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行建立和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引言概述:本文是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大点进行介绍:注册与开通账户、账户使用与管理、账户资金运作、账户变更与注销、违规处理与监管。
正文:一、注册与开通账户1. 申请人需符合开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和申请表;2. 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规性;3. 注册账户后,银行将向申请人提供账户开户通知书和账户操作指南;4. 开户后,申请人可通过身份验证进行账户使用。
二、账户使用与管理1. 账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和相关证件,避免泄露;2. 账户持有人应定期查询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3. 银行将根据账户资金情况进行账户分类管理;4. 账户持有人可通过指定合法渠道进行账户日常操作;5. 账户持有人应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确保及时沟通。
三、账户资金运作1. 账户持有人可将资金转入转出账户;2. 转入转出账户的金额需符合规定的最高限额;3. 银行将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对账户进行定期风险评估;4. 资金运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5. 账户持有人可根据需求办理资金关联业务。
四、账户变更与注销1. 账户持有人需提前向银行申请账户变更或注销;2. 账户变更需提供相关材料,经银行审核后方可变更;3. 账户注销需判断是否存在资金风险,并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4. 银行将及时通知账户持有人账户变更或注销结果;5. 账户变更或注销后,账户资金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违规处理与监管1. 银行将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2. 违规行为包括资金异常变动、虚假申报等;3. 银行将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账户使用行为的监控;4. 银行有权对账户进行冻结、限制操作等处置;5. 监管机构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的制定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 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十)账户性质;(十一)账号;(十二)开户日期。
还应当记载临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了记载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信息外,还应当完整记载存款人其他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信息。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账户管理是指银行对客户账户的设立、开立、销户、冻结、解冻、清户、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目的是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合法运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银行账户开立的条件1、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法律或者受法律批准的机构的同意;(3)其他有资格开立账户的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开立银行账户需经中国有关主管机关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并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其他主体其他主体开立银行账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相应的凭证和材料。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1、银行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导和帮助客户进行银行账户的开立手续。
2、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银行账户开立申请书,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同时收取开户、公安核验等费用。
3、银行在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并对账户开立进行审查。
4、开立银行账户的审批程序分为一次审批和分次审批,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情况进行调整。
5、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客户开具开户许可证或者开户回执单,以证明银行账户的开立已经获得批准。
6、银行在开立银行账户并记录基本账户信息后,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相关信息和手续。
四、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对开立的客户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账户的冻结、解冻、销户、清户等。
1、账户的冻结银行应当对涉及财务、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银行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的账户,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2、账户的解冻银行在冻结账户后,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经批准解冻后方可解冻账户。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账管理制度一、账户开设与管理1.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开设银行账户,并确保所有账户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开户、销户、变更等手续的处理,并对各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3. 任何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需得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批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授权与审批1.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银行账户授权和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人员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2. 对于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请公司高级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资金管理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余额核对,确保账目清晰、资金安全。
2. 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同时避免过量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对于收到的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应及时存入指定账户,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电子银行业务管理1.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对电子银行的操作密码和认证工具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防止泄露导致的风险。
3.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子银行交易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交易。
五、内部控制与审计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分工合作和相互监督的方式防止内部欺诈和错误。
2.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银行账户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及时纠正和改进。
六、风险管理1. 关注市场动态和金融信息,适时调整账户结构和资金策略,以应对可能的市场风险。
2. 对于贷款、担保等金融活动,应审慎评估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金融风险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七、信息披露1. 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股东报告银行账户管理的情况,保持透明度。
2. 对外公开的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银行机构及其客户所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合规性原则。
第二章账户设置与开户条件第四条银行应根据客户类型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各类银行账户。
第五条客户申请开户应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经合法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开户审核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确保开户的合规性。
第三章账户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客户应按照账户性质及约定用途规范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定期对账、资金监控和风险管理等措施,确保账户安全、资金完整。
第九条银行应提供便捷、高效的账户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及时响应客户合理需求。
第四章账户监督与检查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监督机制,对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账户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信息和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银行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或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账户撤销与合并第十三条客户因故需撤销银行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审核客户撤销账户的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情况下,银行可对客户的多余账户进行合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账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机构名称]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202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概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银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正文:一、账户的设立和办理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将客户的身份、资信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办理开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2. 开设账户时,客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银行应将客户的资金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加强账户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1. 客户可凭银行卡或授权书等方式办理账户的入账、出账等操作,银行应确保操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查询服务,方便客户了解资金状况。
3. 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置转账、支付等业务功能,提高账户的使用便捷性。
三、账户的风险防控1.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账户的资金流动和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评估。
2. 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风险评级和分类管理,对高风险账户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洗钱、资金套取等风险。
3. 银行需定期对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账户的收费规定1. 银行应根据账户的不同服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向客户公示。
2. 银行应公开透明地收取相关费用,严禁违规收费和虚假宣传。
3. 银行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方便客户选择和支付。
五、账户的终止和注销1. 客户申请终止账户时,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和材料。
2. 银行应及时处理客户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3. 银行应妥善处理账户中的余额和相关事宜,确保客户权益。
总结: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银行业务管理中的重要规范文件,通过合理设立和办理账户、规范使用和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制定合理的收费规定以及便捷终止和注销账户等措施,旨在提高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上银行密钥交由出纳、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带、遗失。
(二)网银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
(三)明确印鉴保管的责任人以及管理方法,禁止一人管理财务的所有银行印章。
第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银行账户台账,由专人登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开户及销户时间,并定期到基本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开立。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日常结算业务等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 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二)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三)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四)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 应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五)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严禁出借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严禁对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 转账套现。
(六)银行账户结算票据和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 不得由一人统管使用, 财务印鉴由主管会计保管, 支票及个人印鉴由出纳保管, 做到相互制约, 保证安全。
(七)出纳从银行购回空白支票, 首先要按号码顺序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然后启用, 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当天入保险柜, 不准放在办公室抽屉内。
(八)出纳必须随时掌握银行存款情况,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九)出纳签发支票必须有会计认可的支票凭证, 支票上必须填写签发日期(为了便于结账可提前开结算期, 但不得开远期)、用途、金额。
支票签发完后, 领用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名, 然后出纳将签好的支票交会计复核, 盖上银行印鉴后, 将有效的支票交领用人 (通过银行用其它结算方法也按以上办法办理).(十)出纳要及时清理支票(汇票)登记簿, 支票领用人必须在一周内报账,或交回未用的支票。
(十一)出纳要不定期从银行要回对账单进行对账, 若我户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不符, 出纳应负责与银行业务员配合查找核对, 直到相符为止。
每月8日前, 出纳应打印出银行调节表一式三份, 随对账单一起交主管会计审核, 审核完后, 在银行调节表上盖章, 出纳将已审核盖章的银行调节表留一份备查, 两份送银行;每月10号前, 要将已经银行盖章的银行调节表回单交主管会计, 由主管会计分月放在对账单一起, 年底装订存档。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二、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有开立临时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的,可
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帐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帐户条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帐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帐。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三十条 银行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银行为管理客户的账户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保持银行账户的安全性、合法性。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包含了开户程序、账户使用规则、账户保护措施、账户操作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下面对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开户程序1. 按照银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资料,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2. 开户资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联系方式、职业、收入证明等。
具体要求根据银行规定而定。
3. 银行可以要求客户进行面签、核验身份证原件等程序,以确保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账户使用规则1.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账户类型。
2.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例如账户名称、账户开立地、账户用途等信息,避免填写错误。
3. 银行账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不同的调整。
例如,客户可以更改账户名称、修改账户用途、调整账户信息等,但需要事先与银行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的协议。
三、账户保护措施1.银行账户的保护是银行的首要任务,为此银行采取了多种措施,例如,客户的账户信息不会泄露、银行卡的密码保护措施等。
2.银行会定期进行账户信息的审核与更新,致力于最大化的保障客户的账户信息安全。
3.对于账户异常的情况,银行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对账户进行冻结、限制网银、ATM等机具的使用等。
四、账户操作安全1.客户在使用银行账户时,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密码和卡号等信息,并确保自己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
2. 在使用银行卡时,应注意自己的消费环境,避免在安全性较差的商家进行消费。
3. 如果客户遇到账户异常的情况,则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银行对其客户账户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可以保障客户的银行账户安全,最大化的减少客户的风险,为客户提供更加稳定的金融服务。
因此,客户在使用银行账户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账户信息安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_细则_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下文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规范所属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公司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的公司为公司所属各级控股公司,包括各级控股子公司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公司以公司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数字化人民币账户。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所属公司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和有投资、融资等公司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五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
所属公司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六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
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公司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公司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
严禁出租和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第八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统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第九条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
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由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下级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公司内部审批资料-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十条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按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报至财务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自行办理。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保护银行客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设的银行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约定的,记录银行业务流动的特定存储单元。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便利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市民个人或企业,并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五条开设银行账户应在法定代表人或账户持有人本人的指导下进行,银行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基本功能是接受存款、支付和结算,其他功能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银行业务情况进行约定。
第二章开户规定第七条个人账户的开户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企业账户的开户条件包括具备合法注册,并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银行对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开户申请应当及时答复,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开户手续。
第十条银行账户的开户过程应当规范、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拖延客户的正常开户。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账户风险评估体系,对开户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客户账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客户账户的安全防范,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可以设置账户主管,由客户自行选择,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做好账户的日常操作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监控,并及时提供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变更、挂失、冻结、解冻等操作均需由账户持有人办理,如确有合理理由,可授权代理人操作。
第十七条银行应提供便捷的账户查询、转账等服务,且不得收取超过规定金额的手续费。
第四章账户结算第十八条银行应当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及时完成客户账户的结算业务。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要求社会公众用真实身份参与各类社会活动。
银行账户实名制的核心包括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的真实开户意愿三方面。
支行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时应围绕上述核心要素开展工作:一是开户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向银行提交合法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二是支行应利用多种有效手段核验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合法性,确保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三是核实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五条审核身份证件。
支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银⾏账户管理办法(全⽂)银⾏账户管理办法(全⽂) 银⾏账户管理办法(全⽂)则 第⼀章总 第⼆条凡在中国境内开⽴⼈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以下简称存款⼈)以及银⾏和⾮银⾏⾦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使⽤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办理⽇常转帐结算和现⾦收付的帐户。
存款⼈的⼯资、奖⾦等现⾦的⽀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般存款帐户是存款⼈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缴存,但不能办理现⾦⽀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的帐户。
存款⼈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管理的规定办理现⾦收付。
第七条专⽤存款帐户是存款⼈因特定⽤途需要开⽴的帐户。
第⼋条存款⼈只能在银⾏开⽴⼀个基本存款帐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可以⾃主选择银⾏,银⾏也可以⾃愿选择存款⼈开⽴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预存款⼈在银⾏开⽴或使⽤帐户。
第⼗条存款⼈在其帐户内应有⾜够资⾦保证⽀付。
第⼗⼀条银⾏应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资⾦⾃主⽀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帐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民银⾏总⾏的监督项⽬除外。
第⼗⼆条存款⼈在银⾏开⽴基本存款帐户,实⾏由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对存款⼈开⽴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民银⾏分⽀机构申报。
第⼆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三条下存款⼈可以申请开⽴基本存款帐户: ⼀、企业法⼈: ⼆、企业法⼈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和预算外资⾦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单位附设的⾷堂、招待所、幼⼉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四条下列情况,存款⼈右以申请开⽴⼀般存款帐户: ⼀、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取得借款的; ⼆、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不在同⼀地点的附属⾮独⽴核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24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引言概述:银行账户管理是银行业务中最基础和核心的一项。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维护银行账户系统的稳定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是账户开立与销户、账户信息核实、账户操作权限管理、账户交易监控、账户风险管理,通过详细阐述每个大点下的小点,来全面介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正文内容:1. 账户开立与销户1.1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开立主体确认:客户身份核实,个人客户提供身份证明,企业客户提供工商注册证明等。
- 账户信息录入: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包括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等。
- 协议签署:客户签署开户协议,确认相关权益和义务。
1.2 账户销户程序-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 财产结清: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结算相关手续费用,并将账户余额转至客户指定账户。
- 信息注销:银行将相关账户信息进行注销,确保账户安全。
2. 账户信息核实2.1 身份信息核实- 个人客户:银行通过核实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 企业客户:银行通过核实企业客户的工商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确认企业的合法性和信用状况。
2.2 联系信息核实- 银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客户核实联系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账户信息泄露和误操作风险。
3. 账户操作权限管理3.1 权限划分- 普通权限:客户可以进行存款、取款、转账等常规操作。
- 特殊权限:如交易所账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该权限。
3.2 权限申请和审批- 客户申请:根据自身需求向银行提出权限申请。
- 银行审批:银行对客户的权限申请进行评估,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交易记录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
4. 账户交易监控4.1 交易监测系统- 银行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技术对账户交易进行监控和识别,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4.2 异常交易报警- 银行设置交易监测规则,当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触发报警机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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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账户行建立和管理实施办法
xx总发〔xx〕366号,xx年11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外汇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账户行的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全行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用于资金划拨等用途的外币账户,该代理行即称为我行的账户行。
对账户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和修改、使用、撤销、关闭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账户行的建立和管理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
国际业务部具体负责与境外银行联系开立账户,洽商账户条件,签署账户协议及修改、撤销、关闭账户等。
第二章账户开立和修改
第四条开户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账户系指以我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总行或分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二)开户币种以可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为主,兼顾业务特殊需要的货币。
(三)账户行建立以便利款项收付、快速集中头寸、保证账目清楚、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四)账户行统一以总行名义建立,各分支行不得自行在境外代理行开户。
第五条账户行选择条件
(一)一般选择国际上资本雄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大银行的总行或分行。
(二)原则上位于该币种的清算中心,是该币种主要清算行的国际性大商业银行的总行或分行,其清算能力强,清算市
场占有率高,专业化程度高,清算系统先进。
(三)能满足我行各项业务的需求。
第六条账户种类
(一)清算账户:以我行名义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外汇资金收付清算和头寸划拨的账户。
(二)专用账户:以我行名义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专项业务款项收付或资金拆借生息的账户。
第七条开户程序
(一)根据外汇业务需要,由国际业务部提出开户计划,并联系相关银行,提出开户意向。
(二)根据与代理行的协商,互相提供银行资料,代理行向我行提供账户协议书。
(三)与有关代理行商议账户条款。
内容包括账户币种、使用权限及范围、存款和透支利率及基本计息办法、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等。
(四)我行与代理行达成开户意向并就账户条件取得一致意见后,我行以发送加押电文(或由有权签字人签署账户协议)的方式向代理行确认账户条款并办理开户手续。
(五)国外代理行以加押电文(或由有权签字人签署书面通知)的方式确认账户生效。
(六)国际业务部通知有关部门启用账户。
第八条账户条件的主要内容
同国外银行谈判开户条件,是开立账户的重点工作,开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性质。
(二)是否需要铺底资金。
(三)存款利率及自动投资利率。
(四)透支额度及透支利息。
(五)对账单种类及时间。
(六)报单种类及时间。
(七)业务费用标准。
(八)付款指令截止时间。
(九)纠纷责任及理赔。
(十)其他。
第九条条款修改
(一)由账户行或我行提出有关条款的修改事宜,以供双方协商议定。
(二)对账户条款的修改,须经国际业务部报分管行长(行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由国际业务部以加押电文(或有权签字人签署账户修改协议)方式向账户行确认账户条款的修改,并将有关资料归入有关账户档案。
第三章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账户使用原则
凡与账户行之间的业务收付款项,均可直接通过我行在各账户行的账户办理头寸清算,并应尽量拉直汇路。
凡与非账户行之间的收付款项,应尽量选择双方共同的账户行办理清算。
第十一条账户使用范围
(一)清算账户用于现汇资金清算和头寸调拨;专用账
户用于专项款项收付或资金管理。
(二)各分支行正常业务项下的收付款均须通过国际业务部办理。
第十二条清算账户管理
(一)总行集中管理以我行名义开立的清算账户,受理账户行的对账单、副本报单和利息清单,并由外汇会计每日对账。
(二)国际业务部可与账户行直接进行业务往来,并进行账款清算。
第十三条专用账户管理
专用账户用于专项业务,原则上仅限于办理专项业务款项和有关从属款项的收付。
第十四条反洗钱义务
通过账户行办理款项收支时,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
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四章账户撤销和关闭
第十五条撤销条件
(一)业务利用率低、服务质量差、收费高或有严重经济损失的账户。
(二)账户行与我行发生重大业务纠纷、损害我行国际信誉的。
(三)账户行出现巨大经营亏损或严重信誉问题,使我行面临重大损失或资金风险的。
第十六条撤销程序
(一)因机构或业务变化等情况需撤销在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时,由国际业务部提出撤销账户的请示,报分管行长(行长)批准后与有关账户行商洽撤销账户事宜。
(二)由国际业务部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未达款项,同时通知客户修改汇款线路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停止使用有关账户前应做好未达款项的查询、清理工作;但代理行通过该账户的汇入款项及偿付我行头寸的业务应予继续受理。
第十七条账户关闭
除我行主动撤销账户外,境外账户行可能因业务量考核或反洗钱成本核算等原因强制关闭我行账户。
我行收到账户行强制关户通知时,关户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撤销程序的(二)、(三)
款办理。
第五章账户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国际业务部对每个境外账户都要建立完整的文字档案。
以账户行为单位设立专卷存放,账户行档案中,除代理行档案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开户协议及条款修改函电、与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