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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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简报

1.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问题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经济公益诉讼的含义:指被诉行为侵害了或危及到社会性的经济公益,一般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

在单纯私人利益直接受损害的情形下,只需诉诸传统的诉讼手段即可处理,个人作为自身利益的最大维护者,理应且非常自觉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典案例:1.2001年7月,因为在购

买的电话号码簿上查不到有关电话,丘建东状告电话号簿公司,结果被法院驳回上诉。

2004丘建东状告厦门航空公司,要求返还机场建设费五十元,撤销

机场建设费,后来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判败诉。对于上述结果,绝不能过分苛责法院。

因为公益诉讼通常会涉及到某些政府部门滥用权力侵犯公众利益,或者垄断企业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受理、审判和裁决这样的案件不仅需要勇气,还要通过司法活动进行法律创新,对重大的制度性安排作出判断,所以,除了法官个人的勇气外,还需要高超的能力和娴熟的司法技术,以及制度和环境的支持。

其次,原告胜诉成果不能有效转化,公益诉讼的判决效果不彰。在当代中国的公益诉讼案件中,人们不难看到这样的现象:虽然第一位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了,但当其他有着同样遭遇的人们继起捍卫个人权益时,却不得不从头开始提起诉讼,以个人之力去对抗强势部门

所制造的社会不公。

造成公益诉讼处于困境的现实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原因是中国公益诉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者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这些条款的通常理解是,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理解开展审判活动的。

2.我国是否有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来讲的。只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均可以被视为公益诉讼。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要求起诉者必须具有事实上和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排除了以单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诉讼的行为。此前很多个人(以律师为主)提起的所谓公益诉讼严格来讲并非真正的公益诉讼。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主要是环保组织)以保护生态环境利益为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展开了一定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纵观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国

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力地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肯定。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讲,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加科学且可行,这也是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方向。

如浙江嘉兴检察院、江西新余检察院以及广东、贵州、云南等地检察院均在这方面工作上走在全国前列,网络上也有相关报道。

3.7月1日起所有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据报道,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将开始实施,新法规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7月1日起所有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报道称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6月30日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益职责,解决了一批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据悉目前,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法律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

由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

力将有效弥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增强了公益保护的刚性,也解决了一批长期困扰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

4.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

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内容提要: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

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对民事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的缺失也日益显现。因此,民事诉讼要实现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其制度就必须要有所突破。

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我国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并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几点设想。全文共4949字。

一、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现实生活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层出不穷。

许多地区或企业,为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趁企业转制或中外合资等机会低价出售和评估资产价值,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次,经济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益。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诸多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这样的消息:某某地区引进或建立严重污染环境的制造加工企业,致使当地的空气或水质遭受严重破坏,原先的清泉之乡变成了方圆数里之内找不到卫生饮用水的地方。许多地方乱砍、乱伐、乱开采的现象屡禁不止,当地的森林绿化以及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土地沙化、地表下沉,严重危机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

对于这些问题,由于行政执法强制力相对较弱,或行政执法存在着盲

点等原因,往往屡禁不止或力不从心。甚至相关管理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或缺乏相关意识等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救济手段。

入世后,贸易进口的外资进入渠道更为畅通,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打着外资的旗号进入中国市场,工业垃圾进口将为我国的环境执法带来更大的困难。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更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强调可持续发展,不应当继续发达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子。

第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以及行政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对此,单纯依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

这其中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工商、卫生、质检等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人力资源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二是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隶属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政府干预往往使执法的难度增大。因此,必须从强化司法监督着手、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在行政手段不能的情况下,使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等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维护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消费者除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向工商局等部门投诉外,如果以受害者个人身份对厂商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判决只能针对不法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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