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

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组织机构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内设学士学位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3.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教务科长和教务员组成学士学位管理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申报学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1.具有电子科技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者;2.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表现良好;3.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并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国家大学四级英语(C E T4):425分及以上I E L TS:(A类学术类)5分及以上T O E FL:72分及以上G R E:1000分及以上P E T S:4级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时间最长年限(6年)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和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2.退学者;3.被开除学籍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5年的结业者;2.已取得毕业资格,仅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3.学业和英语水平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处分尚未终止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1.符合第六条第1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可以回校申请重新学习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

重新学习的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2.符合第六条第2款者,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英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3.符合第六条第3款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及毕业后表现良好,工作业绩突出,毕业一年以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其它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其它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其它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其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历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校目前可授予理学、工学、法学、文学、军事学、管理学、哲学、经济学和教育学等门类硕士学位。

学历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二次(三月、六月)。

一、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1.课程学分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各学科应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不低于75分。

2.学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

优秀硕士生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正常答辩时间的前一个月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延期答辩手续由硕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答辩。

延期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超过期限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3.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且学业和论文优异者。

完成本学科所规定的额定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在全国性大学生科技和发明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励;(2)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期刊参考目录》理工类中文期刊Ⅰ(博士参考期刊)中规定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出版与之相当的专著,统计办法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提前答辩。

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和综合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大学本科生校际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到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培养单位修读课程(含实践环节),规范课程学分认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校际课程是指学生到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协议的培养单位或经学校批准的其他高校(以下统一简称“合作培养单位”)修读的课程。

校际课程须符合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要求'扁”泰学生应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校际课程,注重知识的先进性和课程体系的完整性。

申请认定的校际课程均须按照本办法转换为我校课程学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教务处负责课程学分认定的审核备案;负责国(境)内培养单位办学层次和水平的认定。

笫五条出国留学教育中心负责国(境)外培养单位办学层次和水平的认定,负责学生国(境)外成绩等材料的审核。

笫六条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受理学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提出课程类别的分类建议。

笫七条校际课程的认定单位为课程归属单位,按照课程归属认定校际课程学分和录入成绩。

第三章认定办法第八条校际课程的学分须依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中同类课程学分,参照我校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予以认定,原则上每门课程认定的学分数不能高于我校相同或相近单门课程的最高学分数。

特殊情况由认定单位提出建议,报教务处审批。

笫九条学生因在国外学习无法修读的外语类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可申请免修;思政类、体育类课程由课程归属单位根据课程目标要求,统一制定课程修读计划、考核办法和标准,报教务处备案,'笫十条认定那程名称应翻译为中文名称,格式为:中文课程名(合作培养单位的国际通用简痂)。

如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修读的课程IntrOdUetionto1inguistics,格式为:语言学概论(UMN)0 笫十一条学生修读的校际课程成绩若非百分制,应转换为百分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1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02.A+/A:95,A-:90,B+/B:85,B-:80,C+/C:75,C-:70,D+/D:65,D-:60,F:55o3合格(P)•85不合格(F)•55血有其他计芬形另由教务处、由国富学教育中心会同相关学院确定转换关系。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办理研究生学位证毕业证证明书的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办理研究生学位证毕业证证明书的规定

关于办理研究生学位证/毕业证证明书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我校毕业的研究生,其获得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若发生遗失,学校可为其办理研究生学位证/毕业证证明书,为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者提供材料
需补办研究生学位证/毕业证证明书的同学,须向研究生院提供下列材料:
1.刊登有申请者遗失学位证/毕业证书声明作废的当地报纸(地级市及以上级别)原件1份,声明中须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学学科专业、证书编号等信息)。

2.申请书1份(格式附后);
3.彩色照片(小2寸)2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同时办理学位证和毕业证证明书的,上述材料须准备2套(报纸2份、申请书2份、照片4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证明书的内容和版式
1.证明书的内容与现行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基本一致;
2.证明书的版式与现行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版式基本一。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领域和学位类型授予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和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学科或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价值。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周1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

硕士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硕士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学院批准。

1.开题报告(1)开题报告的时间。

硕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

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教(科)研室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

开题报告会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副高级及以上的专家组成。

(3)开题报告的内容。

依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的要求,做开题报告。

考评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

开题报告会后,硕士生及时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交学院保存。

(4)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开题。

2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应终止硕士生的学业(作退学处理)。

(5)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开题报告通过6个月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中期考评。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1998年6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申请手续与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员,可向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4.近五年正式发表的符合我校“关于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发表论文的要求”的学术论文(均应为第一作者),及同期获得的至少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本人有获奖证书)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以及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其中一位须是我校有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在1个月内由相应学科组组成三至五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评审小组根据材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资格作出决定。

学位办公室应将评审小组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本人。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2003 年 7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历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校目前可授予理学、工学、法学、文学、军事学、管理学、哲学、经济学和教育学等门类硕士学位。

学历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二次(三月、六月)。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1 .课程学分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各学科应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不低于 75 分。

2 .学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

优秀硕士生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并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正常答辩时间的前一个月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延期答辩手续由硕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答辩。

延期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超过期限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3 .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申请提前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且学业和论文优异者。

完成本学科所规定的额定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在 85 分以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在全国性大学生科技和发明制作活动中获得一、二等奖励;( 2 )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期刊参考目录》理工类中文期刊Ⅰ(博士参考期刊)中规定的刊物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2 篇;或出版与之相当的专著,统计办法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提前答辩。

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和综合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电子科技大学是全国首批进入“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该校为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制定了完善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多个方面为研究生发展做好准备,为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培养目标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高水平科研能力和国际视野的科技人才。

在培养过程中,重视学术与应用相融合,尤其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

同时,研究生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在研究和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角色。

二、培养方式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采用“导师制”、“学科群制”的方式。

研究生的培养由专门的导师负责,以全英文导师队伍为主要教学力量,确保研究生接受到国际先进的学术和科研指导。

学科群制则体现在选课、科研活动和课题研究中,让研究生在研究方向上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不同领域的知识,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基础。

三、培养课程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学术课程”和“科研课程”两个部分。

前者旨在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培养研究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兴趣。

后者则包括课题研究、实验室操作、数据处理等环节,为研究生提供科研实践场所,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提高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实践活动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践活动。

其中包括实验室操作、企业实践、海外交流等。

这些实践活动不仅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途径,也可以让研究生充分了解实践问题的本质,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

五、学位论文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必须完成学位论文。

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电子科技大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包括导师指导、学科群辅导等。

六、实施落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落实到各项具体措施中,包括学术考核制度、选课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导师队伍建设等。

这些措施既确保了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科研工作,也提高了整个培养系统的质量。

总之,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为研究生提供了全面的、务实的培养体系,为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

二、制定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三、适用范围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学位,如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

四、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答辩。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术能力、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学位授予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并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对学位获得者的正式认可和表彰,学校将组织庄重的授位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服。

五、要求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独立完成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和考试。

3. 学术道德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和异议处理: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学位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异议申诉。

六、附则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修订: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但修订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综上所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研[]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案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我校其他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与注册(一)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通知书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完成缴费、报到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病按国家招生规定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在学院同意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审核,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二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办理有关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西电硕士毕业要求

西电硕士毕业要求

西电硕士毕业要求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如下:
1.课程学分要求:研究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学业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学分总数不得少于34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不得少于16学分,实验/实践/实习学分不得少于4学分。

2.学术论文: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本科要求之外的独立科学研究。

学术论文为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

论文题目应明确、具体,选题来源应合理。

3.学位论文答辩:学生必须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向答辩委员会展示研究方案、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说明,并回答答辩委员会的问题。

4.学期要求: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要符合学校规定的学年制度,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及时完成各项课程。

5.学籍和学术道德: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术道德要求,按时缴纳学费,树立良好的学风和科研诚信意识。

6.成绩要求: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

成绩评定以绩点制为准,取得合格的学业进展。

7.学位要求:研究生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通过论文答辩,并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条件,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请注意,以上要求仅为参考,具体的硕士毕业要求可能因学院、专业和年级而有所不同,请以学校或学院发布的最新要求为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领域和学位类型授予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德,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第四条学术水平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和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学科或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价值。

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周1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

硕士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硕士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学院批准。

1.开题报告(1)开题报告的时间。

硕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

开题报告应以报告会的形式,在教(科)研室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

开题报告会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副高级及以上的专家组成。

(3)开题报告的内容。

依据《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的要求,做开题报告。

考评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

开题报告会后,硕士生及时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交学院保存。

(4)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开题。

2次开题报告不过者,应终止硕士生的学业(作退学处理)。

(5)因正当原因改变选题,须按上述要求重做开题报告。

(6)开题报告通过6个月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中期考评。

2.中期考评(1)学位论文开题6个月后,硕士生可申请进行中期考评,在教(科)研室或以上范围公开举行,向考评组作论文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考评组须由本学科及相近学科至少3位副高级及以上的专家组成。

(2)考评组对论文工作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考评意见。

中期考评后,硕士生及时完成《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交学院保存。

(3)中期考评未通过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3个月后才能申请重新进行中期考评。

2次中期考评不过者,应终止硕士生的学业(作退学处理)。

(4)中期考评通过6个月后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3.学位论文的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硕士生在导师(或导师小组)的指导下,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

导师应对硕士生学位论文严格审查,把好质量关。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1.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学分和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院对申请者的学业等情况进行申请答辩资格审查。

2.学位论文形式审查。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1本学位论文至学院,由学院进行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学位论文中的低级错误,如中、英文错别字,中、英文语句错误,中、英文摘要不规范,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撰写不规范,论文的排版不符合学校学位论文撰写格式要求等。

学院形式审查时,若发现学位论文中有较多低级错误,不能通过的,申请者须对论文作出仔细修改至少2个月,才能进行下一次的形式审查。

3.学位论文的重复率检测。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者,须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至学院,由学院对学位论文进行重复率检测,低于学校规定的重复率后,方可进行后续程序。

4.提交申请材料。

学位论文通过重复率检测的申请者,备齐以下材料并提交至学院:(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4)学位论文(5)学院规定的其他材料5.申请材料的审查。

学院对申请者提交的上述“第4项”中的材料审查合格后,安排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并发给申请者以下表格,由申请者和导师填写有关部分后交回学院:(1)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一)(2)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二)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本学科或相近学科2位副高级及以上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论文评阅时间应有2周。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院直接送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2.评阅意见的处理(1)评阅意见全部返回且无异议的,方可组织答辩。

(2)评阅意见中有1份“修改后重审”或“不同意答辩”的,答辩申请程序至少暂停3个月。

在此期间,申请者须对学位论文做出仔细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新的学位论文送相关专家重新评阅。

对评阅意见出现争议时,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处理办法》执行。

(3)专家反映学位论文中有较多的低级错误的,答辩申请程序暂停3个月,同时导师对此须做出情况说明。

在此期间,申请者对学位论文做出仔细修改,提交新的学位论文经相关专家再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启动学位论文答辩的后续程序。

(4)专家虽同意答辩,但质疑问题较多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在学院内公开举行。

2.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副高级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并应尽量为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正高级专家担任。

指导教师一律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3.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提前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

4.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在6-12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并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6.答辩通过后,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学院:(1)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3)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评表(4)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一)(5)电子科技大学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二)(6)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7)答辩表决票(8)学位论文第九条硕士学位的审议和授予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综合评价。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人员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1)不受理: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资格或论文答辩不符合规定程序者,以及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不投票:论文有待修改(主要是“形式”上的问题),全体委员过半数意见是暂不投票,待下次分委员会再议者。

(3)通过: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4)有条件通过:对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但委员们认为论文有必要在本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之前作少量修改的,分委员会可作出申请者应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修改完毕,并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和1名分委员会委员审核认定的决定。

(5)缓授学位:对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定:不必重新答辩:申请者在3-6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专人负责审核合格后,可不再重新答辩,直接送下次分委员会审议;重新评阅和重新答辩:申请者在6-9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

(6)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有严重学术违规,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等)。

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人员表决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表决不能采用通信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根据审议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决议:(1)不受理: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不符合规定程序者,以及已发现有比较严重问题未作结论者。

(2)通过: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过半数要求者。

(3)缓授学位:同意票数未过全体委员半数,且有可能在限期内修改合格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决定:申请者在6-9月内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提交论文进行评阅,评阅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重新答辩机会只有一次)及其他后续程序。

(4)不授学位:按规定不授学位者(如:有严重学术违规,重新答辩仍不能通过等)。

须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不授学位的票数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作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3.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议和授予学位的时间安排。

答辩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位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时间 全年受理 6月10日前 6月30日前全年受理 12月10日前 12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上述时间,统筹规划,合理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审议工作。

第三章 博士学位第十一条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博士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和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在本学科或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对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确定选题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

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论文工作期间应每2周1次向导师汇报研究进展。

博士研究生到校外单位及委培博士生回原单位做学位论文,须经导师、学院批准。

1.开题报告(1)开题报告的时间。

博士生在确定选题,大量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入学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完成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的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