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罚则问题
关于定金罚则适用问题的困惑与分析——合同中约定“定金”但未约定罚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关于定金罚则适用问题的困惑与分析——合同中约定“定金”但未约定罚则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定金是为履约而交付,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因履约而充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
根据我国《合同法》115条、《担保法》89条、《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条加以规定,其特定的指向系违约定金,具有惩罚性为主,补偿性为辅的特点。
司法实务中,定金条款(合同)约定清晰、一方违约一方守信等情形下,定金罚则的适用应然不存在争议。
但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和法律规定的“留白”,诸如有定金约定无罚则约定、双方违约情况下等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等问题并无“共识”,即给商事交易带来风险,也给争议的公正高效解决埋下隐患。
笔者就自己代理案件中遇到的: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但未约定因履约而充抵或收回,因违约而丧失或双倍返还条款,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作粗浅的分析。
1问题的引出,一个案例引发思考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交易金额为1200万元,其中,约定乙方支付第一笔300万元作为定金,后随着交易进程推进分期支付,违约责任仅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
履约中,因甲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股权未过户,乙方仅支付300万元。
本案中,300万元“定金”的约定是清楚和明晰的,但由于违约的法律责任中,未有“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没有体现合同法条文指向性的约定,乙方能否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另一个焦点问题: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合同,欢迎同行一起探讨)2 法律的规定:立法上的真空模糊地带关于与本案有关的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分别见于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其法律条文规定如下:《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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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定金
知识点: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
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定金罚则案例
定金罚则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定金罚则是在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通常用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双方合约的执行。
定金罚则是指在签订合同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钱作为定金,以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定金可能会被没收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扣除作为违约金。
在商务活动中,定金罚则通常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防止一方无故违约或者破坏合同的完整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定金罚则的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需要在三个月内交付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
双方约定,在签订合采购方需要支付50%的定金作为保证。
如果供应商无故延期交货或者无法按时完成设备安装,定金将被没收作为违约金。
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前一周,供应商通知采购方因为生产原因需要延期交货,采购方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但供应商拒绝了。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参照合同规定,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因为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采购方无法按时收到设备,损失了生产和经营上的机会。
作为补偿,供应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给采购方。
以上案例展示了定金罚则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定金罚则,可以有效保障合同的履行,保护双方的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商务活动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定金罚则,制定明确的违约规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篇示例:定金罚则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用的法律条款,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支付的罚金。
定金罚则旨在约束交易双方,鼓励他们遵守合同,避免违约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解释定金罚则的作用和实际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约定在一周内付清全款并取货。
一周后小明却未能如约付款取货,导致卖家无法及时回笼资金。
根据合同中的定金罚则条款,小明需要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虽然小明对于违约金感到不满,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还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违约责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而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定金。
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2. 适用条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数额,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3. 作用和效果:违约金的作用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其数额通常是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而定金罚则的作用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4. 返还情况:在违约金条款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守约方通常不能再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违约金。
而在定金罚则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定金,那么守约方可以选择是否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并不是必须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适用两种。
同时,在适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定金的法律规定
1.定金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罚则就是实现其担保作用的方式。
关于定金罚则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有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而定金担保关系的成立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
一般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除了完全不履行这一形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
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
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价值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
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重大的,构成根本违约。
定金退一赔三的标准
定金退一赔三的标准在市场经济中,定金退一赔三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其含义是如果商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提供服务或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且商家需额外赔偿三倍的定金金额。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商家的约束,促使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购买保障。
本文将详细探讨定金退一赔三的标准及相关参考内容。
一、定金退一赔三的标准:1. 服务时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商家在签署合同时应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服务完成的时间。
如果商家无故延迟服务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三倍的定金金额。
2. 商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要求商家赔偿三倍的定金金额。
3. 商家服务态度恶劣或恶意抬价: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如存在服务态度恶劣或恶意抬价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并要求商家赔偿三倍的定金金额。
二、定金退一赔三的相关参考内容:1. 相关法律法规:定金退一赔三是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媒体报道:媒体是社会舆论的重要发声平台,在定金退一赔三措施的推行过程中,媒体的报道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消费者可以通过查阅媒体报道获得相关的定金退一赔三案例以及成功维权的经验。
3. 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专业组织,在定金退一赔三问题上,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咨询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权途径和维权案例,获取专业的建议和支持。
4. 维权案例分享:网络平台上有很多消费者维权案例的分享,消费者可以通过搜索相关关键词,了解其他消费者在定金退一赔三问题上的维权经验。
通过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和策略,增加自己维权的成功几率。
5. 商家承诺及备案: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可以签署相关的承诺书,明确约定服务质量、时间和退还定金等事项。
定金罚则的内容
定金罚则的内容
定金罚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定金将不予退还或要求支付双倍定金的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违约惩罚的性质。
具体来说,定金罚则包括以下内容: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这是因为定金是对履约的保证,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旨在确保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诚信原则。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定金罚则,限制定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定金罚则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定金应当返还。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无法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双方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应当予以返还。
总之,定金罚则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通过设定定金罚则,可以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适用定金罚则要注意什么
适用定金罚则要注意什么
适用定金罚则要注意什么
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
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定金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后在合同中载明定金条款,或者另外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一方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民事合同的签订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的,如果是签订定金合同,支付定金后。
出现合同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处理,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不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1。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作为保证购买意愿和支付余款的一部分款项。
定金通常用于确保交易的完成,并降低交易风险。
在中国,定金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下面将对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根据《合同法》第19条和第92条的规定,定金的支付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定金支付后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如果有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支付后交易不成立,定金应当退还。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无法确定退还的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裁量。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118条,如果定金支付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一倍的违约金。
如果定金支付方无法履行合同,定金应当退还,但是对方可以请求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一倍的违约金。
这一规定对于定金支付方违约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消费者在购房、购车等大额交易中支付的定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如果销售方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同时有权要求销售方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一倍的赔偿金。
如果消费者违约,销售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并有权要求消费者支付相当于定金数额一倍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合同前已支付的定金金额没有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交易标的的性质、交易过程中的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裁量。
除了以上法律规定,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对定金支付有专门规定的法律。
比如在购房合同中,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买方因为房地产商的原因退房,房地产商应当将已支付的定金数额加倍返还买方。
总的来说,定金在购买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在支付定金前,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的支付方式、退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明确约定,以避免发生争议。
当交易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你知道吗,最近最高法院对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定金的罚则有了一些新规定,这可是大事!我可得给你唠一唠。
这一说法,真心让很多人都松了口气,也让不少人皱了眉头。
定金嘛,就是买东西、做生意的时候,先交个小钱,这个钱呢,既是你对合同的一个承诺,也是一种保障。
换句话说,你要是爽约了,定金也得赔。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像“先交点钱,保障我不跑了”那种感觉?但是,很多人其实都不了解,这笔定金咋就跟“赔偿”扯上关系了呢?咱们先说说最常见的情况吧。
有些人在签合同前,觉得定金这东西特别简单,付了就行。
但你要是真出事了,闹个违约,那可不止是钱的问题了,搞不好还得赔更多的钱!你别不信,这次最高院的新规就直接点明了,定金不仅仅是“先交点钱”,它背后有一整套的法律规定。
如果你交的定金多了,结果可能不太妙——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你“用大炮打小鸟”,压得对方喘不过气来。
不过,你可别想了,这也不是说定金罚则就一直让你赔得腰包瘪。
最高院其实是站在公平的角度,想让定金这一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
如果你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了,那你可不只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能让对方赔偿!我敢打赌你心里肯定有个小九九:如果对方不交定金,也算违约啊?嗯,确实,大家都有责任嘛,钱的问题,哪能一方说了算?但反过来说,如果你付了定金,却是自己爽约了,嘿,那就别怪法院给你开了个“罚单”。
一般来说,定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所以这意味着啥?就是说如果你在合同里写了“定金三十万”,结果合同总价才五十万,那你可得知道,最高只能赔偿十万,超过了,那对方可不一定能拿到更多的赔偿。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公平又划算?不过,问题也不小。
我得再说一句,定金罚则的这条新规,真是让不少人都心头一紧,毕竟一旦签了合同,随便一个不小心的疏忽,可能就得“捅了大娄子”。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对定金这种事特别谨慎。
不是怕,主要是怕自己“差点忘了”或者“糊里糊涂”地闯了祸。
民法典定金罚则
民法典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当人们违反规定时,有权依法处以金钱罚款。
有关罚款的规定归置在《民法典》定金罚则中。
《民法典》定金罚则是有关民法案件处罚的重要规定,既是处罚制度,也是对罪犯的社会控制,它的正确理解和切实实施,关系到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安全的维护。
一、定金罚则的意义和作用1.定金罚则的意义:定金罚则的意义在于发出警示,使社会公民了解法律的真谛,掌握健全的道德观念,依法行事,严格遵守法律,避免违法犯罪。
2.罚则的作用:定金罚则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起到惩戒作用,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可以依法处以金钱罚款,以及拘留、逮捕等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抑制罪犯的犯罪活动。
二、定金罚则的分类1.据处罚事由可以将定金罚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不正当行为而被处以金钱罚款的,如:违反民法律,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贩卖毒品等;另一类是处以金钱罚款,以提高法律遵守度,促进政府机关履行职责。
2.据处罚层级可以将定金罚则分为三个级别:一是国家级的金钱罚则,其处罚金额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是省级的金钱罚则,其处罚金额由省级人民法院规定;三是地方级的金钱罚则,其处罚金额由地方有关人民法院规定。
三、定金罚则的执行1.罚则的执行机构:民法定金罚则的执行机构是司法机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国家级定金罚则的统一制定和执行,地方有关人民法院负责地方级定金罚则的统一制定和执行,省级人民法院负责省级定金罚则的统一制定和执行。
2.罚则的执行方式:定金罚则的执行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判决执行,即依据司法裁决自行履行;另一种是强制执行,即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委托社会诉讼代理机构强制执行。
四、定金罚则的特色1.正公平:定金罚则公正公平,司法机关执行定金罚则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乱施惩罚,不得以手段强迫当事人支付金钱。
2. 依法执行:定金罚则必须依法执行,司法机关及其执行机构在执行定金罚则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乱施罚款,不得将刑事罚款变成民事罚款,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行收取罚款。
定金罚则的名词解释
定金罚则的名词解释
定金罚则是指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顾客需要先交一笔定金,然后才能购买或使用。
如果顾客取消购买或使用,定金将不予退还,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
这种做法通常是为了防止顾客无良消费行为,维护商家的利益。
定金罚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定金金额:指顾客需要交纳的定金金额。
定金退还比例:指如果顾客取消购买或使用,定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
定金退还期限:指顾客取消购买或使用的最后期限。
定金使用范围:指定金可以用于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定金使用时间:指定金可以用于购买或使用的时间范围。
定金使用条件:指定金可以用于购买或使用的其他条件,如需要满足的人数、年龄限制等。
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指定金罚则适用的地区或人群。
一方交定金后违约怎么办?
一方交定金后违约怎么办?一、一方交定金后违约怎么办?一方交定金后违约的,那么定金是无法返还的,法律规定如果是收受定金方违约,则要双倍退回定金,另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出了该具体规定,则超出部分无效,不能双倍赔偿。
如果给付定金的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另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款项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出了该具体规定,则超出部分无效。
二、定金适用的情况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的适用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应当严格宴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约定定金的有关处理情况,如果一方违约合同约定的,就是属于违约的行为,虽然可以协商处理,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只能以法律途径来维权处理。
管理人解除合同定金罚则
管理人解除合同定金罚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买方解除合同,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定金作为违约金。
具体的罚则可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全额返还定金: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时可以全额
返还定金,那么管理人应该按照约定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2.扣除违约金:合同中可能约定了买方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一
定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可以由管理人在返还定金时进行扣除。
3.按照损失金额返还定金: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
金额,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实际造成的损失金额。
管理人可以对实际损失进行估计,并相应扣除后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定金的处理应该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如果双方无法就解除合同的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同时,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和相关的定金返还规定,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房地产居间合同定金罚则
房地产居间合同定金罚则第一条定金的缴纳1.1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卖方支付定金。
定金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
1.2 定金支付后,卖方应在收到定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收据,并将定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1.3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房地产居间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定金的退还2.1 在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买方出于个人原因需解除房地产居间合同,卖方应根据相关约定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2.2 如果买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导致合同解除,卖方有权扣除定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方。
2.3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房地产居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并卖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第三条定金的违约责任3.1 如果卖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擅自解除合同或无故拒绝签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定金的双倍金额。
3.2 如果买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违反相关约定无故解除合同或拒绝签约,卖方有权扣除定金的10%作为违约金,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 如果卖方或买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有责任协商解决,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其他事项4.1 房地产居间合同定金罚则适用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并且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4.2 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居间合同定金罚则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达成一致意见。
4.3 如果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中存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4.4 房地产居间合同定金罚则于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自然人或法人均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为房地产居间合同定金罚则的相关内容,双方在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并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定金法律法规及解释
什么是定金罚那么所谓定金罚那么,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局部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那么。
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那么。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附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那么。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第六章定金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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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罚则问题
一、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类型及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
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
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
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三、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情况。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四、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五、适用定金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