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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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保障措施有

权利的保障措施有

权利的保障措施有哪些?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些权利,如教育、就业、言论自由、隐私权等等。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介绍一些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帮助读者了解并享受自己的权利。

1.宪法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集中体现。

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因此,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公民可以通过宪法追究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公民的言论受到限制或者被打压,可以通过宪法进行维护。

2.法律保护法律是国家规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依法严惩。

因此,如果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当您的隐私被侵犯,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人权宣言保障人权宣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人权的基本文件,在其中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各个国家都应该遵守并维护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原则。

当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您可以依据人权宣言向国际人权机构申诉,通过国际社会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4.监察和制衡在民主国家中,存在着三权分立的体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衡,防止某一权力机构过度扩张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投票、申诉和舆论监督等手段,监督和制衡政府的权力行使,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如果公民发现政府部门对自己的教育权力侵犯,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或者向立法机关进行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5.社会组织的维权在民间有很多社会组织,如律师协会、民间组织、人权组织等,这些组织都致力于维护公民的权力。

公民可以通过这些组织寻求帮助和保障,例如,当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律师协会寻求法律帮助。

这些组织也能够互相合作,形成联盟,共同维护公民的权利。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个提法非常好,完善人权,司法要保障人权,是比较各方面的制度,提出来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司法要公正,使得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体现公正,正义,公平正义,同时,我们想结果是要使所有的案子都能够是人权得到保障,这是根本的目的。

一、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当前大家议论也比较多,查封有查封的程序,扣押有扣押的程序,冻结也有冻结的程序。

然后涉及案件的财务处理问题,这一套司法程序,要把它严格地规范起来,认真执行。

这个问题是比较多,比如虽然我们有规定,涉案的财务什么时候可以拍卖,当然这是法院已经裁判以后,如果有罪,他的财产应该怎么办,最后由法院说了算。

可是经常会发生的是,人弄进去以后,法院裁判以前,财产已经拍卖掉了。

经常有这样的事情,虽然已经裁判了,这个人没问题了,无罪了,但被冻结的财产,被扣押的财产迟迟拿不出来。

我们的想法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产,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财产,很可能在某一个环节里头,对财产起了心了要把它弄到手。

这样的情况下,哪还有什么公正好说。

最近有几个案子,大家都议论纷纷。

我们觉得这个提的非常好,有一套正规的司法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查封了以后什么情况下要移交,什么情况下要撤掉查封,马上还给人家,扣押、冻结都是这样的情况。

由于涉及到财产,所以这里问题相当多,所以处理涉案的财产,但是事先把它吞掉了,把它卖掉了,这个问题是引起老百姓愤怒的一件事情。

所以要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保证不会出错,依法来办,这个抓住了当前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

二、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关于刑事方面,一个要健全错案的防止,预防产生错案,发生了要赶紧纠正,还有责任追究机制。

刚才说到,比如审讯的时候如果不是在一个预定的房子里头,也要有全程录像,不能疏忽这个事情,保证大家都看到,我们在审讯这个人的时候是公开的。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也是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这是因为刑事诉讼制度设立是为了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中的刑罚是对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在法治国家中,如何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任意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问题,也因此成为被普遍关注的国际性课题。

笔者在此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内容、不足及完善,旨在对刑诉法下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

标签:刑事诉讼;人权保护;人权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逻辑起点,由此,刑事诉讼才具有民主、文明的品性。

保障刑事被诉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因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由诉讼目的决定的,而现代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所以完善刑事被诉人的人权保障制度,从总体上把握公众利益、被诉人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的平衡。

一、新刑诉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刑诉法也已公布并将于2013年的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后的刑诉法加强了对于各诉讼参与人权益的保障。

(一)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刑事诉讼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容易发生激烈冲突的领域,刑事诉讼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不仅具有主动性、普遍性,而且具有强制性,公权力的行使会直接影到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作为被追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终处于被动、防御、受制的诉讼地位,其自由权、健康权、财产权乃至生命权随时面临被公权力限制甚至剥夺的危险,其人格、尊严、名誉等也容易受到不利影响。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存在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文化等权利,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而随着近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如何妥善解决人权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则成为社会聚焦的重点。

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制度的缺失和执法人员观念的偏差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相应活动中难以得到合里对待。

本文试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及其理论基础为出发点,阐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现状和不足,并分析其原因,力求可以探索出一条既可以惩罚犯罪又可以维护人权的道路。

【关键词】人权保障刑事诉讼对策人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思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人身自由和其他的民主权利。

近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人权不仅成为各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进行民主革命的思想武器,并且也由纯粹体现观念意思转变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实体权利。

人权是人须臾不可离开之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参照点,其对于人的价值也为全世界所认同。

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而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则是刑事诉讼中主要公权力,这些权利行使的得当与否则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与否。

因此,在保障和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内涵及理论基础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上的一般意义上来说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就是国家在追究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中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之不受国家机关的肆意侵犯。

其基本内涵有三:(1)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政府的非法强制而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保障个人免受无根据的或非法的刑事追究;(2)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待遇,既要保证无罪的人尽早脱离追究程序,又要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适当的维护;(3)保障被依法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人道的刑罚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的刑罚或非刑罚制裁。

论法治和人权

论法治和人权

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

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

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

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

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

本论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

“法治的真谛是人权”。

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

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

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

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

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

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

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

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

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

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

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

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

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

(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 修 正案》 基 本内容理解的基础上 , 就《 修正案》 的相关 问题进行 分析 , 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和评价《 修正案》 。

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 在行使权力时更应主动保持足够的谨慎 、 自制和谦抑 。这是树立并强化权 限意识的主观 内在要求 。 “ 由于有权力 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 力”[ 5 1 , 为 了防止公共权 力 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 的暴 力 , 结合本次《 修 正案》 的具体 内容 , 笔 者认 为 , 本次 《 修正案》 的核心思路 为二 : 一 是权利保 障 ; 二 是权 力制衡 。 前者重在通过加强犯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障 , 实现权利对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决 定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作 出修改 , 这标志 着我 国
刑事诉讼法 向前迈进 了一大步 。鉴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对
较弱 , 而不是 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 似 , 给 予个人的更 多的权利保护 , 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 , 个 人是脆弱的。 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 , 因为需要特殊保 护的是个
行关系 , 但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质 , 决定 了在审前程序 中形成
了以侦查 为中心 的诉讼格局 , 并确立了警主检辅 的关 系 , 公诉职 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 序上依赖于侦查职能 ,从而造成 了检察 机关对侦查活动实际监督 乏力 ,检察权对侦查权 的控制相对较
弱, 这直接影响了侦诉质量和 司法精神。
的 核 心 条 文 进 行 了 系统 解 读 , 从 而发掘 本次修 改在保 障人权 与职权 机 关间权 力制衡这 两者之 间的价 值住 阶。
关键词 : 刑诉 法修 正案 ; 法理 学 ; 权利 中图分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8 -1 2 4- 0 2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从法的可诉性角度探讨人权保障问题
法的可诉性作为法的基本特征必须由人们选择运用才能使三法的可诉性具有保障司法权的正常行使的作用法律作用于主体然而法律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多样的有私立救司法权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时行使的权力司法机关在济社会救济和公立救济等方法这也赋予了人们选择解决纠纷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在发生争端的双方之间保持中立地位方法的权利选择了以可争诉性来解决纠纷并不意味着永远排不能主动介入双方的争端帮助或打击另一方
益 的权 利 , 为保 障人权提 供 了可 能性 。 目前研 究 法 的可诉 性具 有 些复杂 的法律 问题 时一定要 坚持具 体 问题 具体分 析的方法 , 选 很 强 的现 实意义 , 它 对于 我 国完 善人 权立 法 , 实现 社 会稳 定和 促 择适 合 的方法来解 决法律 问题 才能真 正的成 为一名 卓越 的“ 法律 进 经济 发展 具有重 要 的推动 作用 。 人” 。



法 的可诉 性 内涵
二、 为什 么要 从法 的可诉 性 角度探讨 人权 保障 问题 人权 作为现代 法 治的重要 内容 , 为人们追 求 自身权 利奠 定了 基础 , 从其 含义 上来看 , 人权 是人作 为人 依据 其 自 然 属性 和社会
法 的可诉性 是法 的基本特 征之 一, 最初 是 由德 国法学 家郝尔 曼・ 坎特 罗 维其提 出 的。 法 的可 诉性是 一个 非常 宽泛 的概念 , 目
( 一) 法的可诉 性 具有 限制公 权力 、 保 障私权 利 的作用
英 国思想 史学家 阿克 顿勋 爵曾说 : “ 权 力导致 腐败 , 绝对权力 导致 绝对 腐 败 ” ,由此 可 知个 人权 利 的最 大 威胁 始 终 是 国家权 力 !法律 不仅 要规定行 使公权 力 的界 限, 更要规 定行使 公权力造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理解《决定》的上述规定,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和监督责任,保证司法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要扩大司法监督的主体范围,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三是要依法赋予公民对地方或部门行政机关违法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或方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强法院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四是要在坚持事后监督的同时,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或防止损害扩大;五是要完善相关法律,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或请求国家赔偿途径等。
三、牢固树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观念
贯彻落实《决定》关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部署和要求,不仅需要完善制度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而且需要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
一要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与严格司法并重的观念。要纠正把保障人权和依法办案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切实改变一些办案人员在强调保障人权后就不会严格依法办案、不想严格依法办案的错误认识和消极态度。要深刻认识到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对于坚持公正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性,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实施宪法法律原则和规定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保障人权也是严格司法和依法办案的观念,自觉把保障人权作为司法工作的法定职责、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二)强化诉讼权利保障制度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水准。我国法律高度重视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有些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规定也没有完全落实,社会公众、律师群体和新闻舆论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呼声十分强烈。《决定》为此作出了“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的规定。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翟圈圈霞塑豳豳愁!鍪i竺!!竺!三望!圭!f叁塑I』圭塾垒浅谈我国人权的龙林去保障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了新纪元。

“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人人享有的,是平等的。

关键词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作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8-02一、人权的司法保障概况(一)人权的概念、产生与发展“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

它是由“人”和“权利”两个词构成,意思是“人的权利”或“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7至l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把它称作“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意思作为人与生惧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让与的。

4’人权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不断反思社会及人类本身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结果。

它从争取做人的同等权利开始,不断还原人自身的做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其人,人权由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构成。

考察人权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扩大。

1948以后,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人”才具有普遍性。

同样,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经济、政治权一直延伸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领域.(二)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人权的本质内涵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必要,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最起码的权利,否定人权就是否定做人的资格。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依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还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存在特权的土壤和条件。

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权还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须的因素,是法治国家中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前提。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在中国,对于人权的认识经曾出现过曲折,在建国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民对于人权问题忌讳莫深.[2]随着改革开放时期的到来,国内的学术界才开始对人权问题有了重新的认识和讨论。直到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2章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一种宣告,更是一种实践。随着中国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的人权保障正在走上一条沧桑的正道。
(二)
不论是在国际人权保障层面还是在区域或国内人权保障层面上,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都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里,我们可以大体上把人权保障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确立规则和标准的阶段,即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和确定标准,国际、区域和国内的人权保障都是如此。第二阶段,是实施规则和完善规则,即通过执行已有的规则,使各项规定得以有效地执行和实施,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的发挥显然是在第二个阶段上。
(二)几个典型国家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实践情况
1美国的实践
在西方民主制度下,美国是以其宪法民主发展了传统意义的民主制度,而美国的宪法民主的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所扮演的宪法角色。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的学者、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对美国进行考察后,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他提出:“没有一个国家创制像美国那样的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7位联邦法官的才智”[7]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8]创造性的为自己加冕了司法审查权,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法院的角色不断得到强化。以至于和英国的议会主权相比,美国的法治模式被描述为“法官统治的国家”。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开始有所作为,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其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了突出而重要的作用,以“布朗案”、“贝克诉卡尔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罗伊案”、“巴基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为标志,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主战场。[9]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法治实现和人权保障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了作用,它既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还可以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对违宪的立法进行纠正。而且,美国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是围绕宪法展开的,这是美国的创造,它的实践为很多国家在民主制度下创建自己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榜样。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上,美国采取的是“一元论”的做法,即认为联邦法律和美国参加的条约都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国内法院在司法判决中是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美国法院对于考虑、解释和实施国际人权规则产生了很多的判例,受变化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最高法院的态度在富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肃然起敬的赞赏和斯卡利大法官的带有怀疑的轻视之间变动。也许正是“一元论”的立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美国参议院在批准人权条约时非常“慎重和保守”,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甚至没有批准。近年来,美国还在讨论和实践“在本国进行涉及外国人权问题的诉讼”,一些外国的领导人和跨国公司因为人权问题而在美国面临被诉的可能,这可能会引发复杂的外交和法律冲突问题,但是这样的实践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其法院角色得到强化和司法在人权保障作用中突出的体现。

人权与法治的保障

人权与法治的保障

人权与法治的保障教案主题:人权与法治的保障引言:人权和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关键要素。

本教案将围绕人权和法治的保障展开,通过多个小节的论述,深入探讨人权和法治的重要性、实现路径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本教案旨在引导学生深入理解和思考人权和法治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如何保障人权和法治的重要性。

一、先进社会的基石:人权与法治在先进社会中,人权与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关键要素。

人权保障每个个体的尊严和权益,法治则为社会提供了有序和公正的规则和制度。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二、人权与法治的内在联系1. 人权保障是法治的重要目标法治通过确立和执行公正的法律,为人权的实现和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并为其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障。

2. 法治是人权救济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人权得到法律保护,个人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治为人权提供了救济机制,使得人权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具有实际保障性的权益。

三、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与现实挑战1. 法治为人权提供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基础通过法治,国家可以制定和实施人权保障的政策和法律。

法治的存在使得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2. 现实挑战:法治与人权的平衡在实践中,法治与人权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平衡问题。

法治的实施必须考虑到个人权益的保护,适当处理法律规则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矛盾与关系。

四、实现人权和法治的路径1. 教育与知识传播教育是实现人权和法治的基础,需要通过教育提升社会公民的认知水平,加强对人权和法治的理解与尊重。

2. 法治建设与司法独立法治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司法机构。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要素,需要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人权和法治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借鉴经验和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和法治。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理

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理

三权分立的优点
权力制衡:三 权分立有助于 实现权力之间 的平衡,防止 权力过度集中
防止腐败:分 权制度能够降 低腐败的可能 性,因为不同 权力机构之间 可以相互监督
提高效率:三 权分立有助于 提高政府机构 的办事效率, 因为不同部门 之间可以相互 协作,分工明

保障人权:三 权分立有助于 保障公民的权 利和自由,因 为权力之间的 制衡可以防止 权力滥用和侵

Part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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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三权分立的概念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定义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通常由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行政权:执行和管理国家的权力,通常由政府或内阁行使。
司法权:审判和裁决法律纠纷的权力,通常由法院行使。
三权分立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通过分权,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意义: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权力制衡的意义:保障民主、维护法治、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权力制衡的重要性
防止权力滥用:通过分权和制约机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维护公平正义。 保障人权:有效制约权力,能够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保护人权。 提高决策质量:权力制衡能够促使各方对决策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促进政治稳定:合理的权力分配和制约,有助于维护政治稳定,减少政治动荡。
不同国家权力制衡的实践
美国的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 英国的议会内阁制: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对议会负责,受到议会监督 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和议会分享权力,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制衡 德国的议会联邦制: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院分享立法权,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分享行政权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 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 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一个外地到广州的打工者、染美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美术设计师,因为没有办暂住证,晚上外出忘了带身份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三天后结束了27岁的生命。

这就是发生在2003年3月的孙志刚收容案。

当真相曝光,举国皆惊,最后凶手被严惩,通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从此,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浪乞讨不会被收容遣散,而会得到救助。

被殴致死9个月后,孙志刚的葬礼在家乡湖北黄冈陶店乡幸福村举行。

墓志铭上写道:“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生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不幸的孙志刚长眠在幸福村里。

“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要是没有这四“重”,幸福在哪里?不知道。

只知道不幸会随时降临,如同2016年5月7日晚,北京昌平,29岁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本硕毕业生、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公职人员雷洋的命运。

从孙志刚到雷洋,13年过去了,同样是普通公民之死,都掀起了社会的巨浪。

塞缪尔·亨廷顿说:“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

”中国正处在转型转轨期的关键阶段,要克难攻坚的地方很多,亟需凝聚共识,同心协力,化解矛盾,减少冲突。

而雷洋案所折射的,恰恰是社会沟通、社会信任的不足,其警示既意味深长,又刻不容缓。

社会资本流失的危害我们的社会是由很多资本支撑起来的共同体,比如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

(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如果说5.12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资本的损失,但由于全社会情系汶川,心手相连,社会资本得到了增加,最终实现了汶川的重建;在雷洋案中,虽然人力资本的消失只一人,但社会资本——“个人与社会连接过程中所形成的信任与规范”——不知流失了多少。

论提高刑事司法能力与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

论提高刑事司法能力与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
刑事司法 能力建 设方 面还存 在许 多 问题 。要推进 和实现构 建和谐社会 的历史使命 , 民法院就要认真贯彻 “ 正司法 , 人 公

和谐社会崇 尚民主 法治 , 提倡保 障人 权 , 要求 实现 公平 与正义 , 求社会的安 定有 序 , 与刑 事审 判的价 值 目标是 追 这

致 的 。 只 有 刑 事 司法 能 力 提 高 了 , 建 和 谐 社 会 就 有 了 强 构
到公 民对法律 的看法和信 赖 , 直接关系到 构建和谐社 会的成 效。所 以, 构建和谐社 会 , 需要 切实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 加强
被告人人权 的保 障。 ( ) 二 加强被告人人权保 障对构建和谐社会 的意义
障 当事人 的人 权 , 接关 系 到和 谐社 会 的构 建 和保 障。 当 直 前 , 民法院在依 法保 障被 告人人 权 问题上 还有 许多不 足 , 人
障被告 人能够 得到 有效 的法律 援 助 、 不受 非 法 的羁 押或 拘
[ 摘
要]
如何提 高刑事 司法能力 , 强被 告人人权保 障 , 加 促进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构 建, 是摆在人 民法院 面前 的一项历
史性课 题。本文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 目标 , 据人 权入 宪的要 求 , 根 针对 司法 实践 中对保 障被 告人人权 方面存在 的诸 多问题进
行剖析 , 出了法院要 以先进 的 司法理念 为先导 , 断加强刑 事 司法 能力 建设 , 实提 高刑 事 司法水平 , 强被告 人人 权保 提 不 切 加
重 要的最有力的保障手 段便 是运 用 国家刑罚 给予 的强力 保
要求 。和谐社会 提倡 法治 和在 全社 会实现公 平与正义 , 体现 的不是对 司法机关剥 夺被告人人权 的认可 , 相反却 是对处于

司法与人权保障

司法与人权保障

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轰动 ,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
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考验 ,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
点。 在党中央倡导 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
下, 进一步完善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具有一定
的现实意义:


人权的司法保护概述
比过去有 了较 大的前进 , 摆脱 了把人 权视为 “ 资产 阶级 口号” 的蒙昧状态:相对于社会 的发展和人民
方面则 表现 得相对 滞后 。过 去理 论界 一 直将人 权视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宪法修正案 》 明确规定 “ 国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 了新纪元 。 尊重人权” “ 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 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 保障人权” “ 意味着国家对基本
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 ,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
人人享有的 , 是平等的。在我国现阶段 , 由于历史 和
为“ 资产阶级 口号”, 只讲人和人权 的阶级性 , 而否 定其普遍陛,没有分清作为客观社会存在的人权同 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 人权法制的区别: 从上世
现实的原因 , 人权保障还不尽人意 , 特别是作为人权 保障重要途径的司法保护。 近年来 , 在刑事司法领域
【 作者简介 】 (94 . 新疆鸟鲁木齐人, 刘殷 16-) 女,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大学本科, 主要研究方向: 民商
法学: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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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殷 : 司法与人 权保 障
领域 。
( ) 权保 障 的必要性 分析 二 人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月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笫2 卷 6
第4 期
Junlo ij n oie Of es cd m ora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ae y fX ni gP l fcr A a c i

基本人权与宪法保障法治的根本原则

基本人权与宪法保障法治的根本原则

基本人权与宪法保障法治的根本原则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公正。

这些权利被视为普世价值,被列为宪法中的基本原则。

法治是指在社会中所有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和司法程序的约束。

保障基本人权和法治的宪法成为管治国家的基本法规,起到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作用。

基本人权是宪法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

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基本人权确保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公正。

它涵盖了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个人隐私、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基本人权的保障不仅仅是政府的义务,也是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只有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和法律保护,才能实现真正的人权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超越其他法律的地位和权威。

它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为法治奠定了基础。

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政权的监督和参与权,以确保政府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力。

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保障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和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在宪法的保障下,基本人权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无论是政府的决策还是民众的行动。

法治的核心要求是公正和公平,所有人都受到相同的法律规范和司法程序的限制。

法治的实现需要依靠立法机关的制定正义法律、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审判。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人们才能享受到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和法治原则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确保了这些权利的实施和保护。

宪法作为法治的基石,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正是通过宪法对基本人权和法治的双重保障,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公平、自由和稳定的发展。

总之,基本人权和宪法保障的法治原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

它们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为社会提供了保障和秩序。

只有在宪法的指导下,法治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人们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我们应该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什么是司法权司法权的重要性

什么是司法权司法权的重要性

什么是司法权司法权的重要性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那么你对司法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司法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司法权的功能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司法权的部门职能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

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

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

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

具体地说,就是在广义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础上,除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自己行使内部系统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管理、司法鉴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考试等几大块。

司法行政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实行国家管理的活动。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析人权的司法保障p关于人权问题的提出到解决这一整个过程,都足以显现出了人类在在发展郭晨当中的突破。

而对于人权的司法保障,每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方式或者手段,使得这一问题不断得到完善,从而实现了全社会的进步。

一、人权的司法保障(一)司法是人权保障方面的最佳方式就现有状况来看,全球范围内关于人权的保障方式呈现出来的是多样化的方向和特征,整体上可以将其看做是一个较为严谨的保障网络,在这一网络当中,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主要方式就是司法保障,这也是重中之重。

关于司法保障,主要立足点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保障制度,通过国家内部的法院来得到具体的实现。

从规范意义上来看,在人权这一方面,任何对于权利的侵犯都可以视为非正当性质的。

因此,在这样一种前提之下,我们的司法机关并不允许对于人权出现侵犯,而现实当中,关于权利的侵犯总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司法尽管来对其进行保障。

从另一个层面上来看,关于司法并不存在强力,也并没有某种意志的存在,而是围绕某种价值判断而展开的。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将司法权看做是一种判断权,而且是属于个案当中的判断权。

在有的专家或者学者进行研究的时候,将司法看做是一种保障人员的基本方式,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看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司法并不存在自己的利益,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司法在现实社会当中不受到任何利益作用的影响,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性质的,所以在制度领域当中缺乏司法的独立性有着不容小觑的意义。

(二)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纵观我国的宪法条件,尽管其中涉及到违宪审查这一制度,但是并没有做较为详细的强调。

现阶段,过于我们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的内容当中,所呈现出来的主要问题就是,人权获得宪法高度的尊崇与宪法在司法领域当中效力不足,在某种程度之上形成了一定的矛盾。

长此以往,就会使得相关的方面受到阻碍作用,尤其是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极为缺乏实践效力。

由于我国具有极为特殊的国情,并不能够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或者成果,所以我们理应先明确我们宪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在现有基础之上,强化关于宪法内容的解释和推理。

权力 制度

权力 制度

权力制度权力制度是指组织或社会中对权力的分配、行使和监督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一个完善的权力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一个良好的权力制度下,权力会得到制约和平衡,以避免权力滥用和专制。

权力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权力分立和互相制约。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权力通常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门,各自独立分工,相互制衡,确保权力不会集中在某一个机构或个人手中。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判决。

通过权力的相互制约,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滥用和专制。

另外,一个良好的权力制度还应该包括有效的权力监督和问责机制。

权力监督是指对行使权力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监督和监管,以确保其合法、公正、透明地行使权力。

问责机制是指对权力行使者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进行追究和责任追究的机制。

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权力才能真正为民所用,才能避免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权力制度还应该注重权利保障和人权保护。

一个良好的权力制度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等。

权力应该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而不是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在一个完善的权力制度下,权力应该依法行使,遵守法律和法治原则。

法律是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是保证权力行使公正、合法的基础。

权力不得擅自超越法律的范围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行使权力。

总之,权力制度是社会运行和管理的基石,对于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一个良好的权力制度应该包括权力分立和互相制约、权力监督和问责机制、权利保障和人权保护,以及依法行使权力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力制度,才能确保权力合法、公正、透明地行使,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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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岳悍惟
2012-05-22 14:35:34 来源:《人权杂志》
国家取得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增进人民的利益。

因此,对于违反公共秩序或对社会共同体造成侵犯的行为,国家有权进行制裁,这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保护人民的最低义务。

从国家权力运作观察,专制国家则以行政权力为国家最核心权力,行政权不但是最初发动的权力,也是做出最后决定的权力。

自议会主权说以来,议会拥有最初也是最后的决定权,行政此时须臣服于法律之下,此为议会国家。

议会国家所造成侵害人权之状况,不鲜于行政国家,故自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确立以来,行政与立法仍属最初主动的国家权力,但司法权欲转成为法律秩序最后的确认者。

此时已进入司法国家。

①因此,在宪政国家,所谓"我们处于宪法之下,但是宪法无非是法院"的说法,是对司法权的夸耀及高度的坚信。

现代社会,诉讼制度就好比一条通道,人们的各种法律上的要求都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

实际上,这条通道也可以被看作是一条利益表达途径,只不过人们通过这条途径表达的是权威性政策已向他们许诺了的某种利益。

诉讼制度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人们的各种法律上的要求就能够获得有效的制度整合。

②可以说,司法权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各种利益的实现,一方面通过对各类冲突的严格分析,确立最普遍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权利维护和法庭裁决对形形色色的个人要求进行鉴别,确立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个人利益。

③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基本上遵循严格的司法一元主义,即对人民审判及处罚的权力只能赋予法院,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对人民进行审问及处罚。

就是说,司法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人民的法定人权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实有人权,关键在于
司法。

司法权之所以成为国家权力中最具人权保障功能的权力,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司法具有对人的一视同仁性,另一方面在于司法权有着对人权侵害的事前预防及事后救济的功能,表现为: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今天的司法并不在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作出区别,既然这两个人都具有人的特征,他们在司法的眼中就是平等的。

如果说司法对于他们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那唯一理由就是他们都是人。

④司法对人民的平等保护,笔者认为是人权保障的前提性条件。

2、司法对人权侵害的事后救济
有救济才谈得上有权利,故一旦权利受到侵害,能够迅速得到公正司法的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重要方式。

司法对人权侵害的事后救济主要通过公正审判及违宪审查来实现:
(1)公正审判
司法审判的目的,在于公正地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以保障人权。

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有公平的机会在一个能够不受政府影响而独立审查问题的法院面前陈述自己的主张,故审判程序一旦被启动,那些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有充分而有效地参与裁判结论制作过程的权利,法院不能根据政治权力的
分配来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只有在采纳了合理的论据时才是有说服力的。

司法权的特性,旨在保障司法能够公正审判。

(2)违宪审查
国家取得权力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增进及保障人民的权利,故"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我们的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的使用"。

⑤法律将审判处罚权赋予法院,仅意味着其符合国家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实质上,法律内容的实质正当性问题同样重要。

事实上,法律授权政府践踏人民权利的例子不胜枚举。

如果一个国家允许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大规模地限制乃至剥夺人权而司法无能为力,那么这个国家根本谈不上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标明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对立法机关的权力设置了一种限制,要求政府尊重人的尊严,即使这样做使政府不高兴。

这种义务--这正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应当能够得到独立司法的保障。

⑥就是说,人权保障要求立法权及行政权应该臣服于司法,当法律授权公务人员藐视人民基本权利时,人民有权诉诸司法,要求司法从宪法角度予以救济,司法对于被诉的法律及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有作出最终确认的权力。

司法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其一是人民有宪法诉讼权。

司法所具有的被动性特征,要求违宪审查的提起权在于人民。

就是说,一旦人民认为自己的宪法基本人权受到国家立法及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人民就有权依据宪法提起诉讼,以救济自己的基本人权。

其二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宪法解释权。

近代宪法主要是基于个人自由而架构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故解释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基本权利时,应依"有疑问时,为有利于自由之推定"的原则。

事实上,在美国,普通法官根据法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根据宪法主持正义,因此,违宪审
查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

3、司法对人权侵害的事前预防
近代民主宪政国家,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模式,旨在强调国家权力的规范运作以保障人民的利益。

可以说,权力分立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权。

司法权所具有的抗衡并审查行政权及立法权的能力,使得国家在采取立法行为及行政行为时,不得不事先考虑司法的审查功能。

事实上,人权保护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毕竟如果政府没有实施的力量,人民就没有权利可言。

但是,政府权力的高效不能建立在恣意侵犯人权的基础上。

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政府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应该遵循必要及最低限度的原则,并将衡量这一原则的权力赋予法院。

这就使得立法与行政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有义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尤其在对人民权利影响较大的刑事程序中,强制处分行为的行使应严格遵守司法令状原则,以防止政府权力随意启动以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总之,司法通过适用法律的平等,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利益不受私人及政府的侵害,而且可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立法机关及抽象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

在法治国家,司法所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使得司法成为最具公信力的权力,故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在社会中享有极为崇高的地位。

事实上,为保证法官能够做到公正司法,大多数国家不仅规定了极为苛刻的法官任职条件,而且规定了良好的法官任职保障措施及惩戒措施等。

如美国大都从执业多年且成绩卓越的律师或检察官中选任法官,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再由国会参众两院批准。

大法官一经任命便终身不得撤换。

即使在大法官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也必须由国会经过与罢免总统同样烦琐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大法官。

此外,大法官的任命需
要经过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其通过程序包括极其详尽的调查以及反复的听证。

在这个过程中,候选人的历史与人品受到层层推敲。

因此可以说,法官袍加身意味着法律职业生涯的顶峰。

法官也不负众望,廉政状况非常令人满意。

德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几乎没有法官犯案。

英国法官中的犯案者极其罕见。

美国自立国200年以来只有40名法官犯案。

⑦在日本,上世纪初,日本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曾发生过许多受贿丑闻,但法官渎职的记录一件也没有。


因此,正如托马斯·弗莱纳所言,"一旦把人权托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保障"。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 (台)李惠宗:《宪法要义》,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②程竹汝:《司法体制改革与中国社会整合》,载《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③(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

④(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2页。

⑤(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5页。

⑥ (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⑦樊学勇:《论法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第14页。

⑧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⑨(瑞士)托马斯·弗莱纳:《人权是什么?》,谢鹏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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