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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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罪推定原则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司法准则,核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但却因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而没有在立法中完全确立。本文分析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并阐述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关键词:国际司法准则无罪推定原则

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原则。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中,针对封建专制野蛮的有罪推定刑诉制度而提出了无罪推定,并进行了理论阐述,首先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确立。①

一、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含义

“无罪推定”亦称”无罪假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或推定其无罪②。

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与”有罪推定”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有权作有罪认定的机

关,除了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均无权确定任何人有罪;

其次是人民法院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定罪不仅要靠证据,还要靠程序,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认定某人有罪。这些程序条件包括:(1)必须经过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可以对一个人定罪,不允许脱离法定程序去追诉、审判犯罪行为;(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力;(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最后,在诉讼过程中被追诉者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笔者认为,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诉讼地位是”无罪推定”的必然结果,然而要保证诉讼主体地位的贯彻落实,在被判定有罪前不能被先入为主地认为有罪,除需要履行配合司法的义务外(国家要有合理理由才能对公民展开刑事追诉,要求其承担该义务),应该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并有相应的实现途径及方式,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进行程序上的抗辩。国家应当确保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资源和手段,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以矫正。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现状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同时第162条第3款规

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有学者认为以上条款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从而将无罪推定正式确立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与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基本上是相同的,其精神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来了,但是法律中对于”……如实回答”的规定和无罪推定原则是相矛盾的。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透析,结合无罪推定的实质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程序规则及具体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甚至矛盾之处,这些内容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甚至是违背其本意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证据法上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告人的罪行必须依法证明才能确定,这其中就要求了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及法定的证据的应用。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内容不符③。

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沉默权,而且在第93条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作为刑讯逼供的根源的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和实践情况所致,导致我国刑讯逼供盛行。这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背道而驰的。

3、无罪推定的普及教育不够,导致执法人员人权意识淡薄,主观定罪思想严重。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自我保护

意识缺乏。

4、刑讯逼供未能杜绝,滥用待审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现象大量存在。另外,《刑诉法》未规定在途期限,只是笼统地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多司法机关利用这一间隙延长羁押时间。

5、其他相关制度,如侦批分离制度、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证人作证制度等缺失及不完善,也是无罪推定原则不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彻底贯彻的重要原因。

三、对如何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建议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但由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束缚,未能完全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鉴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予以立法的完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无罪推定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中,把无罪推定规定在宪法中,可以更好的让社会各界理解并尊重此项原则。

其次,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总则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最直接明确地表明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含义,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该推定或假定为无罪。只有这样,才能不仅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且体现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的权威。

再次,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保持沉

默,被告人不必自我归罪,当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对此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由于现有司法资源的匮乏以及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完全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目前不是太现实,但是确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基本的要求。据此,侦查人员采取暴力、胁迫、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的供述不具有证据能力。从当前我国的司法与世界接轨的外部环境来看,确立此规则使我国司法从传统的”工具主义”观念中走出来,是从根本上对人的主体性的普遍认同。

最后,从程序设置上实现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对抗因素,但这种没有改变整个刑事诉讼模式即职权主义的大环境,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失衡仍较为明显。为此,从程序上设置一些规则十分必要:1、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并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权利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2、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规定在庭审前,控辩双方要对在庭审上出示的证据及证人的名单相互展示,尤其是控方,一定要承担主要的展示职责。3、建立交叉询问制度。在法庭调查阶段,由控辩双方依次陈述主张和意见后,对各自的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的证人进行反询问。这样可以更及时有效地发现案件真实。④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该在转变传统”犯罪控制观”的价值观的基础上,彻底根除”有罪推定”的封建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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