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概念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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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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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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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达到5千元。 2、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4、本罪的共犯认定。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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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 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共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 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 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 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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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某县银行一营业所会计人员,自 1983年4月至1985年8月,李某采取涂改入 帐单据、票据,在往来帐上添加数字等手 法,私自挪用公款43次,借给9个集体企 业 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经营等,总数额 达22.6万元。每笔款项挪用的时间,最长 达1年零2个月,最短达17天,对李某的行 为应认定为( )。 A.不构成犯罪,属于商业借贷行为 B.贪污罪 C.构成犯罪 D.属于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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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各题所列问题。 (1)分析闫某接受他人送来的10万多财物的行为
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为闫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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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作⼈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务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作⼈员。

4、本最的主观⽅⾯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的。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贪污罪】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段⾮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有哪些处理⽅式:1.个⼈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4.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3.2.8 贪污贿赂罪

3.2.8 贪污贿赂罪

法律基础第 三 章刑法学Part THREE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违反国家廉政制度,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为了从严惩治腐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具体包含14个罪名,其中最常见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和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至于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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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例题·多选题】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2-63)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

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20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10万元。

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

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5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

丁行为构成贪污罪[答疑编号506046210101]【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选项A 正确。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贪污贿赂的犯罪

贪污贿赂的犯罪

4、本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利用影响力。 (1)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中,影响或者改变他人心理和行为的一种能力。 (2)影响力可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 本罪的影响力只包括非权力性影响力,利用权力性影 响力受贿的属于受贿罪(斡旋受贿) 非权力性影响力,从实践看主要表现为: ①基于感情所产生的影响力 ②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③基于一定的地缘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④基于一定的事务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
二、挪用公款罪 1、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 3个月未还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依据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 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第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 他单位使用的;第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 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 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 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根据修正案(七)第14条的规定,本罪是指,国家 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经责 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2、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2)差额巨大,根据99年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差额巨大” 的标准是以30万为起点的。 (3)经责令说明,不能说明来源。具体表现为: ①拒不说明 财产来源; ②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③行为人所说的来 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明的财产来源因线 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 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二、挪用公款罪(384) (一)概念和特征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节 重点罪名
四、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 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 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 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 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节 重点罪名
一、 贪污罪(382) (一)概念和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 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 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 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行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 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的商品房。梁某在 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 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如 何评价梁某的行为? (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 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 归公司所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人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 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金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用, 不是公司的财产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刑法之贪污贿赂罪(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节贪污犯罪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91条规定的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

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解析贪污受贿罪是刑法中重要的经济犯罪罪名,旨在惩治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违法滥用职权、索取贿赂或侵占国家、集体以及他人财物的行为。

以下将对贪污受贿罪进行详细解析。

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以及数额较大。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贪污罪的重要构成要素。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和军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定期或长期为国家、公共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只有身份符合此类要求的人员在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时才能构成贪污罪。

职务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的地位、权力或特权,给予他人或自己非法的经济利益。

职务便利通常表现为贪污行为的关键因素,它使得贪污的发生更加容易和便利。

侵占、转移或非法占有财物是构成贪污罪的核心要素。

侵占是指将本应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转移是指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单位;非法占有则是指将财物据为己有,但没有直接转移给他人。

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是指贪污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一般是以国内平均工资或国家法定货币等为依据。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数额的界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对贪污行为进行量刑参考。

二、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特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以及相应行为与职务关联。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在受贿罪中同样是重要的构成要素,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是受贿罪的核心要素。

索取是指主动向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人提出要求或者暗示;非法收受则是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但没有给予任何合法回报。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

论贪污罪的构成(一)内容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由于其立法的特殊性,因此,它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一点在本文下面章节将有论述。

贪污罪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中,由于其不仅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财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所以它造成的巨大的,在这里我针对贪污罪的构成,作一下论证,以便于大家对贪污罪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贪污罪的客体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义务。

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具体手段分为(1)侵吞方式、(2)窃取方式、(3)骗取方式、(4)利用计算机方式(5)其它方式。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二、认定贪污罪应注意的问题包括:1.区分罪与非最的界限:贪污罪的立案金额一般为5000元。

2.区分此罪与彼罪问题:与侵占罪的界限;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与盗窃罪的界限等问题。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一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产的控制为界;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所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为界;三是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公共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单位的控制和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上述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刑法释义

贪污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刑法释义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一、贪污罪的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主管、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便利,而不是利用与职务无关的一般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当尽可能追求接近立法原义的效果。

一般认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只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犯罪除外),也不单纯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包括以下两个基本内容:(1)主要是利用行为人职权范围所具有的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由于1997年刑法已使用管理、经营来表述职务的基本内容,因此,不宜再运用司法解释中所采用的“主管、经手、管理”的表述方式。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2.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2)受贿行为方式 :①索贿——向他人索取贿赂 。 ②收受贿赂——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刑法理论上称之为 受贿罪“利益要件”。 ★第一、利益要件是否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 “拿钱不办事”? ★第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①已经为他人谋 取到了利益;②已经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没有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也没有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许诺 (包括明示和暗示)为他人谋取利益。
3.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四种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公务的人员。 后面三种从事公务的人员合称“准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简称受委托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二、贪污罪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第一、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 (1)身份说 (2)职能说。 (3)身份+职能说 主流观点:职能说 ▲第二、“从事公务”的认定 (1)界定什么是公务时,必须将它与私务、劳务区分开来 (尤其 是公务与劳务之区别) (2)公务的基本特点 : 其一、公务活动的管理性 其二,公务活动的职权性 其三、公务活动的国家代表性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司考】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贪污贿赂犯罪(上):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本质是化公为私,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受贿罪的本质是钱权交易。

注意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一、贪污罪(一)贪污罪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贪污罪不具牵连关系,应并罚)。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5.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也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三)贪污罪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侵吞”即侵占,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人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

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成立侵吞型的贪污罪。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及量刑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法律1篇1次司法解释5篇6次地方法规1篇1次案例5篇8次裁判文书59篇80次法学文献32篇64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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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概念及构成
[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概念及其构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

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产的职权,例如厂长、经理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企业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所渭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
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

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本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所谓公务,是指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管理性,即公务是对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管理活动;二是职能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代表国家各种职能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职能部门进行的管理活动;三是依法性,即公务是行为人依法进行的。

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包括依照行政命令,还包括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委托等。

总之,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而无论其是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据本条第3款规定,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

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
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如果贪污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一般也不以贪污罪论处,而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本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公共财物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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