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的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引用】上海高院《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案指南》
【引用】上海高院《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案指南》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本部分所指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受害方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
目前,这种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
【说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不同于其他传统类型的民事责任方式。
它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但从民事责任分为约定责任和法定责任的角度来看,缔约过失责任则可以与侵权责任并列为法定责任的类型。
既然是法定责任,则其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分析,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同样需要依据实体法的规定来判断。
目前,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比较明确的是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
关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以及合同变更的规定,属于特殊规定,除损害赔偿须依据缔约过失的一般规定外,其余都另有实体法依据。
因此,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不作为缔约过失的专门规定列入。
因此,本部分的目的就是,结合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规定,分析涉及此类纠纷时,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并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权是否能够成立。
【参考】1、理论和学说上的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究竟是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自这种责任产生之日起,即有不同看法和争议。
目前,我国较多的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种法定的责任类型。
即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致他方产生损害的责任。
其原因在于,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信赖关系,该关系虽不必然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仍负有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及忠实等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的标准,超过了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其内容和范围等,也依事态情况变化而有所不同,并非始终如一,责任成立与否,往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调整的对象在时间上有差别,前者是针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后者则是在合同生效后产生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以协商好合同的内容,这样合同签订时,才能避免纠纷的出现,⽽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缔约过失的现象,那么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缔约过失责任能否存在责任竞合现象责任竞合是指⾏为⼈实施某⼀违法⾏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合同法》第43条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使选择权。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有三种情形:(1)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缔约⼈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有时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违约责任。
如在⽆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不予追认,这时善意相对⼈就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使撤销请求权,要求撤销合同,由代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择继续履⾏合同的请求权;不撤销合同,要求代理⼈⾃⼰履⾏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2)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实施的违法⾏为,可能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如在缔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保护义务,将订⽴合同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加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都可能存在缔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缔约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
三责任竞合⽐较少见但并⾮不可能,尤其是存在欺诈之产品责任场合,例如,缔约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对⽅虚假情况,让对⽅将有缺陷产品当成合格产品,并订⽴了买卖合同。
后该产品因缺陷致产品本⾝及买⽅的其他财产(甚⾄⼈⾝)造成损害。
此种情形下,受欺诈之买⽅可以选择:①撤销合同,以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要求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②以侵权为由要求对⽅赔偿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失,⽽且包括⼈⾝伤害和精神损害;③以对违约为由主张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或赔偿履⾏利益的损失,尤其产品本⾝⽐较紧俏,价值较⼤且为买⽅所急需,⽽受害⼈不愿撤销合同或丧失也撤销权,在此情形下,买⽅更有可能选择违约责任之请求权。
浅析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
样 ,具 有财产权属 性。 所以, 商业 秘密是财产 ,是受到法律保 护的。 对于 “ 泄漏 与不 正当的使用 ”是否达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的程度 的认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为方式包括 :不正当获取 ;不正 当披露 、使 用 、允许他人使用 ;第三人明知而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 。商业秘 密的侵 权构成要件不仅要侵权 行为而且行 为人主观上要 有过错 。我国 《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第 十条 规 定 :经 营者 不 得 采 用 下 列 手段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 ( 一) 以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 ( 二)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 取的权 利人 的商业秘 密 ;( 三)违反约定 或者违 反权利 人有 关保守 商业 秘密 的要求 ,披 露 、 使用或者允许 他人使 用其所 掌握的商业秘 密。第 三人明知或者应 知前款 所列违法行为 ,获取 、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的商业 秘密 ,视为侵犯 商业秘 密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 中,我们可以得知 ,泄漏与不正当 的使用 是侵犯 商业秘密的行为 。 从以上分析中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 合 同法 》 第四 十三条规 定的行为既符合缔约过失责任 的构成要件 也构成 侵权责任 的构成 要件。 行为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此时 。就会产生两种 责任 的 冲突。那么 ,应该如何处理这种冲突? 二、 侵权责任 与缔 约过失责 任竞合 的处理规则 台湾学者刘得宽先生指出 :“ 契约缔 结之 际的过 失损害赔偿请 求权 , 有时会与侵权损害赔 偿请求权 、受欺诈 、胁迫或者错误意思表示 等之撤 销权 ,或买受人之瑕疵担保请求权相为竞合。此时债权人得人选 其一行 使之。 ” 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行 使选择请 求权权 的问题 。当出 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 ,如何行 使选择请求权 就 摆在了受害人面前。此时 ,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 。缔约 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 益的损 失的赔 偿 ,表现为 :缔约费用及利息 、为准备履 行合同所支 出的合 理费 用和利息 、丧失与第 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 所遭受 的损失等等 ;而侵权责 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 ,还可以要求侵 权人对受害人 的人格权 或精神 损害进行安抚 ,比如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等等 ,因此 ,侵权责任 的责任 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 失责任的责任 形式。 另外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诉 讼中能否申请 先予执行的 问题也是 值得注意的。在侵权行为发生后 ,我们想 到的第 一件事就是要求 侵权人 停止侵权 。在侵害商业 秘密 的行 为发生 后 ,我 们不 管选 择哪 一种请 求 权 ,关 键的第 一步 ,就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比如要 求正在利用 商业 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 止生产经营。在这 种情形 下 ,先 予执行这是极 为 必要的。但是 ,为了避免造 成不 必要 的损 失 ,保 持 公正 ,对于 先予 执 行 ,笔者认为 ,应进一步明确 先予执行 的条件 :l 、根据双方 当事 人提 出的证据 ,受害人有较大胜 诉可能 性 ;2、如果不 先予执 行 ,受 害人会 遭受严 重的经济损失 ,或对他 的正常 生产经营 造成严 重威胁 ;3 、必 须 由受害人提出 申请并 提供担保。如不具备 以上条件 , 人 民法院不 得适用 先予执行。 综上所述 ,《 合同法 》第 四十三条 的规定 ,在 商业秘 密遭到侵 害 的 时 候 ,我 们 需 要综 合 考 虑 选 择 合 理 有 效 的 救 济 方 法 ,减 少 损 失 的扩 大 。 目��
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
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如何处理首先,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中规定定金和违约金的用途和赔偿金额。
定金通常是在签订合同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笔钱,以确保其履行合同
中的义务。
违约金则是在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一笔补偿金,
作为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具
体数额,并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定金或违约金应该被支付。
其次,双方还可以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优先顺序。
例如,双方可以约
定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首先扣除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然后再追加违约
金作为额外赔偿。
另外,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优先顺序,
法律可能会介入处理。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
求返还定金,并追加违约金作为赔偿。
这种情况下,定金被视为对未履行
的合同义务提供的一种补偿,而违约金则是一种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定金和违约金的处
理可能存在差异。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仔细研究法律法规,并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以免发生纠纷。
总之,处理合同中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的方法包括:约定定金和违
约金的用途和数额、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优先顺序,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处
理定金和违约金。
为了避免未来的纠纷,双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
相关条款,并遵守合同约定。
立约定金有关问题的探讨
Hale Waihona Puke 立约定金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 钟晴 发布时间: 2010-03-31 21:00:27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订立,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确立了立约定金,完善了我国定金类型,有利于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类定金进行规范。但《解释》第115条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对于立约定金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立约定金合同的归责原则等问题法律尚未明确,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1.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位置,即它所在的编、章、节、条、项以及法律条文前后的联系,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根据在于,法律是由许多概念、原则、制度所构成的,但这许多概念、原则、制度绝不是任意的、杂乱无章的堆砌,而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完整体系,各个法律条文所在位置及与前后相关法律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8《解释》第115条、116条、117条分别确立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完善了定金的类型,其后的第118条至第122条应理解为定金适用的总规则。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罚则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是否只适用于主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定金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对不可抗力为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已有所确定,当然对定金罚则也适用。那么,《解释》第122条为何单独对适用定金罚则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免责事由加以强调?仅仅针对违约定金的免责事由吗?笔者认为,在这一章“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由于定金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原则的面目出现,此处强调不可抗力作为定金罚则的免责事由,具有区别于其他章节、区别于其他过错责任的目的。《解释》第122条针对的是整个定金,包含立约定金,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可成其免责事由。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之探析作者:昌元燕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对缔约前谈判磋商阶段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就不免产生竞合问题,因此,进一步探析二者的不同之处,对当事人更好的行使救济权利将有所裨益。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区别与竞合之处理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35-01作者简介:昌元燕(1989-),女,贵州遵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预约合同的订立与缔约过失责任中先合同义务从发生的时间上来看,都是产生于本约订立之前。
预约合同的违约通常表现为不订立本约,且可能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而缔约过失责任同样也可能表现为欺诈等形式。
因此,预约合同的违约有时也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在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的不同选择产生的诉讼结果也不尽相同。
一、预约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概述(一)预约合同目前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约与本约相对,一般认为,预约指约定未来订立本约的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儒耶林在其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或不成立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我国《合同法》42条和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耶林式的缔约过失责任和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
缔约过失责任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所构建。
这种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赋予缔约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违背这种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
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_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关于此案,有几中争议观点: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
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但以找齐为原则。
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
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栽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
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
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法律上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产生,使这些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人而言是责任竞合。
①责任竞合及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因此,责任竞合是一种很常见的法律现象。
而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结果。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当两个责任并存时,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要解决的问题。
可是,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两个责任产生竞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后果的,由加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就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必须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即出现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这是受《合同法》本身的局限所致。
其实,因侵权造成①参见孙应征的《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违约后果的行为也应当作为责任竞合处理,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违约行为通常会造成对方履行利益的损失,但这并不构成侵权。
只有在违约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才构成侵权,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4、必须由受害人选择。
也就是说,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应由受害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受害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
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问题,并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展开深入分析。
缔约过失与欺诈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经常产生交叉和竞合。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两种情形,本文将从欺诈的“故意”要件入手,对缔约过失与欺诈的竞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缔约过失和欺诈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欺诈的“故意”要件在缔约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缔约过失与欺诈竞合中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竞合的具体表现。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揭示缔约过失与欺诈在实践中的竞合现象,以及这种竞合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法律适用带来的影响。
本文将提出处理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竞合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当前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以期更好地平衡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问题,并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的基础理论在探讨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的竞合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两个制度的基础理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核心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防止因一方的不诚信行为而遭受损失。
欺诈制度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核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防止因他人的欺诈行为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
从理论上看,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在保护对象、行为模式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二者却常常出现竞合的情况。
特别是在欺诈行为中,欺诈者往往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违背其依据的义务的行为,从而构成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区别和适用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合同违约或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与违约责任相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损害对方利益的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或疏忽导致的损害,但需要证明疏忽或疏忽的存在,并确定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3.3 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况侵权责任适用于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形式的比较4.1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导致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怎么处理
法律责任竞合怎么处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做出违法犯罪的⾏为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责任是可能出现竞合情形的,法律责任竞合有⼀定的处理原则,那么法律责任竞合如何处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法律责任竞合怎么处理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犯罪分⼦有期徒刑3年的,⼈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时候,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期限为5年的。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如出卖⼈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向出卖⼈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种,它既可发⽣在同⼀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法律主体。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个⾏为。
3.该⾏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之所以会发⽣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法律关系的负责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定的重合,使得⼀个⾏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临数种法律责任,从⽽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为与侵权⾏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还是绝对权等。
但在现实⽣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如果⽣产者、销售者育受害⼈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
《徐州审判》2010年第3期: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发布时间:2010-12-08 09:28:05---以商品房认购单为切入口文•程叶一、引言近来,随着商品房市场的火爆,商品房市场价格大涨,一些开发商为谋取高额利润撕毁在先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单。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诉至法院。
因此便产生了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的问题:开发商未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预约的违约责任还是承担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交叉存在?本文试图探究二者产生的根源,并厘清两种责任的认定和适用方式。
二、预约与缔约过失之比较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预约的合同效力也未规定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预约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虽然不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列举和总括的方式规定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法定情形。
二者看似不同,但实际上保护的客体颇有重合之处,在实践过程中,预约,又称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相对应的当事人将来应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或“本合同”。
预约成立时,本约尚未成立。
预约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
和其他合同相比,预约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非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而是表达一种愿望,即在某种条件下成立本约的愿望。
然而,预约尽管不是约定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但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同样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唯一不同的是,根据预约所产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殊性。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所萌芽,后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比较系统的阐述了缔约责任理论,其论点主要包括:1、契约关系成立之前,在特定条件下缔约当事人已进入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的债的关系,如果当事人因社会关系解除,置身于一个具体的生活关系并负有相互照顾的具体义务时,则法律应使此种生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使当事人互负具体债务,违反此种债务应按契约法原则处理;2、缔约上的过失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法律应包含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亦应在缔约上创设过失的观念,即将契约关系之过失,移植于契约外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后订立的契约。
定金与违约金并处的该如何适用
定⾦与违约⾦并处的该如何适⽤1、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既主张约定违约⾦,⼜主张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定⾦条款。
”2、从法理上进⾏分析,定⾦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我们发现在⼀些合同当中,当事⼈除了约定了之外,同时还对做出了规定。
那在这种情况下,要是⽇后产⽣了纠纷的话,定⾦与违约⾦并存的该如何进⾏处理呢?相信已经有不少⼈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了,下⾯律图⼩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定⾦与违约⾦并存如何适⽤1、我国《》第五百⼋⼗⼋条规定:“当事⼈既主张约定违约⾦,⼜主张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定⾦条款。
”2、从法理上进⾏分析,具有惩罚性,违约⾦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
对于违约⽅过于苛刻,另⼀⽅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
定⾦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
如果⼀⽅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适⽤定⾦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适⽤定⾦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于标的物的价⾦总和。
如果该定⾦的性质属解约定⾦,⼀⽅适⽤定⾦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实际履⾏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订约定⾦或成约定⾦,⼀⽅适⽤定⾦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实际履⾏合同。
⼆、定⾦与有什么区别1、保证⾦是指⼀⽅或双⽅为的履⾏,⽽留存于对⽅或提存于第三⼈的⾦钱。
2、在现实经济⽣活中流⾏的保证⾦主要有两种形式:⼀种是合同当事⼈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另⼀⽅提供的保证⾦。
另⼀种形式的保证⾦,是双⽅在时候,为保证各⾃义务的履⾏⽽向共同认可的第三⼈(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
3、保证⾦也具有类似定⾦⼀样的实现的作⽤,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
⽽且当事⼈可以⾃⾏约定定⾦的作⽤功能(如:的保证、的条件、合同成⽴的证明、或者的代价)。
⽽这些功能是保证⾦不具备的。
4、保证⾦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如何处理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如何处理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有的时候事情变得复杂之后,事情就显得没有那么单纯,很多事情的也就要分开概括解决。
那么,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如何处理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要如何处理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使选择请求权权的问题。
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如何⾏使选择请求权就摆在了受害⼈⾯前。
此时,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为:缔约费⽤及利息、为准备履⾏合同所⽀出的合理费⽤和利息、丧失与第三⼈订⽴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等;⽽侵权责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侵权⼈对受害⼈的⼈格权或精神损害进⾏安抚,⽐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
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对于受害⼈来说更有利,在具体的事项中由当事⼈⾃⼰选择。
在侵权⾏为发⽣后,我们想到的第⼀件事就是要求侵权⼈停⽌侵权。
在侵害商业秘密的⾏为发⽣后,我们不管选择哪⼀种请求权,关键的第⼀步,就是要求侵害⼈停⽌侵害,⽐如要求正在利⽤商业秘密进⾏⽣产的企业停⽌⽣产经营。
在这种情形下,先予执⾏这是极为必要的。
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笔者认为,应进⼀步明确先予执⾏的条件:1、根据双⽅当事⼈提出的证据,受害⼈有较⼤胜诉可能性;2、如果不先予执⾏,受害⼈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他的正常⽣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3、必须由受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如不具备以上条件,⼈民法院不得适⽤先予执⾏。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四⼗三条的规定,在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选择合理有效的救济⽅法,减少损失的扩⼤。
⽬前,我国对责任竞合⽅⾯的规定是⼗分的零散,⽽对竞合进⾏全盘的规定⼀种选择规则⼜不太现实,⽆法概括瞬息万变的社会⽣活,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据具体的情况进⾏具体分析。
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的处理
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案情]2008年8月,被告某饭店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将饭店餐饮部对外承包。
原告某餐饮公司经人介绍,加入竞标。
双方经过协商,初步确定了合作意向,将年承包金定为15万元,承包期限为5年。
9月9日该餐饮公司向该饭店交付10万元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并表示不再与其他竞标者商谈,待与原告商定合同细节后,将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
9月27日,被告某饭店复函原告某餐饮公司将年承包金定为90万元,租赁保证金定为50万元。
双方因承包条件差距过大,未签订承包合同。
故原告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饭店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评析]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常常发生竞合:一方当事人违反定金合同,拒不订立主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定金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主合同未成立,而此时交付定金的一方已经为主合同的订立作了必要的准备也支付了必要的费用。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原告某餐饮公司交付定金后,被告某饭店于双方交接前一周内突然将年承包金由15万元提高到90万元,致使双方承包合同无法订立,而同时某餐饮公司已经为饭店餐饮部交接聘请了工作人员,购置了相关设备,发布了广告,并为之支付了费用,发生了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对于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金罚则的计算方式简便易行,而计算当事人因信赖利益发生的损失比较繁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当立约定金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适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订立而交付的,不论守约方是否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只要合同未能订立,非守约方都要双倍返还;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有过错、信赖利益损害及因果关系等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赔偿。
民法典的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违约⾦与定⾦竞合时的责任有哪些现实⽣活中,合同⼀⽅当事⼈未按合同约定履⾏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在合同中约定了定⾦条款,则出现违约⾦与定⾦竞合的情况,那么,民法典的违约⾦与定⾦竞合时的责任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违约⾦与定⾦竞合时的责任有哪些当违约⾦与定⾦竞合时,守约⽅可以选择适⽤违约⾦与定⾦中的⼀种,如果选择适⽤定⾦的,不⾜以弥补损失的,守约⽅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部分的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定⾦不⾜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数额的损失。
⼆、民法典中的定⾦罚则规定是什么定⾦罚则规定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条中,具体内容如下所述: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法典的违约⾦与定⾦竞合时的责任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违约⾦与定⾦竞合的,守约⽅可以⾃⾏选择其中⼀种进⾏适⽤,如果适⽤定⾦的,仍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额的损失,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缔约过失与违约竞合怎么赔
缔约过失与违约竞合怎么赔俗话说得好⼈⾮圣贤孰能⽆过,在⽇常社会经济活动当中能够保证⾃⼰⼀次错误都不犯的⼈是不存在的,如果烦的事⼀些⼩错那么也没什么太⼤的问题,但是有的时候如果犯的是与合同或者有法律效⼒的契约相关的错误就会⽐较⿇烦,那么当发⽣了缔约过失与违约竞合的时候该怎么进⾏赔偿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缔约过失与违约竞合怎么赔缔约⼈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有时既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需要承担双重赔偿。
如在⽆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不予追认,这时善意相对⼈就享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使撤销请求权,要求撤销合同,由代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选择继续履⾏合同的请求权;不撤销合同,要求代理⼈⾃⼰履⾏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责任竞合是指⾏为⼈实施某⼀违法⾏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构成要件时,在法律上导致相互冲突的民事责任形式,由于受害⼈享有多种请求权,也称请求权的竞合。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的竞合《民法典》没有做出规定,我们应当允许当事⼈⾏使选择权。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如为了订约⽽赴实地考察所⽀付的合理费⽤;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付的费⽤,如运送标的物⾄购买⽅所⽀付的合理费⽤;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体受到伤害所⽀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5.因⽀出缔约费⽤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出费⽤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过错⽅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体受到伤害⽽减少的误⼯收⼊;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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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的处理
[案情]2008年8月,被告某饭店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将饭店餐饮部对外承包。
原告某餐饮公司经人介绍,加入竞标。
双方经过协商,初步确定了合作意向,将年承包金定为15万元,承包期限为5年。
9月9日该餐饮公司向该饭店交付10万元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并表示不再与其他竞标者商谈,待与原告商定合同细节后,将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
9月27日,被告某饭店复函原告某餐饮公司将年承包金定为90万元,租赁保证金定为50万元。
双方因承包条件差距过大,未签订承包合同。
故原告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饭店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评析]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常常发生竞合:一方当事人违反定金合同,拒不订立主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定金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主合同未成立,而此时交付定金的一方已经为主合同的订立作了必要的准备也支付了必要的费用。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原告某餐饮公司交付定金后,被告某饭店于双方交接前一周内突然将年承包金由15万元提高到90万元,致使双方承包合同无法订立,而同时某餐饮公司已经为饭店餐饮部交接聘请了工作人员,购置了相关设备,发布了广告,并为之支付了费用,发生了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对于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时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金罚则的计算方式简便易行,而计算当事人因信赖利益发生的损失比较繁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当立约定金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并存时,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应采用立约定金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适用。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立约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订立而交付的,不论守约方是否发生信赖利益损失,只要合同未能订立,非守约方都要双倍返还;而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有过错、信赖利益损害及因果关系等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赔偿。
本案中,原告某餐饮公司为了承包合同订立作了必要的准备、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原告可同时向被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缔约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