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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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考试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办法(发)

开放教育考试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办法(发)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考场纪律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考试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通知单”和“两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证件未带或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

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

三、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资料。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六、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七、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用其它颜色笔或两种笔答题者,试卷一律作零分处理。

八、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不准吸烟;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十、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

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含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下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口头提示,当场纠正: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隔行就坐者;(二)发放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带到座位上的;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者;4.自带答案或草稿的(空白);5、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6.考试时环顾四周,有偷看他人试卷的嫌疑;7、开卷考试中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8.其他人未经拒绝,强行提交自己的答题纸或草稿;9、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课程成绩记为零:1、发生上述第十条任一种行为,仍无视警告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2.在考试中窃窃私语的人;3、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4.将答题纸或手写草稿移到下一个座位或竖立起来,或以其他方式方便他人窥视;5、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6.在非指定的试卷上回答问题,或在试卷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写下姓名和考试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8.擅自离开考场的;9、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者;(十)威胁、侮辱、诽谤、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的;11、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者;12.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记入个人档案,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期间发生了什么1、上述第十一条2至12款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者;2.桌子上、座位旁或答题纸下有打开的书本、笔记、讲义、复习大纲等项目;3、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4.写在桌面、正文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地方;5、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六)强取、抢夺、窃取他人试卷、初稿,或者协助他人抄录试题答案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7、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8.考试中直接或借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通过答题纸或笔记;9、违反考试纪律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或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其它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10.利用合理的机会,如如厕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与他人谈论考试内容;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12.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的。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国家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纪律(一)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参加国家级考试、省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等还需带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参加校内考试时,因故证件不全者,必须在考试前办理好有学生本人照片及辅导员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的证明方能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按规定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校内考试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期末及总评成绩,下同)记为“缺考”。

(三)校内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未交卷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四)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由考试工作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考试工作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如需借用,必须经过考试工作人员同意。

(五)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试开始后考生之间禁止交谈。

如有试卷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试工作人员询问,不得询问他人。

不得要求考试工作人员解释题意。

(六)考生禁止在考场内睡觉,经考试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者,令其离开考场。

(七)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学生卡。

无学生卡者,需到注册中心补办。

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院(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

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一)违纪行为: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院(系)证明及身份证;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电大工作站考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制度

电大工作站考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制度

电大工作站考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制度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1)在试卷规定位置未写姓名、学号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以及有意涂改姓名、学号的;
(2)在试卷密封线外写有姓名、学号或作其它任何与答卷无关标记的;
(3)用规定不允许使用的颜色的笔答卷或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笔答卷的;
(4)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5)考试结束时间到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继续答卷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作弊处理,成绩按零分计,并通告学员所在单位,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偷看书籍、资料、纸条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8)无证件或证件不全擅自进入考场的;
(9)有其它严重违纪舞弊行为的。

3.在校生替考者,当次考试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全部作废,并通告学员所在单位。

非电大生替考者,通告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4.违犯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除按本规定对考生考试成绩作出处理外,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1)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的,起哄辱骂、欧打工作人员或考生以及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2)累计两考次“作弊”或一考次“替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3)累计三考次“作弊”或两考次“替考”或有一考次“替考”同时有两考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考场纪律1、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

2、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30分钟之内不得交卷。

3、除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及规定物品外,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计算器、存贮器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

带上述东西的应考人员,必须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后领回。

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其他工具。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入座后请自行关机后放在桌面右上角,不得使用。

4、开考后,应考人员首先应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学校等,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涂改姓名、准考证号。

如姓名、准考证号写错确需涂改的,报请监考人员核准签名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5、开考后,应考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上厕所。

特殊情况,必须申请上厕所的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6、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

7、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监考人员。

8、考试结束铃响或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后,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违纪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作弊处理:1、找人代考的;2、进入考场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的;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对监考人员一次警告不听劝阻的;4、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5、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的;6、将试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的;7、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和存贮器等进入考场而未上交监考人员的;8、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电大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电大考场纪律与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对号入座,将本人《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角,以便核验。

凡坐错考室、座位或未报考参加考试的考生,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二)考生入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应将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草稿纸等自动放在考室外指定位置(开卷考除外)。

不准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BP机、移动电话)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考生参加考试须着便装,禁止携带枪支武器和危险品进入考室。

(三)考生入座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所属分校工作站及座位号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考生同时应考二门以上课程,遇考试时间冲突,需在下一场留考的,必须服从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本场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五)考生答卷只许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除外)。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及错印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

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纪考生处罚规定》处理。

(八)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

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规定为规范对我校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5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场规则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

第一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书包、书第二条本、电子词典等物品。

考试过程中,不得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

学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第四条声喧哗。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第五条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

无考试证不准参加考试(注:考试证丢失,在考前持学生所在院系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准考证明,1 证明只限当次有效)。

考前学生认真清理座位周围的字迹及字条等,如第六条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试卷和草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第七条纸张。

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第八条等信息。

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才可离开。

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纸,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第九条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草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第十条置。

学生在考试中途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纸翻放第十一条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第十二条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第十三条准喧哗。

第二章考试违纪的认定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第十五条放在指定地点。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第十六条擅自使用自带草纸。

第十七条在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手势、动作或表第十八条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爱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有利于学校科学规范的治理,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令第21号《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形,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刑法》、《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等法律,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学校依据本条例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关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

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应于所有在校学生,开放教育等其他学习形式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峻警告(三)记过(四)留校观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违纪造成的财产缺失或他人人身损害,由违纪者赔偿缺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照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九条班级或其他团体违纪的,除追究直截了当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班级或团体负责人的责任,依据情节,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对违纪情节严峻的团体给予改组或解散。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挽回缺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二)对检举人、证人威逼或打击报复的;(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行,或订立攻守同盟的;(四)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要紧作用的;(五)酒后发生违纪行为的;(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阻碍组织调查行为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或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八)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九)毕业年级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第一学期违纪,受留校观看处分的,给予留校观看至毕业的处分,第二学期违纪应受留校观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 引言电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是为了维护电大学习环境,保障电大学生的学习权益,加强电大学生的自律和纪律意识,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电大注册的学生,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等。

2. 违纪行为定义2.1 违反电大的法律法规电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 国家刑法 - 高校管理条例 - 电大纪律规定等2.2 严重影响学习秩序的行为电大学生应经常参加课程活动,并维护学习秩序。

以下行为被定义为严重影响学习秩序的行为: - 迟到或旷课 - 偷窃他人财物 - 故意破坏设施等2.3 违反考试纪律电大学生在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作弊、抄袭 - 不得相互交流答案 - 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子设备等2.4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电大学生宿舍是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以下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 吸烟 - 酗酒 - 喧哗等3. 处分措施3.1 警告对于初犯或轻微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引导。

3.2 记过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记过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影响学生课程评价和毕业等相关事宜。

3.3 处分学籍对于多次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给予处分学籍的处分,暂停其在电大学习的权利,直至相关期限届满。

3.4 开除学籍对于情节严重、破坏性极大的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终止其在电大的学习和相关权益。

4. 处理程序4.1 违纪行为的发现和报告任何学生或教职员工有义务发现和报告违纪行为。

学生可以向学院、班主任或班级监督员报告,教职员工可以向学院领导层报告。

4.2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院领导层将会对涉及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3 处理决定的告知和申诉学院领导层将会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学生,并告知相关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4.4 申诉的处理对于对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学院领导层将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诉处理。

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考试规范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及时收回试卷,并检查试卷份数是否与考生数相符。

第十二条监考教师应当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后将其交课程所在院系或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

出现问题的考场,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将考生的试卷、作弊材料及《考场情况记录表》交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采取口试、论文等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各院系要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管理,严禁学生以其它形式作弊。

第二章学生考场守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守则,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诚实守信,严禁出现各类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考生应按考试规定的时间提前10-20分钟进入考场。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并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作旷考。

第十五条考生凭学校规定的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内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桌子的指定位置,以便检查。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生不准在课桌内、课桌上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在考试开始前,如发现有关内容,要主动请监考教师调换座位或者擦除,否则,一律按作弊对待。

第十七条考试时,除必要的文具和教师同意带进考场的物品之外,其它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通讯设备等物品,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放置,否则不发放考卷。

第十八条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考生交卷后应马上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第十九条考生在考场内不准抽烟,不准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教师。

第二十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允许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第二十一条考生严禁自带纸张。

考生的试题、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后统一收回。

无论何种情况,严禁将它们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考生严禁私自将装订成册的试卷、答题纸拆开。

第二十三条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十五: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弊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

第六条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

第七条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考场纪律要求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电大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电大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

电大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规范天津电大统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央电大《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由监考人员将其行为、过程及细节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零分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存放在非考试用品集中存放处的;2、未在指定考场或座位参加考试的;3、开考30分钟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4、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或在试卷、答题纸上乱写乱画,随意增加附页,或作其他标记的;5、姓名、学号、准考证号、座位号漏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6、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的;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8、在考场内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大声喧哗、吸烟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之发生争吵,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9、考试过程中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其他考场考试用品等带出考场的;11、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且未存放在非考试用品集中存放处又未关闭的;12、留考隔离期间与外界人员接触的;13、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作弊,由监考人员将其行为、过程及细节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并进行通报。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偷看、抄袭或有意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试题答案的;3、考试过程中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如BP机、手机、小灵通等)或该通讯设备在考试过程中接受或传递信息的;4、互换、传递物品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双方);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座位号的;7、交卷后,向其他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或接受他人提示答案的(双方);8、有意藏匿、撕毁或销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考场考试用品的;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10、事后查实考试过程中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的;11、其他作弊行为。

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理规定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毕业设计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带学生证或学院证明,将证件放在桌面,未带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二条学生应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隔行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

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条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四条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除教师指定和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的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考试中禁止私自互相借用文具,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

第五条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开考后不准交谈、讨论,不准左顾右盼。

试卷如果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他人,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第六条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定为两个小时,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

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卷。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

电大考务管理制度

电大考务管理制度

山东电大莱芜学院考务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是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客观真实地检测教与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随着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考试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使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电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大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试卷管理(一)试卷的征订1、试卷征订应按照省电大规定的时间,准确上报试卷征订单。

2、征订试卷应遵循“够用、节约”的原则。

3、应确定认真、负责的专职考务工作人员,杜绝漏报、错报现象。

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补报,考生可参加下一次考试。

(二)试卷的运送试卷必须按绝密件方式运送。

1、必须在省校规定的时间内,派专人(两人以上)、专车,持介绍信到省校考务科办理领卷手续。

试卷在运送途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守护,做到人不离卷。

不得在途中随意停留,严禁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2、试卷确需邮寄的,必须以机要交通方式邮寄。

(三)试卷的领取1、领取试卷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防止错乱。

领卷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应领取试卷的科目和袋数,核对无误并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将试卷从保密室领出。

2、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时,必须当面核对试卷科目、份数与监考安排是否相符,无误后履行交接手续。

试卷必须于开考时在考场内当众启封。

(四)试卷的保管1、设立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试卷保密室(或保密柜)。

保密室须加装防盗门窗,保卫措施严密。

2、试卷保密室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烟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及消防设备情况。

3、试卷存放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守。

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以上在场。

4、考试结束后,试卷当场装订密封,及时入库。

试卷入库或领用时,必须两人以上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5、试卷在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或机密级材料,只能由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考场当众拆封。

试卷在启用前,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6、一律不准在考前复印试卷。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的,须于考前报经省电大批准后,于开考后指派两人(有上级电大巡考员一人)在本校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复印单位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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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doc

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一、考场纪律1、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

2、应考人员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30分钟之内不得交卷。

3、除身份证、准考证、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及规定物品外,应考人员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涂改液、计算器、存贮器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

带上述东西的应考人员,必须将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后领回。

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互相借用文具或其他工具。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入座后请自行关机后放在桌面右上角,不得使用。

4、开考后,应考人员首先应在试卷及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学校等,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涂改姓名、准考证号。

如姓名、准考证号写错确需涂改的,报请监考人员核准签名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5、开考后,应考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上厕所。

特殊情况,必须申请上厕所的人员,应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6、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许说话、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或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场内禁止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

7、应考人员应自觉服从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监考人员。

8、考试结束铃响或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后,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违纪处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按作弊处理:1、找人代考的;2、进入考场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并放在指定位置的;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对监考人员一次警告不听劝阻的;4、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的;5、传递纸条或偷换试卷的;6、将试卷、答案、草稿纸带出考场的;7、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和存贮器等进入考场而未上交监考人员的;8、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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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对号入座,将本人《学生证》、《准考证或考试通知书》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角,以便核验。

凡坐错考室、座位或未报考参加考试的考生,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二)考生入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应将随身携带的书籍资料、草稿纸等自动放在考室外指定位置(开卷考除外)。

不准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BP机、移动电话)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

考生参加考试须着便装,禁止携带枪支武器和危险品进入考室。

(三)考生入座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所属分校工作站及座位号等。

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在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考生同时应考二门以上课程,遇考试时间冲突,需在下一场留考的,必须服从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本场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

(五)考生答卷只许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除外)。

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及错印等情况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不准吸烟。

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纪考生处罚规定》处理。

(八)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
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或上交,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

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于开考前15分钟凭规定证件进入考场,证件摆放在桌左上角,供监考人员查对。

考生所带提包、书籍及资料存放在指定地点,携带的通讯工具全部关闭。

2、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

3、考生答题前必须输入正确的学号(准考证号)和姓名,输入错误者,不计成绩。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教扰乱考场秩序,或有在考场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夹带、窃视他人屏幕、代考等违纪行为者,按考生违纪处罚规定处理。

5、机器出现故障须举手询问,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

6、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吸烟。

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7、答卷提交后,考生按要求结束考试程序,退离考场;提出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8、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电大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生违纪舞弊作如下处罚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1、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等或作其他标记;
2、漏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
3、用非黑、蓝色笔答卷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4、开考30分钟后,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5、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
6、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7、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
8、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
(二)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舞弊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停考一次,并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视程序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本科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和资料;
2、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某些部位、文具或其他物品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4、传递、暗示答案,有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或偷换试卷(双方均应处理);
5、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答题卡);
6、使用通讯工具;
7、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屡次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8、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职考生违纪
情节严重者,除了按考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比照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已触犯法律的,还应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答卷中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内容者;
2、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双方均应处理);
3、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4、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5、在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考点(考场或考室)全体考生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一次。

1、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生或考场;
2、经查实该考点(考场或考室)严重失控;
3、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室实际答卷数的三分之一。

(五)考生违纪处罚的终审权在省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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