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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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1范围
本职业安全卫生评鉴系列规范规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要求, 使组织能够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并改善其绩效。它本身并没有陈述特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准则, 亦没有针对设计一个管理系统描述详细的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期望做到下列事项的组织
a)建立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以消除或降低员工及其它利害相关者可能暴露于组织活动相关之职业安全卫生风险;
b)实施、维持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c)确保其符合本身宣告之职业安全卫生政策
d)向外部展现其符合性;
e)寻求由外部组织对本身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给予验证/登录;或
f)由本身进行符合此规范之自行评定与宣告。
本规范的所有要求事项可纳入任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中。实际应用的程度将依组织的
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活动本质以及作业的风险及复杂性等因素来决定。
本规范旨在陈述职业安全卫生, 而非产品及服务的安全。
2参考数据
参考目录中列有提供信息或指导纲要之其它数据。建议查阅此资料的最新版本。下列数据需特别加以参考:
OHSAS18002:1999,实施OHSAS1800之指导纲要
BS8800:1996,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指导要点
3名词与定义
3.1意外事件(accident)
引起死亡、疾病、受伤、损害或其它损失之不想要事件。
3.2稽核
一种系统性的检验, 用以决定是否活动及相关结果符合已规划的安排及是否这些安排有效地实施及适于达成组织的政策与目标(见3.9)。
3.3持续改善
遵循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增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过程, 达成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改进。
备考此过程不需要同时在所有活动区域中进行。
3.4危害
导致人员受伤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场所环境损害或上述各项组合之潜在伤害的来源或状况。
3.5危害鉴别
认知一个危害(见3.4)的存在及定义其特性之过程。
3.6事故(incident)
引起一个意外事件或可能导致一个意外事件之事件。
备考无疾病、受伤、损害或其它损失发生之事故, 亦称为“虚惊事件”。“事故”包括“虚惊事件”。
3.7利害相关者
对组织之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关切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8不符合
任何偏离工作标准、实务、程序、规定、管理系统绩效等, 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受伤或疾病、财产损失、损害工作场所环境或上述各项之组合。
3.9目标
组织设定本身欲达成之目的, 即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备考在实际可行时, 目标应予以量化。
3.10职业安全卫生
在工作场所中影响员工、临时性工作人员、承包商、访客及其它人员福祉的状况及因素。
3.1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整体管理系统的一部份, 以促进组织相关业务之职业安全卫生风险的管理。包括发展、实施、达成、审查及维持职业安全卫生政策之组织架构、规划活动、责任、实务、程序、过程及资源。
3.12组织
有自身功能与行政管理之公有或民营、独立或合股的公司、法人、行号、企业、机构或社团,或上述各项之一部份或组合谓之。
备考有一个以上营运单位之组织,其单一营运单位也可定义为一个组织。
3.13绩效
依据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及目标,关于组织安全卫生风险控制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之可量测结果。
备考绩效量测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活动及结果的量测。
3.14风险
一个特定危害事件发生之可能性及后果的组合。
3.15风险评估
评估风险的大小及决定该风险是否为可忍受的全部过程。
3.16安全
免除不可接受之危害风险。(ISO/IEC Guide2) 3.17可忍受风险
组织顾虑其法律责任与其自身之职业安全卫生政策,而降低其风险至能忍受的程度。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包括18个条款,除“ 4.1总要求”外,其余17个条
款构成了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完整要求,通常也被称为17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要素,它们严格规范了各类组织实施、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应遵循的原则与基本要求,是各类组织获得认证的必要条件,也是审核员进行审核的基本依据。
、总要求(4.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理解要点:这一条款是关于建立和保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是一件工
具,可帮助组织实现和系统地控制自己设定的职业健康绩效目标,并通过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所提供的结构化运行机制使组织的职业健康绩效持续改进。
“建立”是组织从决定按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要求建立体系开始,到形成体系的过程,包括体系的策划、目标的设定和体系文件的编写,单位机构的配置和人员、资源的安排等“保持”是体系按规定的要求运行,并在运行过程中实施、实现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并通过审核、评审等方法改进提高;也包括在新情况出现时的调整修订,及必要的支持活动等。
这一条款不仅要求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应满足17个要素要求,同时强调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之后应继续按17个要素要求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4.2)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
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奉献的性质和规模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
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组织的事宜
理解要点: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组织建立与运行体系所应围绕的核心,它规定了组织在职业安全健
康方面的发展方向和行动纲领,并通过将其要求在体系诸要素中具体化和落实,从而控制各类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并实现绩效的持续改进。因此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在方针内容上应:
a)阐明组织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以确保其对具体化目标的指导作用。
C)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持续改进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灵魂,是组织建立有效科学管理机制的标志;而防止事故的发生和保护员工安全健康则是建立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
d)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组织遵守法律
法规和其它要求,是满足和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最基本的要求。
2)在方针管理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