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案例分析代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
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然而,在追求便捷购物的过程中,代购走私现象也日益严重。
代购走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代购市场,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
二、代购走私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代购走私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通过非法渠道将商品从一国带入另一国,逃避关税和其他税费的行为。
2. 特点(1)逃避关税:代购走私行为通常涉及逃避关税,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吸引消费者。
(2)非法渠道:代购走私往往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如邮寄、携带、跨境快递等。
(3)隐蔽性:代购走私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
三、我国关于代购走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法》是我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对代购走私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代购走私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代购走私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限制进出境的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对代购走私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虚假贸易法律风险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虚假贸易现象也日益突出。
虚假贸易是指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交易等方式,以达到逃避税收、骗取出口退税、骗取外汇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贸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一家境外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为100万美元。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往乙公司指定的港口。
在货物出口后,甲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装箱单等单证存在虚假成分,涉嫌虚假贸易。
经调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无真实贸易往来,双方仅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而签订的虚假合同。
三、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分析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合同、虚假交易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如果甲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贸易被税务机关查处,将被处以罚款。
3.民事责任虚假贸易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虚假贸易导致乙公司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货物,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信誉风险虚假贸易行为会导致企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有关捎买带心得体会
违规“捎买带”,亲人两行泪
离双十一就不到一个月了,各位小姐姐们积攒已久的购物愿望终于又可以尽情释放了~!!
但是平时国内商城价格没有那么优惠的时候呢,可能很多朋友就会利用执行国际航班的工作便利去为自己和朋友采购一些进口商品。
如果买的东西超过了国家规定商品价值限额,而没有正常申报的话,则极易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事件!
1.2011年,海航李姓乘务员因利用国际航班从韩国走私化妆品。
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2018年年初国货航某飞行员在执行国际航班时,帮人代购手表、戒指等奢侈品且未向海关申报,在首都机场被查获,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获刑10 个月并处罚金20 万元;
3.2018年9月7日某分公司客舱部一名乘务员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利用飞国际航班机会从日本协助旅客捎带烟弹20多箱,每箱50条)被刑拘。
近年来,随着海外代购兴起,某些人员不仅超量“捎买带”自用物品,而且大量利用航班携带市场畅销的海外产品,为谋取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发生违规“捎买带”问题,不仅违反内部规定,而且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但影响个人前途,也将损坏单位利益。
而我们友谊的小船也会因为违规购买一个包包、一只手表而翻船。
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违规捎买带,亲人两行泪”,大家要通过合规、合法的手段“剁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美的理直气壮!。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代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代购,顾名思义,即为消费者代为购买商品或服务。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代购商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触犯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代购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消费者通过一家名为“海外购物专家”的代购平台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化妆品。
在支付了代购费和商品费用后,消费者并未收到商品,且代购商家失联。
消费者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调查,警方发现“海外购物专家”平台上的商家并非真实存在,而是由一名名为张某的男子操控。
张某利用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渴望,虚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货款。
在骗取消费者信任后,张某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最终导致消费者无法收到商品。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依法纳税。
”本案中,张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却从事代购业务,属于非法经营。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张某虚构商品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虚假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虚构商品信息,骗取消费者货款,涉嫌诈骗罪。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和代购商家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经营。
2.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购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代购法律监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代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消费者可以通过代购公司购买到海外优质商品,享受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
然而,由于代购行业监管不到位,一些代购公司出现了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侵权假冒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代购公司为例,分析代购法律监管案例。
二、案例介绍某代购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海外商品代购业务。
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进行宣传,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虚假宣传:该公司在宣传中夸大商品品质,如将普通商品宣传为奢侈品,误导消费者。
2.售后服务不到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宣传不符,该公司拒绝提供售后服务。
3.侵权假冒:该公司部分商品涉嫌侵权假冒,损害了品牌商家的合法权益。
4.价格欺诈:该公司在代购过程中,以低价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实际代购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三、案例分析1.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某代购公司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售后服务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某代购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侵权假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某代购公司涉嫌侵权假冒,损害了品牌商家的合法权益。
4.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某代购公司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法律监管措施1.加强行业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代购行业的监管,规范代购公司的经营行为,打击虚假宣传、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代购服务协议的签订风险及注意事项
代购服务协议的签订风险及注意事项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代购服务日益普遍。
从海外的奢侈品、化妆品到日常的生活用品,代购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选择。
然而,在享受代购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签订代购服务协议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我们谨慎对待。
一、代购服务协议签订的常见风险1、商品质量风险代购商品的质量难以保证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由于代购者并非直接从品牌官方渠道采购,商品可能存在假冒伪劣、过期或残次品的情况。
在签订协议时,如果没有明确商品质量的保障条款,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可能难以维权。
2、物流风险国际物流环节复杂,容易出现包裹丢失、损坏、延误等情况。
如果代购服务协议中对于物流责任的划分不清晰,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3、海关风险代购商品可能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和征税。
如果代购者没有合法合规地处理海关事务,导致商品被扣押、罚款或者消费者需要额外支付高额税费,这将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4、售后服务风险许多海外品牌在国内可能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一旦商品出现问题,维修、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如果代购服务协议中没有对售后服务的相关约定,消费者可能会陷入困境。
5、法律风险代购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如违反海关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等。
如果代购服务协议没有明确双方在法律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消费者和代购者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签订代购服务协议的注意事项1、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在协议中,应详细注明代购者和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联系到对方。
2、详细描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价格等,避免出现商品描述不清导致的误解和纠纷。
3、商品质量保障条款明确代购者对商品质量的责任,如保证商品为正品、全新、未使用过,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对商品质量问题负责等。
4、物流责任约定确定物流方式、运费承担方以及在物流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划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例一、基本案情1996年7月,被告人曹毅以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北京中海贸海峡经贸公司为出资人,以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同年7月6日获发营业执照。
1997年1月27日,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BHP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HP公司)签订两份一般贸易合同,其中MNM-9718号合同约定进口铁矿粉120万吨,MNM-9719号合同约定进口铁矿块30万吨。
同年6月11日,天诚公司与澳大利亚哈默斯利炼铁有限公司?熞韵录虺疲龋晒?司?犌┒┍嗪盼?CTC-9701L的一般贸易合同,进口铁矿块30万吨。
天诚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以经营进口澳矿为由向总公司提请担保以开立信用证,获总公司批准。
后被告人曹毅持上述合同及总公司为天诚公司出具的四份不可撤销还款担保函,以天诚公司及天津双龙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熞韵录虺扑?龙公司?牭拿?义向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熞韵录虺铺旖蛑行校犐昵肟?立了4份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执行一般贸易合同付款。
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间,BHP公司及HI公司按前述一般贸易合同先后提供澳矿共计608059吨并陆续运抵国内相关港口。
天诚公司采用隐瞒一般贸易真相,伪签来料加工合同的手段,骗取来料加工手册,并将到港澳矿中的58万余吨逃避海关监管,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口,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9381246。
63元。
二、控辩意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曹毅及其辩护人认为:1。
曹毅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注册资金已到位且实际运作;2。
曹毅的行为总公司认可,系企业行为;3。
天诚公司是代其境外子公司SM和CHB公司与BHP和HI公司间签订的合同,天诚公司没有履行该合同,天津中行没有实际对外付款,SM和CHB公司才是两份一般贸易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4。
代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进口商品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代购行业应运而生,成为许多人购买国外商品的重要途径。
然而,一些不法代购为谋取暴利,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本文将以一起代购化妆品涉嫌走私案为例,分析其违法过程及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海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家名为“全球购”的代购店涉嫌走私化妆品。
经调查,该代购店负责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进大量化妆品,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三、违法过程1. 非法渠道进货李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购进大量化妆品,包括香水、护肤品、彩妆等。
这些化妆品没有经过正规的海关申报和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2. 非法运输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李某将化妆品藏匿于行李中,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非法运输回国。
3. 非法销售李某将走私的化妆品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
4. 隐瞒真相在销售过程中,李某故意隐瞒化妆品的走私事实,误导消费者。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走私罪。
五、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海关依法对李某的走私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的化妆品、罚款等。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关税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李某走私的化妆品数量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受损由于李某走私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伤害。
因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六、案例分析1. 走私行为的危害走私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税收政策,还可能导致国内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
认定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 1 4 8 1 票)表示 “ 建议完善法律 法 规 ,让 网上 代购 有法 可依” ;1 . 4 的网友 ( 3 4 票 )选择 “ 其他 ,我有话说” 。 ② 雅 虎网的调查结果更极端 ,约 5 . 4 的 网友 ( 2 3 6 票 )赞成 “ 不冤枉 ,
确实违法 了” ,约 1 0 . 8 的网友 ( 4 7 1 票 )赞 成 “ 有点冤 枉 ,判太 重 了” ,约 6 9 . 5 的 网友 ( 3 O 3 0 票)赞成 “ 完全冤枉 ,不该判刑 ” ,约 1 4 . 3 的网友 ( 6 2 4 票 )赞成 “ 万恶 的海关 ” 。 ③ 有 的专家甚至认为从 电子商务发展来看 ,网上代购 已经越来越普遍 。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 品
走私犯罪 。
离职空姐代购获刑事件① 经媒体曝光后 ,在 网上也引起 了广泛 的争论 。人 民网据此事件
推 出的调 查 显 示 ,1 4 . 8 的网友 ( 3 7 2票 )表 示 “ 支 持 ,偷 税 违 法 ,此 举 以儆 效 尤 ” ; 2 5 . 1 9 / 6 的 网友 ( 6 3 1票 )表 示 “ 反 对 ,网购 是 新 生 事 物 ,应 既 往 不 咎 ” ;5 8 . 8 的 网友
应该承认 ,随着互联 网的兴起 和电子商 务 的发展 ,通过 网络交易 的形式 进行海外代购 ,
满足 了国内消费 的需求 ,对促进经济发展 和改善人 民生活条件 、满足大众物质需要是有十分 积极作用 的。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 中心 的统计 ,2 0 1 2年全年 ,我 国海外代 购市场交易规模 4 8 3 亿元 ,较去年 同比增 长 8 2 . 3 。2 0 1 3 年海 外代购 的交易规模 有望 突破 7 0 0 亿 。而联 合 国世界旅游组织和世界奢侈 品协 会统计 ,2 0 1 2 年 中国人海 外消费额 高达 8 5 0 亿美 元 ,相 当 于全球 营业收入最高 的企业— —石油巨头埃 克森美孚公司全年营收额 的两倍 。但是海外代购 蓬勃 发展 的同时 ,也应看到存在 的诸多风险 ,包括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税款、涉嫌走私犯罪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
关于海外代购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探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海外代购服务购买商品。
然而,在代购过程中,一些人可能会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问题。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法行为人将未经海关检验的物品带入国境,或者将应经海关缴纳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应经要求办理手续的物品,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税并非法出口。
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以下是三个关于海外代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案例一:2019年,南京警方破获了一起涉及代购的走私大案。
该案中,犯罪团伙通过淘宝店等网络渠道,从境外购买大量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进行跨境电商代购,将购买的商品发送到中国。
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案例二:2020年,广州警方查获了一起跨境电商代购涉嫌走私案。
犯罪团伙买下来价值近200万元的进口烟草制品和潮流服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货款,然后以面包车从广州边境口岸潜入境内进行销售。
案例三:2021年,福州海关查获了一起涉及代购的走私案。
一名福州市的代购人员,以日用品、食品等为名,在日本进行集中采购后,通过国际物流运输至福州,然后进行线下零售销售。
该案中涉案金额超过15万元。
综上所述,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危害性非常大。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买卖走私物品,同时也要尽力避免因代购导致的法律风险。
此外,作为代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渠道,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跨境电商代购的监管,切实打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对物流渠道和海关监管力度,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走私犯罪,形成联合打击的合力。
在网络购物和代购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风险也在相应地提升。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_
走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店的兴起,海外代购规模连年翻番,受到人民的青睐。
不过,最近一起相关的案件即“空姐代购案”却给了代购“当头一棒”。
根据实际案例,探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的走私罪,分析研究若干问题,旨在理清思路,为解决今后走私罪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定意见。
【关键词】海外代购;走私罪;走私行为;未经处理;量刑伴随着我国商业环境的进步和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但从近期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的“空姐代购案”中可以发现人们对网上海外代购的运作模式、与之所相关的走私行为、走私罪的边界以及后果却不明晰。
下面笔者试图从该案件入手,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理清走私罪的一些争议问题。
一、关于“空姐代购案”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的案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和褚某经过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的免税店账号,并且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货物后,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并通过李某、石某在淘宝店的网店里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约1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这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时认为,被告人李某、褚某、石某分工配合,共同采取以客带货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化妆品进境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的税款,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都已经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且偷逃的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褚某和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罪名成立,并且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7年和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二、对本案判决进行分析上述判决在海外代购的卖家和买家中都产生不小的震动,也引起了公众的热议。
在人民网推出的调查显示,14.8%的网友表示“支持,偷税违法,此举以儆效尤”;25.1%的网友表示“反对,网购是新生事物,应既往不咎”。
走私犯罪的危害与打击
走私犯罪的危害与打击走私犯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将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商品、人员等进出国境,以谋求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它不仅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义。
为了打击走私犯罪,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措施,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安全。
一、走私犯罪的危害1. 经济危害走私犯罪导致大量非法商品进入市场,不仅破坏了国内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还直接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
例如,走私活动降低了税收和关税的收入,使国家财政遭受损失。
此外,走私犯罪还会导致国际间的贸易不平衡,损害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利益。
2. 公共安全危害走私犯罪通常伴随着其他形式的违法活动,如制假售假、走私武器和毒品等。
这些非法活动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公共安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例如,走私武器可能导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形势的恶化,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
3. 社会风气危害走私犯罪背后通常隐藏着高额利益和不公正的利益链条,极大地诱惑和腐蚀了一些人的道德底线。
这种不正之风对于社会的公信力和人民对政府、法律的信任产生了严重冲击,同时也打击了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使人民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疑虑和担忧。
二、打击走私犯罪的有效措施1. 加强执法合作国际间走私犯罪的斗争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各国之间加强执法合作。
这包括信息共享、情报交流、联合联动等方式,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追缉逃犯,夺取非法资产,并加强对走私犯罪分子的司法追究。
2. 持续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度为了打击走私犯罪,各国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力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制度,加强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力合力。
3. 增强监管和严查力度加强对边境地区、港口和关键通道的监管,建立高效的信息、监控和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破获走私犯罪活动。
同时,要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走私行为,追缴非法资产,对违法走私分子予以判决和处罚。
货代法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货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一家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之间的法律纠纷。
原告作为专业的货代服务提供商,受被告委托,负责其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事宜。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原告的疏忽,导致被告的货物在途中丢失,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因此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委托合同签订:2018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委托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从中国某港口至美国某港口的货物海运运输。
2. 货物丢失:2018年7月,被告将一批货物委托原告运输。
然而,在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被告发现货物丢失,经核实,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到达目的地。
3. 损失评估:经评估,被告因货物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万元。
4. 协商无果:被告与原告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海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丢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作为货代服务提供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货物丢失,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关于海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被海关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走私的物品包括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关监管、走私犯罪、濒危物种保护等方面。
二、案件事实1. 走私行为2019年3月,该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申报价值为人民币100万元。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海关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货物中,含有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
经调查,该公司承认其故意隐瞒了这些物品的真实情况,将其夹藏在申报货物中,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2. 涉案物品经鉴定,涉案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共计100件,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故意隐瞒走私物品,逃避海关监管,违反了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2. 走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象牙、犀牛角、珊瑚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犯罪。
3.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
本案中,该公司走私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违反了濒危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1. 走私犯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走私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2. 濒危物种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物品,并处走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与案例分析首先,对于运输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选择与可靠的运输公司合作。
这些运输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能够提供完善的物流服务和专业的运输人员。
此外,国际货运代理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充分的保险,以确保在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政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常常面临的挑战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冲突等。
为了降低政治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掌握和评估政治风险,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应对策略。
最后,金融风险也是国际货运代理需要关注和规避的风险之一。
在进行国际货运代理时,涉及到货款和运费的支付和结算问题。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国际货运代理可以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采取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如保函、托收、信用证等。
以下是一例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规避的案例分析: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与一家客户合作,负责将一批高价值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为了规避运输风险,该代理公司与一家信誉良好的航空公司合作,并对货物进行了充分的保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然而,由于该代理公司采取了对货物的充分保险,客户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了货物损失。
此外,由于该代理公司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和信誉良好,客户愿意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从而减少了金融风险。
同时,该代理公司还与专业的政治风险咨询机构合作,及时获取和评估相关政治风险信息,为客户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最终,该代理公司成功规避了运输风险、金融风险和政治风险,为客户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综上所述,国际货运代理在面对各种风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规避和应对策略,包括选择可靠的运输公司、购买适当的保险、与信誉好的客户合作等。
只有通过不断地风险规避和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才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货运服务,为客户的利益和安全着想。
陆勇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陆勇,湖南省常德市人,2004年起开始从事抗癌药物代购。
因代购的“印度格列卫”药物为患者提供了相对低廉的治疗费用,陆勇成为了国内知名的抗癌药物代购人。
然而,2014年7月,陆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5年2月,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陆勇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陆勇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6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陆勇继续提起申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假药”?3.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4.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三、法律评析1. 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陆勇代购的“印度格列卫”药物并非假药,而是印度合法生产的抗癌药物。
陆勇的行为并非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而是为患者提供了相对低廉的治疗费用。
因此,从法律角度分析,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陆勇代购的“印度格列卫”药物并非假药,而是印度合法生产的抗癌药物。
因此,陆勇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假药”。
3.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再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若干问题
于未经处理 的范围。但是 ,受 到错误处理的除外 , 即受到错误处理 ,仍然 属于经处 理。 笔者认 为, ③ 《 解释 ( ) 一 》第六 条规 定 的将 “ 经处 理” 解释 为 未 “ 未经行政处理”比较符合 “ 任何人不 因同一行为 再度 受罚 ” 的法 律原则 ,是 对立 法原 意 的阐明 。当 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处罚责任或者刑事责 任 ,这是依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果将 “ 多次走 私未 经处理 ”解 释为 刑事处 理 ,就会
方 面向来存在较大 的争议 。这些争议 给有 效打击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造 成 了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 笔者根据 《 法修 正案 ( ) 刑 八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出 来 的
1 9 刑法 第 一 百 五十 三 条 规 定 了走 私 普 通 9 7年 货 物 、物 品 罪 ,时 隔 1 4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21 0 1年 2月 2 日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案 ( ) , 5 刑 八 》 对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物 品罪 进 行 较 大 幅 度 的 调 整 。 因为 走 私普 通 货 物 、物 品 罪 一 直 在 走 私 犯 罪 中 占 据 较 大 的 比例 ,且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对 该 罪 的 某 些
而 未作 处 理 ,应 当视 为一 种 特 殊 形 式 的处 理 。这 里的 “ 政处理”和 “ 政处罚”还是存在较大 行 行
区别 的 。 ②
虽然 《 刑法 》第一百五 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 的
“ 多次走 私未 经 处 理 的 ,按 照 累计 走 私 货 物 、物 对
彼此之间不适合互相替代 ,除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追 究 了行政 责任 ,或者应 当追究行 政责 任 的追究 了刑事责任 ,这样才可 以被依法撤销 ,否则 刑事 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本身都是有一 定既判力 的,某 种行为在 合法 追究 行政 责 任 或者 刑事 责 任 的情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8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第18号]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春华,又名林桂枝,男,36岁。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连生,男,36岁。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8年11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瑞泉,男,29岁。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8年12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新辉,男,35岁。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1999年2月12日被逮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春华、姜连生、张瑞泉、李新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走私普通货物罪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被告人林春华纠合姜连生、张瑞泉、李新辉利用湛江宏威石油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宏威公司)、湛江市新立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立新公司)、湛江市新泽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泽公司)以及湛江经安发展公司(下称经安公司),走9私成品油44船75.38万余吨,价额9.9亿余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3.47亿余元。
上述被告人为牟取暴利组成走私集团,林春华在该走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姜连生、张瑞泉是主犯;李新辉是从犯。
(二)行贿罪被告人林春华为走私,其单独或指使姜连生向海关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91.8万元、港币177万元、美元10万元。
被告人姜连生参与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次,共计63万元。
(三)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被告人林春华辩解其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经营的利润用于员工福利和公司的扩大发展,其行为是公司行为;林春华的辩护人辩称该案是单位走私,犯罪主体是宏威等公司,指控林春华个人犯罪证据不足;该案与案发地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有关,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姜连生辩解未参与行贿30万元,其律师辩称是单位犯罪,姜是从犯,行贿行为是牵连犯等。
走私普通货物罪(低报价格出口)法律法规与案例
目录法律法规 (2)案例 (4)法律法规《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案例:A公司与B公司在某年某月签订某某合同,约定A公司将B公司一批啤酒设备从某某地方输到某某,交付给收货人。
合同中约定:1、运费由收货人直接支付到A公司指定账户;2、由于A公司与收货人没有直接合约关系,B公司作为担保方,以确保A 公司能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运费。
3、货物装船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电放单。
纠纷产生:事后,A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没有按照约定收取运费,且B公司是一家负债累累的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风险点:1、A公司与B公司是第一次业务合作,事前没有对B公司进行有效的商务调查,这是导致此次业务风险的第一因素。
如果A公司对B公司稍微谨慎一点,委托律师进行资信调查,很容易发现B公司信誉不良的信息。
2、合同中约定:由国外的收货人支付运费,此为风险第二因素。
其一,A 公司在某某没有分支机构,对收货人的情况一无所知。
其二,A公司没有取得收货人同意支付运费的任何书面承诺。
其三,存在B公司发货人与国外收货人合谋,欺诈A公司的可能。
3、合同中约定B公司仅仅是作为运费支付的担保人,此为风险第三因素。
本案中,B公司作为托运人(货主),完全有义务支付运费,A公司没有必要迎合B公司的无理要求让收货人支付运费。
合规风险防控措施:针对以上法律风险点,本律师给货代企业的提出以下几点合规建议:第一、对交易的对象事前一定做好商务调查,尤其是第一次合作,陌生的客户。
第二、对于不符合交易习惯,且对相关当事人不了解情况的,坚持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本案中,A公司完全可以让B公司(货主或托运人支付运费),而不是让收货人支付运费。
第三、本案中A公司一旦将货物装上船舶运输,自己处于完全不利的地位,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控制货物。
甚至可以控制收货人提货的提单都没有掌控在自己手里,只能由人摆布。
在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除非A公司可以控制收货人提货,才可以避免运费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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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等带货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律师分析及建议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笔者连续接到了三起涉及到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水客”走私案件的咨询。
起初笔者亦好奇在疫情下为何仍有如此多的此类走私案件案发,后来想到现阶段国外的少量物品进口业务基本停滞,即便进行代购,大多只能从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进行。
所谓“水客”,实际上系指持相关证件每天往来两地进行货物“运输”的人员,笔者所接的咨询,更多的是在若干时间内将较多贵重的奢饰品带进境内而涉嫌走私的人员,侥幸心理以及对罪刑责缺乏认识系相关行为人的特点。
笔者现根据所接受的咨询的情况,总结出共性问题,在本文中介绍;同时由于每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性,由于特性情况需要个案具体分析,故在此便不介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水客的行为性质
再次明确,本案所述的水客,实际上包括往来关口进行人肉带货的人员,具体的含义既包括每天往来的人员,同时亦包含自行带货回境内的代购。
在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根据通关模式的不同,可笼统分为报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三个类别,其中常见的为报关走私以及绕
关走私。
现阶段日常所见的如水客、代购等人肉带货入境的人员,若涉及走私犯罪,大多属于绕关走私,会被认定为走私普通物品罪。
对于行为人而言,笔者认为有如下四个案件特点需要了解:
首先,数额方面存在累计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绕关走私人员由于相关货物未进行报关,在监管部门中并无货物的进口记录,如若涉及到犯罪,往往在案货物数量仅为被抓获当次的量;而相对于报关走私,由于记录均在监管部门系统中,若案发涉及的偷逃税额将会是整个行为所有的数额合计。
绕关走私行为的这个特点,意味着若水客、代购等涉案,具体金额与动辄数千万元的报关走私相比会较少。
然而,近年来案发的多起走私案件出现了虽未现场查获物品,但通过如信用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曾经绕关走私其他物品,亦能够计入走私数额当中,如前年发生的珠海某服装店老板走私案件。
因此,以往对于绕关走私案件的刻板理解,并不能当然得出数额的结论,涉及数额多少需基于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考察。
其次,主从犯划分视案件情况可能存在转换。
正常而言人肉携带货物、物品经过关口的行为模式较为单一,在主从犯认定上并不会有太大的区别,然而由于代购以及货主身份的多样性,主从犯方面在不同类型案件存在不同的认定情况。
笔者所接触的咨询中,同样的行为在个案中分别认定为主犯以及从犯:认定为主犯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自行将货物从境外带进境内,随后通过快递公司进行邮寄,由于该案中行为人自行处理物品的购买、
运输等行为,并未有其他人员进行参与,故被认定为主犯;认定为从犯的案件中,行为人将物品带进境内后出售给中介公司,同时该公司亦与大量的水客进行联系,并明码标价各类货物收购价值,本案中中介公司以及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主犯,而水客被认定为从犯。
由上可知,即便系同样的行为模式,但由于具体链条以及角色划分的不同,实践中认定主从犯的问题亦有区分,因此对于行为人而言,若确定已涉及犯罪,应尽早考虑如何确定从犯的角色地位。
最后,被稽查并不当然会被刑事处罚。
在接受的部分咨询案件中,当事人的强制措施情况除了刑事拘留以及逮捕外,还存在直接被取保候审以及侦查期内被取保候审的情况。
基于强制措施的不同,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推断案件的走向。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被逮捕的案件,将来会被起诉到法院且大概率被定罪,但对于还处于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案件而言,则可能存在不被刑事追究的可能。
如对于在立案时或随后未被逮捕(包括未被移送审查逮捕)的当事人而言,处理存在一定时间后撤销案件的可能,还存在因案件证据或金额不足,而不以刑事案件论处的结果(此时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二、关于此类案件的一些辩护建议
笔者在处理绕关走私案件时,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会将辩护的核心工作放在前期,力求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中间环节结束案件(不逮捕、不起诉或行政处罚),或即便需移送审判亦在前期尽可能降低罪责。
基于这类型案件的特性问题,笔者有如下几个建议:
1.明确案件的数额
若涉及到此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应首先明确涉案数额,如前笔者所述,若只系追究单次绕关走私行为,则可能数额并不能达到10万元的最低追诉标准,故当事人应把握好此额度。
同时,若已经超过标准,则应注意尽可能不扩大涉案数额,以免让自身面临严重刑期。
2.明确案件作用地位划分
笔者认为,涉及到刑事案件,不宜为了“保护”他人而让自身卷入犯罪。
当事人在若已经明确涉案,应主动交代案件其他涉案人员,明确自身在其中的作用地位,以争取从犯情节,应强调此时从犯情节除了能够在审判阶段获得较轻刑罚外,还能在刑事诉讼进行的过程中争取取保候审等相对自由的强制措施。
3.争取不被羁押
此类案件发生时,往往系当场查获当场立案,此时笔者建议当事人若对于走私事项并无异议且数额不大,可缴纳相关罚款,此行为目的一方面为确立态度,诚恳承认错误,另一方面能够为立案后的强制措施作准备,争取不羁押(取保候审)。
若案件能够先行取保候审,后续的辩护空间亦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