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
– 案例
• 甲想做与乙同一样的生意,便与乙开始磋商,称 自己想做乙的销售人员,乙支纣了甲的差旅费和 缔约前甲想要参加的短期培训所需费用若干;当 甲知道了乙的销售和生产方法方面的信息后,便 终止了与乙的磋商,开始自己做该类生意。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为其支付的差旅费和培训费?
– 案例
• 甲了解到乙有意转让餐馆,尽管甲根本没有购买 餐馆的想法,但他仅为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 手丙,却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 一家餐馆时,甲中断了谈判,乙后来只好以比丙 的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
– 请问:乙能否请求甲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如何界定?
– 选择:
•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 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 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 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 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1、该汽车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 2、甲依照法律能否撤销其赠与?
–人的法定撤回权
• 《合同法》§192-194
– 对于赠与人是否须赔偿受赠人因轻信赠与所遭受的损失,合同法 无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赠与人应负赔偿责任,且鉴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此 责任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 案例
• 甲赠给乙一辆半旧桑塔纳汽车,并订立了书面合同。 乙订约后即开始修建车库,花费约8000元。但不久后 甲撤销赠与。请问: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标准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损害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类型、程度、范围等因素,以便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公平、合理、补偿和惩罚性赔偿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赔偿金额既能够合理补偿受损方的损失,又能够对违约方起到一定的惩罚和警示作用,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如果受损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失的发生或者加重了损失的程度,那么违约方可以据此减少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以确保赔偿责任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时,需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赔偿责任的确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避免因为赔偿标准的不当确定而引发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释义】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的,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对⽅或者第三⼈的利益,恶意地与对⽅进⾏合同谈判。
如通则举的⼀个例⼦:甲知道⼄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将餐馆卖给竞争对⼿丙,却假意与⼄进⾏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以⽐⽽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意⼤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效原因存在的⼀⽅没有将其通知另⼀⽅,则该⽅要为此就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当事⼈按照诚实信⽤的原则进⾏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为奇,中途停⽌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违背诚实信⽤的原则终⽌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当事⼈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如,甲向⼄保证,如果⼄努⼒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授予专营许可。
此后的两年间,⼄为订⽴该合同作了⼤量⼯作,且⼀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
当订⽴协议的⼀切准备⼯作就绪时,甲通知⼄必须投资更多的⾦额。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用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一般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侵权是指触犯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此法条。
21、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
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备过错。
引致合约不设立、违宪或被撤消,而对他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
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
如果无过错。
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
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例如。
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
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须他方遭受损失。
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
泄浦成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分析这一规定。
22、请问:本条法律规定的就是当事人在签定合约中的保密义务,这种义务也属合约的前义务范畴。
违背该义务就可以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当事人一万因于缔约之际具备过错。
引致合约不设立、违宪或被撤消,而对他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打破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定合约,相对人存有理由坚信行为人存有代理权的,该代理犯罪行为有效率。
先行分析这一规定。
23、答:该条法律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
一、缔约过失的责任怎么划分《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
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是什么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始于要约生效,止于合同成立,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
判断应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即合同效力是否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存在缔约上的瑕疵。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依据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非只有合同生效后的违约行为才会导致责任的产生。
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等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也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责任制度的存在,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看,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最根本的理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缔约过程中,双方虽然尚未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但已经开始了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接触、磋商等活动。
在此阶段,双方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磋商,导致对方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那么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保护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
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基于对对方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成立并生效,而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如投入资金、时间、精力等。
如果最终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且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种合理信赖,使其不会因为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失,就需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补偿。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合作项目进行洽谈,乙公司为了准备合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市场调研和方案设计。
但在最后关头,甲公司突然无故终止谈判,导致乙公司的投入无法收回。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就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
此外,公平正义原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支撑。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因为过错而使对方遭受损失,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失,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比如,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故意误导对方,使其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一般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多少
一般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多少一、一般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多少?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综上所述,如果在签合同的过程中有缔约过失责任,会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可能由法律制度统一规定,即使没有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相关的财产损失都要通过证据佐证,不能有法律强行规定。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如何理解我国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___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
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体现,但不具体明确。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①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②它的现实基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③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但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___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合同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实际上是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末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指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缔约过失责任展开探讨,重点研究其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出现的一种责任形态,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损失;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对方产生损失。
对于这两种情形,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对方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如合同成立前的合理费用、因履行准备而产生的损失等。
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对方过失行为导致原定利益无法实现的损失,如合同成立后预期获得的利益等。
对于这两种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二)赔偿范围的限制虽然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了明确的赔偿范围,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包括任何想象或预期的损失。
其次,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应考虑因果关系、可预见性等因素。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等,可能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下面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时,因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认定该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并对其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了赔偿。
同时,考虑到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度、可预见性等因素,对间接损失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赔偿。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而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合同成立之前,因过失而致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而须依过失责任请求赔偿。
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履行利益,而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而不是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之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一.构成要件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1)先合同义务指生效后,合同成立前,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2)先合同义务严格区别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当事人间产生的合同义务;(3)与先合同义务相类似的是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后,当事人基于诚信与交易惯例仍负互相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3.有信赖利益的损失(1)信赖利益是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者直接财产的减少;(2)信赖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3)信赖利益在数额上一般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二.适用情形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2.订约欺诈的;3.泄露获不当使用对方的;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法》第58条,《担保法》的5条第2款);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法》第58条);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大特征。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在缔约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负缔约过失责任。
有以下一些法条涉及商业秘密:1.《合同法》第43条:缔约过失责任;2.《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对的违约责任;3.《》第10条:不正当竞争责任;4.《合同法》第384条、第350条、第351条: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5.《保险法》第32条:保险人、再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认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及认定缔约过失顾名思义,指缔约中所发生之过失而言。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的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系法律强加给当事人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借此推定缔约过失责任成立与否的法律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恰当、准确反映其本质特征,否则易于将责任范围扩大或缩小。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
在此阶段具体表现为“为订约而准备或商议”其后合同是否成立,在所不问。
如果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则认定为违约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界限。
因此,缔约过失人的过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非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发生于缔约过程中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
基于该信赖,双方当事人都成立乃至履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
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
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赋予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是不够的,只有负有作为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三)造成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事实上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
在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相信在我们的⽣活中很多⼈都不知道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那么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甲⼄双⽅在谈判过程中,甲向⼄允许如果⼄不与丙签约,则甲将与⼄正式签订合作合同。
⼄信赖甲的允诺⽽未与丙签约。
但甲最终拒绝与⼄订约从⽽使⼄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在缔约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它只能发⽣在合同的缔结阶段,⽽不能发⽣在合同成⽴后。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合同的订⽴应采⽤要约、承诺⽅式,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起始点应当以要约⽣效时为准;在要约未⽣效前,当事⼈还谈不上就缔约进⾏磋商,因此也就没有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违反依诚实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发⽣在缔约阶段,当事⼈之间并没有合同义务,因此,它不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
先合同义务既不是由当事⼈约定的,也不是当事⼈可以排除的,它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缔约当事⼈各⽅的利益,基于诚实信⽤原则⽽赋予当事⼈的法定注意义务,它的内容依不同情形,主要是告知、说明、协作、照顾、忠实、保密、保护等。
(3)⼀⽅受有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以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因此,⼀⽅受有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为,但另⼀⽅未受有损失的,也不发⽣缔约过失责任。
不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另⼀⽅当事⼈因信赖合同的成⽴和有效⽽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如订⽴合同的费⽤、准备履⾏的费⽤等,⽽不包括履⾏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的定义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1、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从事一般的民事行为,又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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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大家可能不太了解,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情况是很多的,相信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有被骗的经历,之所以缔约过失需要进行赔偿也是为了打击一些人不好的行为,更好地维护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哪些属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又需要怎么进行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 条对在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
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
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
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
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或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
据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缔约过失,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以及相关的认定原则,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如果是缔约过失,就需要对相关的事项以及费用进行赔偿,文章也对需要赔偿的范围进行了介绍。
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