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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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1

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31章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

(1999年11月11日)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国际合同法三

国际合同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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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中的法国
违约表现之一:
不履行债务
违约表现之二: 迟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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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法系中的英国
1、违反条件(breach of condition):即违 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2、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即违 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 3、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即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 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4、履行不可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
在英国法中,当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 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下列两者之中作 出选择: 可以根据违反条件处理,即要求解除合 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把违反条件作为违反担保看待, 即不解除合同而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同时就对方违反担保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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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期违约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 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 将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可以用行为表示, 也可以用言词或文字表示。当一方当事人 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自己的合同义 务,并可以立即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不必 等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来临时才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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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履行不可能
英美法也有履行不可能的概念。履行 不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时,该合同就不可能 履行; 一种情况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了使合同 不可能履行的情况,前者相当于大陆法的 “自始给付不能”,后者相当于“嗣后给 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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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约时合同就不可能履行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如果在订 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的 标的物是存在的,但是实际上该标 的物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合 同属于无效,因为这是属于双方当 事人的“共同错误”,以共同错误 为依据的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章解释第5:101条:解释的一般规则(一)合同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加以解释,即使这与用语的字面含义不同。

(二)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当事人意欲合同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在合同缔结时对方当事人不会不知道第一方当事人的此种意图,则合同应按第一方当事人意欲的方式加以解释。

(三)如果依据第一款和第二款无法认定某种意图,合同应按与双方当事人属于相同类型的通情达理之人在相同情况下所会赋予它的含义解释。

第5:102条:相关情况在解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1.达成合同时的情况,包括预备性磋商;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便是达成合同以后的行为;3.合同的性质与目的;4.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内部确立的习惯做法对类似条款作出过的解释;5.在所涉行为的行业中条款或表述通常被赋予的含义,以及类似条款业已得到的解释;6.惯例;以及7.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5:103条:对使用者不利益规则对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存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使用该条款之当事人的解释。

第5:104条:经过商议的条款的优先性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优先于那些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第5:105条:合同作为整体的优先性条款应从它们表现出来的合同整体的角度加以解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5:106条:赋予条款完全的效力使合同条款合法或有效的解释方法优先于不具此种效果的解释方法。

第5:107条:语言的差异在合同采用两种或多种语言文本,其中没有一个被指定为权威文本时,如果不同文本之间存有差异,在解释上应以合同最初采用的文本优先。

第六章内容与效果第6:101条:产生合同债务的陈述(一)一方当事人于合同缔结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作的陈述将被视为一种合同性保证,只要那正是对方当事人在该具体情况下对它所合理地理解的,考虑:1.该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表面的重要性;2.该方当事人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作出该陈述;以及3.当事人相关的专门技术。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1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简介欧洲合同法通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通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

该通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部分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通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通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该通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欧洲合同法通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该通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通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

依据起草者的目的,该通则在欧洲的任何地方都可适用该通则,从而可供成员国法学研究和判例使用。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

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是指国际商会国际商法委员会(ICC)出版的《国际合同贸易条例》(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所包含的一套原则。

这些原则是国际商业合同制定和解释中的指导方针,旨在为合同各方提供合理的交易环境,并在不同法系下提供统一的标准。

以下是与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自由原则是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的核心之一。

根据该原则,合同各方有权自由选择自己的合同对方,并在合同中约定条款。

合同各方应当平等对待,尊重彼此的自主意愿,并在自愿、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二、信义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强调了合同各方之间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各方有责任以诚实、合理的方式行事,在交易中表现出公平和诚信。

如果一方在合同过程中欺诈、虚假陈述或其他不当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无效,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三、协商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注重各方之间的协商和合作精神。

合同各方应当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合同的条款和内容,遵循诚实、有效的协商流程。

协商过程应当体现出平等、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谈判中尽力满足各方合理的利益和需求。

四、合同的解释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强调合同的明确和一致性。

各方应当将合同条款解释为可以合理预测,并应当尽量避免涉及不确定或模棱两可的词句。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各方的实际意图,并根据合同条款的语言和背景予以解释。

五、免责和责任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免责和责任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原则,当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测的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受影响的合同方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同时,合同各方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责任,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原则Picc欧洲合同法原则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进行了规范。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三)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章解释第 5:101 条:解释的一般规则(一)合同应依当事人的共同意图加以解释,即使这与用语的字面含义不同。

(二)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当事人意欲合同具有特定的含义,而且在合同缔结时对方当事人不会不知道第一方当事人的此种意图,则合同应按第一方当事人意欲的方式加以解释。

(三)如果依据第一款和第二款无法认定某种意图,合同应按与双方当事人属于相同类型的通情达理之人在相同情况下所会赋予它的含义解释。

第 5:102 条:相关情况在解释合同时,应特别注意:1.达成合同时的情况,包括预备性磋商;2.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即便是达成合同以后的行为;3.合同的性质与目的;4.由双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内部确立的习惯做法对类似条款作出过的解释;5.在所涉行为的行业中条款或表述通常被赋予的含义,以及类似条款业已得到的解释;6.惯例;以及7.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 5:103 条:对使用者不利益规则对未经个别商议的合同条款存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使用该条款之当事人的解释。

第 5:104 条:经过商议的条款的优先性经过个别商议的条款优先于那些未经个别商议的条款。

第 5:105 条:合同作为整体的优先性条款应从它们表现出来的合同整体的角度加以解释。

第 5:106 条:赋予条款完全的效力使合同条款合法或有效的解释方法优先于不具此种效果的解释方法。

第 5:107 条:语言的差异在合同采用两种或多种语言文本,其中没有一个被指定为权威文本时,如果不同文本之间存有差异,在解释上应以合同最初采用的文本优先。

第六章内容与效果第 6:101 条:产生合同债务的陈述(一)一方当事人于合同缔结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作的陈述将被视为一种合同性保证,只要那正是对方当事人在该具体情况下对它所合理地理解的,考虑:1.该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表面的重要性;2.该方当事人是否在经营过程中作出该陈述;以及3.当事人相关的专门技术。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

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译)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

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2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2部分)

Section 3 - Indirect Representation第三节间接代理Article 3.301 - Intermediaries not acting in the name of a Principal第3:301条: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的中间人(1) Where an intermediary acts: (a) on instructions and on behalf, but not in the name, of a principal, or (b) on instructions from a principal but the third party does not know and has no reason to know this, the intermediary and the third party are bound to each other.如果中间人从事行为系:1.基于委托人的指令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2.基于委托人的指令,但第三人对此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中间人与该第三人互相受有拘束。

(2) The principal and the third party are bound to each other only under the conditions set out in Articles 3.302 to 3.304.仅当符合第3:302至3:304条规定的条件时,委托人与该第三人始互相拘束。

Article 3.302 - Intermediary's Insolvency or 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 to Principal第3:302条:中间人的破产或对委托人的根本性不履行If the intermediary becomes insolvent, or if it commits a 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 towards the principal, or if prior to the time for performance it is clear that there will be a fundamental non-performance: (a) on the principal's demand, the intermediary shall communicate 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third party to the principal; and (b) the principal may exercise against the third party the rights acquired on the principal's behalf by the intermediary, subject to any defences which the third party may set up against the intermediary.若中间人沦为破产,或若它对委托人根本性不履行,或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情况表明将会发生根本性不履行,则:1.基于委托人的请求,中间人应将第三人的名字和地址告知委托人;并且2.委托人可以行使中间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但应承受第三人可得对中间人提出的抗辩。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欧洲合同法通则(中英文第3部分)

Section 4-Price Reduction第四节减价Article 9.401 - Right to Reduce Price第9:401条:减价请求权(1) A party who accepts a tender of performance not conforming to the contract may reduce the price. This reduction shall be proportionate to the decrease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at the time this was tendered compared to the value which a conforming tender would have had at that time.受领了与合同不符的履行提交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减少其价格。

此种减价应当与履行提交时与符合要求地提交的履行相比履行之价值的降低相称。

(2) A party who is entitled to reduce the price under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who has already paid a sum exceeding the reduced price may recover the excess from the other party.一方当事人如依前款规定有权请求减价,并且它已支付了超过减后余价的价金,则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要回超出的部分。

(3) A party who reduces the price cannot also recover damages for reduction in the value of the performance but remains entitled to damages for any further loss it has suffered so far as these are recoverable under Section 5 of this Chapter.减过价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为履行价值的降低获取损害赔偿,但仍然有权对它遭受的其他损失请求赔偿,只要它们依据本章第五节的规定是可以获取的。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是指欧洲各国在合同法方面达成的共识性原则。

这些原则贯穿于欧洲的法律体系,对于那些跨境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来说,这些原则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 诚信原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体现着相互信任和好意。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真诚的信仰而行事,以达成公正和平衡的交易结果。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该原则鼓励各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实现经济自由,并在充分的知情情况下作出自主的选择。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合意原则即双方自由地协商订立合同。

在自由原则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由,不得利用欺诈、压迫等方式获得明显有失公序良俗的合同。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当公平合理,并且各方之间应当建立和保持公正的关系。

在合同的建立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公正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它保障了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4. 识别和知情原则识别和知情原则是基于合同双方的行为应当是理性和对现实情况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

该原则要求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必须非常明确,便于各方理解、接受、履行。

同时还要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提供明确、充分的信息。

例如,双方应清楚合同的内容,特别是隐藏的条件,以保证在签署合同之前,各自都具备了充分的了解。

5. 相互信赖原则合同的履行离不开合同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

相互信赖原则强调各方之间要建立信任和依赖的关系,因此既解决商业交易中的冲突和纠纷,也提高了商业交易的效率。

欧洲合同法原则对于跨境合同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它规范了各国商务交往中的合同行为,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总之,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制定能够为欧洲各国的商业交往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从而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欧洲合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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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pdf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CONTRACT LAW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欧洲合同法原则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一般规定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合同名称:欧洲合同法原则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在欧洲合同法原则框架下的合作,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需求,现就有关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范围1.a.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欧洲合同法原则指导下的合作内容和责任。

① 本合同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合作框架,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② 甲乙双方将在遵守相关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前提下,展开业务合作。

③ 合作事项涵盖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并遵循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善意、公平等。

④ 双方须确保所有合作内容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国际合同履行时的法律要求。

1.b. 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则。

① 本合同依据欧洲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如合同自由、履约责任、合同效力等。

② 双方应充分理解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行约定合同条款。

③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做到透明和公平。

④ 对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双方承诺将通过协商解决,并遵循欧洲合同法相关仲裁条款。

1.c. 合作范围的具体界定。

① 双方约定的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合作、市场开发、资金投入等方面。

② 合作中的技术与产品开发将严格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执行。

③ 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合作成果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④ 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应事先明确,以防止未来产生争议。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a.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资源。

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③ 甲方负责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保证。

④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项目进展,并参与相关的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

2.b.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① 乙方应按时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确保合同中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欧洲合同法原则 合同条件

欧洲合同法原则 合同条件

欧洲合同法原则合同条件《欧洲合同法原则合同条件》前几天啊,我那朋友小李可算是让我见识了一把什么叫合同里的弯弯绕绕。

他跟一个欧洲的小公司做点儿小生意,涉及到一份合同。

本来大家都觉得就是常规的生意往来,结果在合同条件这块差点没把小李逼疯。

就拿其中一项来说吧,关于交付时间那可真是细致到家了。

人家按照欧洲合同法原则,把交付时间精确到了工作日,还列出了各种可能导致延迟交付的不可抗力情形,什么欧洲那种突然来一场大雪导致交通瘫痪、某些特定节日工人罢工之类的。

小李就傻眼了,之前他在国内签合同可没这么详细。

他就抱怨说:“这合同条件咋跟迷宫似的,我都快绕晕了。

”我就跟他讲:“人家欧洲合同法原则下的合同条件就这么严谨,不同咱们平时的那些粗线条的合同。

”那什么是欧洲合同法原则下的合同条件呢?首先啊,它整体的一个理念就是追求公平合理。

在合同的成立上,要求双方都要有明确的表意,就像是两个人跳交谊舞,得舞步一致才能开场。

比如说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得明确表示接受呢,而且这种接受不能含含糊糊的。

就像咱要去菜市场买菜,别人说这菜三块钱一斤卖给你,你得明确说行或者不行,你要直说“嗯,我再看看”,这在合同里可不行,不属于有效接受。

然后在合同的内容方面啊,真是跟绣花似的细致。

我再给你说说我那搞外贸的朋友小王的事儿。

他跟一个欧洲客户签合同,关于产品质量标准那一条,那叫一个啰嗦但又不得不说精确。

人家按照欧洲合同法原则,从产品该符合的行业基本标准,到产品可能涉及的环保指标,全写在合同条件里了。

小王当时就跟对方的代表打趣说:“你们这合同条件一写,我感觉这产品都被你们用放大镜看了一遍了。

”对方还一本正经地说:“这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须明确。

”也是,这要是像咱们平时说个大概齐,到时候出问题了可就扯不清楚了。

比如对于产品质量如何检测,人家都有明确的要求,用什么样的检测设备、由哪些机构检测,都规定得好好的。

如果检测出问题要怎么赔偿,是退款呢还是换货,换货的运输成本谁承担,能不能分批退换,这就好比是下棋,提前把可能的步数都考虑到了。

《欧洲合同法典》

《欧洲合同法典》

《欧洲合同法典》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1.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领域的合作关系。

②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与约定,建立业务合作框架,并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③ 双方同意共同履行合同,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 合同签署后,双方将致力于实现各自的业务目标并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1.b. 合同背景② 双方均认可对方的业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③ 经过深入沟通与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签署本合同。

④ 该合同为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的基础文件,将为未来合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1.c. 合同效力①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② 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年,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长。

③ 本合同一旦生效,双方须严格履行各项义务,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追求相应赔偿责任。

④ 若双方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请法律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条合同条款与责任2.a. 合同履行义务①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确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② 乙方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接收并验收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并按时支付相应的费用。

③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______日内完成产品或服务的交付,并保证及时响应乙方的需求。

④ 乙方需在收到产品或服务后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在验收期内向甲方提出。

欧洲劳动合同法(3篇)

欧洲劳动合同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欧洲各国在劳动法领域不断加强合作与协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欧洲劳动合同法是欧洲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劳动关系的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从欧洲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与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欧洲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3. 公平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 保护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应当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欧洲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口头合同无效。

(3)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方式等。

2. 劳动合同的履行(1)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地完成工作任务。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3)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劳动秩序。

3. 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4. 劳动合同的解除(1)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5. 劳动关系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doc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doc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

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

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

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

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

与第二部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二)

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欧洲合同法原则(之二)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章代理人的权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01条:本章的适用范围(一)本章规范代理人或其他中间人的权限,此处其他中间人使委托人受其与第三人的合同的拘束。

(二)本章不适用于由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或由公共的或司法的权力机关授予的代理权。

(三)本章不适用于代理人或中间人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3:102条:代理的类型(一)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者,适用直接代理的规则(第二节)。

在代理人行为时或者以后是否透露了委托人的身份,则是无关紧要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中间人依委托人的指令并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者,或者第三人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知道中间人系作为代理人而行为者,适用间接代理的规则(第三节)。

第二节直接代理第3:201条:明示的、默示的和表面的授权(一)委托人对以其名义行为的代理权的授予,可得为明示的,亦可得为由具体情事默示的。

(二)为实现授权目的,代理人有权依具体情事从事各种必要的行为。

(三)如果委托人的言语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地且善意地相信代理人已被授权从事其所从事的行为,则视为委托人已经授权。

第3:202条:代理人对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在由第3:201条界定的授权的范围内行为,其行为直接拘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自己并不对第三人负有义务。

第3:203条:未被透露身份的委托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合同而委托人的身份要在日后透露,在经第三人要求后代理人没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透露委托人的身份的,则代理人自己受合同的拘束。

第3:204条: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一)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行为者如未经授权或超越了对它的授权范围,则其行为对委托人和第三人并无拘束力。

(二)如果未能依第3:207条而由委托人追认,代理人有责任向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以使第三人处于如同代理人有权行为一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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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

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

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

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

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

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

与第二部
分不同的是,第三部分至始并没有与业已出版的前两部分统一出版,而是单独刊行。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由上面已经提到的欧洲合同法原则委员会起草,该委员会基于个人的动议而成立,其成员由来自欧共体所有成员国的学者组成。

但委员会的成员在此期间因各种原因(如新的国家加入欧盟)而发生变动;目前欧洲合同法委员会由23名学者组成(其中3名来自德国,各有2名来自法国、意大利、英国和苏格兰,其余各有一名学者分别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

就该原则的3部分而言,也有人认为就此存在3个委员会(如Lando在其为第三部分所作的序中)。

1982年成立的第一委员会的5个成员中有4名成员一直不间断地工作到第三部分起草工作结束(Michael Joachim Bonell,Ulrich Drobnig,Ole Lando,Denis Tallon)。

整个起草工作的精神领袖(spiritus rector)及3个委员会的主席是Ole Lando;因此人们一般也将该委员会称之为“Lando委员会”,将该原则称之为“Lando原则”。

欧共体委员会起初资助了该起草工作,从1996年起,该起草工作主要由德国研究协会(DFG)的莱布尼茨(Lebniz)项目资助,此外,许多个人和公共团体和协会也提供了资助。


就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形式和规划而言,该原则受到美国法重述的启示:每一卷都包括委员会一致同意的条款内容,此外,还包括案例适用在内的条款评注(comment)以及比较法上的法律批注(note),该批注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国内相关规定,当然这也兼顾了国际
条约、尤其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3个委员会的工作语言基本上全部是英文,其余为法文。

该原则的三个部分全部以英文出版,其中只有条款分别以英文和法文的双语形式出现。

就其第三部分而言,第10章(多方当事人)的条款首先是以法文本的形式问世(就此该法文本算是该章的历史初版),然后才被翻译成英文,而其他章节的语言顺序恰恰与此相反。

如何尽可能精确翻译的问题在委员会起草工作中就显得非常重要;起草工作亦防止出现如下情况,即选择完全倾向于英文或法文概念表述方式。

在最终决定具体条款表述之前,就已经完成字斟句酌的翻译草案。

欧洲合同法原则并不仅仅在外表上接近美国法重述,它还至少部分地与后者具有同样的目的(参见:Juristenzeitung,1995年,第478页以下)。

但该原则在更大程度上旨在法律统一,从民族国家的法律角度出发,前者比后者更追求法律改革和推动法律发展。

因此,较之于美国法重述的立法者,欧洲合同法原则的起草者面临一个更具创造性的任务,因为前者仅赋予其工作一个宣示性、确定美国共同私法的功能。

当然,Lando委员会一如既往努力探求欧盟所有成员国合同法的共同核心(common core)以及探求反映当代超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就抵消和时效部分的内容请参见:ReinhardZimmermann,Comparative Foundations of aEuropean Law of Set-off and Prescrip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因此,Lando 委员会体现如下特点:其工作并不以某个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范本。

此外起草工作还具有如下特点:该原则并不由某个核心编辑起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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