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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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

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

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罪的状况是我们分析走私死刑存废的出发点 。 现 阶段 我 国走 私普 通货 物 物 品犯 罪 形 势 如何 ? 从 “ 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数、总案值、平均案值” 统计数据来看 ,20 年至今 ,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 00 案件仍处于高峰阶段 ,反走私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 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 ,笔者整理了图表一 “ 海关查
为完善 死刑 法律 规定 ,适 当减 少死 刑罪 名 ,调


从走 私罪 现状看 保 留走私 普通 货物物 品罪
整死刑与无 期徒 刑 、有 期徒 刑之 间 的结构 关 系, 《 法修 正 案 ( ) 对 刑 法 第 三 章 第 二 节 “ 私 刑 八 》 走 罪”中的四个走私个罪 ,即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 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 通货物 、物品罪的死刑进行了废除。对修正案适当
值 10 0 0万 元 以 上 走 私 大 要 案 件 1 3起,案 值 1
1 22 亿元 ,案涉偷逃税款 2. 6 6. 7 6 1 亿元 。 现阶段 ①
减 少走 私 罪死刑 的立 法精 神笔 者是 赞 同的 ,但是 现 阶段对 于 哪些走 私个 罪应 取 消死刑 ,笔 者认 为应该 慎 重 ,特别 是应 建立 在对 这类 犯罪 现状 的 了解 、对
死刑 的必 要性
死 刑 的废 除 是 一 项 技 术 性 和 政 治 性 很 强 的工
作 ,从长远来看 ,死刑废除的理由在于死刑与生命 权至上理念 ,与人权和人道主义不太符合 ,而不在 于死刑的执行率高低 。但是从现实来看 ,我国从立 法 上对死 刑做 “ 法”毕 竟是 头一 次 ,更 需要 稳健 减
获 的走 私案件 数 、总案值 、平 均案 值” 。
行全面论证①, 应从走 私罪的立 法全面修正来确立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

⾛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可能很多犯有⾛私普通货物罪的⼈有需要提交辩护词,但是他们⼤多不知道辩护词是怎样的。

所以今天本⽂为你展⽰了陆某某辩护词的实际案例。

如果你也有这⽅⾯的疑惑,那么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货物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律师法》第⼆⼗⼋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陆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私普通货物罪⼀案第⼀审诉讼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履⾏辩护职责。

接受陆某某的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全案卷宗材料,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事实的介绍和辩解,分析了检⽅的起诉书和指控证据,研究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有了⽐较详尽的了解与认识。

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重视并采纳:⼀、被告⼈陆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其⾛私⾏为的背景和主要原因系因苏丹国的棉花出⼝限价政策有关。

⼆、本案应适⽤2014年8⽉1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量刑。

三、被告⼈陆某某具有⾃⾸和积极补交税款等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被告⼈陆某某是某某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对陆某某的处罚会直接影响到某某国际公司在苏丹的正常经营,且本案犯罪较轻,因此恳请法院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是:⼀、被告⼈陆某某⾛私⾏为背景、原因及主观恶性。

(⼀)苏丹1.43欧元/千克限定价格的基本情况及影响:根据检⽅证据显⽰,某某家纺公司在苏丹政府棉花出⼝限价政策颁布前的棉花(⽪棉)出⼝价格均在1.25欧元/千克,2012年8⽉⾄2013年4⽉期间的价格则为1.43欧元/千克,原因即是苏丹政府的出⼝限价政策。

在经过与苏丹有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磋商后,某某家纺公司的棉花(⽪棉)出⼝价格⼜恢复到正常的1.25欧元/千克上。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词首先写明辩护人受黄某某委托,所委托的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对案情进行分析,并依据法律列举条例让法院实施缓刑,结尾总结自己看法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缓刑可取之处。

恳请采纳,辩护人署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黄克X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就2008年5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检刑诉(2008)第23号《起诉书》对黄克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所列黄克X的职业之异议。

《起诉书》将黄克X的职业列为个体户与事实不符。

从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出来的《电脑咨询单》显示,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是一独立法人单位,股东是黄壁X和谢美X,法定代表人是黄壁X。

辩护人认为,黄克X在东兴森X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其职业当属公司职工,而非个体户。

二、对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之异议。

《起诉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对事实的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不足之处。

(一)《起诉书》称“2006年2月,黄克X、黄桂X 雇请了被告人黄海X负责记录、管理走私橡胶的资金帐目。

”辩护人认为,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黄海纯是黄克X 一人所雇或是黄克X与黄桂X两人共同雇请。

只有老板,只有出资人,才能雇请他人为其服务、为其工作。

黄桂X是走私橡胶的老板、出资人,他才是雇请黄海X的人。

这从2007年8月28日13时50分至2007年8月28日17时00分侦查机关对黄海X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印证,黄海X在回答侦查机关的提问时说“……我爸黄贵X(又叫黄桂X)就叫我跟我堂兄黄克X一起到东兴做橡胶生意,帮我堂兄黄克X管钱记帐……”。

从侦查机关2007年8月22日13时10分至2007年8月22日15时05分对陈X所作的《询问笔录》也可以侧面印证雇请黄海X的是黄桂X,而不是黄克X。

在该《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陈X“你是怎样去到森X公司做会计的?”陈X答“2007年2月份,森X公司在公司门口贴招人的告示,说要招兼职会计,我便去应聘。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2)走私罪

刑法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第一节重点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海关监管秩序。

客观上实施了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为武器、弹药(包括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

走私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2)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武器、弹药;(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武器、弹药;(5)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走私的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过失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 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一、基本案情1996年7月,被告人曹毅以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北京中海贸海峡经贸公司为出资人,以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同年7月6日获发营业执照。

1997年1月27日,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BHP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HP公司)签订两份一般贸易合同,其中MNM-9718号合同约定进口铁矿粉120万吨,MNM-9719号合同约定进口铁矿块30万吨。

同年6月11日,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炼铁有限公司?熞韵录虺疲龋晒?司?犌┒┍嗪盼?CTC-9701L的一般贸易合同,进口铁矿块30万吨。

天诚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以经营进口澳矿为由向总公司提请担保以开立信用证,获总公司批准。

后被告人曹毅持上述合同及总公司为天诚公司出具的四份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以天诚公司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熞韵录虺扑?龙公司?牭拿?义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熞韵录虺铺旖蛑行校犐昵肟?立了4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执行一般贸易合同付款。

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间,BHP公司及HI公司按前述一般贸易合同先后提供澳矿共计608059吨并陆续运抵国内相关港口。

天诚公司采用隐瞒一般贸易真相,伪签来料加工合同的手段,骗取来料加工手册,并将到港澳矿中的58万余吨逃避海关监管,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9381246。

63元。

二、控辩意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毅及其辩护人认为:1。

曹毅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金已到位且实际运作;2。

曹毅的行为总公司认可,系企业行为;3。

天诚公司是代其境外子公司SM和CHB公司与BHP和HI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天诚公司没有履行该合同,天津中行没有实际对外付款,SM和CHB公司才是两份一般贸易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4。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

律师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辩护要点《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走私犯罪的不同罪名,相比其他章节的犯罪,走私犯罪有种类较多,犯罪情节较为复杂的特点,而其中作为章节中最为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辩护策略、方式、要点亦是层出不穷,在此,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辩护要点:一、确认本案系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刑法》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单位犯罪下的自然人的处罚,最高刑期则为15年有期徒刑,且单位犯罪下自然人量刑相比自然人犯罪量刑较轻;除量刑外,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有助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等角色,划分各人员在单位中的作用与地位,从中切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

提出将案件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应着重把握单位涉及走私行为的次数、频率、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以及实施走私行为的决策、决定人员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评判是否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除了应参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三种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外,还应对《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还原走私犯罪链条,分析地位与作用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在走私犯罪链条中,除了货物、物品的货主外,还可能存在提供不同方便的其他单位、个人,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辩护律师除了应有夯实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有相关的国际贸易背景知识。

在介入案件后,应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尽可能地还原走私犯罪链条的模式,并据此列表,详细列明各单位、个人在整个走私犯罪中负责的环节、工作,分析其中的作用,制作出法律意见书,向办案部分反映相关事实。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学习资料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3年学习资料

第三,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 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 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第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 牟利的行为
3、-第三档: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量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 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国家禁止进口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六,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数额较大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也构成 私普通货物、-没有合法证明是指,没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从-进口货物、物品必须具备的进出口许可证、-单证等证明文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海外代购服务购买商品。

然而,在代购过程中,一些人可能会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法行为人将未经海关检验的物品带入国境,或者将应经海关缴纳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应经要求办理手续的物品,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税并非法出口。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以下是三个关于海外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案例一:2019年,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涉及代购的走私大案。

该案中,犯罪团伙通过淘宝店等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大量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进行跨境电商代购,将购买的商品发送到中国。

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案例二:2020年,广州警方查获了一起跨境电商代购涉嫌走私案。

犯罪团伙买下来价值近200万元的进口烟草制品和潮流服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货款,然后以面包车从广州边境口岸潜入境内进行销售。

案例三:2021年,福州海关查获了一起涉及代购的走私案。

一名福州市的代购人员,以日用品、食品等为名,在日本进行集中采购后,通过国际物流运输至福州,然后进行线下零售销售。

该案中涉案金额超过15万元。

综上所述,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危害性非常大。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买卖走私物品,同时也要尽力避免因代购导致的法律风险。

此外,作为代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渠道,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商代购的监管,切实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物流渠道和海关监管力度,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走私犯罪,形成联合打击的合力。

在网络购物和代购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也在相应地提升。

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获轻刑的法律意见书

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获轻刑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我们受余某某的委托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公诉处正在审查起诉的余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担任余某某的辩护人。

自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我们依法会见了余某某,向其了解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前往贵院进行阅卷并充分研究案件材料、了解相关背景资料后,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您反映如下律师意见:一、香香米业公司的主要业务非为涉案的走私普通货物业务,且公司的违法所得亦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6日,公司经营范围为:粮食收购、加工、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从余某某的供述及工商登记信息可知,香香米业公司成立了近十年时间,大部分时间都是运营正常、合法,正常收购湖北省内大米并进行加工、销售。

后随着业务发展及大米价格、品质的变化,香香米业才开始计划在外省包括云南等收购大米。

尽管余某某作为香香米业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参与了涉案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但其在成立香香米业时,并未打算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且实际上亦以合法大米收购、加工、销售为主要业务,故对涉案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行为应予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余某某等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性亦应以单位犯罪项下自然人的责任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更新时间:2007-6-28 6:18:00 点击:2636次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一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四)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散件的,以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走私非成套枪支散件的,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浅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利 , 不能构成犯罪。 则 本罪在主观方 面是出于故意 , 而且 , 中行为人一 般是以营利 为 实践 三、 私普通货物、 走 物品罪的处罚 目的从事该行为的。所谓 故意是 指 , 走私犯 罪分 子明知 自己 的走私 行 本 罪的处 罚依据主要是犯 罪分子偷逃 的应 缴税额 , 根据偷 逃的应 《 对本罪设 定了三档法定刑 , 万元是本 罪的起刑 5 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并且 希望或者放 任这种 结果 发生 的心理 态 缴税额的大小 , 刑法》 度,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 走私 行为会造成危害 社会的结果 , 或者根本不 知 点 , 1 5至 5万元为第一档 ,5至 5 1 O万元 为第二档 ,O万 元以上为第 三 5 道 自己正在从事走私 行为 , 可能构成本罪 。 则不 档, 刑罚包 括拘 役 、 期徒 刑、 有 无期徒 刑甚 至死 刑 , 并处 罚金 或没收财 3 客 观 特 征 、 产 。可见 , 确定偷逃应缴税额是本罪量刑的关键 。值 得注意的是 , 于 关 本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 为违反海关法规 , 避海关监管 , 逃 走私一般货 偷逃 的应 缴税 额 , 我国《 刑法 》 13条第 3 规定 :对多 次走私未经 第 5 款 。 物、 物品的行为。根据 《 海关 法》 《 和 刑法》 的规 定, 构成 犯罪 的走私 行 处 理的 , 按照累计走私货物 、 品的偷逃 应缴税 额处罚 。 笔 者认为 , 物 ’ 这 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 现形 式 :1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机关批 () 规定使得走 私犯罪分子无 法从数额 上规避刑 罚的惩 罚 , 同样 符合 罪 准。 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 运输 、 带依法应 当缴纳 关税 的普通货 物 、 携 物 责刑相适应原则 , 是合理 的。但 是对 。 未经处理 的具体理解 , 学界存在 品进出境的 ;2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 , () 以藏匿、 伪装、 瞒报 、 报或者其 不同观 点 : 伪 有人将 其解释 为未受到行政执 法机关或者 司法机关处理 , 即 他手段逃避海关监 管 , 、 运输 携带 、 邮寄依法应 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 、 如果其行为受到某一机关处 理过 , 不管是行政处罚还 是刑事处罚 , 都不 物品进出境的 ;3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 进口的普通货物 、 品, 属 于未经 处理之列 ; () 物 另有 学者指 出 , 在司法 实践中 , 私犯 罪分子 为 走 采取一种 被缉私 部门称 之为 蚁搬家 的方式进 行 蚂 数额较大的 ;4 未经海关许可并 且未补缴应 缴税款 , 自将 批准进 口 了逃避刑事追究 , () 擅 即每 物品 的偷 逃应缴 税额均 在 5 元 以下 , 万 抓住 了 的来料加工、 来件装 配、 补偿贸易 的原材 料、 零件 、 制成 品、 设备 等保税 走私 , 次走私货 物、 次, 受到了行政处 罚 , 处罚之 后仍可继续 进行 走私 , 抓住 了还是只 又 货物 , 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 ;5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 补缴应 缴税额 , 自 () 擅 将特定减税 、 免税进口的货物 、 品 , 物 在境 内销售 牟利 的。应当 注意 的 能给予 行政处 罚 , 样 , 这 就可以一而再、 再而三地进行走 私活动 , 走私 活 ] 该 是, 上述五种走私 普通货 物、 物品 的行为 , 必须偷逃 应缴 税额 5万元 以 动 就会禁 而不止 。笔者赞 同前一种 观点 , 观点对刑 法条文 进行 了 上的才构成本罪 , 偷逃税 额不足 5 万元的 , 不以犯罪论。 合 理的文 理解释 , 而后者则 是担 心放纵某 类犯罪而 对 。 处理 ’ 二字进 行 4 客 体 特 征 、 了限制性 的解释 。且不论 蚂蚁搬 家 是否 会因此 禁而不止 , 即使该解 所谓客体 , 是指犯 罪行为侵犯 的具体社会 关系 , 本罪 的犯罪客体是 释确会放纵这一 部分走私 行为 , 但从刑罚谦抑 性的角 度出发 , 这样的放 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和税收制 度 。 纵也是有价值 的 , 因为, 它是 为了更大 的正义。为罚而罚 地��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量刑标准

⾛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量刑标准(⼀)⾛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分论复习题

刑法分论复习题

刑法分论复习题一、简答题1、简要阐述我国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特征。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有哪些特征?4、简述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的构成特征?5、简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6、走私罪的客体。

7、如何界定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8、简述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方式。

10、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1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区别?12、刑讯逼供罪具有哪些特征。

13、传播性病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14、简述煽动分裂国家罪。

15、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16、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论述题1.论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关系。

2.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

三、案例分析1.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

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

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

试分析: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李某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此期间一直怀疑是胡某告发,伺机报复。

1999年2月6日,李某将一个雷管和少许炸药卷入一支烟内,乘胡某不注意放入胡的烟盒里,与其他烟混在一起,企图借胡某吸烟时将胡炸死。

当天下午,胡某吸烟时恰巧拿出这根烟,感觉很硬,打开后发现了雷管。

案发后,传讯李某,李某交代说,我要炸死胡某的方法是从刘某那里听到的。

经查证,原来刘某确实在一次闲谈中曾与其说过一本侦破小说中用烟炸死人的情节。

分析:李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3.被告人张某,男,32岁,工人。

张某与田某是中学好友,毕业后,田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回乡。

一日,张某从公安机关的通缉令上看到了田某的照片,得知田某是一起重大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于未经处理 的范围。但是 ,受 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 即受到错误处理 ,仍然 属于经处 理。 笔者认 为, ③ 《 解释 ( ) 一 》第六 条规 定 的将 “ 经处 理” 解释 为 未 “ 未经行政处理”比较符合 “ 任何人不 因同一行为 再度 受罚 ” 的法 律原则 ,是 对立 法原 意 的阐明 。当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 ,这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果将 “ 多次走 私未 经处理 ”解 释为 刑事处 理 ,就会
方 面向来存在较大 的争议 。这些争议 给有 效打击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 笔者根据 《 法修 正案 ( ) 刑 八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出 来 的
1 9 刑法 第 一 百 五十 三 条 规 定 了走 私 普 通 9 7年 货 物 、物 品 罪 ,时 隔 1 4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21 0 1年 2月 2 日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 ) , 5 刑 八 》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进 行 较 大 幅 度 的 调 整 。 因为 走 私普 通 货 物 、物 品 罪 一 直 在 走 私 犯 罪 中 占 据 较 大 的 比例 ,且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对 该 罪 的 某 些
而 未作 处 理 ,应 当视 为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处 理 。这 里的 “ 政处理”和 “ 政处罚”还是存在较大 行 行
区别 的 。 ②
虽然 《 刑法 》第一百五 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 的
“ 多次走 私未 经 处 理 的 ,按 照 累计 走 私 货 物 、物 对
彼此之间不适合互相替代 ,除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追 究 了行政 责任 ,或者应 当追究行 政责 任 的追究 了刑事责任 ,这样才可 以被依法撤销 ,否则 刑事 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本身都是有一 定既判力 的,某 种行为在 合法 追究 行政 责 任 或者 刑事 责 任 的情

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刑终141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心选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法定代表人张永锋。

诉讼代表人吴满志,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

辩护人杨辉新,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杰英,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粤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单位、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通过香港鸿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鸿恩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交由楼某1团伙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广西口岸走私境外采购的坚果,偷逃应缴税额1.5006308亿元;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知心选公司通过鸿恩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应缴税额的“包税”价格交由陈某、张某1、黄某1团伙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广西口岸走私境外采购的坚果,偷逃应缴税额2035.905868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出示、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单位知心选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单位佛山市知心选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八千万元。

上诉单位知心选公司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知心选公司受走私团伙利诱以支付“包税”费的方式委托他人走私,未参与通关、运输等关键环节,在案中地位、作用明显次要,原判未认定知心选公司为从犯错误,并导致量刑过重;2016年4月以后陈某仍然为知心选公司提供“国内短途运输”,原判没有加以区分,笼统认定《进货费用汇总表》载明的货物全部是走私进口的货物,属认定事实不清,该部分所涉偷逃税额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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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而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9.26 法释〔2000〕30号)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应予双罚。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行为是除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条走私毒品罪规定的行为之外的走私活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则是将若干非典型的走私行为明确规定接走私罪论处。

四、最高法院《解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按本罪处罚。

这同时涉及盗版的知识产权犯罪,以本罪处刑为重,故可吸收为本罪。

起刑点为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

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以及酒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走私的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

这里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

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一般物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述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尽管不是国家禁止进目的,但是走私这些货物、物品,如果数量较大,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而且偷逃大量关税,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害。

所以,对大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予以严厅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在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的走私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具体指以下货物、物品:一是上述物品之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上述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并非包括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所以本罪所指一般货物、物品也应包括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主要包括无线电收发报机及及通信保密机.烟、酒,外币及有价证券。

电视机、摩托车等。

三是应纳税的货物、物品。

这是本罪犯罪对象中的主体,即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应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对于这类物品。

国家允许进出口,不过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关税对其需求加以适当的调节。

因而这类货物、物品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本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出口货物、物品。

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

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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