条产前筛查时间分为早孕期和中孕期。
早孕期筛查应在孕6-13+6周进行,中孕期筛查应在孕15-20+6周进行。
三、筛查内容与方法第七条产前筛查内容包括胎儿结构畸形筛查、唐氏综合症筛查、地中海贫血筛查等。
第八条产前筛查方法包括超声检查、血清学检测、基因检测等。
四、筛查流程与质量控制第九条产前筛查流程包括筛查预约、筛查实施、筛查结果解读、高风险孕妇追踪等环节。
第十条妇保院应建立健全筛查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筛查设备、试剂、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妇保院应提供进一步的诊断和干预措施,并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五、信息管理与保密第十二条妇保院应建立健全产前筛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筛查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妇保院应对孕妇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孕妇的个人资料和筛查结果。
六、法律法规与责任第十四条妇保院应遵守国家有关产前筛查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前筛查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妇保院和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产前筛科室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科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产前筛查科室的管理,提高产前筛查工作的质量,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产前筛查科室设主任一名,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2. 产前筛查科室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3. 产前筛查科室设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产前筛查工作。
三、工作职责1. 主任职责:(1)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科室工作计划。
(2)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人员管理,提高科室人员业务水平。
(3)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质量管理,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2. 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技术指导,提高科室人员业务水平。
(3)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质量控制,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4)负责产前筛查科室的科研与教学等工作。
3.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1)负责具体产前筛查工作,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负责产前筛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负责产前筛查结果的解读,向孕妇及家属提供咨询。
(4)参与产前筛查科室的科研与教学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1. 产前筛查预约:孕妇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产前筛查时间。
2. 产前筛查登记:孕妇就诊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登记,填写相关信息。
3. 产前筛查检查:孕妇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相关检查,包括血液学检查、超声检查等。
4. 产前筛查结果解读:专业技术人员对筛查结果进行解读,向孕妇及家属提供咨询。
5. 产前筛查随访:对筛查结果异常的孕妇进行跟踪随访,指导其进一步检查和处理。
五、质量管理1. 产前筛查科室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
2. 定期对产前筛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定期对产前筛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4. 定期对产前筛查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筛查工作。
2024年产前筛查工作计划
(五)进一步完善与基层的业务联系机制,帮助基层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项目,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的'二个效益。同时要关心基层妇幼人员的工作和学习,尽力为基层提供服务,帮助基层克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继续在制度、经济等方面鼓励职工学习业务技术,不断优化学习环境,努力提高全员的业务素质。根据业务技术建设的需要,切实处理好工学关系,妥善安排业务人员参加对口专业的学习培训,争取安排1~2名业务人员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临床进修。各科室也要根据各自的专业特点,经常性组织病案分析、业务交流等学习,进一步活跃学习氛围。
(一)按责权相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并实施所科二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层干部在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骨干作用,鼓励督促中层干部按制度履行好各自的职权与职责。根据行政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充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建立起制度化、人性化、规范化的具有生机活力的工作运行机制。
农村妇幼保健是整个工作的重点,也是影响全县妇幼卫生工作水平的主要因素,必须继续予以高度重视。
(一)由所领导全面负责基层妇幼保健的检查指导,对基层工作指导在人力、制度、分配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妇儿保科要根据现有人员相对稳定基层指导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对各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全年不少于4次。
(三)注重发挥保健专业特色,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乳腺保健、男性生殖保健、儿童营养检测、计算机智力评价及生长发育评价等业务技术建设,力争取得良好的服务效益。
产前筛查管理规章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规章制度一、产前筛查的目的1. 保障母婴健康,预防孕期及产后并发症;2. 提高孕妇及家庭的生育质量,降低出生缺陷率;3. 提供合适的产前干预和治疗,降低孕妇及胎儿的健康风险;4. 为产科医师提供临床决策的依据。
二、产前筛查的对象1. 所有孕妇在怀孕早期尽早开始筛查;2. 孕妇的家庭成员,尤其是有遗传疾病史的家庭成员。
三、产前筛查的项目1. 产前血常规检查;2. 产前超声心动图检查;3. 产前羊水穿刺术或绒毛膜取材检查;4. 产前唐氏综合征筛查;5. 产前孕妇遗传疾病筛查;6. 产前感染性疾病筛查。
四、产前筛查的程序1. 孕妇在孕期初期到医院或专科机构进行产前筛查登记;2. 医生根据孕妇的年龄、孕周、病史等情况进行初步风险评估;3. 进行相应的产前筛查项目;4. 根据筛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措施;5. 定期复查,跟踪孕妇及胎儿的健康状况。
五、产前筛查的管理1. 设立专门的产前筛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筛查计划、培训医护人员、管理筛查数据等工作;2. 建立健全的产前筛查档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3. 定期对筛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报告;4. 加强对产前筛查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六、产前筛查的权益保障1. 孕妇有接受或拒绝产前筛查的权利,医护人员不得擅自强迫;2. 孕妇在产前筛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七、产前筛查的监督与评估1. 医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产前筛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订,另行发布;2. 产前筛查工作中的专业问题,可及时向产前筛查管理机构咨询。
以上就是关于产前筛查管理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产前筛查工作的规范与改进起到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在实际的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规章制度,为孕妇及胎儿的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pdf
产前筛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产前筛查,是指对围产期孕妇进行的一系列检查,旨在早期发现胎儿异常,及时提供诊断和干预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第三条产前筛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保密的原则,保证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产前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筛查对象和内容第五条产前筛查的对象为怀孕5至20周的孕妇。
第六条产前筛查内容包括:(一)一般情况调查:包括孕妇的基本信息、生育史、家族史等;(二)生物化学筛查:包括唐氏综合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等;(三)超声检查: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胎位、羊水量、胎盘位置等;(四)其他必要的检查:如基因筛查、染色体核型分析等。
第七条产前筛查应当按照科学方法进行,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筛查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产前筛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筛查机构进行。
第九条从事产前筛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筛查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筛查程序和质量控制第十一条产前筛查程序包括:(一)筛查前的准备工作:为孕妇提供筛查信息,告知筛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可能的风险;(二)筛查过程中的操作: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筛查;(三)筛查后的 follow-up:对筛查结果异常的孕妇进行跟踪随访,提供相应的诊断和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产前筛查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一)制定筛查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筛查标准,制定本机构的筛查标准;(二)定期质量评估:对筛查工作进行定期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人员培训:定期对从事产前筛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四)设备维护:定期对筛查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产前筛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和规范我镇产前筛查工作,提高我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xx县产前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对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妊娠15-20+6周的孕妇。
二、筛查项目:21-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18-三体综合征。
三、筛查方法:母血清标志物三联法:抽取孕妇静脉血,制成血清标本,交由签署合作协议的筛查单位筛查胎儿罹患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风险。
四、筛查机构产前筛查机构:xx市第二人民医院、翠屏区妇幼保健院。
五、筛查程序告知在实施产前筛查前,xx镇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应当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孕妇,孕妇签署《产前筛查告知书》。
告知书一式二份,孕妇和采血点各保存一份。
以下情况书面告知孕妇直接进行相关产前诊断:预产期日年龄≥35周岁;生育过染色体异常胎儿;夫妻双方之一为染色体异常的平衡易位携带者;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孕妇为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生育过神经管缺陷患儿等的孕妇。
签署知情同意书具有资质的医师对同意产前筛查孕妇告知:产前筛查先天性疾病能达到的检出率、有可能出现假阴性、与产前诊断相比的局限性。
孕妇知情理解后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
资料收集医师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准确填写孕妇各项资料、超声测定结果及超声检查时间。
孕妇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采血、贮存和运输按照无菌操作常规,取孕妇静脉血2l-3l收集于真空干燥采血管中。
采血管标签上注明姓名、编号、采血日期。
采用唯一编号,与申请单及采血登记本上的编号一致。
采血后2小时内尽快分离血清,加塞密封冰冻保存。
采集后5日内连同知情同意书送到签署合作协议的筛查单位,标本运送过程保持4-8℃。
不合格标本及产前筛查机构出具书面报告领取对产前筛查机构接收标本时核定的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由送检人员带回,通知采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一、产前筛查标本采集与保存制度1、人员要求:筛查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有资质的人员承担;2、产前筛查需按知情同意、孕妇自愿的原则:医务人员告知孕妇或其家属产前筛查的性质、目的以及与诊断性检查相比筛查的局限性,孕妇和/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筛查操作;3、筛查孕妇资料登记要求所有参与产前筛查孕妇资料应按照产前筛查申请单内容逐项登记清楚,随血样一道送至产前筛查机构。
4、使用唯一编码编码要求准确、清楚,每位孕妇使用唯一编码,要求复读给孕妇听;编码操作者固定,做到三“三查七对”操作时三查:即查编码、查离心管、查血清管;5、血样登记表与本人七对:即对姓名、年龄、对编码、对末次月经、对 B 超孕周、对地址、对通讯电话;6、血清管编码的书写要求:编号要求字迹清楚,准确无误;7、血样的处理要求:全血于室温放置2 小时待血液完全凝集后再进行离心,分离血清时要仔细,避免溶血现象,他离出的血清用一次性吸管转入血清管中,血清管盖须拧紧,防止血清漏出,标本如能在7 天内检测完毕,则置2--8C保存;如检测时间超过7 天,则置-20C冰箱保存。
筛查结果的原始数据和血清标本必须保存至少一年,血清标本须保存于-70 C,以备复查。
8、筛查时孕周计算尽可能按B 超孕龄,如不能取得 B 超孕龄,则按末次月经推算,但如遇孕妇朋经不规则的或末次月经记不清楚,则必须进行 B 超孕龄测量,孕龄测量需精确到天数,早孕期统一以关臀长为准,中孕期统一以双顶径孕周为准。
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一、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1、中心建立独立的产前筛查档案室,产前筛查中心书写、保存在本中心进行产前筛查者的档案,由产前筛查中心办公室专职信息人员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
2、档案内容包括产前筛查的文字资料、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为便于管理和查阅,应将每项服务技术项目资料分类归档管理。
3、所有的资料实行登记管理。
4、32014 7D0E 紎x24508 5FBC 徼?V29335 7297 犗37818 93BA 鎺5、6、所有档案定点存放保留50 年,不得拆放、涂改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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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产前筛查管理方案
为推动和规范我县产前筛查工作,提高全县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对象:年龄在35周岁以下,妊娠15-20+6周的孕妇。
二、筛查项目:21-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18-三体综合征。
三、筛查方法:母血清标志物三联法:抽取孕妇静脉血,制成血清标本,交筛查单位筛查胎儿罹患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风险。
四、筛查机构
产前筛查机构:织金县人民医院、织金县妇幼保健院。
五、筛查程序
(一)告知
在实施产前筛查前,各乡镇卫生院妇产科应当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孕妇,孕妇签署《产前筛查告知书》。
告知书一式二份,孕妇和采血点各保存一份。
以下情况书面告知孕妇直接进行相关产前诊断:预产期日年龄≥35周岁;生育过染色体异常胎儿;夫妻双方之一为染色体异常的平衡易位携带者;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孕妇为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生育过神经管缺陷患儿等的孕妇。
(二)签署知情同意书
具有资质的医师对同意产前筛查孕妇告知:产前筛查先天性疾病能达到的检出率、有可能出现假阴性、与产前诊断相比的局限性。
孕妇知情理解后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
(三)资料收集
医师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准确填写孕妇各项资料、超声测定结果及超声检查时间。
孕妇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采血、贮存和运输
按照无菌操作常规,取孕妇静脉血2 ml -3ml 收集于真空干燥采血管中。
采血管标签上注明姓名、编号、采血日期。
采用唯一编号,与申请单及采血登记本上的编号一致。
采血后2小时内尽快分离血清(0.5-1.0ml),加塞密封冰冻保存(血清标本注明姓名、编号、采血日期)。
采集后5日内连同知情同意书送到签署合作协议的筛查单位,标本运送过程保持4-8℃(可用冰袋或冷藏箱)。
(五)不合格标本及产前筛查机构出具书面报告领取
对产前筛查机构接收标本时核定的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由送检人员带回,通知采血单位重新采集送检。
产前筛查机构出具检测书面报告由送检人员带回,各医疗机构在送标本时签字领回。
(六)追踪、确诊和跟踪随访
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孕妇,由筛查单位负责登记在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登记本上,同时电话通知采血点妇幼人员转妇产科医生;
妇产科医生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并及时转诊进行产前诊断,同时对该孕妇进行追踪随访并登记随访结果在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登记本上。
因地址不详或拒绝确诊等原因而失访者,采血点及筛查单位应当注明原因。
六、结果应用
(一)唐氏综合征筛查结果采用1/250为阳性切割值(临界值),即筛查结果风险率≥1/250者为高风险妊娠。
(二)18三体综合征筛查结果采用1/350为阳性切割值,筛查结果风险率≥1/350者为高风险妊娠。
(三)开放性神经管缺陷以母血清AFP≥2.5MOM为阳性切割值,筛查结果AFP≥2.5MOM者为高风险妊娠。
以上三项检测结果其中一项为高风险者纳入追踪管理,并进行产前诊断。
七、项目工作小组
组长:过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家英(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李祥(县人民医院院长)
成员:梁萍(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
周荣菊(县中医院妇产科主任)
黄德秀(县妇幼保健院副院)
王晓芬(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主任)
赵继芬(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李晓云(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
八、信息管理
检验科每月将数据报保健科。
九、实施步骤
1、2014年10月:开展产前筛查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业务科室人员进行学习。
2、2014年10月_12月:全面开展产前筛查工作。
我院筛查采血率达到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