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信息系统试点地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自去年6月份试运行以来,在试点地区得到大力推行,截止2016年底,系统共有注册企业2313家,企业自查自报隐患12677条,已整改12487条,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高效的信息化平台,各试点地区也树立起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推进行业在前期已经开展试点的所有行业推行信息系统全面运行。
涉及的行业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民爆(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下同)等5个行业(含职业卫生)。
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细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黑色冶金、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烟草、民爆等15类。
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将于近日印发,届时将一并纳入全面运行。
二、应用推进地区全省范围安监局及其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个别已经开始使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地区,必须同步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推行,并根据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格式定期向省安监局提供相关数据。
三、重点工作内容(一)企业层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自改自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范围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依法取得地质钻探、坑探、钻探坑探[以下简称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
2、对省属以下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3、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探单位,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4、地质勘查项目不列入安全许可的范围,对地质勘查项目不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审查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把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准入关。
凡在我省辖区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地质勘探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地质勘查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以上证照在有效期内。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0)地质探勘项目管理和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制度。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赣应急办字〔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4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近期,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以及我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十大攻坚战”要求,省厅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开展了专项调研,并请应急管理部专家进行专业指导。
为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省厅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集中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问题情况通过调研发现,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日常管理不到位。
发证机关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各环节工作管理不规范、不科学,未建立“全链条”的审批工作流程制度,各部门之间工作职责建章立制不完善;在培训、考核、发证环节申报审批资料不齐全,未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考核机构、发证机构的有关档案管理开展日常有效监督管理。
(二)档案管理不到位。
培训机构、考试部门、发证机关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档案台账,造成档案底数不清;工作责任不严不实,培训、考核、发证环节经办审签制度不严格;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存在档案记录漏项缺项;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未落实,档案整理工作不细致;没有建立培训、考核、发证相互关联电子档案材料,造成档案信息查询不便捷,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责任落实不到位。
各地报送补录和纠错信息数据工作责任不落实,对审核上报的补录和纠错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在各地集中自查自纠后上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补录和纠错数据核查中发现,存在数据本身错误不经认真核对仍然错补错纠现象,纠错整理后的数据仍然存在姓名、身份证号、操作项目等信息错误;证书发证日期信息中“初次发证日期”“有效开始时间”“有效结束时间”相互间不符合逻辑关系,时间顺序录入颠倒;还发现将未使用国家题库计算机考试发证数据申请补录上报的情况。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23号)各市、县(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省政府《实施意见》(省府发〔2010〕32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号)精神,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规定,根据江西保监局、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0〕387号),在认真总结近几年来全省开展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安监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同时停止实行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非煤矿山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而设立的一种带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1. 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通过推行安责险,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的风险防范措施,最终减少事故发生。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应急字〔2019〕94号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改革主要精神(一)精简资质认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取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现有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1号令”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前,不得在原资质认可机关批准的行政区域外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
(二)确定资质认可机关。
原由应急管理部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原由江西煤监局实施的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一并由省应急管理厅承接实施,即省应急管理厅原有资质认可事项由“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认证机构资质认可(煤矿安全除外)”改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三)明确资质认可范围。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依法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实施安全评价资质认可,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认可,在国家出台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之前,许可范围暂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公布的目录为依据。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73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二00六年十月八日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2013年9月29日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种类,并且危险化学品使用品种及使用量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规定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应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实验设备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3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的,纳入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体范围,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三)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3]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定、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分级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赣办发电[2005]68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紧急通知(赣办发电〔2005〕68号2005年12月13日)各市、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2005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处理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中办发电〔2005〕27号),通报了今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笨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
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这次爆炸事故和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中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督到位。
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局面。
为此,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划布局,严格安全许可,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行业产业政策,合理规划布局。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影响范围大、波及面广、甚至带来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有关市、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严格准入。
新建化工企业要避开城区、避开村镇、避开上风上水区域,严禁遍地开花。
现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周边社区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法定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要制定规划,落实措施,限期搬迁。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常态化推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常态化推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常态化推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安源煤业集团公司:去年以来,全省煤矿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对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8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召开全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专题总结视频会议,总结前期工作情况,对常态推进、长效开展普查治理工作进行动员。
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常态化推进全省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立常态化普查机制。
对因长期停产尚未开展普查治理的萍乡市略下崇福煤矿、莲花县南岭乡世兰煤矿,将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作为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复工复产前,须提前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方案,并报属地应急部门。
对已完成普查治理的煤矿,要持续组织开展,及时修订完善普查报告,不断细化优化治理措施,在进入新煤层、新采区、新工作面或开采条件发生变化时,要提前核对致灾因素普查结果、评价治理措施落实效果,并形成报告以备查,条件满足后方可组织施工或作业。
(二)科学确定各类灾害等级。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水文地质、瓦斯、冲击地压、火灾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梳理检验矿井灾害等级划定是否合理。
防治水方面,要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划分水文地质类型,按照《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分煤层科学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的编制和审批。
瓦斯防治方面,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实际情况、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情况及断层等构造对煤的破坏情况,判断瓦斯等级鉴定是否合理。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赣应急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6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驻赣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 10”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统一部署,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1月21日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 10”爆炸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统一部署,切实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按照1月13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和1月1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召开的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结合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百日行动安排,紧紧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从即日起到3月底,以严防坍塌垮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8.31
•【字号】赣应急办字〔2021〕128号
•【施行日期】202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对全省56家企业(见附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请各地应急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注销证号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监管措施:
一、对停产、转产、关闭企业,要督促其对管道、储罐等设备中剩余危险化学品物料进行彻底清除和置换,清除和置换工作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案,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二、对被注销的发现有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化工企业,一律视为严重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注销名单中,因属于其他行业不纳入危化监管范畴且仍在正常生产的,要加强监管上的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四、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应急部门和相关企业。
附件: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附件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名单。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204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20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近期,省厅对4个设区市烟花爆竹经营情况开展了暗访抽查。
从抽查情况看,存在问题较多。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年底至2022年春节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暗访发现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11月份以来,我厅对新余、鹰潭、抚州、上饶先后开展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暗访抽查,检查发现各地烟花爆竹经营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经营企业(单位)管理混乱一是现场安全管理偏弱。
抚州南城县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储存仓库无一人值守,余干县供销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暗访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不在岗;二是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
多家经营公司在落实“五个一”、“十个一次”、“一报告、双签字”工作上,走形式,记录内容简单且不全,履职报告未按要求签字;三是考核培训工作严重缺失。
鹰潭市余江区烟花爆竹总经销部多人无特作证上岗,未制定企业培训计划,日常培训针对性不强。
上饶市广丰区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人无证上岗,也未制定企业培训计划。
上饶市恒剑烟花爆竹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二)经营环节许可把关不严检查发现,多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及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与国家标准规范有差距。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赣应急办字〔2021〕196号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赣应急办字〔2021〕196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53号)安排,省厅采取“双随机”和专项检查方式,并联合设区市和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今年下半年以来,省厅派员赴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上饶、宜春、抚州8个设区市和南城县、丰城市、鄱阳县3个省直管县(市),会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对15家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看,经过省厅上半年组织的专题调研、集中整治、交叉检查等一系列整治行动,并出台规范性文件加强管理,我省安全培训现状有了一定的改观,主要表现为:安全培训市场比较稳定,培训机构基本满足我省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大部分培训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有的安全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档案规范,如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九江首佳无损检测工程有限公司等。
二、存在的问题通过检查发现,我省安全培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不少培训机构培训学时达不到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如鄱阳县湖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抚州市安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
(二)缺少培训视频影像等佐证资料,学员签到表不符合要求,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如鹰潭市天久职业培训学校、萍乡市蓝翔职业培训学校等。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赣应急办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计划的通知赣应急办字〔2021〕4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44号、第92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1年度省级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计划通知如下。
一、考核计划2021年度省应急管理厅计划安排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煤矿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共43期(见附件1),各期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有关要求(一)考核报名条件1.申请考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学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和能力,且身体健康。
2.危化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学历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4.2规定要求,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环境的人员担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赣府厅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整改落实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属有关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非煤矿山有关技术支撑机构: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动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迅速传达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各非煤矿山企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重点整治内容和时限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明确整治的重点内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严格抓好部署和落实,确保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迅速开展防中毒窒息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下矿山企业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要立即对照《通知》确定的12项重点整治内容,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要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赣应急字〔2022〕54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局,赣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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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档案不全,缺内审稿、健康监护等资料;抚疾控效评字[2015]003号报告存档资料缺内部审核记录,无归档资料目录清单、页码。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2.采样对象选择及空白样采集不规范。
3.吸收液样品分析无样品前处理记录,检测结果无数据转换记录。
4.评价档案中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收集不全面。
5
江西省矿检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ZPXKJ14-016、ZJKJ14-262、ZJ15-086报告工作日写实不够详细。
8.查阅的3份评价报告和4份检测报告档案资料收集不全,无企业提供资料及现场影像资料。
9.自查自纠不到位。
10.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0
上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12月资质延续)
1.硫酸检测项目超计量认证范围。
2.查阅的三份评价报告中,无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无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签字。
6.LXKP2014-0016报告中氨2014年11月6~8日采集,11月10日流转、11月11日检测。
7.JXLX20141115-0040报告中盐酸11月13日采集,12月21日收样流转,无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
8.LXKP2015-0001评价报告存档缺内审稿、评审稿、送审稿、职业健康体检资料、影像资料;LXKP2014-0016报告缺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5.检测分析记录缺标准溶液及标准系列配制记录。
6.评价报告档案中未见职业健康体检资料。
7.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4
江西赣昌职业危害评价检测公司
乙级
(2013年9月新认可)
1.编号GCXP2015-001、GCXP2015-003、GCJC-14-033、GCJC-15-007报告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
3.所查阅的检测报告无工作日写实记录和现场调查记录,无法判断一致性;评价报告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
4.控评检测未进行个体采样。
5.所查阅的检测报告无现场调查原始记录,无法判断吻合性,现场调查无签字。
6.所查阅的检测报告无检测方案,评价方案过于简单,无操作指导性。
7.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不规范。
8.CTWA缺少换算过程,时段分析不正确。
5.职评(2014)006号报告部分采样记录缺少仪器编号,缺2014年10月21~23日仪器领用记录。
6.职评(2015)005号报告现场采样时间为4月7~9日,现场调查日期为4月8日。
7.职评(2015)005号报告采样点数量过少,采样时段选择有误:工作制度单班制(8;00~15:30),而编号24号氨采集时段为4月9日16:30~16:45,未做个体采样。
3.JJKP2014001控评报告检测部分出具的二硫化碳、钨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缺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其他样品检测无实验室检测记录。
4.日常检测报告无现场调查记录,无法核实一致性。
5.现场采样存在未实时记录情况,誊写未保存原始记录。
6.JJJC2014037报告NOX超过规定时限检测。
7.JJYP20140002现场采样仪器流量核准有误,数据处理中CTWA换算概念有误.
9.检测报告档案中缺少现场调查记录和检测方案,评价报告档案中缺健康检查汇总资料、企业资料未盖章。
10.自查自纠不到位。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8
景德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7月资质延续)
1.未提供行业工程人员曹洪明、何艳绿相关档案资料。
2.项目负责人未参与项目现场调查。
3.现场调查无陪同人员签字或企业盖章,无工作日写实记录,无影像资料。
2.毒物现场采样未采集样品空白,采样未实时记录。
3.部分项目缺检测方案;检测方案未明确采样对象。
4.NOX超过规定时限检测。
5.检测结果(TWA等)无数据转换记录。
6.评价档案缺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7.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6
九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7月资质延续)
1.201405014检测报告未提供委托单位委托合同。
5.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未提供仪器出入库记录,仪器编号等空缺。
6.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评价方案时间在现场调查之前,噪声、粉尘、气象条件测定时间在现场调查、评价方案之前。
7.抚疾控效评字[2015]003号缺工作日写实记录,采样时段随机选择。
8.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化学有害因素未提供采样原始记录。
1.委托检测项目口头征求服务单位同意,未签书面同意书。(自查发现,且进行了措施纠正,体系文件已增加书面同意书。)
2.洪疾控职评字[2014]第1号预评类比现场调查表中,签字人员只有报告编制人1人;洪疾控职评字[2012]第6号缺现场调查表。
3.现场调查表中缺少工作日写实记录。
4.部分采样未实时记录;采样记录中缺少采样具体时间的记录;控制效果评价按3天连续采样,部分记录不规范。
3.现场调查表无现场调查内容记录,无工作日写实原始记录。
4.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不规范,缺信息,有错误信息,填写不规范,无采样人员、陪同人员等。
5.存在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实验室记录与检测报告、评价报告数据不一致。
6.控评定点采样无工时分析,CTWA的采样检测无换算过程。
7.氨、NOX等出现超检测时限问题。
7.201405014报告存在超检测时限问题。
8.201505004报告中实验室检测数据与报告书中发出数据不符。
9.所抽查的5份检测报告检测方案、3份评价报告评价方案过于简单,与评价、检测内容不一致,无方案、报告书内部审核过程和记录,无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无健康检查资料,无修改说明,预评报告无类比检测及类比企业相关资料。
9.档案资料收集不规范,无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评价管理过程资料不全,无内审过程记录。
10.自查自纠不到位。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9
江西景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2014年4月新认可)
1.检测项目分包时缺少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分包项目无正式检测报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2.查阅的3个评价项目无工作日写实,现场调查内容不全。
8.职评(2014)006号报告中氨未及时检测。
9.职评(2015)002号报告氯气超时限检测;职检(2015)010报告中甲醛用甲醛分析仪直读,未采用国标方法,样品缺唯一性编号。
10.评价报告档案中缺内审稿、送审稿、内部三级审核记录。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4
江西省宜春市龙翔职业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9.自查自纠中部分内容有待落实。
10.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2
抚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12月资质延续)
1.抚疾控效评字[2014]001号报告书中苯、二甲苯、正己烷等项目委托检测,缺委托检测协议书、建设单位同意书。
2.抚疾控效评字[2014]003号报告书编制人饶志云未去现场;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书缺项目编制人、负责人等信息。
10.自查自纠不到位。
11.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12.无机构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
7
九江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服务中心
乙级
(2014年4月新认可)
1.201408001报告委托检测项目未签书面合同。
2.AKZX-2015K-001报告项目负责人未参加现场调查,项目组人员缺少相关行业工程人员及公卫人员。
4.LXKP2015-001报告现场调查、采样计划中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检测;JXLX20141230-0063项目现场采样无法溯源到具体采样器;黄天宇2015年3月31日参加公司防火安全培训会议,同时全天参加了LXKP2015-001项目采样,提供的住宿发票为4月9日开具。
5.采样时段随机选择,JXLX20141115-0040报告5台AKFC-92A粉尘采样器在同一时间采集6个采样点的总尘、呼尘、氢氧化钠样品。
4.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不规范,唯一性标识不清;定点、个体采样不分,采样仪器流量核准概念有误,部分采样未实时记录,缺少部分样品的采样记录。
5.现场调查内容不全,缺少生产工艺、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6.控制效果评价按3天连续采样,部分记录不规范。
7.实验室原始记录无检测日期,无法判断时限问题。
8.样品流转不规范,采样单、送检单和检测报告中样品数量不一致,缺部分样品实验室分析数据,实验室原始记录存在非手写现象。
3.检测方案缺少检测布点及检测频次的具体描述。
4.编号赣职防评字14O- ZP017报告NOX超过48h进行检测。
5.编号赣职防评字14O- ZP017、14O- ZP022、15O- ZP004报告评价档案中未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6.未进行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
3
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级
(2014年4月资质延续)
3.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信息缺项,无采样时间、地点,采样项目不明确,原始记录采样人数不符合规范(只有一人)。
4.日常检查无现场调查原始记录和工作日写实。
5.定点采样的采样点数量不足。
6.实验室二甲苯数据缺转换过程,定点采样CTWA无数据转换记录。
7.检测报告中样品数量与采样数量不一致。
8.档案整理资料齐全但凌乱,缺影像资料。
3.抚检字第ZWX-J2015-002号检测报告中氟检测者吴亚萍、王霞,校核者李小慧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项目组成员邱贵龙无培训证。
4.抚检字第ZWX-J2015-002号检测报告无现场调查记录;抚疾控效评字[2015]001号报告缺工作日写实原始记录,未提供差旅票据,辅助用室等内容与现场调查表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