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赶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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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xx价
(2009)63号
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
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70%。
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65%。
3.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
二、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费率(%)序号合同工期/定额工期(δ)
建筑工程(砖混、砖建筑工程(其他)、木结构)12
30.9≤δ<1.0
0.8≤δ<0.9
0.7≤δ<0.80.5
1.5
2.5市政工程
0.0
1.0
2.040.65≤δ<0.7—2.5注:
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工程分类执行;单独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其他)费率标准执行;修缮、仿古、园林工程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三、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非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xx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抄送:
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