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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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个人账户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然而,当前个人账户功能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

国内外学者就个人账户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进行了广泛探讨。

然而,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分析,鲜有实证研究对个人账户功能的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现有研究多从政策层面出发,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但往往忽视了职工的需求和行为特征对个人账户功能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进行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职工对个人账户功能的认知和使用情况;通过访谈法深入了解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相关研究成果,为优化个人账户功能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闲置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合理,导致部分职工医疗负担加重;三是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职工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解读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办的、通过缴费方式实现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的制度。

参保人员通常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等。

1. 在职职工:指按劳动合同或其它劳动关系建立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其缴费的人员。

2. 退休人员:指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其原雇佣单位缴费的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指没有固定雇佣单位,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4. 城乡居民:指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支付和其他相关权益。

1. 医疗费用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就医时,享受由医保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待遇。

根据不同医疗服务的类别和医院等级,医保支付的比例也有所差异。

2. 其他相关权益: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住院津贴、门诊费用补偿、医疗康复等其他相关权益。

这些权益能够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医疗保障,缓解就医负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也有部分由地方财政进行补助。

费用的缴纳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缴费计划与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或个人经营所得确定缴费基数,再按一定比例缴纳。

具体费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缴费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代缴、银行划账等方式缴纳。

具体缴费方式由社保部门规定。

3. 资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和保障基金偿付能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85号)

法规RegulationsI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医保要交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

医保要交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

医保要交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医保交多少年才能终身享受分为两种情况:1.男性满60周岁,缴纳年限不少于25年;2.女性满55周岁,缴纳年限不少于20年,才可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交医保的好处有哪些1、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2、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4、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5、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个人交医保有必要吗是否有必要自己交社保,这是因人而异的事情,交社保主要是两个目的,一个是为了领取养老金,一个是为了享受医疗待遇,如果你看重的是医保待遇,那么交社保是划算的。

医保报销一般多久到账就医报销一般是30个工作日内到账的。

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属地社保局。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本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风险共担。

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其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建立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市发改、卫生、药监、财政、审计、民政、地税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并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审计、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医疗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医

医疗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医

4
离休基金:用于支付 离休人员及离休遗属、 离休配偶的医疗费。
个人帐户额度(按月划入)
企业、军转企及伤残军人:
在职职工:省月平均工资(2554元)的1%(2011年为 25.54元);城镇个体劳动者由个人缴纳的个人帐户资金 划入,具体数字每年公布(2011年为18.7元/月);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5元
结算结果为: 医保费用:500-100*5%-100=395元 门诊统筹基:395*50%=197.5元 个人帐户:40元 个人现金:100+100*5%+(197.5-40)=262.5元 结算后:个人账户余额:0元 门诊统筹累计:1097.5元 (不封顶)
门诊——伤残军人(CJ)
结算结果为:
离休基金支 付:(300+100)*70%=280元
现金支付: 100+ (300+100)*30%= 220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
01
门诊医疗保险待 遇政策、算法及 案例
02
住院医疗保险待 遇政策、算法及 案例
03
特殊病种门诊待 遇政策、算法及 案例
住院——企业、军转企参保人员(Q)
起付线至3倍
2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二、医疗保待遇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政 策、算法及案例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政 策、算法及案例

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政 策、算法及案例
门诊——企业、军转企参保人员(Q)
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 及现金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
一级及以 下医 疗机 构
二级、三 级医 院及 药店
60% 50%
公务员:
45周岁以下:省月平均工资的4%(102.16元/月) 45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省月平均工资的5% (127.7元/月) 离休、离休遗属、离休配偶 :无个人帐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须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须知

二、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须知1、什么是住院自负段?是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到一定额度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

具体标准:当年首次住院一级及以下医院5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9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0元外其他医院均为300元。

(两次以上在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的,以其中的最高等级医院首次住院费用自负段作为其首次住院费用自负段,不足部分须补齐)。

2、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年度内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3、什么是大病医疗互助,其用途有哪些?大病医疗互助是政府组织实施,为解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一定数额以下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以上部分至2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余下的费用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

4、参保人员怎样办理住院手续?我市本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实时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凭医保IC卡、病历本及身份证并交付一定金额的“住院自负费用预付款”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出院时病人只需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结清即可,剩余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规定结算。

目前,除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外,我们已与湘潭县人民医院、湘潭县中医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23冶职工医院湘乡分院、湘乡市第三人民医院、韶山医院实行了联网结算。

5、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是怎样结算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按照“费用分段”的原则,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可划分为以下几个费用段次,即:“预先自付部分”—“自负段”—“统筹段”—“大病段”;按照“费用累加”的原则,年度内多次住院和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用“累计相加”的方法计入相应的费用段次。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解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备受关注。

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是保障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退休人员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

一、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基本情况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是指在退休后,退休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可以选择购买的额外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是否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条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龄一般为60周岁及以上。

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2. 缴费条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需要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缴费标准和方式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

3. 退休条件: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需要符合退休条件。

一般情况下,退休条件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等。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是指退休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可以获得的具体金额或服务。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检查费、门诊治疗费等。

3. 特殊疾病费用:对于一些特殊疾病,退休人员可以享受额外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与社保补贴的规定

医疗保险待遇与社保补贴的规定

医疗保险待遇与社保补贴的规定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服务。

而社保补贴是指政府给予职工的一定金额的经济帮助,用于支付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文将就医疗保险待遇和社保补贴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制定的。

目前,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三个层次。

具体的规定如下: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市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可享受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也可以选择先自行垫付费用,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药费、治疗费等。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非职工居民。

目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在就诊时需要先自行垫付费用,然后再到指定的报销点进行报销。

3. 大病保险:针对一些严重疾病的治疗费用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一般需要在就诊前先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

待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除了医疗保险待遇,社保补贴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保补贴主要包括退休金、生育津贴、工伤津贴、失业救济等。

具体规定如下:1. 退休金: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退休后,根据自己的工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退休金待遇。

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是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的。

2. 生育津贴:工薪人士在怀孕、分娩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一般包括生育津贴、奶粉费、育婴津贴等,具体金额和发放标准由国家和各地统一制定。

3. 工伤津贴:工薪人士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疾病需休息治疗时,可以享受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住院误餐费等。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大学生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须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义及政策原则1、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背景我国大学生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高校扩大招生,民办高校增多,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公费医疗范围窄,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享受,也没有其它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二是公办高校学生公费医疗经费多是按高校扩招前的学生人数核拨,多数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经费不足;三是公费医疗经费由学校包干管理,缺乏互助共济机制,大学生主要限定在本校医疗机构就诊,难以享受社会医疗服务资源。

针对这些矛盾,有的高校组织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有的采取由学生和学校分担费用的办法,这些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但没有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国务院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2、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重要意义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

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涉及每个大学生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3、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各高等院校如何为大学生办理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范围?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凡在太原市辖区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效果评估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效果评估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未来发展展望和建议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01
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公众对政策
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完善政策体系
02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健康需求来自变化,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监管和评估
03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比较分析
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效果进 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共性 和差异。
03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保障 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医疗保障的贡献
提高医疗保障覆盖率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过扩大覆盖范围 ,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减 轻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降低医疗费用
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
01
02
03
04
参保率指标
反映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和参 保情况。
保障水平指标
反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程度和 水平。
基金使用效率指标
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 率和效益。
医疗服务质量指标
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 质量的影响。
评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效果的模型和方法
01
02
03
统计模型
利用统计学原理和方法, 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效果 进行定量评估。
加强医保监管
加强医保监管力度,规范医保支付行为,防止医保资金浪费和滥用 。
推动医保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提高医保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参保 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
04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经济发展 的影响

医保退休规定

医保退休规定
18.1退休人员跨地区就医,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8.2跨地区就医的退休人员,应当遵守就医地的医保规定,如实提供就医资料。
18.3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跨地区就医的退休人员提供便捷的医保结算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
十八、跨地区就医管理(续)
18.4跨地区就医的退休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和收费标准进行报销。
医保退休规定
一、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1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2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二十五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十五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1.3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退休人员医保缴费
2.1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2退休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确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2.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退休人员医保费用,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
3.1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
3.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
十四、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宣传与教育
14.1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知晓率。
14.2宣传与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等,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14.3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医保政策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十六、特殊情况下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调整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退休⼈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社保咨询:退休⼈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专家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全⽂》第⼆⼗七条: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退休⼈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保咨询:退休⼈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专家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全⽂》第⼆⼗七条: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国家规定年限。

【释义】本条是关于退休⼈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退休⼈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本法规定,退休⼈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满⾜三个条件: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

1.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本条所说的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主要是指在⽤⼈单位⼯作并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和按照本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式包括法定退休和⾃愿退休两种。

(1)法定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或者完全丧失⼯作能⼒的,应当退休。

(2)⾃愿退休,是指公务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定条件时,本⼈⾃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主要有两种情形:⼀是⼯作年限满30年的;⼆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5年,且⼯作年限满20年的。

关于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员的退休年龄按照1978年6⽉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执⾏。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渝医保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待遇享受时间
参加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5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之日起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今年年底。

二、关于2022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接续时间
2021年12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2022年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医保,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清全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

三、关于稳定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待遇享受等待期
未纳入我市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医疗保险条例(2023年)

医疗保险条例(2023年)

医疗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二章医保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合理收取保费,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的内容、方式和程序使用医疗服务,并尊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规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六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覆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本药物、特殊疾病救治以及其他必需费用。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可以由个人自愿参加,并覆盖基本医疗保险未包含的项目。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由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规经营,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和可持续。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不履行医疗保险义务、违法违规从事医疗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追缴医疗保险金,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该文档按照医疗保险条例的结构进行了编写,内容简明扼要,符合要求。

如有其他需要,请随时告诉我。

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

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

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剧,退休人员的健康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旨在为其提供全面、便捷的医保服务,保障他们的医疗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的医保政策,以期帮助退休人员了解相关待遇和权益。

一、医保政策适用范围江苏省的医保政策适用于所有江苏省内的退休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等。

不同类别的退休人员将享受到不同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其参保情况和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的不同进行区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江苏省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急救费用和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补偿等。

1. 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时,可根据医保政策中规定的自付比例,进行报销。

江苏省的政策规定,不同类别的退休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同。

一般来说,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自付比例较低,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相对较高。

2. 门诊医疗费用江苏省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还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按照政策规定,退休人员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并根据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进行费用的报销。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一般包括挂号费、诊查费、药品费等。

3. 急救费用退休人员在发生急救情况时,可以享受到江苏省医保政策规定的急救费用报销待遇。

急救费用包括急诊医疗费用、抢救费用等。

4. 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补偿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江苏省也为退休人员提供了相应的补偿政策。

这些特殊疾病一般包括罕见病、十分严重的疾病等,其治疗费用较高。

退休人员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进行申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费用的报销。

三、医保政策实施条件江苏省的医保政策对于退休人员实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险登记退休人员在享受医保政策待遇之前,需要进行社会保险的登记工作。

这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参保和缴纳相关费用等。

安徽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安徽退休职工医保政策

安徽退休职工医保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安徽省退休职工的医疗需求,安徽省政府实施了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职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政策概述安徽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是由安徽省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旨在为退休职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该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1. 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的规定,退休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管理等。

2. 补充医疗保险:为了进一步提高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安徽省政府为退休职工设立了补充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可以选择参加,缴纳一定的保费后,享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二、政策特点安徽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全面性:该政策涵盖了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慢性病管理等,为退休职工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医疗保障。

2. 灵活性:根据退休职工的实际需求,政策允许参保人员选择是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在保费缴纳方面也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3. 公平性:政策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率和统一的医疗待遇标准,保障了各个退休职工的权益平等,确保了医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政策亮点安徽退休职工医保政策在保障退休职工医疗需求的同时,还具有一些独特的亮点。

1. 纳入医保定点药店:政策要求将退休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定点药店纳入医保目录,为退休职工提供优质、方便的药品购买渠道。

2. 慢性病管理:政策特别强调对退休职工的慢性病管理,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服务,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健康需求。

3. 门诊医疗报销比例提高:政策对退休职工的门诊医疗报销比例进行了提高,进一步减轻了退休职工的医疗负担。

四、政策宣传和落实为了确保退休职工能够充分了解和享受到该医保政策,安徽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宣传和落实措施。

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于新参保及补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一、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

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

多次医疗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

二、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

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整体欠费的,补缴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含高中)专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

(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含保税区)七区,五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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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0
门诊大病
一个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以下大 病门诊治疗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补助。
门诊大病病腹膜透 析治疗费和抗贫血治 疗药费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 费和环孢素浓度测定 费 恶性肿瘤放、化疗费
血友病药费 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
门诊特定病种 支付 定点单位使用范 最高限额 比例 围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 症、偏执性精神病、抑 郁症、情感分裂性精神 200元/月 病、躁狂症、双向情感 障碍)以及癫痫伴发精 85% 神障碍 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 工晶体植入术) 3000元/ 次
6
102医院、德安 医院
设有眼科并具备 手术条件的定点 医院
特殊人员用血医保支付待遇
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 血,经由常州市中心血站核准不能享受血站免费用血、 或者超出免费用血额度的,按照自付40%的比例将用血 的项目纳入医保范围报销
12
2018/9/20
居民医保困难群众救助待遇
居民医保救助对象到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医,发生 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现金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 医疗救助。
3
2018/9/20
普通门诊统筹
人员类 别 未成年 居民/大 学生
起付 标准
基金支付比例
首诊 1.1 普通门诊统筹 50% 门诊特定病 40% 1.2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1500 (除门诊部,单位内 设医务室仅限在本校)
最高 二三级 限额
定点单位使用范围
200
注意:不需转诊
4
2018/9/20
普通门诊统筹
人群 机构 支付比例 最高 限额 结算 方式 直接 刷卡 结算 德安 医院 刷卡 结付
2018/9/20
门诊 困难 群众 救助 大病门诊/ 住院
限在德安医 享受居民 院及20家社 医保待遇 500 区卫生服务 后,按 中心(有具 80%救助 体名单) 起付线费 限德安医院 用全额救 治疗或由其 助后再按 5万元 转院治疗 80%给予 救助
某学生2016年3月在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 两次,每次均为医疗费用1200元,医保范围外费 用200元。
举例
门诊就医补偿金额 待遇类别 第一次 第二次
居民医保
400
5
500
2018/9/20
门诊特定病种
门诊治疗以下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按 规定享受补助。其中,重症精神病仅在门诊使用指定范 围的药品时可享受补助。
超过17000元 至50000元之 间,补偿50%; 超过50000元 17000 无 至100000元之 间,补偿60%; 超过100000元, 补偿70%
超过 起付 标准 即时 刷卡 享受
10
2018/9/20
“特药补助”待遇
患有以下三种疾病的参保人员,经有资质的责任医 师审批认定后,按规定使用特药时,可享受医保补偿。
举例
某中学学生,2016年1月在武进人民医院住院。 医疗费用是10000元,其中医保范围外的费用是1000 元。
待遇类别 住院就医补偿金额
居民医保
7590
9
2018/9/20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015年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 保险 补偿范围 起付标 基金支付比例 准(元) 最高 限额 结算 方式
包括符合甲、乙 类医疗费用,但 基本 不包括支付限额 项目 以上的特殊医用 材料和住院床位 费用
—— 一、 术后第一年10万,第 800 二级 二年7万,第三年及 医院 元/ 以后5万 95%, 年 三级 —— 85% 8000 15000
7
2018/9/20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二级 四院新北院区武进人 民医院武进中医院 其它三级
200元/次
95%
400元/次
85%
8
2018/9/20
疾病 特药 医院 支付比例
常州一院、 HER2阳性乳 二院、四院、 赫赛汀 腺癌 溧阳人民医 院 省统一医保结算 价格(低于省统 格列卫、达 一结算价的按实 常州一院、 慢性髓性白 希纳、格尼 际价格),基金 血病 二院、武进 可 支付70% 人民医院
胃肠道间质 瘤 格列卫
常州一院、 四院
11
2018/9/20

14
2018/9/20
市外转院、转诊
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应先向我市具有市外转院权限 的三级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再到市社保中心8号
窗口备案。然后参保人员至办理市外转院转诊手续的医
院进行报销,携带材料以医院规定为准,医保基金支付 比例在规定的市内就医支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 点。
15
2018/9/20
13
2016年度,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累计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
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 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的基础上增加5万;中断参 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 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居民基本医疗待遇
(大学生)
社保中心医疗管理科 杨永刚
1
2018/9/20 2018/9/20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2018/9/20
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体系
普通门诊统筹补助
门诊 住院
门诊补助
门诊特定病种补助 门诊大病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完,医疗费用自付较高的,可享受大病保险
其它:特殊药品补助、特殊人员用血待遇
谢谢大家!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常州社保微信号:czsbwx 新浪微博: @常州社保青年志愿者
17
201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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