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与民间借贷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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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罚则
(一) 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20%。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二) 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 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三) 定金是否能退还
我国《合同法》第115 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方违约,就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间借贷类
(一)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36%是红线
1. 双方约定利息
年利率法院认定与处理
低于24% 法院支持
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
支持,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36% 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2.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3. 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 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并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三)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