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岗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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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转岗协议
转
岗协议
因生产需要,原xxx车间油漆工xxx由原岗位调离至等离子切割岗位,双方就培训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双方:
单位(简称甲方):xxxxxx有限公司生产部
员工(简称乙方):xxx
二、协议内容:
1、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培训内容是:等离子切割机操作及编程。乙方须达到的培训目标为:能独立操作等离子切割机及熟练编程。
2、培训期限: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11月9日。培训期满后,需能独立操作并熟练编程,若不能达到目标将延长培训期。
3、培训期间薪资:因乙方原是计件工,甲方在培训期间,保证乙方1300元/月的工资,并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培训期满后依据综合考评另行确定薪资。甲方有权对期满后的薪资提出异议。
4、甲方在乙方培训结束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5、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培训期限或改变培训内容,均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给生产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有责任于培训结束后至少在甲方工作_2_年(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如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短于本服务期的,则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二条第6项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怎么做转岗才合法
问:怎么做转岗才合法?
答:
在以下任何一个条件下,企业为员工转岗是合法的:
? 员工自己同意转
岗;
? 企业经过评估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
? 根据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所谓转岗即调整工作岗位,其性质是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员工同意转岗,无论是企业提出的还是员工自己提出的,也无论员工是否胜任原岗位,企业都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
同时,
第40条第2项赋予了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有关岗位的内容的权力,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企业可以主动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在此特定情形下员工拒绝变更工作岗位,则法律赋予了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因为企业单方面调整员工岗位的理由是“员工不胜任原岗位的工作”,所以企业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这一主张,否则一旦员工发起争讼,企业调整员工岗位的合法性便会受到否定。证明的方法是企业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中的评估办法对该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依据劳动保护或其他法律法规对调岗特别明确的约定,企业根据约定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也是合法行为。但要注意的是,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中类似于“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这样的条款,不属于明确约定。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9项。
例:
2007年11月,周某进入重庆某公司从事喷涂一线工作。2010年5月,公司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对包括周某在内的部分员工进行了工作调整,将周某的工作调整为喷涂辅助工作。同年6月,周某向公司致信表示不满辅助工作,要求继续从事一线喷涂工种。但基于《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关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规定,重庆某公司认为不应该安排周某长期从事一线喷涂工作,故没有同意周某的要求。同年9月8日,周某申请辞职,重庆某公司同意。
随后,周某向重庆市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作轮换期间的工资差额等费用。2010年11月15日,该委作出裁决,支持周某的主张。
重庆某公司于是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渝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5日,被告(周某)进入原告(重庆某公司)处工作。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及附件,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喷装车间喷涂岗位工作”;第四条约定“工资为900元/月,并按企业工资制度
调整工资”。附件的第三条约定“有如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①甲方根据生产管理需要;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结果;③职工因休医疗期、产期导致原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④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岗位的”。
重庆渝北区法院认为: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依约履行。
该合同附件第三条约定,原告根据生产管理需要有权调整被告的工作岗位,故原告将被告工作岗位从喷涂一线调整为喷涂辅助工作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 并且,2010年6月、7月被告在调岗后的工资收入均高于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900
元,因此也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换岗后的工资差额问题;
? 故对被告提出因原告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导致其被迫辞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被告不满新的工作岗位向原告申请辞职,原告同意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不属
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重庆某公司的主张。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 企业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必须要有正当理由,而不能随意调整。
? 调整岗位的正当理由除了员工同意或者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这两种情形外,劳动
合同的明确约定和法律规定也可能成为调整岗位的合法理由。
? 在企业有正当理由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而员工拒绝的,企业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重庆某公司为周某调整工作岗位具有正当的理由——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员工不能长期从事一线喷涂工作,如果公司不调整周某的岗位就会造成违反劳动保护法律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院的判决理由似乎暗示劳动合同中“甲方根据生产管理需要”的
规定已经足够成为企业单方面调岗的依据。这是值得怀疑的观点。因为,如果这样笼统的规定可以成为充分依据,则企业无疑拥有了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权力,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和岗位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的条款便成一纸空文,这显然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原则的。
因此,企业在制定“岗位调整事由”条款时,应当尽可能具体,法律效果才能确定。操作提示:
工作岗位是法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