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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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加强对证人证言的保护制度探究
卢瑛瑾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为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证人证言证人保护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因其本身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客观性,也较为生动和具体,在刑事诉讼中颇受重视。

但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却少之又少,大多以控辩双方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参与法庭质证,这大大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不利于查明事实和真相。

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未能确立较为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

因此,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应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证人保护现状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是指法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及相关合法权益,保障证人依法、如实提供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五条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该为他保守秘密。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仅依靠“应当保障”的笼统规定,__________又没有指定保护的责任机关、保护程序,依照先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很难达到保护证人的理想效果。

况且,只有证人保护原则性规定,而现行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强调证人依法如实作证的义务,权利义务上明显的不对等,证人自身也会产生对司法机关能否保护自己安全怎样保护自己安全的疑问,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安全感不强。

媒体屡次报道证人因为刑事案件作证而遭受伤害的案例,也加深了证人对作证之后自身安全的忧虑。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也只能自己买单,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证人保护制度上的缺失,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法院作出公正审判的基本前提是事实清楚,而犯罪现场不可能真正重建,关键证人的陈述就可能成为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关键证人不出庭仅由控辩双方宣读证人书面证言的模式。

使法庭质证成为空谈,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证言的准确性和真实
性,法官盲目采信此种证言,难免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不予采信此种证言,刑事诉讼程序则很难顺利进行。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而言,关键证人的“沉默”,常常成为指控重大刑事犯罪失败的导火索。

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思考1.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对象,将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被害人列入保护范围,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可明确保护特种案件、特种情况下的证人。

同时,对证人的哪些权利进行保护,即证人的保护范围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例如,应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补助证人因依法作证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2.确定证人保护机构。

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是证人的保护机关,但并未对三机关作有效的分工,更没有从根本上明确保护证人的责任。

因此,必须把保护证人的职责落实到特定的机构。

从当前我国的整体司法环境看,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由第三方承担保护证人的义务,也可以在公、检、法三机关中明确其中一个机关负责证人的保护,或者,根据刑事诉讼进行的阶段指定保护证人的机关。

总之,证人的保护机构必须明确到特定的机关或部门。

3.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

证人保护程序,包括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保护方式,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等级等。

例如证人保护的启动。

可以由证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证人保护机构予以申请,也可以由
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委托证人保护机构对证人进行保护。

使证人保护的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有效实施证人保护的前提之一,因此,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是实行证人保护的基本保障。

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助机制。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应当由证人保护机构承担。

在西方发达国家,都规定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制作证言笔录,每天可以得到20美元的经济补助。

由证人保护机构承担必要的经济补助,既是对证人因作证而导致经济损失的补助,也是对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鼓励和支持。

综上,我国当前的证人保护力度明显偏小,制度上亦存在诸多缺陷,对刑事司法造成了不利影响。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司法成本,但是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我国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这一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陈召净,杨冰.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人保护制度[J].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10(03).
张敏玲.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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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容.构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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