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文化宣贯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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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 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 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 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 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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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报告。
1、名词解释
(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 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 意外的异常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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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2、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 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 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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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条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 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 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同: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
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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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 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 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 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 响,同时将辐射事故报告本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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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 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 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 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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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安全监管的政策取向
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鼓励核安全文化培育的相关政策,加大贯彻 实施力度;继续秉持“独立、公开、法治、理性、 有效”的监管理念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 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确保政府监管的独立、权 威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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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安全的定义
1、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 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 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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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 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 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 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 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 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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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 可管理办法》
1、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 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 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 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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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1、名词解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
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
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 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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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 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 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 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 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 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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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
核安全文化宣贯
一、核安全文化定义
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达成共识并付 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征的总和;它以 “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 境安全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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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安全观
中国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它 是现阶段中国倡导的核安全文化核心价值观,是 国际社会和中国核安全发展经验的总结。
五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 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 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 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 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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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 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报告。
1、名词解释
(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 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 意外的异常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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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2、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 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 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 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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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条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 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 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同: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
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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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 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 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 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 响,同时将辐射事故报告本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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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 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 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 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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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安全监管的政策取向
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 制定鼓励核安全文化培育的相关政策,加大贯彻 实施力度;继续秉持“独立、公开、法治、理性、 有效”的监管理念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坚持 科学立法、依法行政,确保政府监管的独立、权 威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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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安全的定义
1、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 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 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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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 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 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 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 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 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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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 可管理办法》
1、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 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第三十三条: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 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 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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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1、名词解释 (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
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
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 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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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
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 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 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 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 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 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的辐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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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管理办法》
核安全文化宣贯
一、核安全文化定义
核安全文化是指各有关组织和个人达成共识并付 诸实践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特征的总和;它以 “安全第一”为根本方针,以维护公众健康和环 境安全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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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安全观
中国奉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它 是现阶段中国倡导的核安全文化核心价值观,是 国际社会和中国核安全发展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