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汪某在拆除墙体这一工作中,与其他三人是合伙关 系。其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受伤,可以另行向其他合伙人主张权利。 第 三种意见是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但被告在与原告等人口头协议时,违反 了先合同义务,即将拆除房屋这一危险行为发包给无资质的农民工,有违诚实 信用原则,即选任承揽人有过失,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 告应对其违反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害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 应 赔 偿 原 告 各 项 损 失 总 和 的 40% 为 宜 。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三、评
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万某应承担赔偿 原告汪某损失的责任,但汪某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万某的赔偿责任。理由 是: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其他三人在拆除被告房屋墙体前, 与被告协商达成了口头劳动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等人劳动报酬。原告等人为被 告拆除三间平房墙体,以自己的劳动作为标的,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 关系。原告从墙体上摔下造成脑部严重受伤,其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承担 赔偿责任。原告在高空作业,明知有危险,而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自己的 损 害 存 在 过 错 , 应 减 轻 万 某 的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其 比 例 为 7: 3 为 宜 。 即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各 项 损 失 总 和 的 70%. 第 二 种 意 见 是 驳 回 汪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 理 由 是 : 原 、 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告就三间平房墙体拆除与汪某等四人 经过协商,达成了口头协议。即原告等人自带工具、_行施工,不受被告的管 理 ,在完 成工 作任务 后才 能获得 200 元 报酬。这 些都符 合承 揽关系 的特 征。原 、 被告之间应视为承揽关系。根据承揽关系的性质,承揽人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
析: 本案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考虑。第一个层面是原、被 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是雇佣关系,被告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 是承揽关系,被告如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形,就不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层面, 在承揽关系中,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如存在缔约过失,就应该承担责任。 相反,则不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应考虑原、被告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 揽关系。而要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理论上区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通说是: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 的,承揽关系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 产生的风险有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 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而承揽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一 定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 用》一书中,认为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 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 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当事人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制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 解释所蕴涵的法理应该说是与《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一致的。 本案 中,承揽 合同的标的是 拆除残存 的墙体。残存 的墙体 达 3 米以上,拆 除它 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是一项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活动。这是双方都明知的。 不然的话,被告在拆除房屋盖瓦等材料后,也不会让他人来拆。被告的行为实 际上是转移拆除墙体风险的行为。但被告忽视了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拆除房 屋这样一项要求较为严格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须要一定资质的单位和个 人才能胜任。而被告却没有注意这些规定,明知费某等人是拉运沙石从事简单 劳动的农民,却向这些不具有房屋拆除资格的农民发出要约。被告订立合同时 存在缔约过失,造成合同主体一方存在瑕疵。现在,虽然双方均未主张该承揽 合同无效或撤销,但不能免除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同理,汪某 作为合同的一方,明知自己无拆房资质,而为了谋取劳动报酬,却与他人订立 承揽合同,其也有缔约过失责任。另外,汪某明知拆除墙体具有一定的风险, 在拆除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自己未尽到注意的义务^故这芒面也要 承担一些责任。本案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今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但根 据 前 述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 结 合 本 案 实 际 情 况 , 原 、 被 告 两 方 面 责 任 相 比 , 以 6: 4 为宜。即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的 60%,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 40%。
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案情: 被告万某有三间平房根据城镇规划需要拆除。万某 0 己拆 除 了 屋 顶 上 的 盖 瓦 等 材 料 后 , 留 下 墙 体 未 拆 。 2003 年 8 月 22 日 早 晨 , 万 某 找 到拉运沙石的费某、陈某、汪某、蒋某,要求他们为其拆除剩下的墙体。万某 与 四人谈 妥拆 除价款为 200 元 ,要求 他们拆 墙时 不能损 坏墙 体上的 窗户 。之后 , 万某即另做它事。费某等四人各自取来工具,自行爬上 3 米多高的墙头,在没 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始拆除墙体。汪某坐在墙头上,用自带的铁锤敲打 墙体。施工约十分钟后,汪某从墙头摔到地面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汪某住院 治疗 51 天,用去医疗费 25091. 90 元。2004 年 2 月,汪某以万某为被告向法院 起诉,要求万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共 计 49000 余 元 。 二、处理意见: 在该案的实体处理上,存在着三种不
续性提供劳动,还是Fra Baidu bibliotek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 业务,还是经营成果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制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 酬,所提供的劳动是直接受劳务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 雇佣。相反,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等四人协商达 成口头劳动协议后,即另做它事。而费某等四人则各自带来工具, 0 行爬上墙 头上拆除墙体,不受被告的控制和支配,该墙体拆除完毕后,被告才一次性地 给付汪某等人劳动报酬。这是一次性的劳动,且该劳动并非万某生产、经营活 动的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其次, 就本案中承揽合同关系而言,还应考虑被告是否存在缔约过失。我国的《合同 法》第 42 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有 其 他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 。 从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产 生 过 程 与 保 护 利 益 看,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订立后无效、被撤销过程 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双方期望通过订立合同去实现其期待的利 益,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保护、通知、说明、协力、忠实、 照顾等义务(通常被称为先合同义务),对于这些义务的违反,势必会使另一 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 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 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今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 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