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同时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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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金合同在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证合同履行、赔偿损失等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定金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定金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般情况下,如果我们和他⼈签订买卖合同,就可能会涉及到定⾦,定⾦是为了防⽌另⼀⽅违约,那么如果在签订了定⾦合同之后,另⼀⽅发⽣违约的情况应该怎样进⾏处理?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条款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约定⾦⽴约定⾦,⽴约定⾦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前交付,⽬的在于保证正式订⽴合同的定⾦。

合同的订⽴需要⼀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

有时候这个过程⽐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些标的额⽐较⼤的民事交易中。

当事⼈为订⽴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致,但因为存在⼀些未定情形,合同⼀直未能订⽴,当事⼈⼜不愿意许诺成⽴合同,于是采⽤⽴约定⾦来实现当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合同,完成交易。

成约定⾦成约定⾦,谓为合同成⽴要件的定⾦,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相同。

(因其未见有“定⾦罚则”,故实际⾮债的担保。

)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约定以交付定⾦作为主合同成⽴或者⽣效要件的,给付定⾦的⼀⽅未付定⾦,但主合同已经履⾏或履⾏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或⽣效。

解约定⾦解约定⾦,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

解约定⾦是以⼀⽅解除合同为适⽤条件。

设⽴解约定⾦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只能解释为违约定⾦(⼀⽅当事⼈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或放弃定⾦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的原则)。

1解约定⾦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等条件下以单⽅⾯解除合同的权利。

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的,当事⼈以承担定⾦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

3当事⼈如果申请⼈民法院强制实际履⾏合同的,⼈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4定⾦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损失⼤于定⾦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处罚的当事⼈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金”并存时

“三金”并存时

“三金”并存时核心内容:如何选择“三金”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定金罚则、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文简称“三金”)并存,由于法理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不明确,致使法律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使用结果,也给民事审判带来难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对“三金”的合理选择加以分析结果如下: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存在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两种形式。

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对此,《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91条也作了明确的说明。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由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的,这决定了两者不能并存。

约定违约金为当事人约定形式,而赔偿金属于法定赔偿金。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即只要有违约条款就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

但《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干预,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和赔偿金并存定金罚则的适用是基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发生的,具有“惩罚性”功能;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是基于“违约损害”的发生而发生的,此时带有一定的“补偿性”。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时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金同时符合各自使用条件下,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合同纠纷中遇到“三金”是常有的事,如何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笔者认为应当分为两步确定选择形式:一是比较违约金、损失(法定赔偿金)的大小。

如果违约金小于损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至损失的数额。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

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对方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这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违约行为和合作目的不能达成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假如在合同中有关于定金的条款,那违约的当事人是不能要回定金的,收定金的违约要支付双倍定金。

一、合同法规定定金罚则怎么适用?(一)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

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

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合同中同时存在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时,处理规则如下:
1.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违约金是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约定的一种弥补违约损失的方式,通常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存在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违约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

2.定金的处理规则:
定金通常是在合同签订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如果在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保留定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或者直接要求违约方归还定金。

如果守约方违约,违约方有权利要求归还定金并要求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赔偿金的处理规则:
赔偿金是一种弥补损失的方式,通常是在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受损方支付的一定金额。

如果合同中存在赔偿金条款,一方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利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

如果违约方不支付,守约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当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同时存在于合同中时,应当根据各自的条款来处理,遵守合同的约定并遵守法律法规。

如果无法解决争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卖房子对方交定金时一定要写“定”字,因为如果写“定金”的话,对方不要房了是不退的,如果卖方不卖给对方了的话是双倍返还的,如果写“订金”的话,那对方不买了卖方是要退还的。

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主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1.不同类型定金的罚则适用第一,违约定金。

所谓违约定金,是指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张返还该定金。

质言之,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其与违约金均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证明合同成立即证约定金的作用。

关于违约定金的适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依此,该条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而且但书部分对例外情况亦作了规定。

概言之,仅当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其他轻微违约情形下则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依此,有观点认为,该种情况下定金的交付既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定金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倘若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能生效。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简析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

简析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

要求 损 害 赔 偿 ,而 收 取 定金 的一 方 即使 还 有其 他 的损 害也 只
能没 收定 金 , 不 能请 求 损 害赔 偿 。 而 目前 我 国法律 并 未 就违 约
并 罚 的结 果 若 超过 合 同标 的额 总 和 的 ,法 院 应酌 情 减 少 定 金
的数 额 。
笔 者 认 为 , 于 怎么 并 用这 个 问 题 , 键 在 于法 律 如 何 平 对 关
简新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

遘 钠 莨 釜 轰 任 猿 瞻 烽 轰 任 比较 商


朱 世 民
十 三条 规 定 的“ 损失 赔 偿额 应 当相 当于 因违 约所 造 成 的损 失 ”
这 一原 则 。 因此 , 者认 为 , 笔 原则 上 应 该 承认 违 约定 金 责任 与
未 免 过重 . 怕 是不 公 平 的 。 恐 对此 , 已有 学 者 指 出 , 以实 际 损 应 害 的数 额 为 限 。笔 者认 为这 一 观 点是 可 取 的 。 对 于 违 约定 金 与损 害赔 偿 如 何并 罚 的 问题 学 界 也 有 不 同 的 观点 。 学者 认 为 , 者 的并 罚 需要 当事 人 举证 证 明因 他 方 有 两 当 事人 违 约所 受 之 损失 大 于 定金 额 。即 只有 在 定 金 数 额 少 于 所 受 损 失 时 . 可并 罚 . 才 并且 并 罚 的 结 果 以所 受 损 失 为 限 。也
蕊 黄 | 足 诚 丧挂 鼍 一 投 是 法 定 巍 轰 菠景
损 害赔 偿 责任 可 以并 用 .而 且定 金 责 任 的适 用 顺 序排 在 损 害
赔 偿之 前 。也 就 是说 , 约行 为 发 生后 , 先 适 用 违 约定 金 责 违 应 任 , 时 , 害方 无 须 证 明有 无 损 害 及 损 害 额 的 大 小 , 果 违 此 受 如

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所谓,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

由于定金责任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因此,它应适用于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

一般来说,主要应适用于不履行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2.定金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定金责任不仅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而且能够起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

3.定金具有从合同性质,它以主合同存在和生效为必要条件。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条款也不生效。

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发生消灭。

4.定金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条件,定金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必须要有定金的现实交付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罚则就是实现其担保作用的方式。

关于定金罚则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有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而定金担保关系的成立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

一般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除了完全不履行这一形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

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

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价值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

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重大的,构成根本违约。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处理规则
一、总则
1、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时,各方应当遵守的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两方签订合同约定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向其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即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情形。

二、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的基本原则
1、当发生违约行为时,被违约方认为有权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但该金融机构不得向违约方支付该定金,而应将其支付给被违约方。

2、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时,被违约方有权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同时另一方也有权向其支付赔偿金。

3、被违约方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不应影响另一方向该金融机构支付赔偿金的权利,否则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具体处理
1、被违约方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标明授权支付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并签署支付定金的书面协议。

2、另一方在被违约方向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违约金后,可
以要求其存有定金的金融机构支付赔偿金,但支付时间应等待被违约方支付完违约金之后。

3、当违约金定金赔偿金并存时,被违约方有权收取全部定金,但应当将赔偿金支付给另一方。

四、法律效力
本规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

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89—91条。

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

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1、“违约金”产生的原因。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适用竞合问题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损害赔偿适用竞合问题

违约⾦与定⾦罚则、损害赔偿适⽤竞合问题违约⾦与定⾦罚则、损害赔偿适⽤竞合问题包恩宁(610225 西南民族⼤学四川成都)要:现实⽣活中,合同当事⼈往往会同时约定定⾦与违约⾦,理论界也对违约⾦、定⾦与损摘要:害赔偿的使⽤问题意见不⼀,笔者认为⼀般情况下定⾦与违约⾦择⼀适⽤,损害赔偿可以作为定⾦或违约⾦不⾜时的补充救济填平受害⼈损失。

关键词:违约⾦;定⾦;损害赔偿;竞合关键词:⼀、⼏项救济措施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1.违约⾦违约⾦是指由当事⼈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后作出的独⽴于履⾏⾏为以外的给付。

关于违约⾦的性质学术上存在很⼤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点:①惩罚性;②补偿性(英美法系);③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

2.定⾦定⾦是指合同当事⼈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由⼀⽅当事⼈预先⽀付给另外⼀⽅的⼀定款项,是合同担保的⼀种⽅式(郭明瑞⽅绍坤《民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定⾦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双⽅债权,交付定⾦的⼀⽅不履⾏债务的丧失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

在学理上通常将定⾦的种类分为以下四种,即⽴约定⾦、成约定⾦、解约定⾦、违约定⾦。

在定⾦的数额上法律规定“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即合同⼀⽅违反合同之后给予守约⽅因其违反合同所遭受损失的赔偿,只要守约⽅有因违约带来的损失便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其赔偿额度应与其所遭受损失相当。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承担⽅式的⼀种。

⼆、违约⾦与定⾦竞合时的选择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意味着当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条款,当⼀⽅当事⼈违约时,守约⽅有权利根据当时的情况去选择适宜的条款来主张权利。

此处的定⾦除当事⼈约定外⼀般属于违约定⾦。

笔者⽀持此种观点即违约⾦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且以赔偿性违约⾦为原则,惩罚性违约⾦为例外。

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问题

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问题

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问题浅析摘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出现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违约金金额可以根据申请调整。

那么对于违约金金额是否过高如何判定和举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又能否并用。

本文从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举证责任作者简介:沈金锋,江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主任。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两者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出现损失。

那么守约方在主张对方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可否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对此,笔者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两者的性质和关系加以分析判断。

一、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豍《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是双方自行预先约定的,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的情形。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

但如果违约金只有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则违约金的作用就基本上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豎从法条来看,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可以超过实际损失,此时显露出惩罚性的一面。

上海高院违约定金与赔偿金解答

上海高院违约定金与赔偿金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涉及当事人主张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请求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违约定金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违约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之一,是在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违约定金不仅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弥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性质,同时还兼有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

因此,在存在违约、且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定金处罚的后果。

违约定金的惩罚性决定了它的适用不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前提。

二、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存的处理原则(一)对于同一违约行为,由于违约定金本身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守约方可以选择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守约方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失负举证责任。

鉴于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均具有弥补损失的作用,故一般不能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在守约方主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超出定金罚则部分的,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超出定金责任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分别承担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指向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分别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审判实务中涉及违约定金问题的处理(一)守约方能否选择主张违约定金或违约损害赔偿?对违约方选择主张违约定金还是违约损害赔偿,属于守约方的民事权利。

因此,守约方可基于违约行为的事实,自行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还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合同中存在有效的定金约定,但守约方只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尊重守约方的选择,并按照选定的诉请进行处理。

(二)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拒绝选择的应如何处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导致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官应当进行相应的释明,并记明笔录。

合同终止 定金罚则

合同终止 定金罚则

合同终止定金罚则合同编号:【2024CT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背景1.1 合同的签订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时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关于定金的罚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1.1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之前签署的合同,所有条款均以本协议为准。

1.1.2 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协商终止。

1.1.3 终止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1.1.4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

1.2 合同终止的适用情形1.2.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1.2.2 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2.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无法实现。

1.2.4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未再续约。

1.3 定金的性质及功能1.3.1 保障合同的履行,促使双方认真对待合同。

1.3.2 若合同终止,定金的处理将依据本协议执行。

1.3.3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在合同中明确。

1.3.4 定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二、定金罚则2.1 合同终止后的定金处理当合同因一方原因终止时,定金的处理方式如下:2.1.1 若甲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返还定金的两倍。

2.1.2 若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2.1.3 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处理定金事宜。

2.1.4 定金的退还或赔偿应在合同终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2 定金的赔偿与损失2.2.1 双方因合同终止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作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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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同时适用问题
周某(甲方)与吴某(乙方)于2009年8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乙方受让甲方名下房屋;房屋位于南京市广州路5号,建筑面积29.55平米,成交价格为505000元;付款方式为2009年8月1日付5000元,8月2日付15000元,供2万元作为定金,首付款465000元在乙方付给甲方后进行房屋产权过户,余款2万元于2009年11月28日交付钥匙时一次性付清;甲方于2009年11月28日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占有使用。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但甲方2009年11月12日违约将房屋以60万元价格(超出合同价95000元)出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致使甲乙双方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10年3月10日,本所接收原告吴某(乙方)委托后起诉被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损失750000元。

经鼓楼法院一审后判决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支付了更多的资金购买房屋,定金罚则不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参照被告的违约获利进行举张损失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返还4万元定金+赔偿损失75000元。

随后被告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也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后低于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另行举张条款,据此二审改判为支持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

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获得全部支持,主张95000元的
损失有事实依据,为此继续代理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开庭调解无果后指定南京中院再审,南京中院经审理后并经审判委员会谈论通过改判维持一身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中判决中写到:随着房价的上涨,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此后购房实际支出了更多的资金,被告与案外人约定的总房价高于原被告约定的总房价95000元,原告主张95000元为其损失,有事实依据。

至此,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后终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纵观本案,事实清楚,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南京中院二审明显错误,相信学习过《合同法》的都知道,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适用后未能弥补损失的,可以另行举张,定金罚则不可和违约金同时适用,并且这个知识点在每年的司法考试题目中都会出现,但是恰恰就是这个问题,南京中院某法官竟然以未约定适用定金罚款后低于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另行举张损失改判了鼓楼法院的一审判决,让代理人、当事人不能不多想,是因为法官的法律水平问题还是故意为之。

本案的另外一点值得大家借鉴学习,就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后实际损失多少的举张问题,以后在此类案件中,均可以以此案为例,以被告违约获利作为损失进行举张,甚至可以以当事人同地段实际支持的高出价进行举张。

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余成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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