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办法
出口证明书
1.一般产地证(c/o)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
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申请一般产地证: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6.缴纳签证费35元。
2.普惠证(form a )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7..缴纳签证费40元。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重要性与挑战引言: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迅猛加速,很多野生动植物物种面临着极高的濒危风险。
为了保护这些珍稀的生物资源,国际社会共同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在这项公约下,参与国可以控制和管理国际间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贸易,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而在CITES框架下,进出口证明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措施,用于管理和监督跨国间的野生物种贸易。
本文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的进出口证明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重要性与挑战。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介1. 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于1975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当前有183个缔约国。
其目标是通过控制跨国间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贸易来保护野生动植物。
CITES通过监管物种贸易,确保物种的繁衍和存活,以及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
2. CITES的分类和附录CITES将动植物物种划分为三个附录,根据其在野生环境中的濒危程度和贸易状况进行分类。
附录Ⅰ列出了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附录Ⅱ和Ⅲ则限制了其国际贸易,并附加一些条件。
每个缔约国在CITES下面都负有责任,根据附录中物种的分类进行保护与管理。
二、进出口证明书的作用与重要性1. 进出口证明书的定义与含义进出口证明书是CITES框架下的一种规定,旨在控制和监管跨国间的野生动植物种类。
该证明书提供了合法采集、捕捞、栽培或繁殖动植物物种的证据,以确保其法律合规性。
证明书的发放主要由进出口国的管理机构负责,与物种的CITES附录分类相关。
2. 进出口证明书的重要作用- 保护濒危物种:通过发放进出口证明书,国际贸易双方能有效合作,确保濒危物种贸易的合法性,防止非法捕捞、盗猎和非可持续采购行为。
- 监督贸易行为:进出口证明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监测和管控濒危物种贸易的数量和范围,确保其数量在可持续利用的范围内。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和物种证明。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由国家濒管办确定并予以公布。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组织统一印制。
第五条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依法对被许可人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禁止进出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章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第一节申请第七条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出口。
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面临着严重的减少和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生物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协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常简称为CITES。
CITES通过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旨在保护这些物种的生存和避免过度捕捞和非法交易。
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参与国家需要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货物提供有效的进出口证明书,以确保这些物种的贸易活动是符合公约规定的。
进出口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措施,可以追踪和监测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活动,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在CITES公约的实施中,进出口证明书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 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进出口证明书是贸易双方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时必须提供的重要文件。
这些证明书由参与CITES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的管理机构签发,证明了货物的来源、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并确认了贸易活动符合公约规定。
通过核实进出口证明书,可以有效遏制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
2. 追踪和监测贸易活动进出口证明书记录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活动,包括贸易双方的信息、货物的数量和经过的途径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监测和评估贸易活动对濒危物种的影响,并为未来的管理和保护提供参考依据。
3. 促进合作与信息交流CITES公约要求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贸易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进出口证明书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文书,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帮助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全球濒危物种保护体系。
在我国,根据CITES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证明书。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无纸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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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根据《公约》第八条以及第9届《公约》成员国大会通过的第9.10号、9.11号决议和《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濒办字[1995]270号文印发)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的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证明书办理报关、报检等进出口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妥善办理装运。
二、对于无证、走私等违反《公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出口的活体野生动植物,请海关、边防、动植物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随时通知当地省级陆生(林业)或水生(农业)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或扣押的活体野生动植物,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一)立即就近安排饲养、培植在我办指定的临时或长期收容单位(见附件),并请动植物检疫部门配合做好检疫、疾病防治、植保等工作。
(二)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收没收或扣押动植物后,立即向我办报告没收部门、原因、种类、数量、健康状况、收容单位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公约》决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咨询你省指定的有关专家,视没收物种的具体情况,提出返还、放生、处死、销毁、分配、出售或转让等初步处理意见,报我办批准后执行。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填表说明1.和 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交换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9. 来源: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w:取自野外的标本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注1〕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第十一节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一、定义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出口许可管理,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出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允许出口证明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E”。
二、管理规定(一)管理范围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
2.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E”)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审核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审核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一、引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各国普遍实行了进出口证明书审核制度。
本文将探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审核事项的类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程序。
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证明书审核事项类型1. 进出口许可证申请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许可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必要文件。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野生动植物保护许可证、出口国野生动植物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等。
审核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2. 产地审查对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产地审查是一个重要的审核事项。
审核机关将对产地进行实地检查,确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是否符合规定的保护措施,并确保野生动植物的合法来源。
只有通过产地审查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获得进出口证明书。
3. 进口配额审批一些国家对某些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行进口配额制度。
进口商需要向审核机关申请进口配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机关将根据国家的进口配额政策,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发放进口配额证书。
4. 认证和检疫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还需要进行认证和检疫。
审核机关将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有关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认证和检疫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才能获得进出口证明书。
三、行政许可程序1. 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申请,包括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审核审核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实。
审核机关还将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的评估。
3. 发证/批准审核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证明书。
如果申请符合规定的要求,审核机关将发放进出口证明书;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审核机关将拒绝发放进出口证明书,并解释理由。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办理程序
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提交材料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 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9 10.数量及 . 单位 来 源
11.规格及 含量
12.单价
13.原产地: 18.附件:
14.申请 单位地 址及邮 政编码
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15.联系 人 姓名、电话 及传真
16..装运期:
17.货物总 金额: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 或盖章:
21.备注:
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提交材料
材料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注:申请人须自身有人工培植基地或与培植基地有长期、稳 定合作关系;每年1月份接受申请,申请数量以申请人 上一年度该物种的实际出口总量为参照标准。根据实际 需要,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当年出口数量。
10元
《物种证明》申请
国家对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简化政策
一.国家林业局对人工培植技术成熟并形成培
植规模的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
为更好地服务于进出口企业,简化审批程 序,缩短审批时间,尤其是考虑到花卉植物 的经济效益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国家林业 局对蝴蝶兰、大花蕙兰等人工培植技术成熟 并已形成培植规模的部分野生植物的出口实 施年度审批。
密河鼍制包
《非公约证》的适用范围
出口非CITES附录物种
z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产品 如:马鹿、梅花鹿、 大壁虎
z 野外所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及其产品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199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有关野生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商品编码发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上述证明书查验放行。
对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副本;对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正本。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篇一:XX-06-24-504871-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第一项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一、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
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根据其进出口活动的不同情形,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书面申请。
- 1 -2、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1)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 2 -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填表说明1.和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物种名称: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Q.马戏团───包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S.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交换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9. W:取自野外的标本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仔二代动物标本,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和为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经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注册的 A: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所获附录Ⅱ、附录Ⅲ植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培植的附录Ⅰ植物标本C: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Ⅱ、附录Ⅲ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和非商业目的人工繁殖的附录Ⅰ物种仔二代动物标本F:人工饲养条件下繁殖的仔一代动物标本 U:未知I:没收或扣押的标本,不得交给或处理给当事人Pre-convention:指《公约》前获得的标本〔注2〕10. 数量及单位:尽量用数量计量单位,并且当使用非动植物个体计数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详细注明,使用重量单位时,需在规格及含量一栏中注明平均换算值;11. 规格及含量:由多种成份制成的货品需注明各组份的含量,及详细的包装规格,有多种规格时需分别注明,并填写每种包装的进出口数量;12. 单价:系指正式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进出口商品的单位价格; 13.原产地:系指所申请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最初产地;对于进口商品应注明原产国家,对于出口商品应注明原产省份;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15.联系人姓名、电话及传真16.装运期:系指合同或协议中所注明的货物装运日期;17.货物总金额:指所申请进出口的货物总金额; 18. 附件:指进出口申请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19.每证进出口的物种及数量:装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申请单位需注明所申请的证明书的数量及每个证明书中物种的种类及数量;0.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1.备注〔注2〕“公约前获得”系指:A.《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对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生效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或B.标本所含每一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日期均在标本的获得日期之后。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篇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18.附件: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填表说明1.和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Q.马戏团───包括一切形式的商业演出和商业展览S.科研────包括科研材料及博物馆等的标本〔注1〕交换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9. 来源: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W:取自野外的标本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注1〕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濒办字[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7〕29号)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加强履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了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环节的责任和义务。
为促进我国野生动植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当前工作进展的需要,现决定重新调整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所适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范围。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事处直接核发证明书的范围1、濒办字[2005]37号文所授权的范围。
2、依据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为CITES附录II物种皮张及其制品的进口核发相应的证明书;为涉及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类型的CITES 附录II物种及其产品的进口和再出口直接核发相应证明书(从马来西亚进口的贸易活动除外)。
3、直接为附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二胡的出口和再出口核发相应证明书。
其中,对个人所有的二胡出口和再出口,包括手提、装在个人行李中,或作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除非能清晰确认标本来源,否则证明书类型应确定为出口、来源代码应确定为“U”,并在特殊条件一栏中用中英文加注:“此许可证仅在旅客携带,或装在个人行李中,或作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时方为有效。
This permit is only valid when the instrument is carried by the passenger, or included in personal baggage, or as a part of a household move.”。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可编辑版】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证明范文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证明进口允许物种濒危濒危物种答应入口证明书,是指对纳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入口许可管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入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答应入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 F ,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答应进出口证明书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答应进出口证明书。
试用范围: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入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201X年纳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1X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自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自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珍贵动物是指列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稀植物是指列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和人工培植的列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出口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部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的中成药名单》详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份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入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入口时,海关均需验核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答应入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列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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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办法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制的物种范围
(一)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下简称野生动植物)。
(二)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三)出口野外所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四)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具体管制范围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二、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者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在所在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过登记注册,经国家濒管办备案确认。
(二)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证书,应提交以下相关的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凡申办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内有关内容,须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材料要打印。
申报野生动植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应使用标准计量单位(数量用个、只、株、支、箱、盒、瓶、粒等,重量用千克、克等,体积用m3、升、毫升等);对于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的重量。
(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件
1、进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和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进出口涉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公约》附录所列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进出口其它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提交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含有多种《公约》附录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成份的,按上第(二)条第1、2、3款明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5、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须经其他部门审核或批准的(如展览、演出、拍片等),须将有关部门的批件一并提交。
(三)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属于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提交进出口单位与对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必要时还须提供银行信用证;属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与对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2、无进出口权的单位及个人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代理进出口的,应由有进出口权的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具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四)来源证明
申请出口野生动植物的,应提交产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人工培植来源野生植物除外);对于属“《公约》前所获”的,还应注明获得时间;对于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附录Ⅰ)商业性人工繁殖(培植)基地生产的野生动植物,还应注明该基地的注册号以及出口标本的标记号。
按规定属于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购货发票。
(五)对方相关证明
1、进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必须提交对方《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再出)口函件,以便与外方核发的出口许可证相符。
2、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Ⅱ和附录Ⅲ所列物种、人工繁殖(培植)所获《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必须提交外方《公约》出口、再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有效文件。
3、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标本〈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的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必须先行提交对方《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进口许可证。
4、进口非《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提交对方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或其它能够表明对方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再出)口的证明材料。
(六)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申请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中药酒或保健品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七)海关证明材料
属于来料加工性质的进出口,在办理进口或再出口证书前,应提交进口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等有关材料。
四、审批和核发证书时限
(一)国家濒管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作出批复。
(二)有关授权办事处在接到国家濒管办批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核发证书。
(三)对于国家濒管办已授权有关办事处直接办证的物种的申请,有关授权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核发证书。
五、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
(一)证书由国家濒管办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二)证书有效期根据贸易性质及实际贸易情况确定,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80天,具体按国家濒管办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核发。
(三)证书禁止重复使用,禁止超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界定的范围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
(四)证书一般不予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证书有效期、进出口口岸允许变更一次,允许将一份证书在规定的种类、数量范围内拆分成多份。
上述变更,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将原证书退回发证的濒管办办事处,由发证的办事处报经国家濒管办同意后,再核发新的证书。
所有变更证书应另行编号。
其它的变更均应重新申报。
(五)遗失证书的不予补发。
损坏证书的,一般不补发;对确需补发的,应退回损坏证书并向发证的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理由,由发证办事处审核后报国家濒管办批准。
补发的证书应另行编号,并在特殊条件一栏内注明原证书证号及补发原因。
(六)经营者在实施进出口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经海关签注的副本,返还给发证机关(濒管办或授权办
事处)备案,由发证机关存档和复核,并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实际进出口的数量、种类。
未使用的证书(包括过期未用的),必须退回发证办事处。
由发证机关注销、存档、签注作废,并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七)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发证书:
1、申报材料不全、不实;
2、非法获得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3、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可能对本物种或者相关物种野生种群造成危害;
4、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装运条件不符合CITES《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或IATA 《动物运输指南》的有关规定;
5、未返还海关已签注的证书副本;
6、涉嫌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问题正在被查处;
7、申请者已被停止核发证书的。
来源: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花卉分会
编译:中国花卉国际贸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