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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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民救〔201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十二厅(局、行、会)《转发民政部等十一部(委、行、局、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保字〔2008〕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辖各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
第六条城市居民在申请廉租住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
(二)三年内购买或使用汽车、钢琴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2倍)的;
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四)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第九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范围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的人均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需如实计算。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支出费用、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建设投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知识产权收入。包括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
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3、出租、出售资产收入。包括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有价证券等资产出租、出售等获得的收入或收回的存(借)款本金,也包括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家庭拥有物权的其他物品获得的收入。
4、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一)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县、区民政部门确定,也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婚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填写《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调查,将签署意见后的《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调查过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过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接收申请材料的,调查和审核过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与惠民直达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比对,对尚未纳入惠民直达数据库的金融、证券等信息,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时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过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惠民直达数据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