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细则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_066文档
2020细则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_066文档EDUCATION WORD细则芜湖城乡低保实施细则_066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从“忧居”走向“宜居”,越来越多的江城市民改善了居住环境,实现“住有所居”。
11月24日,市住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1—10月份重点领域的信息数据。
数据的背后,是暖暖的民生温度。
今天的芜湖,正朝着品质之城大步迈进,变得更加安居、宜居、乐居。
托起百姓“安居梦”早在20xx年,为了让众多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我市启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
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累计开工公租房141199套。
其中,累计竣工83682套,已分配79296套,占竣工总量95%;租赁补贴6277户、租金补助4877户。
据了解,我市在优先满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棚户区改造居民、受灾群众、搬迁移民、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以及医生、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同时,继续扩大保障覆盖面,在上述人员“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
按照租补分离、租售并举的原则,我市还对承租公租房并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助。
其中,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5%、70%的补助;对专科、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给予20%-80%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宜居”城乡幸福景农村危房改造是实施惠农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让越来越多农村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近年来,我市力推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1日芜湖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二)依法客观、科学公正;(三)诚信申报、保护隐私;(四)信息共享、动态管理。
第二章核对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家庭,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管理工作,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芜湖低保标准
芜湖低保标准芜湖市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中国的一个著名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城市,芜湖市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低保标准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来说,低保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
因此,芜湖市对于低保标准的设定和调整一直备受关注。
芜湖市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芜湖市的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是指城市居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农村低保标准则是指农村居民可以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芜湖市,城市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内容。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金;同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而农村低保标准则是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当地物价水平来确定的,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内容。
芜湖市的低保标准在近年来有所调整,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来进行的。
在调整低保标准时,芜湖市政府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确保了低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低保标准,芜湖市有效地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芜湖市的低保标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芜湖市的低保标准会继续得到改善和完善,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芜湖低保标准
芜湖低保标准芜湖市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之称。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芜湖市也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贫困人口增多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芜湖市政府出台了低保政策,旨在帮助城市中的贫困家庭和个人渡过难关,改善其生活状况。
根据芜湖市民政局发布的文件,芜湖市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等多个方面。
首先,家庭人均月收入是评定低保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芜湖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其次,家庭财产也是评定低保资格的重要依据。
如果家庭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也可以申请低保。
最后,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等也会被综合考虑。
在芜湖市,低保标准的具体金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的。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和居民收入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目前,芜湖市的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对于特殊困难家庭,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除了经济资助,芜湖市的低保政策还包括帮助低保家庭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比如,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低保家庭增加收入来源;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保家庭基本的医疗需求;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方式,帮助低保家庭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低保政策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也注重帮助低保家庭脱贫致富,实现自我发展。
通过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芜湖市正在努力为每一个低保家庭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促进全市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希望在未来,芜湖市的低保政策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让每一个低保家庭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中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问题与解决——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
中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问题与解决——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汪娅娅【摘要】随着社会救助范围的逐步扩大和救助水平的提高,能否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作出准确了解变得越来越重要.采用随机抽样、访谈法、小型座谈会相结合方式,对芜湖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其原因,提出了完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8【总页数】3页(P44-46)【关键词】芜湖;中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作者】汪娅娅【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
作为中部地区的中等城市,芜湖市有一定的代表性。
加强此项工作的研究,不仅能够完善民政部门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程序,规范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核查行为,同时也将为全国类似城市规范此项工作积累经验。
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访谈法、小型座谈会相结合方式,先在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随机抽中镜湖街道、官陡街道、三山街道、弋江桥街道,并在各街道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获取低收入家庭名单,再次进行随机抽样,在每个街道抽取5户低收入家庭进行走访。
同时召开了部分街道、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为了实现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又分别到市公安、市财政、市银监会、市工商、市税务等部门对低收入家庭认定问题进行了解,通过与低收入认定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及部分低收入家庭交流,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近年来,芜湖市社会救助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2009年,芜湖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达到8775户,其中8495户享受租金补贴,对280户实施实物配租,涉及人口2万余人。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
城市低收⼊怎么认定
在城市⽣活的⼈并不是都是有钱⼈,还是会有⼀些⼈属于低收⼊的情况。
但是我们可以进⾏低收⼊的认定,那么具体是怎么进⾏认定的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低收⼊怎么认定
低收⼊家庭认定因先在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进⾏初审,民政局进⾏复审,复审通过之后批准并出具低收⼊家庭认定证明。
⼆、低收⼊家庭申请受理条件
1.城镇居民家庭⽉⼈均可⽀配收⼊低于1940元(2018年标准);
2.⼈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及2⼈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以下未成年⼈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制中等学校就读的⼈员、60周岁及以上⽼年⼈、残疾⼈上浮20%)并随本市经济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活⽤机动车辆(残疾⼈⽤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房、酒店式公寓等);
5.城镇居民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均住房建筑⾯积,仅有1套⾃住房屋的除外。
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共有住房租⾦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因此,我们要知道进⾏低收⼊家庭的认定需要在居委会进⾏申请,通过审核最后会由民政局进⾏公⽰,这样才能进⾏认定成功。
这对于那些低收⼊家庭来说就是很重要的⼀点,希望对您有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2016年芜湖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低保补贴多少钱细则规定
2016年芜湖低保申请条件和标准,低保补贴多少钱细则规定芜湖市低保是一种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制度,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如果符合低保要求,都可以申请低保保障。
目前我国低保人数共万人,其中城市低保万人,农村低保万人。
那么芜湖市低保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芜湖市低保提供什么材料?芜湖市低保走哪些流程呢?2016年各省市(如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低保发放保障又是多少?本文将为您介绍2016年芜湖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条件相关内容。
2016年芜湖市低保申请条件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2016年芜湖市民政部低保政策,民政部低保政策内容2016年芜湖市低保金额怎么计算2016年芜湖市最新城乡低保标准表2016年芜湖市低保申请所需材料满足以上条件的居民,可携带以下资料申请低保资格。
1、书面低保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016年芜湖市低保申请流程低保如何申请呢?可参照下图。
低收入家庭认定及救助
低收入家庭资助评审方案
低收入家庭资助评审方案
背景
低收入家庭因无力支付开支,生活较为困难,需要资金资助。
为了帮助这些家庭,我们制定了低收入家庭资助评审方案。
定义
低收入家庭是指其全家人口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申请条件
1. 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能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 家庭不拥有多余房产、车辆等高额资产;
3. 家庭成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流程
1. 低收入家庭向当地社会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2. 社会救助机构核实申请材料,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家访;
3. 审核通过后,资助金额将从社会救助资金中下拨。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家庭人口数及收支情况等因素确定。
资助监督
社会救助机构对资助家庭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使用情况将取消资助资格。
结语
本方案旨在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资金使用应尽可能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同时,也提醒社会各界,要关注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尽可能地帮助他们摆脱困境,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低收入农户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农户家庭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这是低收入农户家庭认定的主要标准之一,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根据家庭成员的收入水平、就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
低收入农户家庭的财产状况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之一,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不同地区规定的财产限额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
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家庭收入较低,也是低收入农户家庭认定的考虑因素之一。
4.家庭生活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有些地区会将家庭生活费用支出作为低收入农户家庭认定的参考因素之一,如果家庭生活费用支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那么该家庭可能被认定为低收入农户家庭。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确定。
此外,对于已经获得低保或其他救助的家庭,如果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关标准,应该及时退出保障范围,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芜湖低保标准
芜湖低保标准芜湖市是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也是长江中游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芜湖的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着一部分人群生活困难,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芜湖市制定了低保标准,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根据芜湖市的相关规定,低保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两类。
城乡低保对象主要是指因疾病、残疾、失业、灾害等原因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特困人员则是指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生活来源的城乡居民。
针对这两类低保对象,芜湖市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低保标准。
其次,针对城乡低保对象,芜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制定了相对合理的低保标准。
具体来说,城乡低保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内容。
其中,基本生活费是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确定的,以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住房补贴则是根据低保对象的实际住房情况和房租水平确定的,以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医疗保障则是为了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等内容。
再次,针对特困人员,芜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等内容。
与城乡低保对象相比,特困人员的低保标准可能会更高一些,以满足其更为特殊的生活需求。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低保标准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旨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芜湖市也加强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对其生活状况进行核实,确保低保资金的精准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通过这样的方式,芜湖市努力为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提供更加精准、更有力的帮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未来,芜湖市将继续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力度,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芜湖市也将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自立自强。
中等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问题与解决——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
城 市 低收 人 家 庭是 指 家 庭成 员 人 均 收入 和家 庭 财 产状 况 符合 当地 人 民政 府 规 定 的低 收 入 标 准 的城
市居 民家庭 。认 定城 市低 收入 家庭 是住房 救 助 、 医疗
务越 来越 重 .传 统 的核 查 手段 已不 能 满 足 实 际工 作 需 要 为 了规 范廉 租 住 房 、 济适 用住 房 保 障 以及 其 经
规 范此 项工作 积 累经 验
为, 芜湖 市 出 台 了《 湖 市 城 市低 收 人 家 庭认 定 暂 行 芜
办法 》 同时 , 了 获取 更 为 准确 的居 民收 入 与财 产 。 为
信息 , 芜湖 市建 立 了惠 民直 达信 息 系 统 。 个 系统 整 这
合 了分 散在 公 安 、住房 城 乡 建设 等部 门群 众 的基 本
电子 信 息 . 中形 成 了一 个 惠 民 电子数 据 库 . 集 为各 专 项 社 会救 助 部 门 对 申请 人 的 家庭 经 济 状 况核 对 提 供 电子 信 息服 务 芜 湖市 低 收 人 家庭 认 定 工 作 已经 取 得一 定 的成 效 然 而 当前 芜 湖 市低 收 入 家 庭认 定 工
本 研究 采 用 随 机抽 样 、 谈 法 、 型 座谈 会 相 结 访 小
作 仍 存 在一 些 问 题 .芜 湖 市 低 收入 家 庭 认 定机 制 亟
待完 善
合方式 , 先在 镜 湖 区 、 江 区 、 鸠 弋江 区 、 山 区随机 抽 三 中镜 湖街 道 、 陡街 道 、 山街 道 、 江 桥街 道 , 在 官 三 弋 并 各 街道 工作人 员 的帮 助下 获取 低 收入家庭 名 单 。 再次
他 社 会 救 助 工 作 中 的 城 市 低 收 人 家 庭 收 入 核 定 行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城市低收入怎么认定_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某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中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临时救助及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时,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核查认定工作。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系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偏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三类。
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执行。
市辖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四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向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动态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联动。
城市低收入家庭三类低收入标准的认定以最低收入为基础,偏低收入为最低收入的两倍,中等偏下收入为偏低收入的两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专项救助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认定机关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主管部门,指导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核查认定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社会救助项目单位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有关资料。
街办(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初审、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受街办(乡镇)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芜湖市政府令第号年月日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分类保障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审定、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汇总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分担部分实行对区财政定额补助,补助基数每年一定。
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底依据本年度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数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年度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芜湖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芜湖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芜湖市⽬前很多百姓已经是很富裕了,但是依旧有少数的农民还是没有脱贫收⼊很低,根据规定这些农民是可以去办理城市低保,有的朋友在这⾥询问芜湖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受理条件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材料来给各位解答。
⼀、芜湖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受理条件有哪些
家庭成员⼈均收⼊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府规定的低收⼊标准
⼆、芜湖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办理流程
申请:线上通过政务⽹芜湖分厅申请,线下到镇街申请;
受理:核实乡镇转报的材料
办结:对符合要求的,完成审核后,核定城市低收⼊家庭收⼊情况。
三、芜湖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设定依据
《城市低收⼊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的管理⼯作。
县(市、区)以上地⽅⼈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的管理⼯作。
县(市、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的具体⼯作。
四、芜湖城市低收⼊家庭收⼊核定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提交申请。
2.审查:⼯作⼈员对申报材料进⾏初审。
3.办结:⼯作⼈员对申报材料进⾏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办理,不符合条件⼀次性告知申请⼈需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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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芜政〔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芜政〔201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等规定,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将第二条中“城乡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修改为“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并将其列为第二条第一款。
三、在第三条第三款中“镇(街道)负责城乡低保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等工作”后面增加“撤销街道的区,区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公共服务中心代行街道的相关职责”;删除第三条第四款;将第三条第五款改立为第三条第四款,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协助镇(街道)完成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备案等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芜湖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1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芜湖市政府令第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民办字〔2008〕30号)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2010〕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三)应保尽保、统筹兼顾;(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城乡低保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机关。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工作。
县区社会救助中心、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承担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本辖区城乡低保的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和备案工作,负责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乡一体、资源共享的低保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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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救〔2010〕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十二厅(局、行、会)《转发民政部等十一部(委、行、局、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保字〔2008〕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三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市辖各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
第六条城市居民在申请廉租住房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第二章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第七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的;(二)三年内购买或使用汽车、钢琴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2倍)的;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三)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四)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第九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范围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一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的人均收入。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内得到的都需如实计算。
主要包括:(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支出费用、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建设投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1、投资收入。
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知识产权收入。
包括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3、出租、出售资产收入。
包括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有价证券等资产出租、出售等获得的收入或收回的存(借)款本金,也包括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家庭拥有物权的其他物品获得的收入。
4、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第十三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程序(一)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县、区民政部门确定,也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
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婚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填写《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委托,应当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调查,将签署意见后的《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调查过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芜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过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接收申请材料的,调查和审核过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与惠民直达数据库中信息进行比对,对尚未纳入惠民直达数据库的金融、证券等信息,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时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县(区)民政部门审批过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惠民直达数据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县、区民政部门将经审核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名单发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低收入证明材料。
对经审批不符合标准低收入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有异议的,进行重新审核。
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对。
第五章核定家庭收入第十六条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估。
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
第十七条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定。
第十八条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估调查,金融、证监部门核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转让、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估调查、主管部门认定。
(三)对出租、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按照出租、出售合同核定。
出租、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无出租、出售合同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评估调查,主管部门认定。
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为申请之日前2年内。
一个家庭有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人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退休金、养老金。
凭本人退休金或养老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
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
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
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
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
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
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评估,金融、税务部门认定。
(九)继承收入。
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评估,金融、税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可供租赁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
第六章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