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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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

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几种行政行为

【导语】可以开始进⾏备考啦,迎战考试,奋⽃是我们此刻的选择,相信所有的努⼒都会被岁⽉温柔以待!整理了“2020法考备考考点:常见的⼏种⾏政⾏为”,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常见的⼏种⾏政⾏为(★★) (⼀)⾏政征收与⾏政征⽤ ⾏政征收,是⾏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强制、有偿或⽆偿地向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征集⼀定数额⾦钱、实物或劳务的具体⾏政⾏为,如征税活动。

⾏政征⽤,是指⾏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相对⼈的财产或劳务的具体⾏政⾏为,如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征⽤公民的车辆。

(⼆)⾏政裁决、⾏政调解与⾏政仲裁 ⾏政裁决,是⾏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的,与⾏政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审查、裁决的⾏为,是⼀种准司法⾏为,在理论分类上也属于具体⾏政⾏为。

⾏政调解,是指由⾏政机关主持,以⾃愿合法为原则,通过说服的⽅法,促使与⾏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的当事⼈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政调解不影响当事⼈的权利义务,属于⾏政事实⾏为。

⾏政仲裁,是指纠纷双⽅当事⼈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愿将与⾏政活动有关的民事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有义务履⾏裁决的⼀种制度。

(三)⾏政确认与⾏政检查 1.⾏政确认 ⾏政确认,是指⾏政机关依法对相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书⾯宣告的⾏为。

⼀部分确认法律关系的⾏政确认在理论分类上属于具体⾏政⾏为,如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车辆登记、专利商标权确认、⼯伤鉴定等;⼀部分对案件事实进⾏确认的⾏政确认活动没有处分⾏政相对⼈的权利义务,在理论分类上属于⾏政事实⾏为。

⾏政确认和⾏政许可往往难以区分,因为⾏政确认有时是⾏政许可的前提,⾏政机关先确认相对⼈具有某种能⼒,再许可其从事某种⾏为。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的概念篇一: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九章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第一节行政确认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或者否定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有关的法律事实。

如对相对人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对收养关系的确认等,确认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相对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不同于公民的证明或非行政主体的鉴定行为,它具有确定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确认的特征1、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照特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作出。

参加确认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确认文件上签名并由进行确认的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2、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范围、范式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3、行政确认往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预防纠纷发生。

3、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

确认的实质在于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认可。

有了这种认可,个人和组织才能申请各种应有的利益,才能保护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使其他人所承认和尊重。

4、有利于有关机关解决争议处理案件。

二、行政确认的种类(一)种类1、依相对人是否申请,可分为主动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前者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

如纳税鉴定、计量鉴定、审计鉴定等。

后者如工商登记、婚姻登记、授予商标或专利证书等。

2、依确认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有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以及权利归属的确认。

对身份的行政确认——如颁发身份证、护照、学历和学位证书等;对能力或资格的行政确认——如授予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从事医务、建筑设计、会计、律师、导游等职业的人经考核后颁发相应证书;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对产品质量的检验认证等。

行政法-9行政确认

行政法-9行政确认

六、几种确认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分析
总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是行 政确认行为。 第一、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 的授权。 第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的交通事 故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 拘束力,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第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进行甄 别,而后给予认定并予以宣告的行为。
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案例: 例如,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会因相对人不同的后续 行为而有着不同的定性:若相对人以此作为条件申请律师执 业资格时,则颁发证书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证书也是一个行 政许可证书;若相对人是初任司法人员,则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只能是证明其能成为法官、检察官的行为,是一个行 政确认行为,这时的证书是一个行政确认证书。
五、行政确认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联系: 1、确认在前,许可在后,常常属于同一行为的两个步骤。 2、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有时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双重形态: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概念的理解: 第一,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有法律依据。行政确认属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第三,内容是确认、否定或证明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其直接对象为与这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特定的法律事实 和法律关系。 第四,是宣示性的行政行为。公布于众,以起到公示公信的作用。 第五,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

9-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登记。例如,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 等 5、鉴证。例如,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确 认
下列哪些“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下列哪些“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 A. 户籍登记 B.婚姻登记 C.企业注册登记 D. 税务登记 E. 不动产物权登记
如何看待行政机关授牌行为
2002年 2002年4月,葛锐到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 葛锐到被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局” 授予“购物放心商场” 称“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郑州 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超市购物时, 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超市购物时,发现该超市销 售给自己的商品是假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售给自己的商品是假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葛 锐以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锐以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 质监局取消或收回2000年 15日颁发给超市的 日颁发给超市的“ 质监局取消或收回2000年3月15日颁发给超市的“购物 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放心商场”荣誉称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最 近作出裁定,认为质监局对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 近作出裁定,认为质监局对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 荣誉称号属于对商场的工作评价,对消费者是一种不具 荣誉称号属于对商场的工作评价, 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 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不直接侵犯原告的财产权与人身 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 权,一审驳回原告的起诉。此案引出了许多我们平常不 甚注意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甚注意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有助 于推动中国公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于推动中国公法理论与实践的完善。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主要区别是: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主要区别是: 1.从目的上讲,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 目的上讲 上讲, 利或资格;确认则是确定、 利或资格;确认则是确定、许可或证明相对人的法律地 位和权利义务。 位和权利义务。 2.从法律效果上讲,许可是允许相对人今后可以具有 法律效果上讲 上讲, 某种对一般人应禁止的权利和资格, 某种对一般人应禁止的权利和资格,其法律效果具有后 及性,无溯及力;确认是对既有事实的确定,对既有的 及性,无溯及力;确认是对既有事实的确定, 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 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 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联系: 联系: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 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 许可在后, 确认在前, 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 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它们皆可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皆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推定力、确定 权利义务,皆是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推定力、 性和强制性。 性和强制性。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page]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七、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九、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复习题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复习题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复习题五(附答案)一、名词解释:1.行政许可2.行政确认3.行政给付4.行政奖励5.行政征收6.行政征用7.行政检查8.行政处罚9.行政强制10.代执行11.执行罚12.行政司法13.行政裁决14.行政调解15.行政仲裁二、单项选择题1.以下对行政许可的界定,不正确的是( )A.是主动行使职权的行为B.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C.是一种授益性行为D.是一种要式行为2.以下事项的审批,不适用许可的是( )A.上级行政机关对其所属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B.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的审批C.对律师资格的审批D.对某企业设立问题的审批3.安山乡人民政府接受县林业局的委托,对其本乡农民发放采伐自留山的许可证,其法律后果由( )承担。

A.县林业局B.安山乡政府C.二者共同承担D.二者共同上级承担4.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止的总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 )日。

A.20日B.30日C.45日D.60日5.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 )为前提的。

A.给付义务B.缴纳义务C.履行义务D.不作为义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逾期不拆除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属于下列哪个选项的行为?()A、行政处罚B、行政收费C、代执行D、直接强制7、税务机关依法决定行政相对方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 )A.行政处罚B.执行罚C.行政处分D.行政裁定8、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给付的是( )A.支付保险金B.支付行政赔偿金C.支付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费D.支付行政合同违约金9、征税的性质是()A.行政征用B.行政征收C.行政没收D. 行政处罚10.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特定技能的认定,属于行政许可法上的()A. 标准B.特许C. 认可D.登记11、赵某因逆行驾驶被交通警察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1.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具有行政目的性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和定性,确认其具备某种特定的法律效力。

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方式,主要涉及事项包括权利、资格、证明、合法性等。

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明确、稳定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行政确认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赋予其从事某项行为或具有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管理手段,主要用于管理和规范特定领域的经济、社会和公共事务。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做出的具有权威决定性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解决行政纠纷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裁决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调查。

之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裁决,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精致淮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3月1日前公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市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六、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1、羁束行政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 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 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征税) 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 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七、其他几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国家行为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 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 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二、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 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 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非要式行政行为 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 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主体 根据实际需要以各种形式作出的行政行为
谢谢倾听! 跪求掌声!
2、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法律知识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执法依据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直接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三、行政执法类别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4、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费的征收等。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热门城市:丰城市律师兴隆县律师安平县律师高安市律师平泉县律师乾安县律师德兴市律师沧县律师铜陵律师生活中,有时国家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对违章做出处罚,这种处罚行为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为我们所熟悉,但是有些行政行为我们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

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详细告诉你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哪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

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

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它也叫“即时强制”。

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的内容

行政执法的内容

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的内容一、行政执法的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件2、行政检查3、行政许可4、行政奖励5、行政物质帮助6、行政处罚7、行政征收: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8、行政确认9、行政裁决10、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11、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行政处分)二、法治1、是法律至上的一个原则2、是一种秩序3、是对人们权利义务的一种平衡4、是一种社会存在的状态和形式上5、是社会发展目标和过程的统一:相对完备的法律和制度;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地位;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实施体制;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三、1、法治的两大支柱:分权和制衡;程序2、国家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2、严格程序对法治的意义:有利于形成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第二章: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行政权的三个特性:单向性;强制性;主动性二、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三、确立职权法定原则的依据:1、“职权法定原则”是由我国民主宪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2、宪法为确立职权法定奠定基础(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相关法律、法规都对职权法定作了具体规定。

四、确立法律优先原则的依据:1、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2、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3、行政执法的复杂性(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则)五、确立公平、公正原则的依据:1、宪法(各民族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权理论3、行政执法的客观实际六、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1、同一适用法律条文和程序2、同等情形,同样对待3、遵循行政执法惯例规则3、不同情形,结果不同禁止过分原则或均衡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设置的一种内在标准。

(包括适当性、必要性[选择当事人损失最小的方式]、合比例[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例])八、确立比例原则的依据:1、法律的正义价值观2、宪法3、行政执法的法律目的和客观实际的需要九、贯彻比例原则的要求:1、达到相应的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2,利益衡量(公益大于私益)3、执法必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最小的损害原则。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已经2014年5月12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4年5月17日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三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定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应当依法、合理设定行政执法权,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执法裁量空间。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清理,分类分项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省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标准,在本系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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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行为是否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才可 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 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 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 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给付的种类(P208)
①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给予安排。 ②生活补助费。由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上生活困难的人 给予的物质帮助。 ③抚恤金。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物质帮 助形式,含有慰问的性质。 ④优待。给予被帮助人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 形式。 ⑤救灾扶贫。指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 的物质帮助形式。 ⑥社会福利。
行政征收(P204)









一、概念 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实物的 行政行为。 二、特征 (一)强制性; (二)无偿性; (三)法定性: (1)征收主体法定;(2)征收依据和程序法定;(3)征 收的缴纳主体法定。 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众议院提出并通过立法 之后,政府才能向公民征税 。 (财税法定主义)



行政给付(P207)
(1)概念 狭义: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 条件的行政义务。 (2)特征 A、以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B、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C、内容是赋予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①物质上的权益 (例如实物和货币等);②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公立学校、医院、 养老院、图书馆等); D、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征收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P206):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征用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改变了所有权主体(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 变为国家所有; 征用:使用权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 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无偿――相对人(金钱、实物) 行政征用:行政主体――有偿――相对人(财产、劳务)
区别(P206) :
行政征用 有偿 物的使 用权或 劳务 行政征收 无偿 所有权 暂时转移 或提供劳务 一般情况 和紧急情 况
对客观情 永久性转移 (从个人、组 势并无特 别要求 织到国家)







四、行政征收的种类(P204) (一)按征收内容分为: (1)行政征税 (2)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法定主义) “专款专用,列收列支,收支平衡” (二)按征收发生的根据分为: (1)因使用而引起的征收; 如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 (2)因违反行政法上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 (3)因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教育附加费 因《行政许可法》中单独一章规定了收费,因此《行政 收费法》的立法计划就不那么迫切。
环保行政调解


若一工厂在上游排污,下游一农户的鱼塘因此受损。 而纠纷当事人对环境保护局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这时应以环境保护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 而是应就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呢?
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及其裁决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
1、环环相连,不可分割 权属关系的确定是侵权事实得以确定的 基础 侵权事实的确定又为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了依据


概念:在行政机关主持下,或由行政管理机关居间对 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以促使当事人 就争议问题自愿(无法律强制力)达成调解协议,解 决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 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 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 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 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 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三种纠纷各自的着眼点不同 分别强调了一个连续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3、三种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一致的: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并服务于行政管理。
第九讲 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行政合同(P197) 行政征收(P204) 行政征用( P206) 行政给付(P207) 行政奖励(P208) 行政裁决(P211) 行政调解(P213)


一、概念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依职权或依 当事人的申请,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 资格或法律地位等进行确定、认可和证明的行政行为。 二、内容和特征 三、性质








(二)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P204) 共同点:国家凭借强制权力从相对人处取得财产 所有权。 区别: (1)发生依据不同: 行政征收:公共利益需要; 行政没收: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受惩罚。 (2)法律性质不同: 行政征收:国家在正常情况下合法有效获取相对 人财产的行为,并不以相对人违法情况为前提; 行政没收: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的一种惩 罚。 (3)行政程序不同。
行政确认
行政合同(P197)
一、概念 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 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出现的历史背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 现代市场经济民主化要求行政管理方式符合参与性、协商性、合同性和非权力 强制性。 三、特征 四、行政合同的种类 五、缔结方式 六、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二)解除 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 (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奖励(P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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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 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产生的原因: 二、性质和特点 三、行政裁决的种类 (P211) 主要有如下五种类型:
行政裁决(P211)
行政调解(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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